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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裁定罪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戈千叶 2022-06-20 06:37:00

【无罪案例】南京刑事律师王灿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起诉成功案例辩护经验简谈

本案当事人在临近开庭时委托本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辩护,经多次与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简要说一下三个辩护思路:

1、严把程序关。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原审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本案,于是提出要求回避,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指定由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

2、严把事实关。本案涉及的民事案件执行程序,执行部门决定的查封房屋时间、通知被执行人查封的时间、被执行人出售被查封房屋的时间均有出入,并提出了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被执行人无明显的拒不执行主观故意。

3、严把法律关。辩护人提出即使本案认定的事实全部查证属实,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和江苏省对该罪的审理指导意见,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足以履行债务,未将部分售房款履行债务不足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罪规定的裁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

合别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2018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2018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71号·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本罪,首先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确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因为天灾人祸等意外因素导致行为人的确不再具有执行能力,则不能认定为本罪。此外,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情节严重,如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本罪的罪数问题。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行为同时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规竞合犯。对此情况,《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同时构成本罪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的自诉问题。根据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知名刑辩律师卢愿光、吴上华成功辩护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从轻处罚)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515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佳,男,1964年某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3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吴上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佳及其辩护人卢愿光、吴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佳向蔡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蔡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粤0515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佳及其配偶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蔡某某借款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广东XX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某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佳及其配偶吴某某、广东XX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蔡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7)粤0515执96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广东XX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粤D*****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被告人陈某佳系广东XX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法院查封该车的情况下,仍无视法院裁定,将该车归个人使用而拒不交付。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佳将该车交付给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号牌为粤D*****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在2017年9月18日澄海市场零售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6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借款保证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公告、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佳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佳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陈永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林湃潆

书记员陈思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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