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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原告请律师介入

请律师 作者:东从凝 2022-06-20 12:07:01

民事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不出挺,委托律师出庭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出庭指引》

(2022年3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庭前准备

第三章参加庭审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

律师出庭诉讼的职责,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委托人依法向法庭提出对委托人有利请求,陈述或申辩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诉讼职责。

第三条

律师出庭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指派且出具所函,方可出庭参加诉讼。

第四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当围绕己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4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照证据规则,客观、真实、清晰、有针对性地向法庭提供证据。

第五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服从法庭安排,律师发言应当使用普通话,经律师申请并征得法庭批准后可使用当地方言。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第六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庭审程序。

第七条

律师出庭诉讼言行、举止应大方、得体,符合律师身份。

第八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在证据确定的事实之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避免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陈述。对于委托人认为属实但缺乏证据的事实可由委托人本人陈述,如委托人不到庭的,律师可以代为转达。

第二章庭前准备

第一节

技术性准备

第九条

律师出庭前应熟悉案情,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应当尽可能全面、精准,倡议律师在必要时采取制作案件事实图表等方式进行事实陈述。

第十条

律师出庭前应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逻辑思维,确立案件的法律关系及查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律师出庭前可以制作并熟悉举证、质证、询问和答辩提纲,归纳争议焦点,提前准备好代理思路。

第十二条

律师出庭前可以就相对方或法庭针对案件事实可5能提出的问题进行推测,并根据需要制作出庭预案,必要时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或同伴演练予以完善。

第十三条

律师出庭前,应提前与委托人核对证据原件,以便于开庭当天向法院出示证据原件供法庭和对方核对。

第十四条

律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合法、合理、适度原则,依法向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十五条

律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定人的回避申请,依法有效维护程序正义。

第二节

事务性准备

第十六条

律师出庭诉讼至少应在开庭前一日或合理时间内确认法庭所在的确切地理位置并选择适当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根据需要准备出庭的相关材料(如资格证件、案件卷宗、发言提纲、质证意见、代理词及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判例等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十八条

律师出庭应诉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着装,并按《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佩带徽标。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

第十九条

律师应按法院指引进入审判大楼或法庭所处建筑体,并在进入后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庭禁止的物品不得带入法庭;(二)不得有其他有损律师形象的言行、举止。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参加开庭的,应提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开庭需携带的材料、注意事项等告知委托人。

第三章参加庭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在书记员或工作人员传唤或经得其同意后进入法庭。多名律师出庭的,应按顺序进入法庭,并按法庭安排的诉讼参加人身份席就坐,主要发言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工作台面。

第二十二条

律师出庭应当准时。若确实存在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等情况不能及时赶到法庭的,须提前联系书记员和承办法官,如无法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时,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留言方式,申请延期开庭或委托其他律师出庭,或要求当事人出庭等,避免撤诉或缺席审判等影响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二十四条

律师出庭诉讼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或“法庭”。对方当事人应称“原(被)告”或“原(被)告XXX”。对方律师应称“原(被)告代理人”或“原(被)告代理律师”。

7证人、鉴定人应称“证人”、“鉴定人”或“证人XXX”、“鉴定人XXX”。律师可以自称为“原(被)告代理人”或者“本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庭审中的语速应该尽可能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一致,发言中应注意观察书记员的记录情况,必要时可以适当停顿或复述。对于采用同步语音转录文字系统的法院,律师可于开庭前与书记员确认,在庭审时注意对着话筒发言,保持咬字清晰、语速适中、语句连贯。

第二十六条

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倡导律师发言时根据需要尽量做到脱稿,如确不能或不便于脱稿,应对稿件进行适当总结、提炼,并在发言时与审判席进行目光交流,不应照本宣科。律师应视庭审进度进行观点陈述,发言时尽量避免重复表达同一观点。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庭审中应尽量使用肯定性、陈述性语言,不用或少用疑问式、反问式、比喻式或模糊不清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带攻击性、挑衅性的语言。但在发问阶段或辩论阶段可以使用疑问或反问句式,反驳对方陈述的谬误或对方的陈述如成立将导致荒谬/矛盾的结果。

第二节

法庭调查

第二十八条

律师陈述起诉状或答辩状时,应注意保持姿势端正。诉讼请求应着重陈述,做到清晰、准确、完整。陈述起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区分主次,必要时可进行概括性陈述。陈述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完毕。”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制作证据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等,证据较多时可以分组列举;

(二)证据清单对应的证据材料,可连续编写页码,以便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法庭申请逐一出示、分组出示或一次全部出示;

(三)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律师可先就证据名称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必要说明;

(四)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可以说明“XXX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五)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作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

(六)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宜搬运、不宜保存或确实不具备原件或原物的证据,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但应向法庭作必要的解释、说明;

(七)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并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八)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九)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经过公证手续,在境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经过公证及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十)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一)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及对应的原件/原始载体。

(十三)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人出庭、请求法院调查取证和出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书。

(十四)使用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要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合理、规范、文明使用律师调查令。

第三十条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律师可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原告(被告)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不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第三十一条

律师质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逐一核查证据原件或原物,确实无需核查的除外。对于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核对的证据,原则上可以不确认真实性或不予质证,确有质证要求的,按本指引的规定进行质证;

(二)律师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应制作书面质证意见提交给法庭。如否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的,应适当阐明理由;

(三)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法庭申请逐一质证、分组质证或一次全部质证;

(四)对于多媒体证据,应考察其所载电文数据形成的时间,以及是否属于复制品;

(五)质证时应条理清晰,重点明确,对任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前,应首先说明是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几发表质证意见;

(六)对某项证据的特定部分发表针对性意见时,可引导或提示合议庭注意该特定部分。

第三十二条

在法庭上对方主张于己不利或者对方新主张的事实,己方律师未向委托人核实并充分披露风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于庭后向当事人核实后再书面作答。若需有所限制或者附条件予以承认或者主张于己不利的事实,可以书面向己方当事人披露其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所有证据质证完毕后,律师可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原告(被告)的有关证据已全部质证完毕,以上质证意见足以说明原告(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三十五条

询问己方证人时应尽量使用开放式的提问方式,少用或不用封闭式提问方式。询问对方证人时,可结合案件事实情况适当使用封闭式提问方式,但不应使用误导性、倾向性询问方式。

第三十六

询问鉴定人应围绕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等与鉴定行为相关的事项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询问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围绕案件的关键事实进行。所询问的问题应精心设计,一般不询问以下问题:

(一)与案件无关或者对方可以轻易回答、避让的问题;

(二)合议庭已询问过或对方已认可的问题;

(三)对主观心理状态或主观事实进行求证的问题;

(四)依据自然规律或思维逻辑明显可以推定结论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议庭询问的问题应明确、果断作答,不宜犹豫不决、含糊其词,确需询问当事人或核查事实的,可以提请法院休庭或申请庭后书面作答。

第三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询问结束时,律师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XXX的询问完毕。”

第四十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或者建议休庭:

(一)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旁听人员存在违反法庭纪律,或损害、威胁律师权益的言行;

(二)法庭审理程序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时;

(三)对方当事人、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或所提问题与案件明显无关的。律师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反对。审判长,刚才……(例:原告律师向证人的提问是诱导性的。)”或:“审判长……(例:被告辱骂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有损法庭形象及律师权益,应予制止。)”

第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不得随意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第四十二条

律师举证、质证、答辩时应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节

法庭辩论

第四十三条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注意:

(一)围绕合议庭总结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合议庭未总结争议焦点时,有必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总结;

(二)按争议焦点的列举顺序逐一发表辩论意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言之有据;

(三)辩论意见应引用证据阐述事实,同时援引法律规定,必要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己方观点的依据,确定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辩论意见应确立自己的观点,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反驳对方观点;

第四十四条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可以说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原告(被告)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围绕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辩论意见。”辩论意见发表完毕,律师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原告(被告)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第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还有新的辩论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律师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律师可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原告(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代理人补充答辩意见。”

第四节

最后陈述及延期审理

第四十七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法庭询问最后意见,律师陈述应尽量简洁,可表述为“原告(被告)坚持起诉状(答辩状)及刚才庭审时陈述的意见,如有补充,庭后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交给法庭。”

第四十八条

在开庭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律师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第四十九条在开庭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况,律师可以要求法庭中止诉讼:“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中止诉讼”。第五十条在开庭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情况,律师可以要求法庭终结

诉讼:“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终结诉讼”。

第五节

宣判及退庭

第五十一条

根据庭审情况,若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或被告缺席的案件,律师可以向法庭请求当庭宣判,是否同意由法庭决定。

第五十二条

宣告判决时,律师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第五十三条

宣判后,律师应审查判决书,如发现文字性错漏应及时要求法庭补证。

第五十四条

审判后,律师应向当事人释明判决书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结合委托人的意见,建议委托人是否提起上诉。

第五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闭庭后,律师应等待审判人员退庭后,并签署笔录后再离开法庭。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参加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开庭。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为倡导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打官司,负责案件的庭长一直说让请律师,对方什么意思

答主作为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来回答下这个问题,答主也曾多少次建议当事人请个律师,倒底是什么原因呢?

前天,有一个知友大学生向答主咨询一个他亲戚的事情:他的亲戚张三(权且叫张三吧,不叫张三,也得叫李四,这种不懂法律的受害者还真不少,所以案件中常出现这几个名字)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四。张三其实就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在某公司领一份工资而已。某公司的什么事情都是由李四作主,最要命的在于,不但某公司的公章由李四控制,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他的个人私章也在李四手中。

问题之一:李四对外以张三个人之名借款,借条上盖着张三个人私章,借款进的是公司账户。张三要不要对借款承担责任?

问题之二:张三现在辞去法定代表人,李四不让,该怎么办?

这个大学生知友的想法倒很简单:借款不是张三所借,借款也没有进张三个人帐户,难道还可能让张三承担责任?张三不想做法定代表人,自己直接辞还不行吗?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还真不简单,答主先是和这个大学生说了公司财务混同、表见代理等等规定,分析了什么情况下张三不用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张三还可能要承担责任;接着又给他讲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的一般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倒是很好操作,但是关于免职的规定仅作了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决定的原则规定,但如果股东会议不同意法定代表人辞职,实践中怎么操作还真是个难题,这类案件在基层法院还真的少见,网上查找到的案例也极少)。

就这么随便一说,这个大学生听得云里雾里,最后来了一句:张三是被冤枉的,法律不是公平、公正,为人洗清冤曲的吗?

于是,答主又继续给他普了一下法: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可能不一致的问题。

各位知友,如果这么一个案件真的在答主手上审理,你们说不找一个律师,张三这个官司还怎么打下去?所以,以答主的多年亲身经历,法官建议你找一个律师,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案情复杂,专业性强。

法官根据手中的诉讼材料,认为这个案件专业程度高,当事人无论是从证据还是法律的角度,法官认为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根本打不了这个官司。

前面答主所举的例子,表现看似简单只是一个民间借贷的纠纷,实际内面可能涉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实并不简单,对一个非法律人来说,没有律师的帮助可能会面临重重的困难。在基层法院的案件中,涉及《公司法》、《劳动法》、《破产法》等等案件都是难点。

二、法官想帮助你,但不便明说

这主要指的是涉及诉讼时效案件,有的案件可能法官还未开庭,一看证据就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法官不能主动释明。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又想帮助你,就可能提醒你找个律师。如果律师一介入,马上就会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

虽然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保持中立,但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是,

法官也是凡人,他也会有着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在适当的时候,他也会用他自己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他自己的价值追求。

答主前几年在审理一个民间借货纠纷案件的时候,就遇上过这么一个案件:原告是法院的常客,时常来法院起诉借款案件,利息一般都是月息2分(现在的规定原告叫做“职业放贷人了”)。被告是原告邻村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因为儿子骑摩托车交通肇事赔偿他人,借了原告1万元。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00元,几年下来,1万元早已经还过了。后来,被告儿子又生重病,无法支付利息及本金1万元。

案件还没有开庭,被告就哭哭啼啼拿着儿子的贫困证来了,说现在家庭困难确实拿不出钱来。答主打开案卷一看借条上原来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未支付利息、本金后,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条上写了保证在某年、某月还清)、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原告归还的利息早超过了1万元。答主很同情被告,但是这个情况,又不便明说。

答主就告诉她去请一个律师来,被告说吃饭的钱都没有,哪里有钱来请律师。答主就告诉她,你儿子是贫困户,又生重病,家庭困难,这种情况可以到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请到律师的。

法律援助律师一介入,找一下原告协商,庭都没有开,原告就直接撤诉了。

三、你是个不讲理难缠的当事人,你的案件可能面临败诉,你的经济条件也不错,法官希望你的律师能够说明服你。

在答主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时常也遇到一些蛮不讲理的当事人:要么找各种关系来说情,要么找一个领导来施压,甚至案件还没有开庭,就要求法官回避,到纪委反映法官认识对方,与对方有特殊关系等。

2019年夏天,答主分管的民事庭受理了这样一个离婚案件:原告(某老实女)与被告(某花心男)结婚四十多年,生育有三个子女均成年。虽然被告在外面婚外生育有一儿子,但原告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性,不愿意离婚,还帮助被告抚养婚外生育的儿子好几年。后因公司股份问题,原告子女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子女遂动员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负责审判此案的法官是民事庭一个老法官,因为都在县城生活,老法官与原、被告双方都认识。案件才则进入法院,原告就向县纪委及答主反映,说老法官与被告关系好,要求他回避。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仅仅赁原告一句“老法官与被告关系好”就支持他的回避请求是不可能的。但是,答主对原、被告双方也很熟悉,知道这个案件的审理的复杂性,为了给今后的审理减少矛盾,就支持了原告的回避申请,换了一个家在外地的女法官来审理。老法官当然知道原、被告都不是个省事的主,巴不得回避呢。

未料,在办理原告财产保全案件中,原告又来信访,说这个女法官偏袒被告,要求女法官回避。答主当即生气地对原告说,你不应该来法官打官司,你应该去开个法院,想哪个法官回避就哪个法官回避。见答主这么说,原告才闭上了喋喋不休的嘴巴。

答主看她平静了许多,才对她说,你这个案件离婚诉讼相对简单,涉及财产分配、公司股权处理等方面是难点,也是你们双方的最大矛盾所在,最好自己去请个律师,帮助来处理这些问题。

答主在这个案件里之所以会建议她自己去请个律师,就是知道案件才开始审理,原告就生出这么多事,下一步财产分配肯定得闹翻天,所以建议原告请一个律师,以便了解法院对财产的分配是否适当。

原告最终为了省钱,还是没有请律师。

事情果然象答主料想的那样,此案的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被告方挑动一伙村小组干部来阻拦法院查封财产,原告则将子女全部带上,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答主这边也早有准备,除了带上法警队、执行局六个小伙子来帮忙外,还联系了城关派出所2个民警坐阵现场。饶是这样,原、被告在整个财产保全过程中,争了整整五、六个小时、闹了整整五、六个小时。后来,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中,双方针尖对麦芒,闹得不可开交的事情就不说了,一审法官包括答主,更是被双方不分早晚的打电话责备,后来二审判决生效后答主直接将双方电话拉黑。

四、法官可能有私心,想给律师拉生意。

估计很多当事人,听到法官建议他们去请一个律师时的想法都是这样子。现实中,不排除真有这样的法官,但这种法官毕竟只是极少数。现在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也坚决禁止这种行为。

判断法官要你请律师是否有私心的方法很简单:

如果法官给你建议了具体请哪个律师,这个法官就有问题;如果这个法官只是建议你请律师,并没有给你建议请哪个律师,而是由你自己作主请哪个律师,这个法官纯粹是出于工作的考虑,无他。而你呢,就极可能属于本答主前面所说的那三种情况。

从案例看及早请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从案例看及早请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谨以此文,献给家里有人刚被刑拘还在犹豫的家属们。赶快请律师!

笔者最近接受了多位案件当事人的咨询,也亲办不少刑事案件,深有体会,深感聘请律师要及早。错过了重要的时间节点,有些事情会不可逆转,十分可惜。

案例一吴先生涉嫌贩卖毒品案

吴先生涉嫌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家属意识到时间紧迫,虽着急,但还是谨慎挑选律师。经同行介绍,吴先生家属与本人洽谈后即确定聘请本人担任吴先生的辩护人。

本人介入后,经与家属交流,并及时会见后发现,本案存在诱惑侦查,且明显属于犯意引诱,可做无罪辩护。本人介入后,通过向家属了解更加具体详细的情况后,敏锐地捕捉到犯意引诱的相关证据线索,并将该线索运用于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中,获得检察机关批捕部门的认同,第二天下午即获得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家属将吴先生接回了家。

上述案件说明,如果没有律师及时捕捉到极为重要的犯意引诱的信息,或者即使明知有这样的信息,却不知道可以采用无罪辩护的方案,都不可能在短短三天时间之内让一个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的当事人获得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获得释放的机会。若错失良机,等到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续的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案例二金先生涉嫌寻衅滋事案

本案属于讯问过程可以不进行录音录像的轻罪案件。

侦查人员多次讯问,将相关“犯罪事实”供述固定下来。根据规定,要翻供必须得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并能作出合理解释。

金先生文化水平不高,讯问笔录中字不见得都认识。结果金先生签署了多份“供述稳定”的有罪供述,其中不乏文字记录内容与金先生陈述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内容。导致“难以翻身”。

律师介入的时候案件已经到了侦查阶段尾声。侦查人员未再提审。加上对方特别会装可怜,明明没什么事,非要长时间“住院”。经向医院了解,其经常“请假”回家。

十分可惜的是,一个本可以无罪的案件,家属因种种原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及时聘请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加上其他因素影响,为了早日走出羁押场所,最终不得已认罪认罚了事。

以上一正一反两个案例,给笔者留下的印象特别深刻。普通民众不那么精通法律规定,更不可能清楚自己说的哪句话就可能被用于认定自己构成犯罪的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更是与外界隔绝,唯一能见的人只能是律师。这时候,就特别需要来自律师的法律方面的辅导,获得专业律师帮助分析其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有了相应的认知之后,就不会那么慌乱,可以懂得一点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正当的权益。遭受侵犯时,懂得寻求帮助,甚至懂得留下证据,为自己的后续诉讼活动争取更多的主动。

所以,一个人一旦被刑拘,家属就应该及早为其聘请律师介入辩护。就如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医生治疗的难度会更低。不要等到被起诉到法院再请律师为其辩护。要知道,中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简直堪比中彩票。但是,侦查阶段获得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的辩护成功概率要比法院判决无罪的概率高出很多。及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辩护,为当事人赢得时间,赢得机会,至关重要!

张宋标律师

2021年8月5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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