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请侵占罪辩护律师
员工将公司收款码换成自己的,广州刑事律师吴国雄:涉嫌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张三就职于A公司期间,张三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部前台员工负责收款的便利,把公司名的收款二维码替换成个人收款二维码,将公司应收客户的“经纪费”、“代办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9万元占为已有。
主要问题:
张三的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社会危害性评估:
张三的行为,其本身的职务是A公司的财务人员,如果确实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那么其行为则可能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
2、量刑:
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量刑如下表:
3、律师评析:
首先,从目前有限的材料描述来看,本案中,张三如果不是主动投案的,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不可以被认定为为存在自首情节,仅仅可以认定为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张三如果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A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A公司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
第三,还要看张三是否存在认罪认罚的悔罪态度或者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轻减轻或者加重等因素。
综述,结合本案现阶段了解的情况,且该假设经过分析判断成立的话,如果存在自首情节,且取得谅解等因素,可能会判处很轻刑罚,有可能做相对不起诉。如果不存在自首,张三刑期有可能在10个月至1年,有较大机会获得缓刑。
吴国雄律师,坐标广州,承接全国案件。
执业理念:事在人为,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让有情有理之人获得阳光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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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泓法刑辩战队说法: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原创洪树涌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刑事领域中比较常见的犯罪,也是财产类犯罪中非常容易混淆的罪名。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方式或平和方式从被害人处不法取得其所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法取得自己暂时占有而为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他人遗忘物以及埋藏物)。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谈谈如何认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案情简介:
一男子在某某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男子已睡着,并有一部iPhone6plus掉在地上。男子遂起歹意,趁人不注意将手机捡起来,离开网吧回家。失主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男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该男子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理分析:
盗窃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使用采取秘密窃取方式或平和方式将财物从他人占有变为本人或第三人占有,侵占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将合法持有财物的状态转化为不法所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财物。
本案中,失主在电脑桌上睡着,手机不慎掉落在地,其并未离开现场,手机仍在其可控范围内,并没有丧失对手机的占有与控制。
男子不是偶然捡拾,而是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并趁机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因为“遗忘物”、“埋藏物”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为违法性提供依据,而是为了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果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侵占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成立侵占罪。
例如:A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电脑落在了车上,下一名乘客B发现该电脑后将其拿走的,对A来说,该电脑属于遗忘物,但落在出租车内,自动转为出租车司机占有,因此B成立盗窃罪。
A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电脑落在车内,晚上出租车司机下班清理车内时发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此时出租车司机已经占有A的电脑,因此,司机成立侵占罪。
在司法实践中,划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关乎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等重要问题,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为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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