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请律师辩护
【成功案例】李某团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且致一死两失踪,经张振杰律师辩护获得轻判
【检察院指控】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东、陈某棠经事先谋划于2016年7月9日晚,由被告人钟某东组织被告人李某团、赵某锋分别驾驶本田雅阁小轿车和瑞丰商务车,将ANSARALI等13名巴基斯坦籍人员从深圳湾体育馆附近运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珠江工业园美的公寓附近,再由被告人陈某棠组织被告人冯某洪、麦某生接应。由被告人冯某洪驾驶面包车将上述外籍人员运送至万顷沙镇二涌水闸处,被告人麦某生驾驶250匹快艇将外籍人员运送至深圳水域,期间途经南新龙特大桥、伶何洋等地。后被告人麦某生将船只交给上述外籍人员,由外籍人员驾驶船只偷渡香港并乘坐同案人驾驶的快艇返回南沙。后上述外籍人员乘坐的快艇被风浪击沉,全部外籍人员落水。经搜救,其中10名外籍人员获救、1人死亡、2人失踪。7月30日,被告人钟某东组织被告人李某团等人为AZAAM等4名巴基斯坦人员安排住宿,企图再次组织偷渡香港事宜被公安机关查获。
综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21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李某团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情节严重,请求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321条第2款: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
1、李某团参与的运送行为当中并没有造成被运送的外籍人员伤亡,外籍人员的伤亡是发生在李某团所在环节之后的下两个阶段,因此外籍人员的伤亡不应当认为与李某团的运送行为具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刑法》第321条第2款:“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是指具体运送行为发生的过程,与运送行为全过程相区别;“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因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等原因,而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如果是在运送过程当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按照立法本意,李某团参与的运送环节并没有造成被运送人员的伤亡,不应使用《刑法》第321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3、李某团不懂粤语和英语,无法与外籍人员沟通联系,在整个犯罪行为链条上处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从犯;4、李某团运送的外籍人员并未成狗跨越内地与香港的边境线,因此应当认定为范围未遂;5、李某团并未因涉案犯罪行为获得高额回报,其主观目的是想跑蓝牌车帮补家用,与专门从事偷渡运输的人有着主观恶性上的差别;6、李某团如实供述、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
【检察院起诉书】(节选)
【判决结果】
经张振杰律师有效辩护,李某团为检察院要求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减轻处罚为4年4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节选)
黄云龙律师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的毛某某辩护获从轻处理拘役5个月
黄云龙律师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的毛某某辩护获从轻处理拘役5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戴某某、傅某、毛某某、翁某某相互邀约结伙准备偷渡到老挝国,2020年12月24日,在“蛇头”的安排下,四名被告人乘坐上一辆车牌号为皖A×××××白色箱式冷藏货车,从普洱市前往江城县,伺机从江城县与老挝国边境线偷渡出国境,当车辆行驶至江城县米处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辩护意见:
黄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积极主动地和法院合议庭进行沟通,发表辩论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协调,多次会见蒋某某,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
(2021)云08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
(点击可查看),判决对毛某某拘役5个月。
主要的辩护观点为: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不持异议;2毛某某具有多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毛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毛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再次,毛某某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恳请法庭根据毛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等
本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毛某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律师为蒋某某争取到拘役5个月的结果。对毛某某而言,少在看守所里待一个月甚至一天,就能少受点苦。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
本所王律师成功为一偷越国(边)境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2020年1月初,丁某为了与父母欢渡春节,持护照从马来西亚回到上海,在浦东机场安检时发现其护照与真实身份不一致,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2020年春节将至,家属心急如焚,其亲属找到王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王律师听了案件基本情况,先后多次会见丁某,详细了解其持有的护照的办理过程及使用情况,并详细讲述了法律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具体规定。为了使丁某能够与家人早日团聚,王律师加班加点准备取保候审材料,以及批准逮捕期间的律师意见。着重向侦查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机关提出了丁某身份证件是否存在虚假,在多重身份证件未被清理前应维持其有效性,偷越国(边)境的提请批准逮捕期限等问题。同时,王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联系沟通,正面反映律师意见,指出侦查机关办理本案存在的程序问题。最终,王律师的意见获得了审查批准逮捕机关的肯定,审查批准逮捕机关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将丁某予以释放。2月初,丁某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面对这样的结果,其家属对王律师的专业水平表示充分肯定,并对其服务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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