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请律师 >

杀人案家属请律师怎么问

请律师 作者:城忻慕 2022-06-20 11:31:02

委托刑事律师,家属必须了解的10个核心问题

整理: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刑辩俊杰律师团队任文建律师南通刑事律师紧急刑事

案件可直接加任律师微信或与任律师电话联系,联系电话:13962751125(微信同步)

经常会有一些家属因家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后咨询笔者一些法律问题,而家属们所问的问题也五花八门,但基本上都是围绕一些诸如“能否取保”、“有无关系”、“律师如何收费”等等之类的问题。为此,笔者特将一些最基础但也是被提及次数最多的10个问题集中进行简要解答,供大家参考。

01.能不能把人“捞”出来?

从频率上讲,这个问题应该是出现最多的一个,很多家属开口问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这种。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较为欠缺的家属的措辞就是“捞”,稍微懂一点的家属用的词是“保释”,当然也有家属措辞很准确——“

取保候审

笔者先解释下这个概念本身。“保释”,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很多家属将“取保候审”称为“保释”,应该是受了香港TVB电视剧的影响)。它一般是指为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犯罪当事人释放这样一种制度。从效果上理解,“保释”确实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取保候审”差不多;而用“捞”这个字来形容,也确实更通俗易懂。

那么,对于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后能否将其取保候审呢?答案是:

不一定能,但律师介入后能提高这种可能性!

从实务角度分析,被抓的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一般取决于

案件事实

委托律师时间

办案人员水准

律师水准

刑事司法政策

等5个因素:

①一般而言,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取保的概率较小,非暴力性犯罪(如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占罪等)取保的概率就大些;家属越早委托律师介入的(最佳时间就是在收到嫌疑人被拘留的通知后尽早委托律师),律师为其争取取保的机会就越多,相应的取保的可能性就越大。

②如果家属在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即已经过了“

黄金37天

”)后才想到委托律师的,那么被逮捕后再取保的难度就较大(但也并非完全不可能,也得视具体情形)。

③如果公安办案人员或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草率办案、过于严苛僵硬适用法律的,那取保的难度就大些,反之取保的概率就相应大些。

④如果承办律师经验丰富、水准较高的,那取保的可能性一般就大些,如果律师只是走过场、搞“形式辩护”甚至“养生辩护”的,那律师发挥的作用几乎为零。

⑤对于特殊时期发生的某类刑事案件,比如此前疫情刚发生不久后对于口罩诈骗类的刑事犯罪,几乎就是“从严从重”处理,取保就较难。

上述5大因素中,除了“委托律师时间”、“律师水准”这两个因素能为家属掌控外,其他3个都是不可控因素。因此,家属委托什么律师、何时委托律师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总之,

对于刑案,家属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利,相应的取保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02.取保后是不是就没事了?取保后还有无必要请律师?

有时笔者会收到这种咨询问题:“律师,我3个月前已经取保了,昨天突然收到公安民警的短信通知,要我明天去派出所接受询问,怎么回事?不是应该没事了么……”此类问题笔者近两个月内就遇到过三四个,说明很多人对“取保候审”的概念还存在误解。

“取保候审”,分开来就是“取保”+“候审”

。即,从法律层面上讲,当事人被取保后,依然得配合公安、检察部门的调查询问工作。取保,只是表明当事人符合不羁押人身自由的条件,须知,取保的本质依然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候审”——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取保后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形(比如笔者曾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当事人均在公安侦查阶段取保了,后面均不了了之),但这并非常态。大部分情形下,被取保的当事人还是会走后续法律程序的,案件还是会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进入法院审判。

那么,当事人已经被取保的情形下,家属还有必要再委托律师么?答案很简单:也有必要!

笔者上面阐述的有关是否能取保的决定因素,其实也适用于某一刑事案件最终可能的判决结果,因为其道理是相同的。当事人取保了,只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较小,虽然这确实也是律师预判该当事人可能刑期不会太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们要知道的是,

刑案有无律师介入的结果,其区别有时没有,但往往又可能是天差地别!

律师辩护的本质就是和公检部门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层面“对抗”

。这就好比辩论赛,如果我们单独看正方或反方的辩论,我们几乎都会被其“煽动”而赞成其辩论观点,于是为了让观点更容易被大家接受、获取更大的接受度而不至于太偏颇,所以辩论赛必须安排一正一反两个“对抗”主体,在双方经历过几轮激烈“厮杀”后,最终由主持人结合双方观点综合评论。其实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本质与辩论赛是一样的——“理越辩越明”,只有当存在立场相反的两方激烈对抗后,最终的观点才是大家最能接受的。

刑事诉讼中,如果将检察院比作正方的话(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么当事人、辩护律师就是反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法院的角色就是主持人。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天然的立场就是“有罪推定”(尽管近些年出现的新的司法理念认为控方也应该持“无罪推定”,但刑事诉讼历史传统及当前我国审判实践的现状依然是“有罪推定”),辩护律师的立场就是“无罪推定”。如果没有辩护律师这一角色的存在,公检部门是难以做到同时从正反两方来进行“内部思想斗争”而为当事人“辩护”的,换言之,缺乏对抗方(辩护律师)的辩论赛,其结果大概率是有失偏颇的,相应的,当事人可能的判决结果相对而言就可能是更为不利的。

要知道,刑事案件往往会涉及人身自由,不同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律师的介入是相当有必要的,而且有时往往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典型的就是律师介入后取得了无罪的结果)。

03.取保有什么实际意义?

确实有人问过笔者这种问题,既然取保后案件还是会继续走法律程序,那取保有什么实际意义么?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专业刑辩律师都能给出答案。取保最明显、最直接的意义当然就是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当事人被取保后,得遵守有关规定,所以是附带条件的一种人身自由),但此外,还有更重要的两层意义:

一是,能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确实存在案件后续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案件不走后续法律程序,其实就相当于无罪了);

二是,

案件被取保的,如同笔者上面所说的,律师就能预判后续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结果一般不会太重。

换言之,如果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取保的,其辩护工作可以说是成功了一小半。至于取保后还有必要请律师的理由,笔者上面也说到了,律师的作用就是在轻判结果的可能性下,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刑罚。

也因此,对于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往往会组成辩护同盟,使出浑身解数,争取为主犯取保。因为如果连罪刑最重的主犯都能取保了,那其他从犯就都可以取保,相应的,整个刑案所有当事人的刑罚都不会太高,律师的辩护工作就成功了一大半。

04.公安通知去配合询问,会被抓么?

这个也是经常被提到的频率较高的问题之一。从实务情况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电话/短信通知嫌疑人去公安接受调查询问的,若此前已经被取保的,公安通知去接受询问的目的确实就是调查询问,不会再将嫌疑人拘留或逮捕;如果是第一次被通知去接受询问的,往往会被取保。

那么,去公安自首会不会被抓后就出不来了?这个问题和上面有类似的地方。一般来说,自首后是否会被抓,取决于案件事实。如果是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这种暴力性犯罪,自首后确实往往就会被拘留,后面还会被逮捕。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情形的,自首当日就可能被取保。这也是生活中取保情形较为常见的一类,换言之,取保并非只有被拘留或逮捕后才可能出现,自首后也可能不经过拘留/逮捕阶段而径直取保。

05.犯罪事实很清楚,还有必要请律师么?

犯罪事实,这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术语,它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等一系列构成要素。即便犯罪事实确定无疑了,也可能存在罪名的适用问题(罪名不同,可能适用的刑罚就不同)、量刑的问题。换言之,律师的辩护要点一般来说是多层次全方位的,犯罪事实尽管是刑事案件最为重要的部分,但也不是囊括了所有。

笔者在上面已经阐述过,决定一个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有

案件事实

委托律师时间

办案人员水准

律师水准

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等5种,其中案件事实只是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委托律师介入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06.是否有公检法关系?

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刑事律师都会遇到的。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也确实在各行各业都可能客观存在,对此我们不能否认。就刑事案件而言,客观上确实存在那种靠动用关系而使刑事案件结果朝着家属希望的方向改变的现象(时不时见诸报端的公检法部门人员渎职受贿而介入插手刑事案件的新闻屡见不鲜)。很多人存在“相信关系,不信法律”的观念,这种客观现象我们也不否认,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

第一,即便关系、后台再硬,能影响法官改变的也仅是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比如可以在2-3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的,靠“关系”确实可能判处最低刑期),而这,律师在法律上进行辩护也可能取得同样的效果。

第二,随着国家法治理念、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在诉讼案件中插手介入的情形会越来越少。而且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出台规定,明令禁止公检法部门人员在诉讼案件中插手介入,插手过问、干扰案件审理的,都会留下记录,终生追责。因此,甘冒毁掉职业前途的风险而插手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应该不会太多。

第三,律师靠勤勉尽职、水平过硬而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甚至无罪效果的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举不胜举。这本身足以反驳“相信关系,不信法律”这个错误观念。

因此,家属与其相信“关系”,不如相信法律,相信律师。

07.如果判刑了,对以后会有什么影响?

这种问题确实有家属会提出来。其实,类似问题在百度上可搜到很多相关介绍出来,在此笔者简要解释一下。

一般来说,有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其犯罪前科会被记录个人档案,跟随终生。而大家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被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因此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其生活中很多方面(如就业)会受到影响。此外,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当周边发生违法或犯罪事实时,往往可能会被当做嫌疑对象进行调查,这一点可能也会对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一些特殊情形下,子女的生活也可能受到影响。

08.刑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会经历三个阶段:

公安侦查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法院审理阶段

公安侦查阶段:一般情形下,最长是

逮捕前黄金37天

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能会延长1个月,有重大复杂情形或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能会再延长1次,每次2个月。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6-159条)。所谓的“黄金37天”,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到逮捕这段期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为37天(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笔者上面有提到,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介入的时间宜早不宜迟。一般而言,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申请取保的机会就越多,可能性就越大。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开始(区别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移送),一般情形下是1个月内,重大复杂的,可能会延长15日(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检察官草率办案、过于严苛僵硬适用法律的,那取保的难度就大些,反之取保的概率就相应大些。

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后,一般而言,法院会在2个月内宣判,案情复杂的可能是3个月内。(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综上可知,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一般都会消耗小半年时间,如果遇到中间退回补充侦查的,动辄一年多甚至更长。实际中的情形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一般都会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但法院由于案多人少,一般都会积压大量的案件,因此刑事案件实际消耗的时间可能比上述法律规定的更长。

09.律师代理刑案要做哪些工作?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中,尽职负责的律师都会做大量的工作。

公安侦查阶段: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前,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民警约见当面沟通、撰写取保候审等法律文书;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后(7天内),律师根据需要可能会再次会见当事人、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撰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

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会去阅卷、详尽研究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与检察官当面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律师一般都要会见当事人、提前准备质证意见、庭审发问提纲、撰写辩护词等。

如上所述,因刑事案件耗时长久,且律师一般要做大量工作,因此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律师费要比民事案件要高一些。

10.刑事案件如何收费?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没有规定案件要像超市大白菜一样固定标价。真正

专业尽职的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的都是差异化服务,即A律师和B律师分别代理同一个案件,能带来的服务是不一样的。

一般而言,律师的收费可能会根据

案件自身情形

预估工作量

律师经验

律师自己知名度

案件结果期待值

等诸多因素综合报价。

律师这种职业和医生有相同的地方。同一台手术,主任医师和刚执业医生的费用可能就有差别,这就是所谓的律师执业经验这个因素。至于案件结果期待值这个,也容易理解,如果案件本身决定了不会有好的判决结果(即律师能发挥的空间不大),那么其律师费相应的就比某一个很可能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的案件律师费要低。

总之,刑事案件的律师费,可能会比一般的民事案件律师费高;至于具体的收费问题,则看律师个人的标准了。

形式辩护

”是近年来律师行业出现的一个词语,它是形容一些律师收费后不负责、走过场式的办案方式。

养生辩护

”是更甚于“形式辩护”的一种形容一些“老律师”极端不负责任的刑案办案方式,以不看案卷、仅凭会见几次当事人获悉的案件信息就撰写法律文书、开庭不准备书面代理词、只围绕片面的案件事实发表夸夸其谈的辩护观点等表现为特征。因该现象多出现在一些老律师身上,故有人讽刺其为一种不耗费体力、精力,注重“养生”的形式主义辩护方式。

关键词索引:南通电信诈骗南通诈骗罪南通取保候审律师南通诈骗罪律师南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南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南通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南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律师南通刑事律师团队南通刑事律师如东刑事律师海门刑事律师启东刑事律师南通通州刑事律师南通刑事案件南通套路贷律师南通律师如皋刑事律师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刑事案件南通律师事务所南通刑事案件南通炜衡律师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刑辩俊杰律师团队南通刑事辩护诈骗、毒品、走私、职务犯罪南通市看守所海门市看守所南通通州区看守所南通如皋看守所南通海安看守所南通如东看守所

刑事案件律师操作指引(与家属或当事人会谈篇、接待篇)

一、委托前的工作(主要适用于律师与家属或者当事人初次会谈)

1.正式会谈前可与之先略为寒暄,一般家属遇到亲人被抓或者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都比较焦急和紧张,先平静、舒缓其情绪。

2.询问、核实来访人的姓名、身份。

3.询问来访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4.询问同行人的身份(

),须特别注意同行人有无与本案有关的人或者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

注意风险防范

),如果来访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与犯罪嫌疑人特别亲近的家属,则可能其无决定权,或者蹭咨询的可能性更大,注意把握谈判节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来访人较多,为提高沟通效率,律师可指定一名了解情况较多的家属具体对谈,视情况决定其他人是否回避。

5.询问其是否带有证明亲属关系的手续或证明文件,如带来则最好查验一下。

6.查看法律文书、查看涉嫌罪名(如有),在询问具体案件情况时,需要重点了解包括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否被羁押、如羁押需了解羁押的地点和时间、如未羁押现在是何种情况、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等信息,确定是否为刑事案件。如非刑事案件,直接告知来访人即可。

7.询问其是否已经请了律师。如果回答已经请了,询问律师做了哪些工作,可直接询问当事人或家属此行之目的。

8.通过查看法律文书(如有)和聆听来访人的叙述推断案件进展,同时进一步询问和确定案件所处的阶段。

9.切记不要放任来访人喋喋不休,一定要尽快搞清楚来访人的目的和目标(了解案情的过程遵循四个原则--仔细倾听、认真记录、适时询问、果断打断)。果断打断的情形应当越少越好,但是应当必不可少,作为提高接待效率或结束接待活动的一个信号。因为刑事案件事态严重而紧急,客户要尽早找到适合他的律师,而律师的时间宝贵,也要筛选掉不合适的客户。下面以我为例,试举出几种情形:

如果来访人只是想蹭咨询、一味浪费律师宝贵的时间而并无委托意愿的,要果断打断;

如果来访人想利用律师从事一些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要果断打断;

如果来访人不断触及到律师的原则和底线,经过律师解释仍然触及和想要律师违反的,要果断打断;

如果来访人的目标和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要果断打断。

10.在来访人描绘情况差不多之后(一般情况会遗漏一些信息),除前述已经和需要了解的直接涉案信息外,还需要全面了解来访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工作及职务、联系方式、家庭情况、有无固定住址、品行情况(主要有无前科、有无赌博吸毒等生活恶习)、社会荣誉情况等,能否提供足额赔偿金(针对有具体被害人的)和保证金等。

11.初步解答关于涉嫌罪名或涉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分析可能性,告知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析达到目的的途径,律师的作用等(不宜说的太多太详尽,因为此时律师了解的信息非常有限,很多时候家属知道的甚至是错误的信息)。

12.如果他们需要律师更多的咨询意见的,基于对案件和家属及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系被羁押状态的,告知其需要律师先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情况和进一步找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可能的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未被羁押的,告知其需要进一步找办案机关了解更多案件情况,以及可能的调查取证。

13.如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复印户口本、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复印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签署合同(合同上需填写委托人有效的地址)及授权委托书,收取费用后第一时间开具发票。在委托并了解清楚案件所处的阶段后,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开展相应阶段的工作,万万不可拖延。信任不是一次建立的,但是第一次的工作往往对信任关系有着极大的影响。

14.如果当事人在押的,律师每次会见前,需提前告知家属可以传达法律所允许的信息,询问是否需要家事传达。

15.对于家属或当事人需要承诺案件结果的,绝不承诺任何结果,可以提供思路和分析,初步的律师辩护方向、辩护点等;对于家属或当事人询问是否有“关系”和是否需要“找关系”的问题时,可以回应律师本人从事刑事业务,经常需要与公检法部门打交道,正常的沟通没有任何问题,且刑事案件的结果主要取决于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引导家属的需求和预期,回归到案件本身。如家属需要律师“找关系”行贿或者寻求与公检法部门和办案人员的不正当交往时,则明确表示拒绝。须注意的是,许多家属或当事人是第一次遭遇刑事案件,他们往往不了解刑事诉讼活动甚至有误解,首先要理解,但不能一味迎合,要进行正面引导,给希望、给阳光,不给不切实际的承诺。

16.对于家属询问律师取保候审的把握和几率的,或者询问案件能判几年等问题的,一方面强调必须先介入案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需要和办案机关进一步沟通、后续律师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等,目前无法给出回答;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告知家属,即便是取保候审,也不代表案件就可以终结,取保候审只是漫长的刑事诉讼的程序的一环而已。当然,如果案件本身很轻微,或者其他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的,可以告知律师的判断,如果案件属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或者其他可能被逮捕的案件,就要明确告知家属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或者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低。关于家属询问刑事案件判几年的问题,告知刑事案件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定一个人的罪,以及确定具体刑期,决定刑事案件的结果包括的因素很多(包括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犯罪事实方面如当事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地位、犯罪数额等因素,办案人员的因素,律师的有效辩护等等),如果进一步追问,告知其关于该罪的法律规定或实践中常见的处理即可。总的原则是宜粗不宜细。毕竟,律师不是司法裁判者,而影响裁判的因素特别是不可控因素,实在太多。

17.对于来访人或家属表示要回去商量或者表示需要考虑的,可以直接问其还需要考虑什么,有什么顾虑。应善意和明确的告知其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如果仍有疑虑,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如果问到非专业人士,不仅没有实际参考价值,反而可能耽误刑事案件这一类紧急事件的处理。并真诚表示,即便家属不委托,后续仍可跟律师保持联系,防止上当受骗。

18.对于存在电话咨询的非熟人介绍或者其他陌生客户的情况,一律表示需要查验材料和具体面谈。防范潜在的律师执业风险和无效咨询。如表示需要面见律师的,约好时间,让其带好身份材料和案件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尽量不要在电话里直接报价。

19.跟家属或者当事人面谈后,在没有掌握充分的案件情况或材料之前,在律师没有对案件有相对清晰和全面的认识之前,不要轻易报出全阶段或全部委托的律师费用。基于对案件和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基于律师应有之严谨的态度,可以先收取一少部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必要费用(比如单次会见、单次阅卷、单次跟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的沟通等),然后再报出全阶段或全部委托的律师费用。

20.该阶段总的原则是要有耐心、真诚,理解家属或当事人的心情,弄清楚家属或当事人的意图,回答问题要简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拖泥带水,要给家属或当事人以可靠的支持。须知刑辩律师不仅应当是专业上的“行家里手”,很多时候也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支柱”。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情况紧急请电联13720241951(微信同号)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2、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3、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4、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5、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6、阮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7、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8、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9、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0、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故意杀人案件有效辩护的八个路径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它不仅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犯罪类型之一,也是侵害人身权益类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无论是在哪个年代、哪个国家,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都可能面临包括死刑在内的最严厉的刑罚。对辩护律师而言,该类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关注度高,辩护工作往往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利、避免出现错判的角度,故意杀人案件又有很高的辩护价值。现笔者结合自身刑事辩护经验,在此提出故意杀人案件常用的有效辩护的八个路径,供大家参考。

被害人因为嫌疑人的行为而死亡,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可能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有时难以分,仔细甄别其中差异就有可能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实践中很多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未必是准确的。通过深挖案件细节改变罪名定性,有时可以直接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到底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伤害的部位、打击的力度、使用的工具、被害人死因

等综合论述。辩护律师结合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如果能够成功改变案件的定性,可以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在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往往存在被害人过错或正当防卫的情节,因此被害人过错和正当防卫,也就成为了律师在辩护时的一个重要武器。尤其是近年的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正当防卫”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进一步正视,运用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较以往大大提高。

这种辩护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有两点要注意

第一,对于被害人过错的阐述要尽量客观,以引起办案人员的同情心同理心,不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过多偏向,否则会降低可信度,达不到好的辩护效果。

第二,对被害人过错的阐述尽量在书面辩护词和与办案人员的私下沟通中传递,不可在庭审被害人家属在场时过多叙述。特别提醒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可用激烈的言辞对被害人的过错进行抨击,这样极易引起被害人亲属情绪的强烈波动,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使法官审判压力增大,影响辩护效果,极端情况下个别被害人亲属甚至可能会对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与一般的案件不同,我们接待故意杀人案件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外,还必须详细询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病史。了解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病史是这类案件的规定动作,一旦有蛛丝马迹,辩护律师都需要去更深入的挖掘线索、进一步找寻证据材料。

在办案实践中,如果嫌疑人在作案之前没有特别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其近亲属也没有精神病史的话,辩护律师即使提出精神病鉴定,办案机关也很难同意。即使办案机关批准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也很可能也达不到辩护人的预期。但无论如何,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角度进行辩护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决不能轻易放弃。能犯下故意杀人罪行的人,其精神状况通常也值得进行评估,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疾病的概率远远高于一般人群,给其做精神病鉴定也就值得一试,一旦精神病鉴定结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其刑期通常能有较大幅度的减轻。

提高该辩护路径成功率的方法有:

第一,提供嫌疑人作案前就医就诊的相关材料,或者嫌疑人近亲属的确诊记录。部分农村地区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存在精神疾病,也可能没有就诊证明,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有必要从嫌疑人的近亲属、邻居处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他们调查取证,证明被告人平时举止异常,或者是嫌疑人亲属确有精神病史。申请精神病鉴定时将调查取证的材料一并提交办案机关,引起办案人的合理怀疑,能够提高办案机关的同意鉴定的几率。

第二,注意稳定被害人亲属的情绪。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缓急往往关系到办案人员的压力大小,如果嫌疑人一方通过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办案机关同意精神病鉴定的阻力也会小很多。如果辩护律师忽视了被害人亲属的态度对案件结果的巨大影响力,试图通过精神病鉴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也往往较为困难。

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或《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对法医学鉴定书的全面核查是寻找关键辩护点的重要步骤。法医学鉴定书往往隐藏着案件的关键信息,辩护人可以从医学角度深入分析被害人的死因,是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引起、有没有可能是由被害人个人特殊体质、陈旧伤等引起,以进一步剖析案件的定性及是否存在罪轻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如果能够从中发现疑点,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将会对案件定罪及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在核查法医学鉴定书时对鉴定书有疑问的,应当大胆申请调取病历、CT等原始资料,进一步仔细核查。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非故意杀人案),我们阅卷时发现案卷中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疑问,便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始病历。法院准予调取了病历资料后,辩护人经查阅被害人就诊病历发现,病历上记载“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及出血点”,而伤情鉴定结果却是右颈部有皮肤划伤伤口,病历资料与鉴定结果显然存在矛盾,辩护人就此对伤情是否真实存在提出疑问,法院最后排除了该份伤情鉴定书。

自首、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也是律师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重的辩护角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虽不能对案件的定性扭转乾坤,但有时这一点从轻情节可能让法官刀下留人,为犯罪嫌疑人保住一命。

关于自首,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有些故意杀人案件,嫌疑人杀人后在现场,并没有逃跑,是公安机关来把他带走的,这种情况办案机关可能不会认定自首,辩护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进行辩护说理,尽量为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

关于立功,需要提醒的是,辩护律师切不可为了实现辩护效果,为当事人提供所谓的立功信息。律师违规传递信息,不仅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节被认定,反而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是万万不可取的。

故意杀人类案件因为存在确定的被害人,司法机关量刑时往往会将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量刑情节考虑。但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认罪悔罪并不能单看犯罪嫌疑人的说辞,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行动,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方面。

现行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案件对被害人一方的法定赔偿数额极低,这就给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可以积极说服嫌疑人家属争取谅解,赔偿金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数额,以期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前,如果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能在赔偿方面达成刑事和解,往往能够保住性命,并在刑期上有所减轻。

但是,嫌疑人家里可能不具备巨额赔偿的经济实力,或者被害人一方坚决不接受赔偿,必须要嫌疑人以命抵命,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认罪悔罪态度,并不以“赔偿数额”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如果没有足够多的钱,那就应该展示出足够多的歉意和诚意。找中间人说合、拿着礼物上门,只要能有助于达成和解,都可以选择尝试。歉意与诚意的表达,既要选择让被害人一方能接受的方式、恰当的时机与场合,还要有持之以恒、坚忍不拔的决心。

第二,时间是疗伤的最好良药。案件刚刚发生时,被害人亲属必然处于极其悲痛、极度仇恨的状态,短时间内不能谅解嫌疑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亲属的伤痛会渐渐平复,开始适应新的生活状态。所以这类案件,有些时候我们不急着让案件快点进入下一个程序,因为通常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期远远大于案件办理期间羁押的时间,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长,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也在逐渐平复,那么达成刑事和解的希望也会增大很多。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犯罪时的年纪,可能正好处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边缘地带。在我国某些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普遍存在年龄记载不真实的情况。如果该案件恰好发生在这些特殊地区,嫌疑人年龄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有力,那就为律师提供了辩护的有利空间。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差异较大,在死刑案件中,嫌疑人的年龄一旦存疑,司法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就必须非常慎重。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作案人并不是被当场抓获,而是先发现尸体、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后锁定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并不确定,也就难免存在证据疏漏。这类案件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与嫌疑人有关,公安侦破难度较大,律师辩护空间也较大。对于这类作案人不确定的故意杀人案件,辩护律师要综合全案证据,挖掘疑点、放大疑点。故意杀人案件在事实方面的认定,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辩护律师从“增加合理怀疑”的角度入手,动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信心,则可能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为了挖掘案件疑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首先,分析作案动机。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强烈?除嫌疑人外,是否存在其他有作案动机的人?如被害人的仇人、觊觎其财产或姿色的其他人等。

其次,核查作案现场。再高明的罪犯也往往会在作案现场留下蛛丝马迹。重点核查作案现场是否有打斗痕迹、是否遗留了其他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可疑的脚印、指纹、毛发等物品。

最后,分析物证是否确实充分。核查故意杀人案中的作案工具是否找到、作案工具是否确实属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其他人的指纹、血迹等。

律师做死刑辩护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难题,更存在道德上的痛点。大众有时对刑事辩护律师不理解,认为我们是在帮助坏人、助纣为虐。但每个人都应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审判。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准确定案,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正因为关乎生死,故意杀人案件更应当保证有效辩护,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法治的捍卫。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