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请律师 >

请律师现在不打律师费能退吗

请律师 作者:威飞柏 2022-06-20 10:28:02

官司没有打,律师费能不能退

1、关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退律师费的问题。

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后,可能会跟对方当事人调解、谈判、和解,要么想委托了律师吓唬一下对方,要么向发一份律师函,胆子小的可能就把钱还了,胆子大的可能毫不在意,如恰巧让对方把钱给还了,自然觉得这律师干啥事,凭什么收律师费?

另,有的律师签完合同之后,往柜子一扔,忙其他事情了,当事人要催促他才会想起这个案子,或者让助理办他的案子,这个也不难理解,毕竟律师在只办理重要、紧急的案子,但哪个当事人的案子不重要,不紧急?律师既然接受委托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忠实、勤勉的履行受托职责。

2、关于不退费的原因。

很多律所跟当事人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刑事代理合同可能有这么一句话:“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方(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等其他方式导致权力实现的,乙方(律所)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咨询者可以看一下你跟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这一句。

3、关于最后的一点思考。

退费是情分,不退是本分,如果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确实做了很多事情可能当事人不知道,比如说律师看诉讼材料、查询相关判例、指导案例、检索法律法规、调查身份信息等取证行为,这期间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当事人不知道,也看不见,当事人要的是一个案件的结果,但是法律服务是一个的过程,加之部分律师无法将服务过程可视化,造成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律师光收钱,不干活,当然收了费不干事的律师不乏其人。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关注、点赞、评论~祝每个人身体健康、平安顺遂!

我们请了一位律师,为我们取得个人合法权益,但是最终法院不予以立案,律师费该退我们吗

旗帜鲜明的表示:一个有担当的律师,应该主动退费给您,除非他已经充分告知您起诉期间届满的风险。

虽然这么说可能会得罪同行

2001年的事情,2018年来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期间届满的风险极大

注意,行政诉讼没有所谓诉讼时效的概念,而是采用起诉期间这个概念

不同于民事审判中时效抗辩,法院不主动适用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主动援引和审查起诉期间的

律师在承揽这个业务的时候应当重点告知您起诉期间届满的风险,并建议您考虑放弃起诉

只有您充分获知风险后,仍然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才可能代理此案。

如果不是,那么律师确实存在一定过失,一个有担当的律师,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律师费可以退吗

笔者在2022年4月25日的文章《

购买法律服务的退费风险/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10)

》中曾与各位探讨法律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因各种原因客户想退还律师费但难以实现的风险。本篇文章将结合真实案例对“退费风险”做进一步展示,希望多多倾听业内不同声音。

案例信息来自网站

https://

wenshu.court.gov.cn/

公开的裁判文书

大连市的A女士因怀疑丈夫外遇,欲与丈夫离婚,2020年6月,A女士与B律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A女士给付B律所30万元代理费。2020年7月2日,B律所代理原告A女士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A女士与某男离婚,并分割包括五套房产(估价700万元)、960万余元银行存款以及某有限公司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A女士在律师建议下申请财产保全。

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原告A女士的诉讼请求。

之后,A女士放弃离婚打算,合同中止后在已付律师费上产生争议。

B律所主张不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费都是30万元。

A女士则主张不判离的情况下不应收取30万元律师费,因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判决离婚情况下律师费是怎样收取的。双方争议经司法局协调仍无法解决,最终A女士将B律所告上法庭。

1、原告陈述被告向其保证一次性离成,是否属实?

2、被告是否向原告进行风险告知(包含离婚案件的上述司法实践)?

3、在风险告知的前提下,离婚案件的诉讼策略(第一次起诉离婚即要求分割财产,查询并保全财产),是否由原告选择确定的?

4、被告收取30万元律师费是否合理?

案号:(2020)辽0204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1、被告曾向原告告知了大概率判不离的可能性。

依据2、根据案件标的以及《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30万元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被告返还律师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A女士上诉意见:

B律所答辩意见: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否被撤销?

案号:(2022)辽02民终637号

依据1、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依据2、无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越权代理及背离诚信。

依据3、合同中风险告知条款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不具备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合法有效。

依据4、双方未约定该30万元代理费以胜诉为收取条件,该约定不违反规定,应受保护。

——以上就是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

任何涉及金钱利益的合同,理论上都存在未来发生争端的可能,只不过因为金额、成本和利弊分析等因素,不会都演变成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签署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也是如此。发生纠纷不代表行业服务质量如何如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如何如何,但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基于自身专业优势和法律服务本身的独特,应该提前布置,就如何避免纠纷或减少纠纷概率,承担更多可预见性的损失和对委托人的保护。

延续2022年4月25日《

购买法律服务的退费风险

》文章中的话题,法律服务合同一旦产生争议,客户方都会面临来自委托代理合同中不利条款和举证难的问题(“自我保护意识”已融入专业律师的职业习惯当中,因此很难从律师身上获取有利证据)。经过司法局或律协等第三方机构投诉/调解后,即便不满意也很少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你或许可以想象因为带着对法律服务的不满情绪,寻找一名新律师去起诉他的同行,各方的心理阴影面积,委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需要建立更牢固的信任关系。

因此,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真正引发诉讼的案例并不多见,因为真实案例更能还原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所以更值得研究。本案争议焦点可提炼的问题似乎很多:

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是否应被撤销?

2、《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因对律师方更有利而认定无效?

3、一审败诉未判离的情况,已付的30万律师费是否应返还全部或部分?

4、律师方是否有向委托人进行风险告知,第一次起诉有不判离的可能或保证一次性离成?

5、因委托人的原因,诉讼工作提前终止,委托合同随之终止履行后服务费如何支付?

6、……

针对以上问题,每个法律人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及依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就本案件的分析讨论是希望对未来有所借鉴,关键点不在于判决结果是否合理,而是探讨法律服务中的问题,思考如何建立更公平的法律服务合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更好的维护委托方权益。

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笔者曾就法律服务购买方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话题,2022年3月15日有写过一篇文章(《

315谈:购买法律服务属于消费者吗/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5)

》)笔者以下分析也是文章观点的延续。

基于法律服务提供方的自身专业优势及行业内信息不对称(详见2021年12月01日发布的《

为何说法律服务行业属于供求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

》)等因素,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实际上居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越简单,对委托人往往越不利。如何设计一份公平合理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一方应负有更大责任和专业义务。

(1)律师方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尤其是服务费变化做出防范,既是避免争议的发生,也是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融入条款中。

(2)法律服务合同应对各种情况下的律师收费的构成做更具体的约定。本案律师方代理的是婚姻案件,婚姻案件特殊之处在于:第一次起诉时不判离的概率很高,这是基于司法实践及《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律师方必然能有所预见。因一审程序额外增加了二次起诉的环节,对律师而言增加额外工作,律师费是否应该有所变化?

(3)“案件第一次起诉的败诉结果”是客户方有权享有的“知悉真情权”。二次诉讼会增加当事人的成本(时间、精力和金钱),并且前次开庭的经历,使得当事人对打官司及代理律师的服务态度及业务能力有了更确切的了解,心态上难免发生变化。由此,存在代理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可能,埋下纠纷隐患。如果因为合同中止,工作量减少,律师费是否应该有所变化?

回归本案,因为律师方能够预见的原因产生争议,并且因为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律师方的单方保护条款或者因为重要内容约定不够具体,由此对客户方产生不利,司法机关在争议环节时,如果对律师方做出相对不利的认定,客观上会督促律师方未来改进服务合同,让原本力量失衡的合同关系更显公平。

本案客户方与律师方的争议焦点是合同及30万元律师费,提出的观点是“显失公平”。

除了显失公平外,站在法律服务购买方的角度,还存在“公平交易权”的问题:价格是否合理?计量是否正确?交易是否公平?

无论是显失公平还是公平交易权,都是关乎合同中服务价格收费的合理性。在前文《

购买法律服务的退费风险

》中笔者曾提出:

律师工作正式展开后,一旦发生有关律师费的计算或支付争议,对客户方更显不利,本案就是示例。

(一)律所格式条款违背公平交易权。

潜台词:已收的钱无论如何都不退,剩余没干的活不用干了,剩余没收的钱,客户照样付。

(二)律师费构成不明确损害公平交易权。

以本案为例,律师的诉讼工作有两项包括离婚和财产分割。“离婚项”对应的是否为前期三十万律师费,“财产分割项”对应的是是否为后期律师费?因为对该三十万元律师费包含服务的不同理解(约定),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1、30万包含一审阶段的一次诉讼工作和二次诉讼工作。

双方对第一次起诉败诉必然会进行二次起诉有预见,有沟通。一审程序30万律师费包含了第一次起诉和第二次起诉共两个阶段的律师费。因任何原因,未进行二次诉讼,律师工作未完成(省力省时间了),委托人要求律师方返还部分律师费是公平合理的。

2、30万为打包费用。

双方对第一次起诉败诉必然会进行二次起诉有预见,有沟通。一审程序30万律师费是打包费用,不论是否产生二次起诉,30万元律师费都即不增加也不减少。如果有二次起诉,律师多费力一些,如果没有二次起诉,律师自然省很多气力。依判决结果而定,公平自愿。

3、30万只是一审阶段的一次诉讼工作。

双方对第一次起诉败诉必然会进行二次起诉没有预见,也没有沟通。一审程序30万律师费只是律师基于第一次起诉工作量做的服务报价,未考虑二次起诉的情形。如果没产生二次诉讼,依原合同正常履行。如果产生二次诉讼,律师工作增加了,有权利要求增加收费。

因此,委托代理合同中对“二次起诉情形”不做任何考虑,委托人支付的每笔律师费和律师分阶段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对价关系也不明确,损害了法律服务购买方的公平交易权。

(三)律师方也可基于自身利益,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事先做出这样的约定,即便客户方不满,也不会产生争议,这样也总好过约定不明确。

综上,A女士如果是基于“因未实现预期的诉讼结果而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的原因,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退费”,在不利合同条款及证据面前,很难获得支持。但是,如果法律服务的采购方构成消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存在争议),委托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案如果将消费者的相关保障权益引入,作为判案依据,“因合同内容损害知悉真情权”,“因服务收费损害公平交易权”,或许法官能做出更有利于A女士的判决。

您觉得法律服务的委托人应否作为消费者来看待?并由此获得更多权益保护呢?

笔者开启[购买法律服务说媒体号]是本着客户方的立场出发,专注于法律服务领域,输出与法律服务和律师费有关的文章,包括但不限于:

本文以上内容是上篇“律师费退还话题”结合真实案例的延续探讨,希望对您有借鉴价值。关于法律服务还有更多重要话题,欢迎参阅笔者之前的文章。社会科学里再小的问题,都不会是只有一个简单答案,有关于法律服务的话题,相信业内优秀人士一定有自己的方式、方法、建议、策略,笔者希望以上内容抛砖引玉,承邀各位把这个话题讲全说透,无论是事例还是观点,都欢迎分享,评论区恭候大驾。

上一篇:

购买法律服务的退费风险

下一篇:关于《民讼法》第58条(二)中的“工作人员”延伸至关联企业员工的建议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