原告请的律师叫
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有哪些不同
诉讼中,原告是守城方,需要建立完整的逻辑体系(城墙),而被告是攻城方,不需要建立自己的逻辑体系,只需要证明原告的体系中存在错误(攻破城墙)即胜利,这是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最大的不同。
按照辩论的分类,原告是正方,即辩题的肯定方,比如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违约赔偿100万元,想胜利,他的诉称意见必须是充分条件,原告要说明:一、原被告签订机械买卖合同;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机械上的滤网不合规格;三、导致原告损失100万元。以上三点意见都成立,才能获得庭审胜利。
被告是反方,是辩题的否定方,被告的辩称意见是必要条件,要说明:一、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即滤网是合格的;或者二、就算滤网不合格,被告可以立即更换,不会造成原告100万损失。从逻辑角度,这两个辩称意见相互矛盾,如果滤网合格,就不会有第二项了,如果被告主张第二项,则实际上已经承认机械上的滤网不和规格。
由于被告不要求讲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所以以上两个辩称应该同时提出,中间用“退一步说”连接,即被告提供的机械,滤网符合要求,退一步说,就算滤网不合要求,也并不是机械严重缺陷,原告一经通知,被告在24小时内就能更换,不可能给原告造成100万元损失。
理解了原告是守城方,被告是攻城方,可以解释其他很多问题,比如律师代理原告累还是代理被告累?理论上应该差别不大,但实际上原告是守城方,总的观点是被告应当支付损失,就要把时间、地点、主体、事件、结果等全部讲清楚,并且让人信服,这个工作量必然很大,被告是攻城方,被告只要将原告陈述全部否经即可,所以工作量不大。
再比如律师自己需要制作证据清单么?原、被告理论上提交的证据的数量应当差不多,但实践中原告是守城方,提出的证据必然比较多,所以要制作证据清单,而被告是攻城方,没有太多证据,所以一般不需要准备证据清单,庭审直接就能说清楚。
第三,同一案件,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收费一样么?经过上面分析可以得出,原告律师工作量更大,所以同样案子,代理原告经常多收一点儿,代理被告,可以少收点儿。
第四,作为律师,庭审应当往复杂引导,还是往简单引导,答案是作为原告律师,是守城方,就要使庭审越清晰,事实越简单越好,而被告是攻城方,就要努力使庭审变得复杂、混乱,事实不清,这样才好乱中取胜。
总之,原、被告在庭审中分别处于守方与攻方,这个观点是认识原、被告不同诉讼策略的核心,这个问题理解了,才能根据原、被告不同的地位,在庭审中运用不同技巧,获得各自胜利。
原告逻辑体系与被告逻辑体系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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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再审的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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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请了律师打风险官司,现在感觉他一点都不负责,因为是朋友介绍,换律师感觉不合适,请问怎么办
这位朋友,请不要把问题改得面目全非。搞得下面知友的回答,都有些文不对题了,我可以之前截图为证了哈。
2021-05-23
先讲一个我自己遇到的真实案例,读者朋友权当故事来听——
说这么多,我对这位老板的总结是:乙方当够了,想过过甲方的瘾!画饼和白瞟,不揭穿但未必没有看穿。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按照这里的描述,对律师不满意的主要问题应该是不回信息。如果还要找一个理由,那就是给钱(准确地说是画饼太大)太高。
我不知道律师是不是真的不够专业,或者态度不够友善,但我读出来的意思还是有前面故事中老板的“风范”。乙方当够了,好不容易当一回甲方,需要把架子端起。
什么架子呢?我不管什么时候发信息,你要秒回;我发的信息不管重不重要,是不是废话,你都要回复;我不管何时打电话,你必须接;我叫你过来商量案情(不管是不是必要性商讨),你必须过来;我的观点(不管合理与否),你必须听……因为,我是甲方,你律师是乙方。
先不说甲方、乙方的问题,但凡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都有一个“度”。如果度没有把握好,再友好的关系也没法友好。
律师不回信息,要么忙,要么忘记回,要么觉得没必要回(尤其是问那种无聊至极的问题)。
至于朋友介绍,如其他答主所说,或许律师也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答应这种合作方式,包括费用与人情。
10多万的律师费,我也想,不过只是停留在“想”的基础上。即便是题主觉得10多万太贵,一口唾沫一颗钉,毕竟是朋友介绍,还是风险代理。(贵得超过常规,另说)
沟通不畅,需要双方见面说清楚。但是,信任律师应该是第一前提。
一个“信息不回”,题主就真不乐意了?
还是那句话,仅仅是一个“信息不回”不至于“真不乐意”。当然,如果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律师有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办事态度的问题,那就换,10多万块钱,还找不到律师?
另外,不排除还有一种情况,钱已经拿到了,只是找个理由不支付律师费而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2021-05-20
原告和被告可以请同一个律师吗
编辑:左岸
实践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一个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聘请律师的时候,正好看中了同一个律师,双方都想委托这个律师。这种情形下原告和被告能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呢?
答案是不可以,律师的职责是帮助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一个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本质上是冲突的,如果律师同时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无疑是左右手互搏。这种情形下,聘请律师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另外,一旦允许这种情形,原、被告就会为了拉拢律师,而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这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在同一个案件中,是绝对不能允许原、被告聘请同一个律师的。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律师接受同一个案件中的原、被告的委托,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实际上不止律师会受处罚,如果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也会受到处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不管是法律明确规定,还是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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