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立案请律师还有用吗
打官司请律师有用吗
法律圈内人士绝不会告诉你的事。
遇到了官司到底要不要找律师?很多人都会问这个问题,律师可以提供必要的专业性帮助,但是律师费可不便宜,到底要不要找律师,得先弄清楚律师在诉讼中都能干什么。
诉讼有三种,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也决定了律师的重要性各有差异。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事人要打民事诉讼,要么因为钱,要么因为人身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也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对抗,这里面法官大多时候不太参与,主要看当事人如何表演。所以民事诉讼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多数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你要主张一个事,那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让法官相信你说的是真的。我们普通人没有法律专业性的知识,作为原告,一是不知道该拿什么证据才能满足证明条件,二是拿出来的证据合不合法、能不能有资格作为证据使用,三是如果我目前没有证据,我有什么途径去获取证据。作为被告,对方拿出这些证据如何质疑他,自己是不是也要拿出一些证据来反驳。除了以上这些问题,还有你想要法院支持的这个事,到底能不能支持你,在法庭上法官问你话你如何回答、对方当事人怼你你如何回怼、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这些都会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有写起诉状、立案、提交证据、提交答辩意见、签收文书,包括怎么进法院的门、能带什么不能带什么这些琐碎的事,要没有一个懂行的人带带你,真是挺让人懵逼的。所以,民事诉讼中找一个律师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行政诉讼中律师的作用更多体现在程序上
行政诉讼说白了就是民告官。公安局说你嫖娼要拘留你,你不服觉得你们之间是自由恋爱,是你给她发了个1000元红包换来爱情,哪怕只持续一宿。这时候可以先找公安局的上级公安厅或者市政府复议,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公安局。你把这个事跟法官说明白了就行,没啥难的,只要拿着处罚决定书,里面的证据就够用了。剩下的就看公安局登场了,公安局需要证明他们处罚你是正确的,包括你当时恋爱时的情景是怎样的、他们执法人员有资格不是临时工、执法手段文明没有吓到你、处罚你是根据哪一条法律依规定的……你完全可以坐在那喝茶水嗑瓜子静静地看着他们表演,当然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上去跟他们互怼以下。因为这个诉讼中不太需要你干啥,可以说,即使你的理由驴唇不对马嘴、引用法律完全错误,法官也会依职权去判断行政机关的作为是否合法、合理,拿你的话当放气。所以律师更多的作用是体现在程序上,帮你立个案、写个诉状、发表代理词、给你壮胆提升士气,顺便也能在交流中给你普普法,有钱的话请个律师也是极好的。
三、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有限
我知道这个标题很可能会让很多业内人士不满,但事实就是这样。注意我说的有限,不代表没用,想杠的人看好我的用词再开炮。
先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发挥的作用
一是会见被关进看守所的当事人。告诉他家里都很好不用惦记,缺啥少啥跟我说我告诉家人给你送,作为一个传递信息的纽带能够减轻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担心。
二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俗称捞人,主要是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其实这个当事人自己和家属也能,而且现在适用取保候审越来越多,不像原来那么难了。
三是和家属商量解决对策。主要是对被害人那边,赔不赔钱?怎么和解?好的律师可以达到少花钱办大事的效果,这个还是很有技术含量的。
下面说说为什么作用有限
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宪法对这个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制。想给一个人定罪,简要地说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三个环节,并且检察院对整个诉讼过程还要进行监督,可以说是非常严谨的了。同样,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什么都不用干,完全是被动的,证明责任全在公诉方,也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会把你犯的事证明给法官,法官觉得有问题,还会让他补充证据,再不行会判无罪。一个产品经过三道关口,这质量肯定不低吧。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最高的,办案机关的责任也是最大的,公检法三家都看不出来的问题被律师发现了,你觉得这个几率会在你身上发生吗?你自己干啥了心里不清楚?当然,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出错的情况不能说没有,但极少,也许算是给律师留下的一丝丝空间吧。
不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压缩了刑辩律师在诉讼中施展的空间。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你犯了事,只要你承认罪行表示悔罪,认可司法机关对你的处罚,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种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抗拒到底的执念会瞬间崩塌,他们不得不重新衡量利益取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公诉机关的证据链会更加完整,律师在诉讼中的传统作用,也就是通过辩护减轻刑期、甚至无罪的几率大大减小。
还有一个原因,与律师能否发挥作用无关,但不能回避,是目前刑事辩护业务水平整体不高的问题。以我接触到的刑事辩护业务来看,多数律师开展刑事辩护都是套路式辩护,这其中大多是以“被告人认罪悔罪,初犯偶犯无前科,如实供述,自首立功”等理由来辩护,完全放弃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前几道防线。小孩子犯错误,被家长老师发现,都会先说“不是我干的”,再说“不是故意的”,最后才承认说“下次不敢了”,如此简单的道理也应当是刑事辩护的基本思路。
以上,仅仅对
诉讼中
律师的作用提出的一点看法。
律师的作用不仅局限于诉讼,更多的是在诉讼之外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而不是现上轿现扎耳朵眼。扭转乾坤固然荡气回肠,但防患于未然才是上策。
刑事案件 涉嫌诈骗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肯定有用啊,如果没用的话,这个行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不是专业人士,也来强答一波吧。就像有些专业人士回答的一样,你要是被判了10年,请了的话,有可能被判5年,6年,甚至三年不等。就像很多影视剧里面经常出现的那句经典的台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我觉得搞网络诈骗的这些人,都是没有什么人性可言。有些朋友因为被诈骗,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负债累累,甚至有的朋友因为被诈骗一时缓和不过来,走向了极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咨询我的有些朋友,他们明明在半年以后就可以举行婚礼。就连结婚的房子买在哪里,都已经预定好。因为被诈骗,所以准备结婚拿来买房的,那些钱全部都没有了。因为被诈骗以后,所以他选择和心爱的女朋友分手,选择暂时不结婚。
还有的朋友因为被诈骗,原本想考研继续深造。但是被诈骗以后不得不放弃学业,走近社会,做自己不喜欢的工作。还有的大学生因为被诈骗,因为家庭情况和经济不是很好,所以不得不休学外出打工偿还债务。还有的准妈妈因为被诈骗,整日整夜以泪洗面,心情差到极点,每天郁郁寡欢,出现了抑郁。然后腹中的胎儿停止了生长,一颗心新的生命因为诈骗而就此终结。
还有些朋友辛辛苦苦打拼了七八年,好不容易存到一个想买房的首付款。但是几天之间就被诈骗分子洗劫一空,多年来的辛苦付出就此归零。心情极度的郁闷,接受不了现实。于是只能以烧炭的方式,结束自己的未来,走向了一个不该去的世界。
很多朋友,很多人因为诈骗改变了人生的轨迹,改变了人生的方向,改变了现实的生活。所以我觉得诈骗分子是非常可恶的,是没有什么人性可言。
在此,我想说的是律师朋友们,你们在替诈骗分子辩护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那些被害者朋友的感受。当然,有机会的话,更希望你们多关注那些被网络诈骗的朋友们。因为他们每一天过得都很痛苦,很煎熬。在这里,感谢你们了!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关于本文想探讨的内容,其实关联着另外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之所以会产生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的疑问,归根结底还是担心一个问题,即:刑事案件请律师介入会不会影响到案件结果?会不会有效果,有好效果?毕竟,请律师总是要花律师费的,律师费可是真金白金,不能白掏吧!
那么我们首先来谈谈,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
有人说:当然是“领导”决定。尽管这个“领导”的概念可能还很抽象。
有人说:当然是案子谁办谁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就公安决定,法院审判就法院决定。
有人说:当然是办案人员决定。毕竟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是由人来承办的。
还有人说:是由法律、政策、舆论、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律师辩护等多重因素混合决定的。
这些说法都不能说完全错,在实践当中也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不过,决定不仅是一种结果,更是一种过程。这就好像吃饭,饱是一个结果,但吃什么、吃多少是过程,没有吃这个过程,就不会有饱这个结果。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决定是如何做出来的,做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总不可能拍脑袋就做出来了吧?那样做出来的决定,不仅错误率太高,而且对于司法活动这一代表国家意志的严肃性、权威性的活动而言,恰恰是不允许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对于决定结果的过程,决定的依据,决定的出处,是由刑事案件当中的证据所支撑的。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证据证明资格、证明力的质证与辩论等等。可以说,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其实都围绕证据展开,并由证据决定结果。哪怕是作出决定的主体可能是“幕后”的,但决定的背后,还是证据。
在揭示了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根本因素之后,那么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能干什么呢?
我想用法律规定来回答: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之所以这里的法律规定说的是“材料和意见”,而没有直接说“证据”,是因为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查证,符合规定,才会被认定为证据。如果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律师一样可以提出相应的意见,经查证属实,这样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供。还有其他的情况是,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充分的证据指控当事人犯罪或者应当重判的证据,那律师就可以完全的进行无罪辩护或者要求减轻从轻处理的意见。当然,也有可能办案机关自己主动纠正、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不犯错误,不过,说实话,你能看到自己的后脑勺吗?
那么,为什么还是有许多人认为请律师无用,而且实践当中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效果有时候确实不那么好、不那么有用呢?原因在哪里呢?除开客观情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提出这个问题的主体
1.家属、当事人
除极少数累犯、惯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小心初次犯罪。因此,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没有或缺乏跟法律打交道的经验,特别是跟法律实务、跟律师打交道的经验。当人们对某件事、某个群体陌生或者不熟悉、不了解的时候,往往就会顾虑重重、疑窦丛生。重要的是,我们是低头逃避消极应对呢?还是积极认知积极利用呢?不要因为不了解就产生误解和偏见。毕竟,多知多识多用嘛。
2.办案机关
我之前写过文章,在刑事案件中,虽然律师和公检法办案机关都是依据的同样的法律,但是立场却天然存在根本不同。立场不一样,说的话就可能千差万别。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负责“抓人”的公安机关和警察,他们的工作和职责是什么呢?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而律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很明显,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完全相反的,一个要打击犯罪、积极破案,保护抽象的国家和社会,一个要维护具体的、个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办案机关的办案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说的通俗些,处处跟你“作对”的人,你会有很好的容忍度吗?甚至真的从内心喜欢吗?忠言逆耳虽然利于行,良药苦口虽然利于病,但不是人人都能受的了的。这是人性,很难改变。
所以下次遇到某些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家属说:这个案子不用请律师,请律师没用。请思量清楚,他们到底是“好心好意”,还是基于自己的立场“别有他意”。
3.其他人
其他人的范围就很广了,含义就更丰富了。可能包括运作关系的掮客、招摇撞骗的骗子、与己无关的旁观者......甚至,还有不怀好意的落井下石者。所有的刑事案件,对,所有的,定罪量刑的核心都在于证据,证据不过关,一切都免谈。抛开证据谈,日后必翻案。如果基本的刑事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证据知识、程序知识都没有,也没有过刑事案件办理经历的,却轻易出建议的,能真的有针对性和有用吗?假如你想创业做生意,这时候你的可能很好的朋友,他在一个稳稳当当的政府机关做公务员,他建议你不要这么干,因为创业的风险太高了,稳定性太差,失败率太高。你能说他不是好心好意吗?他只是不懂而已。当事人或者家属请慎重考虑别人的建议和意见,不管是好心或是恶意,毕竟,实行一个建议或意见的后果是由当事人和家属承担的。自由和生命是多么宝贵的东西啊。
二、请律师的时机
《黄帝内经》上说:夫天下不治已乱治未乱,不治已病治未病。讲的就是重在预防,尽早治疗的道理。请律师也是这样,有人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起不了多大作用,那不如多等等,还能省点钱,更有甚者,一直等到法院审判,想着再请律师。其实,越到后面,办案机关取得的证据越来越完善,包括想从当事人嘴里获取的口供也“应取尽取”,后面再请律师,能有多好的效果呢?积重难返啊。那也许就只能面对人家已经完成的既定事实,非常被动,作用确实有限。
所以我常说,刑事案件要么干脆就不请律师,听天由命靠运气,万一运气不错呢,还能省点费用;要么就早点请律师,早点介入,包括尽早获知办案单位的侦查方向、尽早跟失去自由的当事人沟通做好法律咨询、尽早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取得并提交,这样,一开始就把各种有利的因素从源头“输入”了。有人可能会说,那可以到法院再做这些事啊。第一,法院审判是一个刑事案件最后的阶段了,一个病人病症初显的时候好治还是病入膏肓好治?第二,有句话叫“夜长梦多”,等到最后法院审判了,那些有利的因素会一直等着你,一直存在吗?
三、是不是请对了律师
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来不得半点闪失和懈怠,稍有不慎,后果真的难以想象。对于刑辩律师来讲,真的不能犯错。所以真正的刑辩律师,一般看起来都偏老一点,没别的原因,在所有类型的律师当中,刑辩律师操心是最多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是最重的。
律师行业如今早已形成了专业分工,有的律师专做刑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民商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的律师专做非诉讼投融资并购......当然,还有并不在少数的什么业务都做的“万金油”律师。
要是明明是刑事案件,却请一个几乎不做刑事案件或者平时做刑事案件很少的民商事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律师、万金油律师来处理,你想想,那效果会怎么样?明明是需要做外科手术的事,找个经验丰富的老中医来操刀,能有好效果吗?有时候,经验反而是一种负担,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个人在某方面的经验越丰富,说明他在另一方面的经验越稀少。如果外人不明就里,以为经验丰富包打天下,那就贻害无穷了。
所以很多时候,不是请律师没有用,确实是可能存在没有请对人的情况。人对了,世界才对。人不对,两眼抹黑。
市面上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并不多,这就要当事人和家属张大双眼、仔细辨别了。至少千万别遇到刑事案件,随便找个律师,说不定不能起到作用,还到头来害了自己,误事又误时还误了财。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情况紧急请电联13720241951(微信同号)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2、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3、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4、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5、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6、阮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7、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8、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9、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0、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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