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请律师一审可以判吗
?离婚诉讼实记:为什么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
周末的时候朋友发语音抱怨没有想到自己转眼已经到了被父母逼着看相亲节目的年纪,朋友笑说自己并不害怕单身,害怕的是“速食婚姻”,从恋爱到结婚可能不足百天,是人是鬼都还没看清楚就嚷嚷着要百年好合相濡以沫一生,可婚姻这座城进去容易,走下去却需要很大的努力,更不要说想掉头出城。
作为婚姻家事的我们见过了太多的“出城难”,所谓的好聚好散在离婚程序中一般协议离婚。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是最节约成本的一种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感情的判断不同,甚至是因为对共同财产的分配的意见不同,往往无法通过协议达到“和平分手目的”。故而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司法实际中,一般离婚诉讼的一审是不会判离的,为啥起诉离婚第一次都不会判离呢?
为什么起诉离婚第一次一般都不会判离?
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时,的确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究竟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判离呢?
一、婚姻关系是人的身份关系,倘若法院判决准允离婚,则一经判决,即刻生效,所以法院对于这类会改变人的身份关系的案件,都较为慎重。
二、这与判定离婚的标准有很大的关系。
现行《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为调解无效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样才算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呢?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经常发生的情形是:一方打算离婚,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么起诉到法院,打算离婚的一方就需要举证证明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
我们知道除了明确的几个标准情形外,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其实除了真诚悔过,不想离婚的情形外,即虽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生活上的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与原告之间的感情,不管原告想离婚的决心多么坚决,被告仍想挽留。也有一种恶劣的情况是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被告想独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为了转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
一审不判离怎么办?
想要离婚的主体,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的半年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般来说,二审就会判离。为什么是半年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而这六个月的时间,则为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当事人要做好防止财产转移的准备,以免造成自己财产权益的损失。
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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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400-816-0377
起诉离婚案件会当庭判决吗
起诉离婚
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在庭审结束后的15至20天内出判决书并提前通知当事人领取。但在少数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案情选择当庭宣告判决的方式。今天,本律师就在石景山区法院遇到了这种判决方式。
案情大致是:刘女士(化名,原告))与杨先生(化名,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早已成年。因为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刘女士使用暴力。2010年某天,被告再次对刘女士拳脚相加,早已无法忍受的刘女士决定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间,杨先生又和第三者同居在一起。看到自己的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刘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今天第一次开庭,由于本
离婚律师
已经取得了被告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及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经满2年的确切证据,法庭上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无法否认本律师的证据。于是,这些证据被法官直接采纳。由于该案不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法官让双方做完最后陈述后直接宣判双方离婚。就这样,一起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多年的夫妻在法庭上仅用了2个小时便结束了婚姻关系。
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当庭宣判的情况并不多见。该案能够当庭宣判离婚的原因在本律师看来主要有三个原因:1、我方的证据充分且确凿;2、案情不复杂,不牵涉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3、临近年底,法官们都在为年底考评而突击结案,像这种简单的案件当庭宣判更省事,至少不用另行安排时间让当事人再来一趟法院领取
离婚判决书
南京律师:起诉离婚,开庭能否直接判决离婚(永衡昭辉律师)
南京律师:起诉离婚,开庭能否直接判决离婚?(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13851758986(微信)
关于是否能够直接判决离婚,主要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几乎所有的民事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一般会在开庭后一个月之内向当事人邮寄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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