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可以请律师吗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需满足这3个要求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在我们平常的生活当中,很多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无法自己解决,却又没钱请律师,无法公平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要求都有哪些?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外国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应该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辖区居民可先向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后,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和指派;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在申请法律援助时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受援助人在解决问题而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应当向法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法律援助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全国律协发布新《管理规则》,这十种情形不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5月1日起施行
日前,全国律协下发通知,印发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共七章49条,进一步强化了实习管理工作政治要求,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认定,完善了品行审查制度规定,优化了实习考核程序和要求,完善了实习保障措施。
修订后的《规则》在原规则列举的“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六种情形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共列举了十种情形,增加规定被开除公职、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因严重失信受到联合惩戒、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且期限未满的等4种情形,为各地律师协会准确把握“品行良好”标准提供判断依据。并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时,应当明确实习人员的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并规定了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的最低标准,明确《实习协议》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规则全文和权威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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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篇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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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三)符合当地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给予其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六条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中国共产党党史、国史教育;
(四)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责使命;
(五)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培训内容,组织编写相关培训教材。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和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实务训练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
涉嫌寻衅滋事罪,这种情况可以委托律师打官司吗为什么
突然刷到这个,看了都是律师回答,我这个“犯人”来回答一下。在看守所七个月,遇到四人罪名寻衅滋事的,只有一个请了律师。
在公安阶段律师一共来了两次,一次是家里人刚请的时候,律师来会见询问案情,一次是批捕前来告知他会努力的,这个没什么好说的,正常程序。有意思在下面。
检察院阶段,检察官来提审了姑且叫舍友吧!并且告知过两天来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却迟迟不来,舍友就让管教通知家里需要会见律师。律师也按约来了。
律师:听说你要会见我,是有什么事吗?
舍友:检察院来提审我了,和我说马上签认罪认罚,这个要签吗?
律师:这样啊!为什么这么问?你是不想签吗?
舍友:不是不想签,检察院说这个可以签、也可以不签,我心里没谱,所以找你来给个建议。
律师:这样啊!那签吧。认罪认罚是......签了可以从宽处理,我在帮你辩护辩护、争取争取。
过了几天,检察院来签了认罪认罚,两年。大大超出了舍友的预期。舍友预期一年多一点点。大家劝他先不签,他想想律师说的话还是签了。
然后律师又来了!
律师:上次你说的认罪认罚,也可以不签,到法院签也一样。
舍友:我靠!我都已经签了。
律师:这样啊!
舍友走的是简易程序,没多久就开庭了。开庭律师没来。我们还以为法院阶段家里没请律师呢。判决书也很快到了。两年。
突然有一天律师来了。
律师:你上次说认罪认罚是两年是吧!到时候开庭还可以辩护......
舍友:大吼,我庭都开完了。
律师:这样啊!那上诉吗?
舍友:上诉会减刑吗?
律师:一般不会。
舍友:那上个屁。
有意思的是,他父亲被律师游说居然上诉了。当然维持原判。
真实事件,没有抹黑律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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