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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请外地律师可以吗

请律师 作者:溥玉 2022-06-20 00:19:00

在工地干活受伤,该找谁赔偿

如今,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人越来越多,干活受伤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不,最近小律遇到当事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时发生“工伤事故”,小手指断掉一节,没有签合同,私人老板也跑了,该找谁赔偿?

大家都知道,建筑工地上的劳务工人,

通常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往往找不到赔偿的主体或者不知道找谁。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与谁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什么?

如果“工人”受雇于“包工头”(即给私人老板打工),因包工头在法律上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工人”与“包工头”在法律上一般成立劳务关系

。因此,工人在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

应当由该“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工人”须注意保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

另外,受伤工人除了找自己的“私人老板”主张赔偿,还可以找违法发包或分包的建筑单位。

因此,在工地上打工受伤时,要注意收集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劳务用工违法发包或分包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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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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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处理流程!

【前言】

工地上的农民工受伤事件频繁发生,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缺乏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工伤,甚至诉讼主体(被告)也无法查清,面临种种困难。本篇文章为农民工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工地受伤处理流程

1.发生事故受伤,立马拨打120

若当发生事故,工人受伤应当立即拨打120,若是严重受伤的,让工友帮忙拨打120救护车并且同时拨打110报警处理。

2.受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保存证据

在受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会形成许多证据,例如医院出具的急救记录、入院记录、医疗收据等,若报警处理的,还会有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勘验记录等各种材料,均可以有效证明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3.接受医院治疗,身体稳定做鉴定

受伤了,先接受医院治疗,若是受伤不重的,可以马上去做伤残等级、工伤等鉴定,并将这些鉴定报告保存好,若受伤重的等身体情况稳定下来再去做鉴定,并且治疗过程中的所有关于医疗费用的支出单据和鉴定费用单据都要保存好,以用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4.查清用工主体,以便确定赔偿主体

查清用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包方、包工头,以便确定赔偿主体。一般可以通过包工头、工地宣传栏、企业官网、住建部门政府官网、施工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名称,确定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企业主体信息。以便后期进行公力救济维权。

5.若单位买了保险,可以走工伤赔偿

若单位已按照项目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可以走工伤赔偿。依据劳社部发[2004]18号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调查查明,施工企业已经为农民工参保,则受伤的农民工可以走工伤认定流程,根据工伤等级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不走工伤,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工伤赔偿要求证据材料较多,同时未参保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也不配合工伤认定,但人身损害相较于工伤流程相对容易,只要参照本文第二点建议,收集证明在工地受伤证据材料,结合住院病历等材料,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基本就可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金少于工伤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仅存在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如果想尽快拿到赔偿金,不想走漫长的工伤流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通过人身损害(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获取相应赔偿金。

7.若是单位不进行赔偿,应当着手准备公力救济

走工伤赔偿的话,若单位买了工伤保险,只需赔偿医疗期工资等赔偿项目,若单位无买保险,除了医疗期工资等由单位赔偿的项目,单位还得赔偿原本由工伤保险应当赔付的项目。

由于前期资料、证据准备充分并且查清用工主体信息,即可进行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谁来承担赔偿?

1.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

如果只是临时雇佣的工作,例如只有一周的工作时间,那么此种情况属于临时雇佣。临时雇佣的工人受到伤害的,依法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参考工人本身的过错,如果原本可以避免,但职工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那么单位的赔偿会相应很少,甚至于没有赔偿。

2.由单位全部分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支付滞纳金。

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赔偿,包括原本由工伤基金承担的部分。

3.由单位和工伤基金分担

有的单位虽然没有跟职工签订合同,但是却已经把社保给交了,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为是工伤,此时,职工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此时单位和工伤基金都将成为赔偿的义务主体。

综上来说,工地上的伤害赔偿情形很多,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法判断的,可以让工伤律师介入协助判断。

结语:

若是受伤之后,证据、资料等并未收集那么充分,应当先咨询律师,把详细情况说出来由律师分析案情等,若是有一定的把握的话,就可以聘请律师委托办理案件,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法律统一热线:400-1555-997。

工地受伤如何走法律程序索赔

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建筑行业,具备用工主体的建筑企业往往存在出借资质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又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这也是实践中许多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群体所处的现状,穿着建筑企业的工衣,干着建筑工作,却可能没有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社保保障,一旦发生伤亡,如何索赔成了大难题。

一、劳动者有权选择主张雇主赔偿责任或者工伤保险责任

笔者参与过多起劳动者在工地干活受伤事件的处理,包括代表建筑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谈判,代表劳动者到工地与建筑企业项目部进行索赔谈判,代表劳动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等方式。多数劳动者属于上述跟随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到工地干活,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等社会保险,没有意外保险,发生事故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多数能够垫付医疗费用,但是对于其他赔偿的索赔,对于劳动者来说则成为难题。聘请律师维权,到建筑企业或其上级单位信访维权,成为主要方式。

从法律对劳动者受伤的保护上来看,劳动者主要可以从人身损害赔偿和主张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两方面进行维权。上述两种救济路径在归责原则、伤残鉴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作出相应的裁判。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并由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权选择向建筑企业主张工伤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上述规定明确了之前的用工主体责任的概念,建筑企业只需承担本次伤亡的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劳动法上的责任,诸如缴纳社保等。

三、走工伤保险责任的救济路径的程序

劳动者主张享受工伤待遇,需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劳动者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者又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往往不受理认定工伤的申请。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而最终的结果往往又是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此看来,走工伤认定程序,耗时费力,维权时间成本较高,劳动者往往不愿意经受这样的程序。人身损害赔偿则相对程序简便,无需事先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

四、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诉的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往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项目的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后续护理依赖等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享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有陕西、广东等省份开始施行全部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在没有施行的省份,仍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争取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搜集证据,预估赔偿数额,向法院起诉,申请伤残鉴定,拿到裁判文书,申请执行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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