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方请律师有用吗
刑事案件 涉嫌诈骗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肯定有用啊,如果没用的话,这个行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不是专业人士,也来强答一波吧。就像有些专业人士回答的一样,你要是被判了10年,请了的话,有可能被判5年,6年,甚至三年不等。就像很多影视剧里面经常出现的那句经典的台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我觉得搞网络诈骗的这些人,都是没有什么人性可言。有些朋友因为被诈骗,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负债累累,甚至有的朋友因为被诈骗一时缓和不过来,走向了极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咨询我的有些朋友,他们明明在半年以后就可以举行婚礼。就连结婚的房子买在哪里,都已经预定好。因为被诈骗,所以准备结婚拿来买房的,那些钱全部都没有了。因为被诈骗以后,所以他选择和心爱的女朋友分手,选择暂时不结婚。
还有的朋友因为被诈骗,原本想考研继续深造。但是被诈骗以后不得不放弃学业,走近社会,做自己不喜欢的工作。还有的大学生因为被诈骗,因为家庭情况和经济不是很好,所以不得不休学外出打工偿还债务。还有的准妈妈因为被诈骗,整日整夜以泪洗面,心情差到极点,每天郁郁寡欢,出现了抑郁。然后腹中的胎儿停止了生长,一颗心新的生命因为诈骗而就此终结。
还有些朋友辛辛苦苦打拼了七八年,好不容易存到一个想买房的首付款。但是几天之间就被诈骗分子洗劫一空,多年来的辛苦付出就此归零。心情极度的郁闷,接受不了现实。于是只能以烧炭的方式,结束自己的未来,走向了一个不该去的世界。
很多朋友,很多人因为诈骗改变了人生的轨迹,改变了人生的方向,改变了现实的生活。所以我觉得诈骗分子是非常可恶的,是没有什么人性可言。
在此,我想说的是律师朋友们,你们在替诈骗分子辩护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那些被害者朋友的感受。当然,有机会的话,更希望你们多关注那些被网络诈骗的朋友们。因为他们每一天过得都很痛苦,很煎熬。在这里,感谢你们了!
涉嫌诈骗被拘留后,找律师的作用有多大
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就有可能会被关押在拘留所里面,暂时性的失去了自由。很多人担心刑事拘留后对自己有害,就打算请一个律师来为自己辩护。那么,被刑事拘留请律师有用吗?
请律师的作用有多大?
1、对于刑事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嫌疑人,家属不能探望。为了争取能够争取的最大权益,请律师介入了解案情,是很有必要的。
2、委托的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
3、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审讯人员为了迅速破获案件,在审讯过程中未必都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被刑事拘留后呢,当事人是不能件家属的,家属在外面也急,律师也可以当事人在里面的情况带到外面来,也可以把家属在外面的关心带给当事人,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
但律师最重要的还是对案件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家属希望的那样,所以有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还是家属还是需要尽早的委托刑事律师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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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案件清楚,证据确凿,这种情况还有必要请律师进行辩护吗
在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属于多发罪名,由于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界限有时较为模糊,容易导致民事纠纷被当做刑事案件处理,笔者结合在具体办案中的经验,就诈骗罪的辩护方向问题分析一二。
一、分析案件有无无罪的辩护空间。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来说,优先考虑无罪辩护的方向,虽然取保候审失败,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被定罪的。实务处理中,由于办案机关的判断可能会存在失误,并且证据有时是变化的,随着证据的搜集,可能会改变事实的认定。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是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也是无罪辩护中较为常见的辩护方向。司法实务中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的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待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一般在具体办案中,当事人并不具备上述的情况,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就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
(二)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或者编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涉的“事实”是否本来存在或者应当存在,成为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关键因素。虚构的事实必须是诈骗罪所指的事实,一般对于价值判断,有夸大成分,比如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夸大与某人的关系等,不能直接认定为虚构事实。
(三)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与欺骗行为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有因果关系。被害人错误认识的范围,只限于能够导致受害人错误地处分财产的有关事实情况,不要求受害人对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都发生错误认识。实践中会存在受害人过分自信的行为,比如收藏品,由于受害人认为有收藏价值,花费巨资购买,但后来发现没有升值空间,这种情况不能归责于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四)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如果被害人明知道对方在对自己实施诈骗行为,出于造成对方承担更重责任,或者其他特定目的的情况,主动向犯罪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这种情况由于被害人不是基于自己的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主要的目的是想让对方承担更重的责任。由于受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应当构成诈骗罪。
(五)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
在诈骗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财产,而骗取财产来源与受害人,倘若在整个事件中受害人并未有财产损失,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比如,行为人将一矿山转给他人,其认为已经没有矿石,但受害人挖出了黄金,黄金的价值比一般的矿石价值要高许多,由于受害人并没有财产损失,是不能认为是诈骗的。
二、认为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后的辩护策略问题。
如果通过全面了解案件,通过事实分析与证据分析,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情况,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应积极开展工作,尽早将案件拦截下来。由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越往下走难度就会增大,所以对于有问题的案件尽早开展工作是极为有利的。
(一)侦查阶段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撤销案件的意见。
由于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一般前期只有部分材料,比如受害人的报案材料,上级机关的线索转交等,如果想要进一步的了解案件情况只能继续搜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于办案机关的认识与证据的局限,不可能每一起案件都没有问题。这就为无罪辩护提供了可能,虽然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否调查取证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但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嫌疑人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所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调查权,但调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绝对不能提供虚假证据。
辩护律师发现对于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应积极递交办案机关,特别是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争取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形,侦查机关是要撤销案件的。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但在实务的操作中,由于部分办案机关对于撤销案件会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撤销案件意味着犯错,并不会很爽快地撤销案件,一般先办理取保候审。基于此,作为辩护律师除了积极搜集证据及时递交办案机关,还要尽快向办案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一旦在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可能案件就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或者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实践中是准无罪的。
(二)审查批捕阶段积极表达不予批捕的意见。
刑事案件一般拘留是3天时间,3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批捕,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一般可以延长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需要在7天内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决定。这就是黄金37天的由来!
在刑事拘留的时间内,虽然表达了法律意见,递交了相关证据,提出了取保候审的意见,但由于侦查机关对案件有自己的判断,并不一定会全部采纳律师的意见。并且实践中存在部分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将案件都递交检察院审查批捕,不批捕再办理取保候审。所以审查批捕虽然只有7天时间,也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辩护律师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要在第一时间知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因为审查批捕只有7天时间,如果在第6天知道案件移送检察院,也可能检察官已经作出批捕的决定,再表达意见已经没有意义。移送检察院时间的获取一般可以询问侦查人员,办案民警是会告知辩护律师的,也可以向检察院询问,部分检察院是需要递交手续才可以查询承办检察官的。
当得知承办检察官后,应尽快前往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如有证据材料,也要递交检察官,以佐证辩护律师的观点。争取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这样加深检察官的印象。随后安排时间尽快会见当事人,由于在审查批捕7天的时间内,检察官是要安排时间提审嫌疑人的,对于检察官提审的注意事项应提前告知嫌疑人,应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突出有利因素。在这些工作完成后,在第5天后还要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关注案件的动向。
检察院一旦没有对嫌疑人批捕逮捕,那么很有可能检察官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存在疑问的,对于后期的辩护工作将会产生重大有利影响。
(三)审查起诉阶段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在侦查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侦查机关一般在取保候审到期前移送审核起诉。但对于已经批捕的案件,一般在批捕后的两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时间较紧,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三种处理模式:第一种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依法移送法院提起公诉;第二种认为侦查机关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楚,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两次为限;第三种情况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针对可能存在无罪的案件,绝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是可以争取的。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即没有犯罪事实;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存疑不起诉是对于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存在疑问,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辩护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复制全部卷宗。接下来就是阅卷工作,案卷材料会呈现案件的全貌,阅卷时辩护律师必须坚信卷宗的某一页某一句话就隐藏着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东西。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坚持下来,阅卷才会变得有意义,才能最大程度上发现案卷存在的问题。
如果经过全面阅卷,发现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该积极向检察官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当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过检委会讨论,只要通过,是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侦查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概率会更大,这也是刚才阐述的为什么要在前期不遗余力地争取取保候审。已经批捕的案件,由于已经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且目前司法改革后实行捕诉合一,批捕的检察官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是同一人,如果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能会被追责,所以即使后期发现案件存在问题,也可能会提起公诉。
但如果经过详细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确实是无罪的,依然要坚持观点,坚持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为后期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四)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至关重要的阶段,很多案件决胜于法庭,虽然目前直接在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为无罪的概率并不高,但有问题的案件法院是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也相当于无罪。
作为辩护律师要忠于事实与法律,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过分析认为案件是无罪的,基于律师独立的辩护地位与辩护权利,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但也需要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刚才已经提到,对于虽然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检察院已经批捕,这种情况检察官还是会提起公诉的。
笔者手头有两起认为是无罪的案件,涉嫌罪名是诈骗罪。目前均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一起案件2021年3月4日检察院移送公诉,由于没有办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获利,法官也认为案件存在疑点,到了今天2021年9月7日,已经过去六个多月,仍然没有下发判决。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一审一般三个月,需要延长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延长三个月。我一直催促法官,给出的理由检察院申请延期搜集新的证据,但到现在仍然没有新的证据。因为我坚信这起案件确实是无罪的!
另一起案件,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我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涉案金额140万元,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判,由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了十一年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诉,经过与二审法院的充分沟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再次一审后,主审法官没有采纳指控的两笔款项,两笔都是50万元,只剩下40万元。由于我方坚决不认罪,又给出了七年的有期徒刑,比一审下降四年,由于100万不是诈骗金额,不再退赔,只退赔40万元。但我方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目前发回后的二审仍然在二审中。
审判阶段坚持无罪辩护可能会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效果,对于确实是无罪的案件,法院是可以直接宣判无罪的,当然也可能说服检察官撤回起诉,另外一种情况是给出较低的刑期,留有余地的判决。因为毕竟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一旦无罪释放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
三、诈骗案件罪轻辩护的方向问题。
不得不承认,司法机关处理大部分案件是不存在问题的,定罪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就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者有利因素,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分析案件有无改变罪名的可能。
改变罪名是目前罪轻辩护较为常用的手段,笔者手头有一起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涉案金额260多万元,如果罪名成立,主犯绝对在十年以上,即使从犯也有可能会判处很高的刑期,经过细致分析,我认为不应构成诈骗罪,侦查机关并没有采信辩护律师的意见。我就在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的意见是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来检察院经过开会讨论认为确实不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批捕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捕,后来只判处了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所以从上述笔者亲办的案例来看,在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要把过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无罪释放,而应该将有效的精力放在能否改变案件的定性,从而达到罪轻辩护的效果。拿到一起案件,需要分析构成的要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进行详细分析,寻找是否有指导案例进行参考,全面分析后才会设计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策略。
目前就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在网络犯罪领域,一些帮助行为容易被定为诈骗罪,比如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这类犯罪由于与上游的犯罪没有犯意的共谋,定为诈骗罪是过于牵强的,某些帮助行为是独立成罪的,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抽丝剥茧,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促成改变罪名。
(二)把握好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嫌疑人已经构罪的情况下,由于刑事案件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需要辩护律师用好、用足有利因素,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尽早争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在拘留的前37天具有更大的概率,所以在前期争取取保的概率会大一点。比如在没有移送审查批捕前,嫌疑人刚被刑事拘留,特别是涉众类犯罪,基层员工完全没有必要羁押在看守所,积极向办案机关表达取保候审的意见,尽快将违法所得退掉,考虑到员工的身份,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取保的概率是较高的。
上文已经提到,刑事拘留阶段与审查批捕取保的注意事项,这里不再赘述。如果前期没有取保的可能性,或者难度极大。这种情况就需要等待时机,比如办案机关明确告知不会办理取保候审,还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就不要先退违法所得。关于受害人的谅解也是如此,有的受害人要求极高,嫌疑人家属由于期望也较高希望达成谅解后尽快释放,但囿于各方面的因素,不可能满足各方的要求及期望。
2、审查起诉阶段分析有无相对不起诉的可能。
对于已经在前期取保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的概率就会更高。相对不起诉又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案件的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六千,由于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五千,嫌疑人将获利退掉或者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是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
在涉众类诈骗案件中,由于基层员工从事辅助性的工作,所起的作用较小,一般被认定为从犯,这种情况加上退缴违法所得,一般作出不予起诉的概率就会很大。由于不予起诉的嫌疑人没有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不视为有罪的。
3、争取适用缓刑。
在已经认罪的情况下,案件没有不予起诉的可能,争取适用缓刑是可行的方案。但需要注意时机,在现在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并且一旦认罪认罚签署后法院采纳的概率极高,就需要将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后,经过阅卷及分析,就案件存在的有利因素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经过沟通协商,强调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检察官会考虑从轻、减轻的因素。
如果退还获利检察官是可以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的,应积极配合检察院退还获利。反之,检察官没有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院审判阶段再退还是较为明智的选择。法院审判阶段还有可能,因为退还违法所得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相当于在审判阶段创设了一个有利情节,法官会考虑的。
4、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点,成熟后逐渐全面铺开,目前适用于所有案件,虽然从理论上适用刑事领域的各个阶段,但具体到实务中,检察机关的适用更多一些,并且检察官更具有能动性。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绝大部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随着办理案件的增多,也发现有的检察官对案件有深入的研究与分析,给出的量刑建议较为客观公允,是可以接受的。但有的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并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建议羁重,导致嫌疑人不愿意签署。对于量刑建议较为合理的情况,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对于量刑过重,明显超出所涉罪行的量刑建议,不建议当事人签署。
虽然绝大部分案件的认罪认罚法院是要采纳的,但仍然有一部分案件法院是不采纳的。针对当事人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就需要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全力以赴进行辩护,努力说服法院采纳观点,从而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以上意见,是答主在具体办案中的一些经验,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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