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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成功用请律师吗

请律师 作者:东风谷诗兰 2022-07-06 08:52:37

检察院抗诉后有哪些程序

今天文章,来到了抗诉程序介绍篇的最后一部分内容,抗诉后程序。抗诉真言专栏对于抗诉流程的介绍性文章,已基本接近尾声。

检察院对案件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院还做哪些工作?检察院在再审中发挥什么作用?再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是否还有救济路径?这些问题,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在再审中能否得到最终保护。了解和运用好抗诉后程序,对于促进案件改判,有大意义。这些问题,在文章中都有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4年。2015年6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总成绩第一名,获“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在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1000余件,承办案件获评“首届全国十佳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法院系统任职交流,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熟悉法院审判思路和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思路。

曾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政法委兼职教师,多次受国家检察官学院、人民大学邀请授课,开发课程两次获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一、为什么没有收到抗诉书?

很多经历过抗诉程序的当事人,有一件事情通常感觉比较意外。在检察院案件审结后,自己收到了检察院的信件,激动人心的打开,却只见到一份《通知书》,通知的内容是告知案件已经向法院抗诉。当事人最想看到的《抗诉书》却没有踪影,检察院以何理由提出抗诉,当事人第一时间并不能知晓。

这个意外当然不是检察官的疏忽,而是抗诉程序里的明确规定。《监督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当事人只能收到一份告知已经决定抗诉的通知书,通知书里的信息,包括什么时间提出抗诉,及向哪级法院提出了抗诉。第二,抗诉书连同抗诉书副本,检察院都只发送给法院。

最终,监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可收到的抗诉书,是由

接受抗诉的法院

发送给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再审裁定,在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

因法院接收抗诉案件材料、进行立案登记、分案和组庭等诸多前置程序,检察院抗诉到当事人收到抗诉书,通常有一个月甚至数月的时间迟滞。当事人渴望充分围绕抗诉书准备即将到来的庭审,期待早日知晓抗诉书内容愿望,只能通过两个路径实现:

一是跟进法院进展,争取早日从法院处取得抗诉书;二是口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抗诉主要理由。

TIPS1

:仅给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原因在于,检察院认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本质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对当事人权益救济是“副产品”。检察院抗诉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仅需将抗诉书送达法院,达到启动再审的效果,并不需告知当事人抗诉的理由。

TIPS2

:当事人对检察院抗诉理由有异议的,例如认为抗诉理由没有针对申请监督事由提出,认为抗诉理由遗漏了法院主要问题等,均没有途径提出异议。当事人还可自行提交再审申请书,对抗诉中不涉及的理由和观点,可以在再审申请及再审庭审中提出。

TIPS3

:有一类监督文书,申请监督人可能

无法获得相关内容——

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以及审判程序违法类的《检察建议》

。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及审判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均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针对上述两类检察建议,仅有审查回复检察院的义务,并无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实践中,通常在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且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方能了解检察建议的内容。当然,如当事人主动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通常也会口头告知。

笔者虽认为上述规定及实践有不尽合理之处,但实践中尚无突破之可能。

因利益关切,申请监督人对监督结果的知情权应予保障,亦有利于推动申请监督人和被监督人共同对监督结果及法院纠正行为的监督。

二、抗诉对执行的影响

整个抗诉案件受理、审查、结案的过程,均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只有在抗诉后,法院下发再审裁定,方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实践中,存在取得抗诉通知后,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并阻挡执行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因提起抗诉后会立即启动再审程序,执行法院担心执行回转,会暂缓执行原判决,为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时间窗口。

三、抗诉到正式开庭要等多久?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后30日内裁定再审;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复。但实践中,存在未能严格准守上述时限的情况,时限往往因各再审法院审判监督庭忙闲程度而定,有在三个月以上收到裁定或三个月以上完成组庭的可能。

四、检察官出庭做什么?

抗诉案件,检察官均应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人员遵循级别对等原则,即同级法院再审的,抗诉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交下级法院再审的,下级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主要完成下述三项工作:

第一,宣读抗诉书。

检察官主要宣读抗诉书本院认为部分,目的在于启动程序,也通常引导当事人围绕抗诉理由部分进行陈述和抗辩。

第二,开示调查证据。

检察院向案外人或当事人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或调取的新证据,由检察官当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实践中,有法庭未组织检察官出示证据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在抗诉书中了解到检察院有调查取证信息的,应要求检察官出示和说明,并要求法庭组织质证。避免未经质证,但法院采信或对心证构成影响的可能。

第三,监督庭审活动。

检察官在宣读完抗诉书、开示证据后,基本将“话筒”完全交给当事人,但检察官通常不能离开法庭,应当听完整个庭审,并对庭审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认为庭审活动程序违法的,可以在庭后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对于可能上审委会的案件,检察官也需要认真听取两造的意见,以利于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过程中,更加客观的发表检察院意见。

五、围绕什么进行审理?

抗诉案件是否仅围绕抗诉理由和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还是抗诉理由及当事人申请再审范围均审理,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现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亦未太予明确,导致理论及实践一直未形成一致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单纯从文义解释,法院似乎并未明确抗诉案件仅围绕抗诉理由进行。但从目的解释来看,该规定似在区分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抗诉两种情形下围绕不同事由进行审理之意,似可得出抗诉案件仅围绕抗诉理由进行的结论。

但该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强调,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此规定并未单独就抗诉情形作出规定,似统一规定再审案件审查范围。但从该解释的上下文看,并无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意图。因此,从上述两司法解释尚无法得出再审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仅围绕抗诉理由进行审理的明确意见。

TIPS

:实践中,

大多数法院的审理持开放态度,对再审案件全面审理。

既就抗诉理由进行审理,也允许当事人提交新的再审申请书,围绕当事人再审申请事由进行审理。

因此,申请人对于抗诉后再审申请的准备还是非常重要的,既要强化抗诉意见的正确性,又要对抗诉意见之外的再审理由积极争取。被申请人则不能仅仅准备抗诉的答辩,还要对申请人可能提出的其他理由进行抗辩。

六、检察院如何跟进监督?

开庭之后,检察院基本不再干预再审合议庭的审理,审判权完全交由法院行使。

只有一种情况下,检察院可再行发表对抗诉的支持意见,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审委会讨论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同级检察长可列席,并发表意见。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裁判结果,或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启动

跟进监督程序。跟进监督是指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再行监督的程序。

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二)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TIPS1

:跟进监督程序系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程序,而非依申请提起的程序。即该程序由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检察院自行发起,当事人不能发起。

TIPS2

:监督申请人可以提交《跟进监督申请书》督促检察院依职权提起跟进监督程序,但上述文书与通常的情况反映的效力相似,不具有启动程序的意义。且对该申请,检察院没有回复或答复义务。

TIPS3

:并非维持原判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依然符合抗诉条件的均提起跟进监督程序,实践中真正提起的跟进监督的案件数量不多。检察院对跟进监督通常非常审慎,尽量控制跟进监督的案件数量。

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第一,再审判决是否依然存在“硬伤”,如仅是认识分歧,或有新证据、新理由支撑再审判决的,一般不跟进。第二,再审判决主要系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即使有一定的倾向性或行使裁量权过度,也尽量不跟进。第三,上级院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的可能性。第四,案件是否已经执行或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可以确定的是,检察院抗诉后的再审判决,经过了全部监督程序,系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基本再无其他救济途径的生效裁判。

如您对话题感兴趣或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与王真律师交流。(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王真个人微信)

原发表于2018-03-29

民事案件上诉,不需要请律师4个提醒及律师的重要作用

二审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作为救济程序,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有上诉权

,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即可上诉,请求上级法院进行二审。

为什么要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总体而言,二审改判的机率不大。但每个个案都有其特殊之处,当事人应客观评价自己案件的结果。

二审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二审作为救济程序

并非没有意义

1、一审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方面明显错误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应积极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一审后发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可通过二审改变原审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于有望达成调解的案件,二审程序其实是为双方当事人又提供了一个谈判的平台;

4、需要资金周转时间以缓解执行压力的案件,通过二审程序争取两到三个月的时间。

02上诉中的重要期限

对一审判决不服,需要在上诉期内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注意:要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从法院领取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当事人要在

七天内缴费

,否则视为撤回上诉。

上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

应将银行回单等缴费凭证保管好

,以便胜诉时向对方主张赔偿。如果是通过扫描缴费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费的,要记得获取缴费凭证,如:保存下载电子票据,或填写缴费凭证的寄回地址并注意查收。

03上诉所要准备的材料

首先,要准备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N份副本,即上诉状份数为N+1份。

上诉状的内容很重要,

上诉请求有哪几

项,应该如

何表述,应当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根据一审判决书起草上诉状。上诉状的目的是让二审改变一审的判决,所以重点是一审判决错在哪了,写能让二审法官改判的一审的错误。

04关于二审中的证据提交

二审应根据具体情况考量是否提交补充证据。

有些证据即使不是直接证据,但可以从侧面说明一些问题,或者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或者间接证据彼此印证。但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根据逾期提交的后果和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综合考虑。

对于一审时已经产生的证据,当事人没在一审时提供、要在二审时提供的,会

有如下几种后果

1.法院不予采纳;

2.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确有关联,虽逾期提交,法院也有可能采纳;

3.如果当事人明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举证的,不管是否予以采信,法官都可能会以当事人干扰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其处以训诫、罚款等处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申请检察院抗诉 不支持后 还有其他什么救济途径

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都有权实施监督,纠正错案。对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请求、申请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形式来纠正错误的裁判。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同时扮演诉讼对抗双方中一方的角色,因此其行使抗诉权的情形比民事诉讼中要复杂一些。

一、刑事诉讼中的抗诉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抗诉,在性质上,有些情形是属于作为诉讼一方、作为起诉者的上诉,同时也是作为法律监督者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些情形是纯粹作为法律监督者代表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的上诉;有些情形是纯粹行使法律监督权。

(一)对一审未生效刑事裁判:抗诉与请求抗诉

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性质上是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对一审结果的“上诉”,是为了达到公诉目的,也有根据一审被害人的请求对一审提出的“上诉”,基本的抗诉目标,是对刑事被告人不利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

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

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则在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被告人仍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仍有权提出抗诉,且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抗诉期限同原审程序中的抗诉期限。

(二)对已生效裁判:抗诉、提请抗诉与刑事申诉

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抗诉权,一般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其中包括

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二种情形。

对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大多数情况下是刑事被告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提出申诉的结果,抗诉目标基本上是有利于刑事被告人的。当然刑事申诉的法定主体包括所有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

同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

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符合什么条件的生效裁判可以抗诉?

《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二)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三)量刑明显不当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六)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所作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抗诉;如果

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实践中,对生效刑事裁判

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往往是通过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来启动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引起检察院的复查程序,由此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再由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提请抗诉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中的抗诉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仅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书提出抗诉,而不能在一审裁判未生效的的情况下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同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事实上包括了

民事裁判中最重要的违法审判情况,如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有错误。

因此,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检察院对生效的错误裁判提出抗诉,一般而言并不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13种:(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需要具备一些程序性前提。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审慎、有效行使申诉权

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律监督程序,因此,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当然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请求抗诉,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因素,当事人行使申诉权,一定不能凭借一知半解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贸然行事。

有一些申诉活动,需要在此前的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就提前做好准备,否则可能导致丧失申请抗诉的权利。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审判行为或执行活动及时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提起诉讼,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就会失去在审判机关依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而且依据“法院自我纠错优先”和“穷尽法院救济程序”原则,当事人也会失去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申诉,还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证据、事实、实体法律及案件程序有深入研究,把握申诉关键点。否则,如果仅仅凭借当事人的直观感觉、自我认知去提出申诉,很容易导致申诉被驳回。一旦逐级申诉被驳回,根据“有限救济”的原则,当事人就永远失去了有效申诉、纠正错案的机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对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的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事实上意味着,一旦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没有被接受,则已经很难再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因此,申诉从刚开始就必须是严谨的、精当的,否则即是自封前途。至于有的当事人不管逐级申诉程序的规定,多头申诉,低质量申诉,更加可能很快“收获”二级检察机关的驳回,丧失通过申诉纠正错案的机会。

申诉案件的成功与否,几乎完全依赖于书面审查。只有在对证据、事实、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通盘研究、确定关键申诉点的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申诉材料,才有可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启动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从而获得宝贵的纠正错案机会。

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代理申诉时可以开展的工作范围,强调尊重申诉律师的意见,依法保障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立案、审查程序,并告知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审查结果;案件疑难、复杂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举行公开听证。

司法机关出台上述文件的目的,就是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申诉,提高申诉案件办理的专业性、质量和效率,帮助当事人抓住宝贵的申诉机会。这一规定拓宽和丰富了申诉权利,实际上有利于当事人通过有效申诉纠正错误裁判。

20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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