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妨害公务罪请律师
醉酒袭警属于妨害公务还是袭警罪,是否具有不起诉可能性
醉酒袭警属于妨害公务还是袭警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不起诉决定书,论证醉酒后袭警违法犯罪的不起诉可能性。
案情简介:
2月16日,年初五晚上,余杭区公安分局闲林派出所接到某小区业主报警称:楼上有对夫妻吵架吵得很凶,还有东西扔下来。接到报警后,闲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民警正要上前询问情况,这男子不分青红皂白,过来就是一拳,打在一旁的辅警身上。民警大声喝止,同时拉住男子的手,可男子又要过来抢出警人员的警械,民警见状后立即上前制止。这时,男子一边辱骂,一边用脚踢民警的腰部和腿部,还用手抓伤一名辅警的脖子。该男子当晚系酒后一时冲动,酒醒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目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余杭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来源:余杭公安公众号)
目前余杭这个案件是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后,该行为人是否可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从重处罚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标准?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妨害公务和袭警罪的区分?
妨害公务和袭警罪,规定本身都存在暴力行为,但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由此看来,今后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公务执行本身的暴力妨害行为,另一中是对民警个人的暴力相威胁,一旦对民警个人实施暴力袭击、进行人身攻击,很有可能以袭警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结合余杭公安公布的案情,该行为人如果2021年3月1日后实施上述行为,其抓伤、踢打辅警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还伴随抢夺警械的行为,如果辅警鉴定构成轻微伤将从重处罚,可能不得适用缓刑。
该行为人醉酒后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的妨害公务行为或者说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不起诉可能性?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之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16号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其系初犯,无前科犯罪记录,案发前刚退伍转业,行为表现良好;
第二、其系醉酒滋事,虽然醉酒不能免责,但醉酒在客观上降低了其判断力和控制力,其实施本案的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其虽然袭击了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但只击打了对方一拳,
未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伤势,情节轻微
;第四、其认罪悔罪,已取得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具备判断暴力指向的对象的能力,对不特定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并非恶意抗拒执法行为。客观上醉酒后也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并未造成执行公务的民警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建议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醉酒后,以暴力行为妨害公务本身的执行,或者对民警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并未上升到进行人身攻击,还是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是2021年3月1日后,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人身攻击的,可能认定为袭警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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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近日,记者从拉萨市公安局了解到,在2019年12月3日晚的交警夜查行动中,一辆黑色轿车强行闯卡,将执勤辅警撞倒后逃逸。2019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代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已被拉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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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提示】
妨害公务罪
,一般刑事拘留14天,最长37天内会决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审。本案中,代某是一人作案,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14天内,会决定逮捕或者取保候审。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以暴力的方式阻止、妨碍执行职务。
犯妨害公务罪,一般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能够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需要把握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委托律师及时申请。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主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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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浙江省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引起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律师可以在妨害公务罪当中做什么
[杭州李鹏律师138-6740-0852]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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