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的请什么律师
微信红包赌博犯罪案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如何辩护
作者:吴斌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网络社交平台,建立微信红包群进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对于这种网络赌博案件,究竟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罪?司法实践中,多采取赌场为中心的认定标准,也就是需符合一定条件的场所;有些案件被认定开设赌场罪,有些案件被认定为赌博罪,两罪之差异,需要通过探讨此罪与彼罪的入罪逻辑,从而做到有的放矢,为微信群红包赌博案件提供最优的辩护策略。
一、微信红包群能否理解为赌博场所
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无论是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组织者可以决定是否开展赌博活动,何时进行,如果参赌人员不遵守群规则,会被管理员踢出群,单方终止参赌人员的参赌资格及参赌行为,对微信红包赌博群进行有效管理及控制,从对微信红包群的管理,可以判断其具有赌博场所的性质。
以具体案例阐述微信红包群的特点:
(1)组建微信红包赌博群及聚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郝某6等七人组建了微信聊天群名称为“1群十包1.1倍30-100”、“2群十包1.1倍30-100”、“3群十包1.1倍30-100”,微信群内以抢微信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以各种方式将冀某等一百余名参赌人员聚集微信群内参与赌博。”涉及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不管是开设赌场罪还是聚众赌博罪,其均具有组建微信群的特点。
(2)制定微信红包群的规则:“搭建了“龙城免死号”微信群,“王某1”等安装作弊程序软件的微信号在群内通过“抢红包”的方式营利。为规避腾讯公司对微信群上进行红包赌博行为的限制,每天分别在三个群内进行赌博活动,每个群参赌人员基本相同。如果有人“踩了雷”但是不“返款”,其就会将此人踢出群并替他返款。”涉及微信红包赌博案件,群规则并非定性的关键要素。
组建微信红包赌博群、聚集参赌人员及制定微信红包群规则,作为赌博场所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该标准是赌博犯罪的一般性标准。
二、微信红包群的分工及场所的固定性与定性之间的关系
微信红包赌博案件通过存在一定的分工合作,主要是代发红包、记账、发福利等,但是分工往往并不严密,且存在交叉串角色的情形存在,分工及场所固定与否,并不能以此作为区分开设赌场罪及赌博罪的标准。
组织者为了逃避查处,可能不持续组织赌博,甚至会隔三差五解散赌博群,再重新建群,该标准对此类非持续性、不固定的组织赌博定性存在争议。
微信抢红包群的分工及固定与否,并不能成为定性的标准,比如:“五五班小学同学”的微信群,陈某伙同妻子一起管理微信群,并雇佣了被告人苏某、洪某及张某帮忙代发红包并抽取头薪;利用抢红包比大小,还设置代发红包抽取头薪的分工;该群自案发也没有删除换群,而是固定用于抢红包赌博,并没有认定开设赌场罪。【(2016)浙0302刑初408号】
但是,被告人陈某佳在该赌博群中担任“资源管理员”,负责“拉手”团队的联系与维护,并且负责夜班中出现的资金、“托”团队在赌博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与化解。且在福建漳平市某地租住房内成立了“上下分工作室”,而本案分工明确及有场所的固定性,却被认定了开设赌场罪。【(2020)苏0830刑初213号】
因此,微信红包赌博的分工、固定场所,同样是赌博犯罪的一般性标准。
三、赌博方式、赌博工具及抽取头薪与定性之间的关系
红包是微信社交软件自带功能,难以认定为组织方提供赌博工具。在微博红包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交往是间接的,且匿名,相互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而且取得的红包数额具有射幸性,或者说系随机产生,并不是人为所能控制。当然,对于赌博方式、抽取头薪,一般系组织者、管理者单方确定,也存在与参赌人员协商确定的情形。
判例一:公安机关在查获福建省漳平市“上下分工作室”时现场扣押用于“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下分备用资金197011元及作案工具手机若干部,查获盱眙“托工作室”时现场扣押作案工具手机若干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好运来”赌博群共计有803人次参与赌博,共计下分赌资为人民币15306843.35元。【(2020)苏0830刑初213号】
判例二:庄家在群里发人民币(下同)300或500元红包,由5人随机抢,抢到红包金额最小的人继续发300或500元红包,依此重复;红包金额到限后,由被告人陈某、朱某、苏某、洪某等代包人员代发红包,并从中抽头10至30元不等。【(2016)浙0302刑初408号】
判例一及判例二均有不同的赌博规则,但是往往存在备用资金、手机作为赌博工具以及抽取头薪等行为,但是判例一系开设赌场罪,而判例二系赌博罪。
因此,微信红包群赌博的赌博方式、赌博工作及抽取头薪,均是赌博犯罪的一般性标准
四、社会不特定公众、场所开放性及参赌人员不特定与定性之间的关系
微信属于社交工具,具有传播迅速、涉及面广等特点,微信红包赌博案,参赌人员通常较多,赌博信息传播快。开设赌场罪除了具备赌博场所、分工、固定场所、赌博方式、赌博工具及抽头比例之外,还需具备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
案例(2016)浙0302刑初408号一案,被告人陈某使用其微信号创建名为“五五班小学同学”的微信群,利用抢红包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伙同妻子即被告人朱某一起管理该微信群,并雇佣被告人苏某、洪某及张某(另案处理)帮忙代发红包并抽取头薪。检察机关却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是法院并未同意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而是以赌博罪进行了宣判。
?笔者亦赞同法院判决赌博罪的结果;因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社交媒体创建的、用以邀请朋友在同一个界面进行交流互动的集合,其辐射范围仅限于群内成员各自的朋友,他人需要通过群里人员的主动邀请才能进入。而且,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群聚集的参赌人员系朋友及朋友各自邀请的朋友,并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而他人亦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该群组并径自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征,因此,被告人陈某利用微信群聚集朋友及朋友的朋友以抢红包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的行为应认定赌博罪为宜。
因此,微信群赌博场所的开放性、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及参赌人员不特定等特征,是微信群红包赌博犯罪案件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倘若赌博场所并不是开放性的,且不是针对特定对象公众开放,那么,该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可以赌博罪进行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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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罪,请代理律师需要多少钱
这个具体看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获利情况等综合考虑的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开设赌场案律师辩护观点 原创:淄博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开设赌场案律师辩护观点原创:淄博律师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
---淄博律师王同生原创,请勿侵权。
“开设赌场”案子多了起来,结果多数会涉及到判刑,个人前途毁了,子女出路也堵住了一大半,父母的名声也......
作为律师,萌生了写点什么的想法,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法律,知道风险,远离犯罪,家庭团圆。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几个关键点及相应的无罪辩护思路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少以单位名义开设赌场的比如酒店,但是如果涉及到犯罪,承担责任的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点辩护律师在具体辩护的过程中值得考虑。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犯罪动机多数人认为是营利,多数情况下也是为了营利,但是法律没有把“营利”作为一个条件,比较有意思,这也是律师辩护时需要注意的一个点。
三、开设赌场的表现形式。
1、提供赌博场所;2、设定赌博方式;3、提供赌具、筹码、资金;4、网络赌博的主要形式:设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百家乐、21点、老虎机、押大小、赌球赌马、轮盘赌、六合彩;5、其他方式。
四、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罪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网上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请注意“并……”
【三】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的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设计100条以上。
【四】关于网上开设赌场主观上行为人“明知”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实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五】关于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1、参赌人数:【1】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2】向犯罪用接受、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2、赌资数额:【1】可以按照在网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2】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3】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受、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五、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认定。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的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三】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9、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共犯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犯论处: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五】其他参与人员责任。
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网络赌博涉及到的技术证据,调取、保存等有法定的程序,作为辩护律师要重点研究。
以上,包含有18条可能认定无罪的辩护理由,不知道你看到几条呢?
七、量刑幅度。
【一】犯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严重”的标准涉及到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下级代理数、是否有未成年人参与、设置赌博机数量等等,不再赘述。
-------劝君莫把沾,是个害人滩,害你下滩翻了船,害你妻离家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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