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请家暴律师团队
亲办案例:多年受家庭暴力困扰,成功起诉离婚并获得赔偿
婚姻是夫妻双方之间共同扶持、互敬互爱的亲密关系,但是个人的性格、行事方法和心理倾向对婚姻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婚姻生活中夫妻矛盾也可能演变成暴力事件,最终发生难以接受的后果。
家庭暴力目前仍然是离婚案件重要的诱因之一,同时也是离婚纠纷中比较严重的一种矛盾,2015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体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减少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和伤害。
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能够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也是能够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当保护自己、收集证据,尽快摆脱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环境,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信金国律师团队的亲办案例,讲述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细节均已模糊处理)
一、基本案情
男方王某和女方宋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但双方在结婚之前认识的时间较短且没有进行足够的相互了解;婚后王某长期酗酒并经常因为生活中的琐事矛盾对宋某施加暴力,在长期的暴力和心里压力之下,宋某十分痛苦,最终在2018年7月份王某一次无缘无故施加暴力后离家出走。
宋某在离家出走之后没有选择回到父母身边而是在朋友家暂住,在朋友的帮助和开导下,宋某决定向专业的律师团队求助并最终选择了信金国律师团队;在和宋某进行的沟通中,团队律师发现宋某对离婚的态度比较保守,而且不愿面对婚姻破裂的事实,更不愿意将婚姻生活不幸福告知自己的父母。
但是家庭暴力本身是错误的,且在宋某的描述中王某对自己的施暴的行为正在变得越来越习以为常,符合一般性施暴者的行动弧线,宋某如果再次回到不幸福的家庭生活当中去,只会持续地受到伤害,且在宋某离家出走一段时间后,很有可能会增加王某的控制欲,使得其暴力行为进一步升级。
二、律师团队的主要工作
经过对宋某相关描述的分析和比较,结婚一年左右王某开始实施家庭暴力,在每次施暴后会有一段时间表现得温柔、冷静、百依百顺并做出承诺,一段时间后再次施暴,但王某的施暴行为频率逐渐增加,冷静期内也经常表现出不耐烦,这证明王某在一次次暴力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并发现宋某反抗意识薄弱之后,正在逐渐加剧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
为了帮助宋某摆脱不幸福的婚姻,逃离家庭暴力的阴影,律师团队和宋某及其朋友做了很长时间的沟通,分析了王某的行为弧线和心理状态,并向宋某讲述了几个律师团队亲办的家庭暴力案件,仔细与宋某进行沟通并说明法律和国家政策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宋某也值得更好的幸福生活。
最终在整个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宋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减少王某的份额。在宋某正式委托提起诉讼之后,律师团队帮助宋某整理了相关证据以认定王某存在家庭暴力。
针对家庭暴力的存在,我方收集了宋某朋友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和报警记录、警察的出警记录和笔录,宋某之前受到伤害时拍摄的照片以及病历、王某为挽回宋某发送的短信和微信、王某书写的保证书等相关证据。
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主要难点在于证明家庭暴力是存在持续性和经常性的并造成了伤害结果,但在本案中相关证据都在多方努力下收集齐全,取证手段合法,证据真实性可以证明,多种证据构成证据链并和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有关事实。
三、案件结果及意义
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属实,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王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人民法院支持宋某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房产分配给无过错的女方宋某帮助其进行生活,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家庭暴力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在家庭关系中对家庭成员施加精神或身体上的暴力,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错误的,社会和法律都会保护受害者,帮助其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人民法院也会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
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当事人需要及时保护好自己,可以报警并积极向邻居、居委会、妇联等寻求帮助,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如果对未来的选择无法下定决心,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做专业的咨询和分析,结合整体的家庭状况、证据事实和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实现自己的维权诉求。
张荆律师接受“警法在线”专访:历时两年,分析749个案例,发布“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
张荆婚家律师团队出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的数据,全国离婚纠纷案件当中,96%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关注“抢夺、藏匿孩子”的调研报告。
作者|张荆婚家律师团队
12月20日,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事律师张荆接受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专访,以《“爱”不在了,为何还要伤害孩子?聚焦抢夺藏匿孩子调研报告》为题,就张荆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历时两年,研究了749个案例,最终得出结论做了总结。
张荆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分析数据后认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749个离婚纠纷案例中,其中“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立案的案例有95宗,在全部案例中占比高达12.68%。在经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根据这个比例推算,我国每年有80000起“抢夺、藏匿孩子”事件发生。
《警法在线》主持人郑磊:无疑,“抢夺、藏匿孩子”成为新一时期离婚案件新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的数据,全国离婚纠纷案件当中,96%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关注“抢夺、藏匿孩子”的调研报告。这份调研报告,是由张荆律师团队进行收集、整理、调研的,那我们就连线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律师,请她谈谈报告中的一些事实。
这份报告是如何形成的?
主持人郑磊:
张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份调研报告是如何形成的?
张荆律师:
我们在日常的办案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孩子在诉讼期间就被一方抢走了。于是,在撤诉之后的很长时间里头,找不到孩子也报不了案,当然也没有什么可获得救济的途径。这种事儿发生的多了之后,我们就关注到了一个群体,就是“紫丝带妈妈”们,我就开始和团队的成员商量,看一看到底这个群体有多大。于是我们到中国裁判网去搜集了2007年到2019年中间跨度十二年的判决。在这些判决当中,我们主要抓取的维度是离婚案件、抚养权案件、探望权案件,还有一些和婚姻有关的执行案件。靠关键词抓取。一共获得了749份案例。然后,在这749份判决当中,我们又去把它进行了一个整体的过滤,其中有“抢夺藏匿孩子”的判决有95份,这样就得出一个结论:“抢夺、藏匿孩子”案件占比是12.68%。
主持人郑磊:
这个调研报告的制作和收集过程用了多长时间啊?
张荆律师:
大概历时两年的时间。因为收集报告是一个挺漫长的过程,需要一遍又一遍筛选。我们把所有的案例报告都下载下来,然后挨个把每一个报告根据不同的维度输入进了excel表格。在这个表格当中,我们初次输入完毕之后,还要第二次再进行一个信息的核对。反反复复,光这个基础信息的抓取,就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后面的分析差不多用了将近一年时间。我们用两年的时间,是要保证报告的严谨性,因为我们是按照一个概率的大数,最后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的。
【经济、文化、人口流动三大特征】主持人郑磊:
我仔细看了一下这个报告,里面显示了一种社会现象,“抢夺、藏匿孩子”这个行为与各个地方的区域经济发展、传统文化、人口迁移,存在着一些关联的关系,那它都存在着怎样的一个关系呢?
张荆律师:
在这95份的那个数据当中呢排比出来的,我们发现河北、山东是占比是最靠前的,然后后面的其次的就是北上广深,就还有包括江苏、福建这样的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就比较多。再往后看,像西藏,新疆就这些边远地区,发生率非常少。于是,我们就从经济经济维度、文化维度来分析,以及地区的人口流入流出的维度再去分析,就会发现,这一现象和当地的传统文化关系非常大。比如说,有些地方特别重视传宗接代,比如说男方姓曹,这孩子就是给我们老曹家生的,那这就是我们老曹家的根儿,就和女方没关系,你要离婚你走可以。这种情况,在南方的一些地区是比较显见的。在山东和河北,这种情况也比较明显,尤其让我感到意外的是河北。后来我们就仔细分析了河北的一些地区的,和这些地方传统文化深厚有关系。另外,河北的人口有输入也有输出,在北京的周边,他们的人口的流动性这两年也偏高。抢夺、藏匿孩子其中的一个特征就是抢了孩子以后要让对方找不到,这才叫能抢夺,能藏匿。
主持人郑磊:
在“抢夺、藏匿孩子”发生率排在前面的还有北上广深等等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为什么经济原因怎么会造成这种行为的多发呢?
张荆律师:
通常,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是根本不在乎多一个孩子的,我也有能力抚养,然后就都会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经济条件差的,首先想到的是要解决自己的生存,比如说作为女方来讲,如果离婚以后自己生存都非常艰难,没有住的地方,一个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不具备。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女性的自主意识提升了,它不再像过去一样说我嫁入谁家,我就是从属于谁家的儿媳妇,我当然也有权利去养育自己的孩子。所以,经济条件在“抢夺、藏匿孩子”里,是一个影响非常大的因素。主持人郑磊:
在“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在男女性别上它有一个怎样的区别和对比?原因又是哪些呢?发生抢夺为什么男性会更多呢?
张荆律师:
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家三口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一起生活,就是男方、女方和孩子。这时候,夫妻双方发生冲突了,其中一方说能过过,不能过拉倒,然后,我就带着孩子走。这时候,谁都说想要带孩子走,但真正能带走孩子的肯定是男方。男方他有身体上、力量上的优势,所以,真正意义上的抢,女方是抢不过男方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实际上在孩子年龄小的时候,抚养权基本上也是倾向于判给女方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女方不需要抢,法律在这方面就已经天然的保护女方了。在抢夺藏匿子女的案件中,当事人性别是男性的占比高达63.15%,女性占比为36.84%,两者之间相差26.31%。女性权利被侵害现象严重。
【家暴成为抢夺藏匿孩子案件最耀眼的特征】
主持人郑磊:
家暴为什么会成为抢夺、藏匿孩子这个案件当中的一个特征呢?
张荆律师:
首先家暴案件是基于强势的一方对于弱势一方的控制。那么被控制的一方他是成年人,多次被殴打以后,还有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还可以提起离婚,尽管艰难;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他能离开这段关系。那对于控制的一方来讲,被控制的一方要离开他,那我控制不了你大人了,我就要控制最揪心的,让你最难受的孩子,把孩子抓在手里。首先,我是孩子的父亲,有权利去要孩子的抚养权。那我要利用身体上的优势,提前把孩子抢夺藏匿了,就要让你难受。你要想要见到孩子,想要寻找孩子,就得回来求我。那在这种情况下,抢夺、藏匿孩子中的家暴进一步延伸成为一个工具,它是用来打击女方的。在家暴的案例当中,家暴者通常是用暴力的行为来实现的。那么在抢夺藏匿孩子的时候,也伴随着暴力抢夺孩子的现象发生。有一个天津的一个妈妈,她抱着孩子在小区散步时,男方家人上来把女方的脖子一卡搂倒在地,然后,另外几个亲属掰开女方的手,从她怀里把孩子抢走了。像这种操作,就是家暴的一个种延伸。
主持人郑磊:
那被抢夺藏匿的孩子有哪些特征呢?
张荆律师:
首先,在被抢夺、藏匿孩子的群体中,被抢走的男孩要超过被抢走的女孩,比例占到了63.64%。在这个数据当中,其实就和刚才我们说的那个地区发生率的数据基本上吻合了。但我们说到的比如说福建啊,还有是山东啊,就像这些地方其实还是比较重男轻女的。被抢走的孩子当中,年龄6周岁以下的比例占到了71.8%。从这个年龄上,我们就大体能分析出来,6周岁以下的孩子容易抹去他的记忆,这是其一。第二,年龄小的孩子好控制。孩子没有自主权,我们目前法律也没有赋予这么小的孩子有自主权,一方的亲人可以代替孩子行使他自己的权利。孩子在这么小的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进行重新塑造的。
基于这些原因,如果说孩子再大一点的话,抚养权就是抢去了,孩子都不想去。因为年龄超过8周岁,判决要求归属的时候是要征求孩子的意见的。年龄大一点的孩子,并不是那么好控制,也不好对其洗脑。
还有一个令人非常难过的现象,就是6周岁以下被抢走的孩子,可能还有年龄更加小的,从刚出生到只有两三岁,这样的孩子被抢走隔离几年以后,孩子再见到了自己的亲妈,也就不怎么认识了。抢夺、藏匿孩子如果发生在某一个家庭,被抢夺的这个孩子或者是被抢走孩子父母一方,对他们来讲就是情感上一个巨大的伤害,甚至是一个灭顶之灾。
【法律监管是盲区】
主持人郑磊:
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有没有法律的约束啊?现实当中,实施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张荆律师: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做这个报告的一个初衷了。目前针对这种现象,把它独立的当作一个案由去法院起诉的话,没办法说能顺利、单独的走进司法程序。这是第一。第二,如果说没有到了夫妻感情要离婚的那一步,其中一方就先下手为强,先把孩子抢走了。被抢走的这一方到派出所去报案,派出所基本上是会以家务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从警方来讲,他没办法判断说孩子爸爸带走孩子是不是抢,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约束。所以,从公安到法院的司法程序都没有相应的办法。然后,在诉讼当中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案件中提到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也要考虑孩子现在是和谁在一起生活,有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养育关系等等。这一系列规定,都是目前这些案件的困境。在执行的时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麻烦。执行的执行法官是没办法对人身去进行强制执行的,他只能去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惩罚。但是,如果违反法律的人他不在乎,也不怕被拉成失信人,他就是不交出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没办法,这就是一个困境。在一些法律当中也有明文规定,不得恶意抢夺、藏匿孩子,尤其在离婚诉讼当中。
主持人郑磊:
那既然有这些法律规定,为什么还有人明目张胆、肆意而为呢?
张荆律师:
在今年刚刚通过的《未保法》当中第一次有了这个规定。在去年冬天,我和全国律协未保委张雪梅主任一直推动下的一个结果,就是到2021年6月1日才正式实施。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态度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不得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孩子。但是仅仅只有行为的描述,没有法律后果的惩戒。没有法律后果的惩戒,那对于行为人来讲,就对他没有惩罚的措施和手段。但是,相对于之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来讲,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了,因为法律已定一个明确的态度,否定了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所以,我们也希望通过数据报告分析的形式,最终能把这个问题推到大众的面前,让大家一起来看一看抢夺、藏匿孩子的法律困境是什么,它到底目前有多么的严重,可能数据中的数字量不是很大,但是对于具体的孩子的妈妈们来说,每个孩子都可能会引起一个家庭的灾难。
主持人郑磊:
您认为解决和减少这一现象和问题都有哪些方法呢?
张荆律师:
我觉得可能说未来在《未保法》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下,就是打开了一个口子,会去完善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它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化的整体变化。任何人其实都不具有抢夺、恶意、强迫、藏匿,或者说改变孩子生活现状的权利,那么,警方就有了一个执法的依据,就能对其中任意改变的一方做出一些相应的惩罚。这是在在管理处罚法的层面。那么在《未保法》的层面,未来的司法解释当中,对于违反了这一法律,会这种行为有一个违法后果的评价,也会把其他法律的一些相关规定纳入进来。比如说一方是恶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话,它本身违反了未保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会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那么,发生这种行为的人,就视为你其实不适合去抚养孩子。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拒执罪的运用也能打击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就如我们刚才说到的那个执行法官的困境,他们因为不能对孩子进行强行的抢夺,只能去批评处罚抢夺了孩子的人。那如果说,罚款和批评了不管用的话,就可以引入拒执罪。抢夺了孩子的人下一步触及的是拒执罪,那是要入刑的。被判刑后,身份就发生了变化,很多行为都会被约束。对于这个人来讲,他的初衷是为了能够和孩子在一起更好的生活,而被判了刑,就已经背离了他的初衷了,客观上也失去了养育孩子的物质基础了。
主持人郑磊:
我们希望抢夺、藏匿孩子这种行为,能够从法律和其他各方面慢慢地完善起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制约。能够把完全解决是不可能的,能够把这个现象和数量变少减少,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为小三代理就是坏律师律师的同理心很重要?
于律师您好,我也是一名律师,最近我有一位当事人是小三,跟我咨询想委托我,我很纠结。
原配发现了自己丈夫长期在外面有小三的事实,男方曾多次转账给小三,一共大概500多万,还给小三买了房和车。
男方一直不离婚,据说当初和原配是商业联姻,而且迫于跟原配家里是世交,不能离婚。
现在原配说是要起诉,让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向您请教的是,该采取什么方案维护我这位当事人的利益?
您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小三的咨询和委托吗?
您怎么看待社会上普遍认为,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是坏人,为小三代理的律师就是不道德的律师这一现象?
一、培训小三诉前跟原配和谈
小三既然找到你,也一定有一肚子的委屈和付出,也许是给男方生了孩子,也许是把青春都给了男方。
你对她的倾听和理解,其实已经是一种帮助。
小三担心原配索要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担心是很有必要的。因为
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原配一定是有权利追回并且能够胜诉的,你一定要把这个风险告知小三。
但男方转账的时候是否妥当,这决定了原配在证据上是否充分。
因此,如果原配有足够的证据,但还没有起诉,只是找小三聊,可以建议小三考虑谈判,返还一部分财产息事宁人,避免对方真的去起诉,全部返还岂不是更亏?
但很多原配既然不想离婚,其实也是不想得罪自己老公,那她来找小三谈,也许只是为了舒缓情绪。
小三如果能在情绪价值上满足原配,事实层面上,钱未必就需要还多少。
关键是,要满足原配“老公出轨了是我不好”的这个情绪。
因为很多原配最大的心结就是:
老公出轨了,一定是我没有魅力;老公出轨一个年轻漂亮的,一定是嫌弃我是黄脸婆;老公出轨一个高个的,一定是嫌弃我矮……
这种自我贬低,才让原配对小三有这么大情绪。
所以作为律师,
你要教会小三“认怂、示弱”,从价值层面,认可原配,从自己的难处,告诉原配自己也很可怜,也很需要钱,让她高抬贵手。
二、律师要为正义代理吗?
在知乎上有一个很热门的问题叫做“律师为正义服务还是金钱服务?”我把自己的答案稍做修改用来回答你后面的问题。
先来举个例子,处处反转,请做好心理准备。
假如有一个家暴男,长期打老婆,就像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的那样。女方忍无可忍起诉离婚,双方都找了律师。
那这时候,按照普遍的说法,男方的律师肯定是坏律师,因为家暴非常严重会被判故意伤害罪,这律师居然为罪犯“辩护”!而女方的律师是好律师,因为这律师帮助弱势群体。
好,转折来了。
如果这个家暴男打老婆,是因为自己老婆长期出轨,还跟奸夫生了孩子,却骗他说孩子是自己的,自己还掏心掏肺地把孩子养到了8岁。
现在普通人是不是又觉得,家暴男情有可原,甚至还挺惨,头顶上的青青草原都够开马场了。
而被家暴的女人活该,不守妇道,这种女人在古代可是要浸猪笼的!现在挨几下打怎么了?
这样一看,代理家暴男的律师好像也还不错。
再转折一下。
如果女方出轨,完全是因为家暴男长期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不仅不赚钱养家,还有赌博的恶习。
外加还有一个恶婆婆,女方对生活感到绝望,为了报复男方才出轨,而她和出轨对象才是真爱,是那个人让她看到了活下去的希望。
现在普通人是不是又会觉得女方十分可怜,出轨无可厚非。而家暴男立马就从前面还是“好惨一男的”,变成“真特么活该”。同时,律师的角色也跟着变了。
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
在那些普通人眼里,判断正义的标准是道德,但道德并不是一元化的,它是多元化的,而人们又经常以自己的道德标准来判断正义是非。
如果这样,那法律就太不稳定了。
律师只是为人服务的,咱不是道德评判师,我们从来不评价谁做的对,谁做的错。
律师就好像心理咨询师,法律和道德会审判一个人的对错,但心理咨询师,会心疼一个人为什么会成为今天这样的Ta。
每个人的今天,都有难言的苦衷,也许是原生家庭的问题,也许是后天环境的问题。
好比你看到一棵树长得歪歪曲曲,你如果上来就评判,这棵树长得好丑,好难看啊,就失去了了解这棵树经历的机会。
当你知道,这棵树长在一个悬崖边的石头缝里,多次经历台风,依然坚强地活了下来,那时候你会赞叹它顽强的生命力。
律师更像心理咨询师,我们为活生生的人服务,而不是为正义服务,只有理解、同情自己的当事人,才能收获更多满意和信任。
做律师这个行业最大的感动是,听到了一个人灵魂深处、从来不能讲的秘密,听到了一个人最脆弱的一面。
其实,在理解别人的过程中,我们也在治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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