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和请律师
到底是请律师辩护,还是找关系捞人
——刑案通识(二)
时不时就被人问问,刑事案件能不能找关系捞人。加之这两天看到了一些所谓“刑事案件尽早找律师比花钱托关系更管用”的文章。今天就说说这件事。
一、能不能。
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我来回答。各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检索一下判决案例,你会发现每年都有司法工作人员因各种枉法行为而被判刑。
如果不熟悉案例检索,那就看看新闻。当年,刘汉被公安机关列为查处对象,但其通过破财而免灾(见新京报《四川刘汉兄弟涉黑敛财轨迹》)。河南商丘的一起轮奸案,在关系斡旋下,受害人被诬蔑成卖淫女,施暴者只判缓刑(见羊城晚报《司法掮客是法治社会的耻辱》)。湖南省双峰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司法机关“请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见中国青年报《湖南双峰县发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执行时,出现了不少提前用钱买刑,用钱捞人,用权捞人的现象,被社会所诟病。”(见新京报《河南高院院长:职务犯罪出现用钱捞人现象》)
无需过多罗列,能不能找关系捞人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二、你能不能
不过,我想提醒各位,“能不能”是一个问题,“你能不能”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请注意,我在这里特别加了一个“你”字。
同样据新闻报道。广东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的副政委因违纪被“双规”,朋友花钱“捞人”却被骗(见今日惠州网《公安局原副政委违纪被“双规”涉黑嫌犯欲“捞人”被骗百万元》)。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某被双规时,其子找人“捞父”被骗328万。深圳街道办原副主任李某被抓,妻子心急“捞人”被骗750万。(见中国新闻网《半年发生3起贪官家属"捞人"被骗案》)
如果你觉得这些人是因为“官小”“钱少”才被骗,那么咱们看看“官大”“钱多”的。中国首位“世界青年创业者大奖”得主,被誉为“中国李嘉诚”的富豪袁宝璟,其妻子为“捞人”被骗千万(见京华时报《袁宝璟妻子捞人被骗案终审》)。“20亿村官”周某被调查期间,其子花钱“捞人”被骗2700万(见中国新闻网《半年发生3起贪官家属"捞人"被骗案》)。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被中纪委调查期间被骗200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授意丁某捞人,结果被骗4400万元。(见凤凰网《“捞人”骗子缘何屡屡能成功?》)
现在思考”你能不能“这个问题。论财富,你是否比这些身家亿万的人更加实力雄厚?论地位,你是否比这些省部级高官更能够翻云覆雨?亿万富翁、封疆大吏、甚至包括自己就是警察系统高官的人,每日浸淫在关系网之中,却依旧不免掉进骗子的陷阱,那么你凭什么认为天上会掉个馅饼砸在你头上?
三、找关系还是找律师
那些所谓“刑事案件尽早找律师比花钱托关系更管用”的文章,理由无非是:找关系花钱太多,等再想找律师时可能发生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家属找关系也难以及时了解案情,而律师则有法定的会见和阅卷的权利;找关系难以保护被抓之人的法定权利,而律师则可以依法控告……凡此种种,不再赘述。
这些说法看似有道理,但其实逻辑错误。如果真有关系,人早就被放了,何需支付律师费或请律师去控告?所以,关于到底是找关系还是找律师,决定因素是看你自己有没有可靠的关系。
当年,刘汉花钱不仅能解决问题,还能结识领导,他自然找“关系”。后来,情况变了,关系断了,想找关系也没有了。
四、如何防范骗子
关系万千重,老祖宗早就说透了。一部《中国通史》,其实就是关系学大集成。实在没时间,翻翻《红楼梦》、《官场现形记》也能参悟到很多精髓。所以,我在这里只写如何防骗。
防骗第一招:“看大势”。
同样是刘汉,不同时间,不同结果。当靠山都自顾不暇时,还有比靠山更大的关系吗?这就是“大势”。
实践中,很多人忽视“大势”。前段时间,某涉案百亿的某宝案当事人家属前来咨询,说是朋友推荐了我,但同时说另有一个号称有关系的人承诺在37天内把人放出来,所以其难以在我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取舍。对于这样的咨询人,我从来都会面带微笑地说:“祝你好运”。在大领导钦点、公安部督办的案件中,咨询者竟然相信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可以通过关系帮犯罪嫌疑人在37天内就能洗白脱身。自古道:“天时第一、地利第二、人和第三”。天时不予,却想通过人和去逆天改命。这显然不是天上掉下馅饼砸在了自己头上,而是你自己变成了馅饼去砸到了骗子头上。
防骗第二招:“上赶的不是买卖”。
《官场现形记》写张三上下打点,求得到某府一叙之机,不想府主三言两语即端茶送客,张三甚是气郁,正待找中人要回银子,中人讽张三,旁人踮足翘首苦等年余尚不得见府主一面,你张三却想立竿见影,你当这“关系”是花钱买菜吗?
再看新闻。南方某法院副院长酷爱麻将,凡有求于他,必得先结识该副院长的掮客,由掮客安排会面(见网易新闻《法院副院长家的麻将声警醒了谁?》)。
物以稀为贵,这是人人都懂的道理。可是一旦遇到了刑案,居然有人会相信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主动说:“我有关系。”更致命的是,这种主动提供上门服务的人,若仅仅是个骗子,无非让你破财。怕就怕,有些人不只让你破财,还会招灾。《官场现形记》说李四见张三苦于投效无门,于是主动说为其打点。后李四见某官,向某官承喏张三许以百金为报。可待张三将百金交与李四之后,李四将八成留作己用,反向官员说张三变卦,只收得二成。于是某官对张三甚是气恼,心下便有了难为张三之意。
现实中有没有李四这样的人?当然有。
防骗第三招:“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有些敬业的骗子会揣摩客户心理,不仅不提供上门服务,遇到自投罗网的人,还会拿腔作势地推脱一番。曾有某朋友介绍的一个咨询者,说自己花钱找到了一个很有关系的大律师,开宝马,用名牌,办公室里有很多官员合影,还说这个大律师非常忙,约了四五次才见到。
听到“官员合影”,我就开始怀疑此人有问题,结果调查了一下,发现果然是个骗子。真正的关系,需要用照片来让别人看吗?
对于这些伪装较深的骗子,你最好学会自己做调查。看看他到底作过什么事情,以及他做事情是否符合情理逻辑。如挂照片这类事情,你不妨问问这些官员都是谁,然后回来检索或打听一下这些官员的为人。如果某些官员在官场上是对头,那么显然真有关系的人不会把对头照片放在一起。万一被人看到,不就成了哪边都不讨好的脚踩两条船了吗?
中国的关系历来集中表现在血缘、地缘、上下级、战友同事、门生校友这五类,所以,当一个人号称自己有关系,那么你就应该想办法了解其关系的建立基础到底是什么?如果既没有发现他爸是李刚,也没有发现他参与山西会这类同乡组织,还没有上下级或战友校友这些关系,你就必须反复提醒自己,他的关系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
当然不排除类似赖昌星那种花钱买关系的人,但这些人花钱买关系的首要目的必然是为自己的产业提供保护。对于这类人,你要考察他的产业是什么,规模有多大,以及如何经营。如果一个没有自己的营利性主业,也看不到他曾经的经营业绩,却号称自己花钱维护关系,那么你觉得可能吗?
防骗第四招:“虾走虾道,蟹有蟹窝”
《水浒传》里有句话,反复出现了多次“不怕官,只怕管”。刑案找关系也是这样。现实中经常能看到一些人常年盘踞在看守所周围,不排除这些人确实与个别内部人员相熟的可能性,也不排除他们在个别程序上确实会得到些许照顾的可能性。所以,你不能说他一点关系没有。
但是,一个与法官关系好的人,一定不会常年窝在看守所门口。简单从行为经济的角度分析,就能得出这个答案。所以,当一个人在看守所门口号称自己有看守所的关系时,或许真实。但如果他在看守所门口号称自己有法院的关系,那么他八九就是骗子。或者,他说有看守所的关系,可以通过看守所的关系保人无罪,那么八九也是骗子。所谓“虾走虾道,蟹有蟹窝”,看守所的手很难伸到法院。
防骗第五招:“请律师”
前文列举了一些“关系有用”的新闻案例,这是现实,无法回避。但是,存在这些现实,不等于“律师没用”。
专业律师常年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打转,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请个懂行的专业律师,让律师帮你分析一下“关系”的真伪,能大大降低受骗几率。
另外,鸡蛋不能再放一个篮子里。先找个律师,那么即便将来被骗了,至少还有律师辩护作为兜底。而一旦钱被骗光了才找律师,那就真的没机会了。
再有,找关系是违法的。我不想咒您,但必须提醒,万一里面的人还没出来,您倒先进去了,请个律师也是给自己留条后路。
还有,人做事,都需要台阶。除了极少数跋扈之人,就算你有关系,关系帮忙时也要有合适的理由。从律师手中得到一份专业性强、逻辑自洽的法律意见,能够事半功倍。当然,还是那句话,找关系是违法的,所以律师的法律意见一定要基于专业性,而不是律师与关系的合谋。
最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欺骗是一个存在千年的老手艺,过去没有杜绝,今后也难以完全根治。我只能祝你好运。
付廷斌律师论述:花钱托关系找人办事的钱能否要回来的法律分析和说理论述(民事角度)
司法实践对于花钱托关系上学、应聘、调动工作、谋求项目、赚取差价等等,对此相关“好处费”“打点费”“活动费”能否要回,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大量判例来分析,目前司法实践更多的趋势是驳回诉讼请求(即不退还)。具体如下:
关于案由的定性
:一般诉讼中,原告方以不当得利、委托合同纠纷二种案由起诉的较为常见。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部分案件以不当得利起诉后,最后多被法院(或二审纠正或再审纠正)纠正为委托合同纠纷。目前存在三种司法观点,现将法院说理总结如下:
一、不予退还的案例: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法院观点为:原告方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浙江、江苏地区驳回较为常见)
二、部分退还的案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216号。
法院观点为: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平,损害了不特定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其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被告双方自身均存在重大过错,本院根据双方过错,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一半(或部分)费用。(安徽地区酌定返还的较为常见)
三、全部退还的案例:淮南市中院(2017)皖04民终411号
法院观点为原告委托被告安排事务,并交付被告一定的费用,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原理,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为其生效要件,凡是非法的不能代理。本案该代理行为是不合法的,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依据该合同收取的钱款应予以退还。
四、个例案件:黑龙江高院(2021)黑民再15号(一审支持、二审驳回;省高检抗诉、省高院撤销裁定指定审理,省高院说理很充分亦有支持之含义。)
高院认为:本院认为,左x为个人,非劳务、人才等中介组织,其受托所从事事项亦非依法合规的中介协调、推举介绍等合法行为,隐含着需进行“托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违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沈x与左x之间达成的“给付好处费办工作”的口头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但同时,“给付好处费办工作”一般存在着应聘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学历等工作岗位要求条件,与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款项等法律不予保护的“恶债”,有着明显的差异。如将此类纠纷置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外,既易导致收受好处费一方不当获取非法利益,也易使得收受好处费一方欺诈行为得到纵容。故综合以上因素,对“给付好处费办工作”所产生的纠纷,应依法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依据无效民事行为的裁判规则作出实体裁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沈x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本律师认为:
对于一般的托关系办事的案件,本人认为退一半、罚没一半更为妥当。如果全部支持了原告请求,势必会产生“花钱请人办事,无论办成办不成都可以起诉要回”的司法结果,这不仅会助长社会上花钱行贿破坏法律规则的风气,更会造成司法保护不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如果驳回原告请求,岂不是又造成了“拿钱不办事,钱还不用还”的社会影响,同样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如果退一半,那么中间办事的人没办事,白白赚取了一半的费用,同样纵容了他招摇撞骗的行为。所以,应当对办事的人予以打击全额退还,同时要对托人办事的人予以惩罚即没收一半。当然如果有人说,全部没收岂不是更好,如果全部没收,请问还有人愿意起诉吗,如果不起诉,司法机关就无从知晓,又如何罚没呢。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讨论一般情节,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参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打官司找“关系”有用吗
很久以来,很多人一旦涉案,一定要托“关系”找人,以为这样能增加胜算。殊不知,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找“关系”很可能害了人家。各位客官在读本文的时候,也不排除有人会笑话笔者不了解社会,迂腐,书呆子等。笔者就用事实和法律分析此中的利害关系吧。
很多当事人家属在咨询律师案件的时候很喜欢问律师一个问题:你在法院有关系吗?大家心知肚明当事人家属问的是什么意思。说白了就是要律师利用“关系”影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作为律师,当然不能利用“关系”办案啦。不少人因此就不请这样的律师。
若干年前,笔者曾经办过一个重大涉毒案件,当事人一审被当地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一开始委托了某位在深执业的老乡,等到开庭前四天,家属到深圳来了解开庭前的情况,同时想听听律师的辩护思路。没想到此君基本上没有准备,却向家属大谈特谈与省高院某某领导熟悉,还与最高院某某法官熟悉,让家属拿出数百万元人民币由辩护人去“打点”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不能改判,则几百万元如数奉还,分文不收。当家属跟笔者讲其此君的时候,笔者真实哭笑不得。诸位请想想:假如辩护人提不出任何一个令人信服的辩护意见,主审法官收了此君的钱款,就敢仅仅据此改判吗?结果可想而知了。
今年正值中央对政法系统进行教育整顿活动,不少领导干部落马。也有相当一些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而导致自己被处理,还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受到处分,甚至丢掉乌纱帽的。
对很多领导干部来说,中央的“三个规定”(即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手莫伸,否则就会被斩。说到底,请托“关系”说情、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等,无非就是想得到一个非正当的、偏向于对自己有利甚至是一边倒的司法裁判。手中握权者,如有收受贿赂,或被说情,或者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案件被过问而不记录或者汇报者,也将轻者面临警告批评,重者会被追究责任,造成冤假错案的,极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的“三个规定”,不仅领导干部要学习,普通民众也要学习。学习了才知道遇事不是首先找人找关系,而是要认真分析,请专业的律师,走正道才能坦坦荡荡光明磊落得正果;总是找关系,害人也害己。司法人员遇到领导干部及其家属、身边工作人员过问、插手、干预案件,是必须要记录,并如实汇报的。不记录也会被处分。
当然,也有以隐蔽的方式过问、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办理的,如以发文件、听取汇报、开协调会等形式。刑事案件的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时候不能角色的人该干什么都已有规定。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基本上都有细化的司法解释,面对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况,新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唯清者自清,不必自寻烦恼。请托“关系”,扰乱司法,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三个规定”可谓三把利剑,专斩不法领导不应伸出去的手。
打官司找关系,虽已根深蒂固,有其历史原因,不能怪当事人及其家属,但是,随着中央不断加大“三个规定”的执行力度,惩治腐败,打击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不法行为,相信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将会在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心中植根,笔者也相信你的“关系”不想也不敢再干预案件的办理了。
有事找专业,依法处理,这才是王道。
案件被插手、干预了,自然就谈不上公平公正了,冤案错案就容易形成。纠正冤案错案的成本很大,但造成冤案错案者终究也得付出代价。
唯有如此,法治建设才能稳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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