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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被抓请淄博律师

请律师 作者:溥玉 2022-06-20 09:13:01

淄博律师的11个无罪、撤诉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律师成功辩护案件判决书---山东省专业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学生辩护律师

“无罪属侥幸,免刑赖祖恩,缓刑以上“果”无奈:阻却子女前程,伤透慈母善心;律师陪你走一段,一世修为尔自身。”

----淄博的王同生律师

自95年专业刑事辩护以来,办理的诈骗案:2起不起诉;1起获得国家赔偿;4起无罪;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起缓刑1起二审发回重审;1起补充侦查;1起取保候审。

好像办理诈骗或合同诈骗案件特别有心得,印象比较深的几个案件:

1、巩XX诈骗案,不起诉。

一案四被告。我查阅卷宗,发现侦查机关“张冠李戴”。经辩护,不起诉。

2、王X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本是某企业“产品合作商”,因为涉及到欠货款等因素,被以诈骗罪被拘留,我出面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左右又被拘留,一审判刑:十年有期徒刑。

上诉后,取保候审回家,二十年了,不了了之。

到现在,每逢春节我们两家人都凑一次,很难得。

3、李X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一审判了十年,却不上诉,为了判决生效后见到孩子。

我说:你是无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一起好呢,还是在监狱里好呢?

在我的劝说下,上诉了,取保候审回家了,和孩子团聚了,无正式法律文书。

4、寿X诈骗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和前面的王X孝一类情况,就是双方单位不一样了。这个案子有个点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说出一个细节: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确定了还款计划,材料被侦查人员拿走了。

可是,卷宗材料里并没有这个材料,我让当事人找到侦查人员要了出来,交到法院,寿X营取保候审回到家了。

寿某给我送来了一辆小车表示感谢,我没要,又给我送来了一块泰山石,这块泰山石一直“坐镇”在我的办公室里。

5、何呈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

外地人在外地被抓,其亲属找我辩护,取保候审回到家了。

这个案子我总结为:律师介入及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很及时;二是我作为辩护律师马上交手续,马上会见,赶在主管批捕的检察官提审之前,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法律规定很关键。

记得我刚刚会见完毕,就发现检察院的警车来了,我有意“回避了一下”。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检察官看到我,发现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在“高人指点”下供述的。

此案六个月后,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撤案,律师无法律文书。

6、广东林XX诈骗案,不起诉,且获得赔偿。

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诉后,我代理国家赔偿,检察院某些人员很不高兴,我还是据理力争,最终,赔了14000余元。林XX出来后,给了我一套“情侣表”,说是金的,几个月后就发白了,哈哈哈哈。

7、杨XX诈骗案,缓刑。

这个案子很悬。一审判二缓二,别的被告人上诉,二审竟然改为判三缓三。

8、姚女X诈骗案,被拘留的第37天取保候审回家,案子再无动静。

一个“出口创汇”企业被外地人骗了百万美元。侦查机关将姚X抓获。其母委托其他律师,其他律师请我一起办理。期间受害方通过各种渠道找我,我还是依法辩护。姚X取保候审回家了之后,受害方写信到市委书记那里告我教着犯罪嫌疑人翻供。司法局调查我。结论是“王同生律师依法办案”。

为什么单单告我这个帮忙的律师呢?

9、诈骗罪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惠XX因涉嫌诈骗罪一审被判实刑,家人委托王同生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王同生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2021年6月案件发回重审。

10、诈骗千万,辩护律师不予批捕意见被采纳。于向因涉嫌诈骗近千万元2020年6月被刑事拘留,受其家人委托王同生律师到数千里之外的案发地依法辩护,其不予批捕的律师建议被采纳,2020年7月份,于向获取保候审。

11、依法辩护,实现被告人目的。多年前东营曾桂因涉嫌诈骗被立案,2021年案件“重启”,2021年3月份来提前委托我作为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目的就是:案件退查。

通过阅卷、咨询,王律师实事求是的提供了律师意见,经过辩护,案件退回,再无动静,达到了曾桂委托辩护的目的。因为只委托了一个阶段,没有法律文书。

【注:人名、地名皆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王同生,琅琊王氏二十二世孙。1987--1994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今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讲师团成员;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历任: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外聘教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电话、微信:13708942650。

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现在已经三十一天了 只是普通的员工 三十七天被通知取保候审的机率大吗

看题主提出这样的疑问可想而知是个小白没跑了,取保与否跟拘留了多少天有什么关系?

如果案件简单涉案人数也少,几天时间就能决定你是不是给你办理取保,如果涉案人数比较多,涉案金额又比较大,那多关几天继续收集证据,审讯也很正常,时间能说明什么?

针对题主的情况,目前已经31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已经把材料提交给检察院了,接下来的几天就是由检察院决定:“emmm,这个人的情节有没有达到拘捕条件呢?”

所以....?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过各地的判罚力度还是有差距的,可以查询相同地区相似案件判罚情况作为参考,如果不知道案情之类的,想了解自己最终的“归宿”,可以自助查查,办案地需要正确选择。

山东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律师无罪辩护案例判决书

1、什么是合同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量刑幅度:

(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法定的合同诈骗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合同诈骗罪的外在表现。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采取了欺骗手段。

(3)使与其签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被骗人的财物。

我结合以前亲自办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案例,说一下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着力点。

1、肖泽旺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某企业“产品合作商”,因为涉及到欠货款等因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我出面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左右又被拘留,一审判刑十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取保候审回家,二十年了,再无动静。

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正常的合同纠纷,所谓的“受害方”报案后,一审判十年,二审阶段检察官很明确案子不属于刑事犯罪,为被告人顺利取保候审扫清了障碍。

本案也说明了我一直的观点:只要判决未生效取保候审随时也可能可以办理。

2、卷牟利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一审判了十年,却不上诉,为了判决生效后见到孩子,我说:你是无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一起好呢,还是在监狱里好呢?在我的劝说下,上诉了,取保候审回家了,和孩子团聚了。

说句实话,我一直属于稳妥型,但是这个案子我竟然劝被告人上诉,确实风险很大,但我相信我的直觉,好在结果也很好。这个案子的突破口: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应丽寿诈骗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购销合同出现的货款纠纷。这个案子有个点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说出一个细节: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确定了还款计划,材料被侦查人员拿走了。可是,卷宗材料里并没有这个材料,我让当事人家人找到侦查人员把这个材料要了出来,交到法院,应丽寿取保候审回家,应丽寿给我送来了一辆小车表示感谢,我没要,又给我送来了一块泰山石,这块泰山石一直“坐镇”在我的办公室里。

本案突破口:推翻了公诉机关所谓的“被告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说法。

4、广东颖秀林诈骗案,不起诉,且获得赔偿。

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诉后,我代理国家赔偿,检察院某些人员很不高兴,我还是据理力争,最终,赔了14000余元【1997年的案子】。林XX出来后,给了我一套“情侣表”,说是金的,几个月后就发白了,哈哈哈哈。

这个案子突破口:颖秀林与另一被告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于向牛因合同诈骗被抓【涉及千万】,经辩护取保候审。

该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其家人找我辩护。我觉得案件应该会有进展,所以我说:“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直觉,不一定没有戏。”

可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是没有信心,没办法我给他们发微信:请你们树立信心,咱们一起努力。

我到数千公里外与检察官交流,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意见,未批捕,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这个案子我:一是提供了十几份证据改变了案件事实,应该属于证据辩护;二是利用“案件终身负责制”,从心理上影响了办案人员,可否属于“心理辩护”?

6、林子仁诈骗案。

林子仁因为欠对方企业货款300余万元被对方强行带至某旅馆,对方逼着他用醋冲着吃辣椒【林子仁说的】,两天后,对方将林子仁“交到”公安局,公安局拘留,检察院批捕,经过我辩护,林子仁取保候审回到家里。

本案属于“双管齐下”:一是辩护属于经济纠纷;二是控告对方非法拘禁,结果不错,不但人回来了,欠款也不用还了。

7、于长沙诈骗案无罪。

于长沙因为建筑手工问题与甲方出现纠纷,甲方报案,于长沙涉嫌诈骗在2000公里外的某地被侦查机关被刑事拘留,其家人委托我辩护。开始说他的一个表哥和我一起去,车票也买好了,可怕有危险不去了,我只身前往,交手续、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辩护,结果是: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到期后,无罪回家。

本案被告人履行合同中有“不真实的行为”,但是“不属于诈骗手段”范畴,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成功辩护。

8、惠XX因涉嫌诈骗在山西某法院一审判实刑,二审委托我辩护,2021年6月发回重审,重审阶段从当地聘请律师,未再委托我,祝他顺利。

本案二审成功:一是在未参与一审,又未见一审判决书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经验,写了很好的上诉状,这是基础;二是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同生,琅琊王氏二十二世孙。1987--1994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讲师团成员;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

历任: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外聘教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微信、电话:13708942650

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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