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请律师多少钱
为什么律师不建议你购买安置房,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拆迁安置房也进入流通市场。和一般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因其价格优势更受消费者青睐。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当地政府政策的约束。因此,在拆迁安置房交易的过程中,我们也不禁疑问“拆迁安置房能买卖吗?”“买了之后能办理房产证吗?”下文小编就来说说拆迁安置房的问题。
一、安置房的性质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种:
1、一类是为安置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建设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一般来说,这类安置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此处的中低价位是和市场价相比较而言)。
二、安置房能否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完全产权。所谓完全产权也就是具备“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表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土地表示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归属,只有在这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
三、安置房买卖常见问题
1、因合同效力和产权区分而引发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具备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因此,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即便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产权也没有发生变化。
2、一房多卖。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期间房价上涨,出让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出卖。届时,购买方也难以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
3、共有因素引发的问题。一些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只在一个人,还有其他人,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的其他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该安置房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政策因素引发的问题。如前所述,安置房分为上述两种。第一种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在期限范围之内交易的此类商品房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以上就是涉及到安置房买卖的相关问题。小编在此提示您:在购买安置房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房屋的产权、土地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签名,以减少法律风险。
在买卖安置房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的,尽快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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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拆迁安置房过户费用要交多少拆迁律师说法
在我国的拆迁过程中,许多人会因为拆迁而变得没有相应的住所用来居住,这时候相关的单位会安排相应的安置房来解决居住问题。安置房问题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2020年拆迁安置房过户费用要交多少?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楹庭律所为你来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安置房买卖2020新政策
1、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
3、是因为房产开发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动拆迁的,则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人代理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那么这类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是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这种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4、“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产权性质是界定为普通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二、安置房过户费怎么算
不同类型的安置房过户费又算不同:如果着急过户可以办理赠予或者继承,只需交纳契税。但是也有较大的风险。如果不急于过户,可以等证过五年后办理正常过户,也是交纳契税。(证不满五年正常过户有高税)。主要涉及一个问题,赠予或者继承过户后再买卖该房,有高税。而正常过户后,买卖该房屋证满五年可免税。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
1、买房人应缴纳税费: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5、卖房人应缴纳安置房过户税费:交易费:3元/平方米,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如果还没有办理土地证的,到时候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大概是房款的3%左右。
三、安置房如何办理过户
首先,提交需要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2、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
3、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4、测量分户平面图;还有如国被拆迁人死亡情况?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体需要做的程序: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内勤收费;科长审批,主任审批;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
以上就是楹庭律所为你整理的关于2020年拆迁安置房过户费用要交多少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买房人应缴纳税费:契税:房款的1.5%等等一系列的款项。我们在进行安置房过户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
拆迁房买卖纠纷起诉需要多少钱
拆迁房买卖纠纷起诉需要多少钱
在房产交易中,有一种类型叫做“配套商品房”,即“拆迁房”或“回迁房”。这种房屋和普通商品房,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此类房屋的显著特点是有交易时间限制,而且许多房屋的权属人也不太明晰,因此经常容易引起纠纷。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应擦亮眼睛,多观察多了解,并要注意规避其中的风险。
当购房遇到拆迁房
本律师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处理过相当一部分配套商品房纠纷案件,而所谓的“配套商品房”,实际就是我们俗称的“拆迁房”或“回迁房”。
由于配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限受一定的限制,不像普通商品房那样,手续完备后想卖就卖。拆迁房以前的限制是五年,现行执行的是限制三年。合同履行期限跨越周期长,一般受市场和当事人心理状态、政策等等因素的影响会比较大,履行便容易产生纠纷。结合本律师的办案实务,将为读者专门探讨下对此类纠纷,几种比较常见的拆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技巧。
第一种:拆迁房房价爆升,卖家后悔了
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买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类纠纷目前是最常见。由于房价上涨,原来几十万的房子,现在市场增值百万元,势必造成出售方的心态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价格的补贴。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便不配合过户,买受人只能起诉。
法律对该纠纷的审理,会支持买方的主张,卖方应当无条件办理过户。因为配套商品房合同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在履行交付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其履行。
作为买方的律师,胜诉是有把握的,但作为卖方的律师,该做的工作应是努力调解,为被告尽可能的争取利益。
作为这种纠纷,应以诚信为基础,卖方在出售房子时,就应该考虑到房价上升的风险。按照卖家的逻辑,那么是不是如果买卖期间房价暴跌,卖家也会让利呢?明显不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交易双方应以诚信为基础,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意识。
第二种:突然限购导致拆迁房买卖无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虽具备过户条件,但由于买家的原因(如限购)无法办理过户等因素,卖家提出解除合同。
本律师办过一起案件,买家是外地人,2009年订立买卖合同之时,上海没有限购一说。因为配套商品房五年内限制过户,故合同约定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之前。过户条件具备了之后,上海出台限购政策,买家成为了限购对象,无法过户。
法院虽支持了卖家的主张,认定限购为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为任何一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政策所致。合同虽然解除,但现房屋价格上涨到110万元,对上涨的差额部分卖家应给付买家。
也就是说,一场无法完成的交易,卖家还要为买家这几年的“损失”埋单。因此大家在签订此类“拆迁房”交易合同时,一定要重视由于过户时间限制,所带来的房产增值或贬值的赔付风险。
第三种:拆迁房“一房两卖”引纠纷
出售人一房二卖或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房屋权属发生动摇,比如本律师遇到昆山的一个案件,出售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到底谁的买卖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确认。
如果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确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优于买卖合同等均是该纠纷需要审理的内容,需要律师很好把握。
对于“一房两卖”的类型,主要需判断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孰先孰后以及保护的顺序:办理过户登记优先方、实际占用房屋优先方、全额付款优先方、合同订立优先方等,当然,前提是两份买卖合同购买人均是善意的。
对设定抵押的房屋这种类型,抵押权人是善意的,则应当优先保护。
此类纠纷最终的法律协调解决,都是补救措施,另一方一般都会遭受很多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损失,关键还是要事前万分谨慎,到房管局充分做好“查册”,真正核查房产没有问题了,再进行交易。
第四种:合同一方买卖期间死亡
交易中买卖任一方当事人死亡,如果符合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视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
具体来说,遇到五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此类纠纷中,如在继承人不愿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则交易合同亦可依法解除。
第五种:拆迁房突然冒出多个“房主”
配套商品房来源于安置,拆迁安置协议有可能没有明确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对配套商品享有权利。以其他共有权人擅自处分权利,主张合同无效。
配套商品房交付的权利凭证一般只是拆迁安置协议。拆迁的政策如果是数人头,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应将安置人清晰的列明,让买受人一目了然,清楚配套商品房的权利人,不会遗漏权利人。一般这种协议明确了“拆迁房”的权利人,较好地规避了此类纠纷风险。
然而现在的拆迁通常是数砖头,安置人不明晣,容易突然出现另一个安置人主张配套商品房的权利。
对此类纠纷,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文,法院一般不会认为配套商品房买卖无效,而是会保护配套商品房合同的效力,支持合同继续履行,而在内部协调好各原“房主”间的利益分配。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136612476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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