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束后可以请律师吃饭吗
律师办案,这些注意事项你了解吗
刚进律所工作(实习)的小伙伴,不清楚律师工作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而律师又是一个格外需要谨防“祸从天降”的行业。
日常工作中,多数人可能会面临:
遇到问题—犯错误—被指正—纠改
,如此往复的循环过程,甚至还有的是同类问题反复遭遇,但是
律师可以说没有试错机会,抑或是试错成本昂贵到自己根本承受不起
今天笔者把自身规避掉的、学习到的、被批评过的以及改正过的,总结分享出来,和朋友们抱团取暖,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尽量不要“试错”。
实习律师不可以律师名义从事相关办案活动,所以各地区通常会认为实习律师不可以独立接待当事人,尤其是将接待咨询记入案卷《接待笔录》中。
但是实习律师可以与指导律师共同接待,实习律师负责记录、辅助。所以在实习日志(周记)和其他实习考核材料中,尽量不要体现自己独立处理案件的活动记录,以免影响考核。
拍胸脯、打包票,明确违反执业规定,大家都知道。可现实中,当事人总是会有这样的期待,询问律师:“我这个案子能赢吗?”
遇到当事人这么问,可告知在“
理论上,根据你现有的证据材料,胜诉的概率还是挺高的……但是律师执业纪律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打包票或承诺案件绝对胜诉,律师提供的是法律专业服务,从法律和事实角度代表您据理力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的判决还是由法院来裁决,律师没有裁判权……
”(具体自行调整)
最不济,无非是当事人不委托,但我们却将风险抵御在大门之外。“诸葛一生唯谨慎”,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
我们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实体上的法律帮助,甚至一定程度上的免费咨询。当事人都懂程序了,再咨询一下实体层面的,哪怕付个几百块的咨询费,还要律师干嘛?笔者相信不少律师朋友都见过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独立出庭,还说得头头是道的吧?
实际上笔者的观点不是要敝帚自珍,也不是要树立对立,而是没有必要。除了上面说的,将程序上的事项过多地向当事人阐述,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委托成功率。还有就是,也可能会让律师“自食其果”。
实践中,我们突破不了的壁垒再多不过了。试想不同的法院,立案时的操作都不一样。如果实际效果与律师说得不一样,当事人又不满意案件效果,抓住一点都能让律师头疼一阵子。
律师按照法律和法院规定尽职办案就好了,程序非我们所能掌控。
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叙述案情,不要面露不耐烦或者漠不关心。
如遇当事人车轱辘话来回说,一定要引导其沿着正确思路叙述,可以反问“你有什么证据?”,然后阅读其提供的必要材料。如果过程中律师有电话进来,不要犹豫,果断接听,哪怕是快递,战术性打断车轱辘话。
不要让当事人的陈述占用自己大量的时间。更为重要的是,不要被当事人的情绪影响,可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但是不要过分带入当事人的角色。
之前听说,有些律师和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一起哭了起来的故事,真假不论,案件结果亦不论,两个人成为“好朋友”是极有可能的。但是一般当事人发现律师比他还义愤填膺,那委托人怕是会产生怀疑律师专业度的想法吧?
1.民间借贷。
这类案件,借贷过程细节一定要仔细询问,并明确记入接待笔录,请当事人签字按手印。主要是因为诉讼诚信,又因为借贷案件易引发虚假诉讼。询问指引可以参见下图:
2.婚姻家事案件。
这类案件,由于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情绪化,会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做好接待笔录,不但能够更好地了解案情,对当事人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执业风险的防范。
一般笔者接待离婚案件女性当事人,笔者都会邀请本所女性律师同事一起参与接待,并且笔者会请求女同事让其主要进行接待询问。在座次上,笔者都会有意将女同事的座位安排在女性当事人手侧,不是正对面坐,笔者负责记录或者补充。
这么做只是希望当事人能够对律师建立信任。
试想,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哪会走到舍家弃子、诉讼离婚的境地?
下图问题是通常笔者会问到的,我们单独制作了离婚纠纷接待笔录模板,每次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调整:
个人意见是详细好。
能打印,别手写,并且需要本人(单位)签字、按手印(盖章)。多页的,每一页都要签字(盖章)。
接待笔录是案卷装订必要材料,而每年有多少律师因为接待笔录给自己造成麻烦,说实话,没办法统计,但是每天都在发生。
笔者的接待笔录里都放上这么一段句话(当然要按照笔录去做):“接待人:律师已看过你的材料,根据你提供的现有材料和主张,律师将对你的案件进行分析,现在将原件退还给你,请你保存好。被接待人:好的,材料原件我均已收回。”
1.立案准备。
委托人确定委托代理之后,作为原告的话,就要准备案件立案材料。这个阶段,要多写、多学。了解案卷装卷要求,前期就准备好哪些委托手续,立案的时候也要用到。
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律所函、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是必需材料。
切记,最好在这个时候就开票。如果是普票,复印一份,将发票原件交给当事人的话,请委托人签字签收。
2.整理好立案所需的诉讼文书、证据、委托手续等材料。
其中,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至少准备3份,具体根据当事人数量准备份数,一般是立案庭一份,对方一份,笔者方一份。有的时候,案件因前期立案已委托代理律师,但是本所内会有律师之间调剂合作或者与自己其他案件“撞庭”,需要更换委托。如果更换,注意让当事人出具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申请书。
3.确定立案和诉讼费交纳方式。
确需出差去外地立案,最好先提前联系法院问清楚诉讼费交纳方式,是扫码、刷K或者是只能交现金,确定后和当事人联系好届时安排支付。
还有,一定要询问如果是实习律师单独去立案,能否受理?需要携带律师的证件原件还是复印件(
你都实习了,你不跑腿谁跑腿
)?此外,疫情问题成为立案的一个槽点,问清楚有无核酸要求,以免耽误立案。如果可以是网上立案,很多问题无需考虑。
4.确定管辖。
实际上这是在前面拿到案件分析准备之后就要确定的事项,常见为协议管辖、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受诉标的额上限等注意事项。
集中管辖常见为知产案件、涉外(含H./K、MO、TW);有的地方中院会规定下属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审理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甚至是在派出法庭。笔者办过一个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保证人之一是H./K户籍,为了确定管辖,笔者那个月多充了30块钱话费。
1.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1-2周就可以联系法院是否分案。
实在是因为有时候当事人会着急催问“喂,XX律师,我的案件怎么还没开庭?”与当事人这边,可以向其解释法院的程序,自己这边主要是安排工作计划,千万不要“撞庭”。
2.立案后多联系法官(助理/书记员)。
收到开庭传票信息后,一是及时通知当事人,二是对在办案件排期。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如果“撞庭”要抓紧协调解决。
特别注意:
有的法院还会直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如果出现当事人已经得知开庭时间而律师还不知道/没有及时告知的情况,此种情况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对律师产生一定程度的不满,也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的精神不符。
补充一点,
如果外地开庭,最好在开庭前再次联系法官确认能否如期开庭。
因为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当事人送达问题进而导致被传票“放鸽子”,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如果己方当事人一起出庭的,除了加深矛盾情绪,律师还要负责和当事人解释,徒增麻烦。
3.切勿保存证据原件!
但是开庭又要用原件怎么办?“律师最好不要留存当事人证据原件”笔者相信大家听过不止百遍了。开庭需要证据原件的,一定要在开庭前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当天提交,或者从当事人处领取。
谨慎一点的做法是做个书面交接单,
通过交接单固定下代理人接收了委托人哪些证据原件。
这有两个好处,一是责任明晰,二是委托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导致举证不利后果的,代理人即使遭遇投诉,也有凭证说明。如果有交接单,一般规范不要求装入案卷,建议自己用资料册保存。
当然如果证据材料比较少的,也可以由委托人直接在装卷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领回原件,具体操作方法随机应变。附:证据交接单参考模板。
庭审结束后,及时将原件归还给当事人。
如果有交接单的,一定要求对方签字确认,收回交接单原件。如果遗失,就另写一份,并且声明当事人手中的那份作废。
有的当事人因为时间关系,委托别人来取走原件的,最好注明一下代领人的身份证件信息并于委托人确定一下(聊天记录轻易不要删)。
4.记录庭审笔录的重要性。
有的法院不允许拍摄庭审笔录,就算是允许拍,也是在开庭结束之后才能拍到,所以开庭期间速记庭审笔录,除了装卷要求和庭后签字时进行比对之外,也是要就对方提出的观点和争议焦点,在庭审辩论环节“庭审制胜”。同时也方便自己庭后复盘案件。
庭审记录要点:争议焦点、对方主张/抗辩关键点、预料之外的新内容等。
5.携带准备好的电子版诉讼资料。
目前很多地方法院还未实行语音录入系统,因此开庭时最好带上诉讼文书、证据目录等电子版,书记员在庭审记录过程中都需要电子版,
给书记员减负,与人方便,自己好过,也会对以后的沟通交流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
尤其是证据目录内容多的案件和庭审当庭调查资料的案件,比如向法庭演示某些电子数据的获取步骤以及下载的数据资料,法院一般会要求刻制光盘或U盘提交。这个时候,现成的U盘就香了。小伙伴自行批发啊,包里随时放几个,香上加香。笔者血泪亲历没有收回的U盘10个+。
6.立案后的变更。
如果有当事人在立案之后途中出一些“幺蛾子”:“唉,xx律师,有个事情我没说清楚,当时我借钱给xx的时候和对方是约定了利息的,有人证在场的…”
此时,抓紧办理如下事项:
向法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证人出庭、提交新证据等情况,另外,切记一定要就变更事项再做一遍笔录。
起草好法律文书邮寄给办案法官之后,最好在开庭前电话联系法官确认是否收到相关材料,涉及诉讼费补交的,及时通知当事人补交。
7.有机会就发言,多锻炼。
有的法官不允许实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论意见,不能进行举证质证;有的法官可能觉得实习律师确实需要锻炼,允许发言。前提是老师要给你兜底。
笔者有时候就在想这个问题,每次上庭都当“人肉记录仪”,一年下来的话,搞不好自己独立出庭的时候讲话还紧张磕巴?
但是要特别注意,实习管理规定是不可以的!如果面试考核的时候被考官问到,要坚决地说“规定是不行的”。也可以委婉补充一些意见,“在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指导老师指导之下,可以适当的让实习律师宣读一些书面材料,也有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反正能不说就不说,想吐槽的,你牛批!
8.慎用“代理人不清楚,庭后核实”。
开庭前,与当事人做好沟通,保证能及时回答法官提问,对答如流的庭审效果实际上可以加强法官心证。如确实遇到关键问题不清楚,要谨慎回答,不回答比乱回答好很多。实在不行,也可以申请当庭向当事人打电话进行核实(有把握的情况下,一般不建议这么操作,被当事人拆台的律师还少么?)最好是在庭后调解阶段,与当事人有个沟通。
庭审结束后,主要以提交书面代理词、庭后核实问题答复、通报委托人办理进展、调解等事项。庭审后及时根据庭审情况写代理词,并提交法院。
此阶段更重要的是自我总结。
很多时候,笔者在总结的时候,会心跳加速、面红耳赤,总结复盘的意义和价值对于(实习)律师来说,痛并快乐着!个中滋味,自我体味。
1.庭后核实问题。
如果是当事人问,“XX律师,这怎么回答有利呢?”切记,这是坑!不要帮当事人回答逃避法庭调查,更不能教当事人虚假陈述,这个就不细说了,懂的都懂。
2.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
记录庭审笔录的好处知道了吧,而且装卷也需要代理词。唯有多练,无速成之法。小贴士:请指导老师改,主动问老师要修订格式的改正版,对比自己的版本,“体无完肤、面红耳赤“再+1。
3.及时将案件办理进度和裁判结果告知当事人。
一般/特别授权都会代收法律文书,法院也通常直接寄给代理律师。收到裁判文书后,裁判文书原件最好给当事人,复印件也可以装卷,请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收一下即可。
4.沟通、聊天记录轻易不要清理删除。
案件办完不算“尘归尘、土归土”,委托人反手一个投诉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如果与当事人加了V.X的话,之前办理过程和当事人沟通记录、通知事项,最好保存足够长的时间。
5.借助力量。
实习期间,因为很多问题都是首次遇到,在穷尽自己的知识、搜索等能力后,要善于运用“律师交流群”、“实习律师培训群”等交流工具,集大家的智慧,看是否有帮助。当然,请教本所指导老师和其他律师仍然是自己的首选。这里要推荐“可爱法律交流群”,爬楼是痛苦,不爬不放心。
写在最后:
成功不可以复制,但是失败可以避免。
我们从学生努力渡过法考,艰苦实习取得执业律师资格,
这期间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身体成本、甚至是家庭幸福指数成本,都已付出良多,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实在是因为我们根本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
至此正式执业以后,再也没有试错的机会和理由。
细节决定成败
”发挥着亘古不变的真理作用。每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也都是从实习律师一步步成长起来的,因此作为法律行业的新人,律师应该不断地积累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更重要的是要有坚持下去的勇气和毅力
。诸君与笔者共同加油。
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可以说,上述两句,是笔者执业以来接受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作为一名靠办案子吃饭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上面两句话是格外刺耳的。
这不是明摆着要来砸我们的饭碗吗?
反过来站在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笔者在此也大胆猜想,若是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句话,想必也会比较迷茫吧?
?可连警察都说没有必要。
?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话还能信吗?
请是不请,反正且得纠结一阵儿呢。
在此,笔者仅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
要说客不客观,恐怕在谁看来,一名律师说有必要请律师,令人信服度都会打些折扣罢。不过本人虽恐有立场倾向,但也并非信口雌黄。
至于本文言之有理与否,还请各位读者看过再做评论。
在笔者看来,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
要说“小动作”为何?参考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规定即可知晓,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赘述了。翻翻这些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不就是这些“小动作”搞的鬼吗?
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
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办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来看,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
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
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侦查机关均将立案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也就意味着
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当真抱着如上想法,其也不过是普通办案人员中的一位,至于案件能否被批捕,又会否被送到检察院,这些均不是说出此言的办案人员能够一人决定、掌控的。而
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检察院,甚至被诉到法院后,这时当事人家属再为没有及早请律师介入而后悔时,早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站在辩方的角度,笔者认为,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
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始终做的是无罪辩解,侦查人员却在外面积极鼓励家属帮其退赃
,由于此案在一审未请律师,且当事人与家属均未收到过对方的来信,所以家属想着,既然侦查人员说了退赃好,家里也能拿得出那些钱,早退不如晚退,还不如早早退了算了。后来一审结果出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找到我们为他代理。尽管我们二审打下来最终以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告终,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但其还是对家属当初一意孤行退赃的行为表示埋怨。“
本来没有的事儿,他们一退赃,不就反而证明我有事儿了嘛
”。虽然说这种说法是否于理有据尚值得商榷,但要说退赃行为能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一点儿都没影响吗?笔者认为也不尽然罢。
我们还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家属接受了警察的建议,以为是小案子,所以没请律师,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急的直跳脚,后面等我们介入,将案情给家属讲了之后,家属才恍然大悟,这种要判10年以上徒刑的指控事实哪里是小案子嘛。
“是不是要判死刑的才是他们眼里的大案?!”
这是家属后来给我们说的原话,到现在笔者都记忆犹新。
上述两例真实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律师所扮演的沟通桥梁是有多么重要。
二、帮助当事人识破“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的伎俩
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诱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你认罪,我们就在起诉意见书中帮你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嘛”、“你把这笔交代了,那笔我就不给你算了嘛”、“你说了,我们马上就给你办取保,你看隔壁那个小王不就是的嘛”……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三、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太过繁杂,考虑到笔墨有限,笔者暂略捡一二为例。在笔者看来,在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核实自己所言与笔录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属于注意事项中的重头戏。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在侦查阶段
,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始终称自己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并肯定的对我们表示,自己对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说的。
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一看笔录,上面赫然记载着“我知道是毒品”几个大字,后面还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亲笔签名及捺印。为核实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查看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才知道,原本的对话是这样的:
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侦查人员又问“你现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现在知道了”
试想,本案若没有律师介入,单凭当事人一句“我没有说过知道”这样略显苍白的解释,法官再不核实的话,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后果。因此在笔者看来,有一名律师时刻提醒你注意审查笔录内容,并在能够及时核实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点实在重要。
,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当然,笔者上述所言仅是律师能够所起众多作用的几个小点,
言之未尽之处,还烦请各位同行朋友完善、补充
话已至此,还是希望那些当事人家属在听到文首那两句话时多留个心眼。至于请不请律师,还请您慎用手中那份不可逆转的选择权。
来源:刑事法律圈
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我们经常在香港电影中见到这样一个场景:一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被警察抓获后,在接受盘问的时候,总是会说“不好意思阿sir,无可奉告,我要等我律师。”我们觉得好威风,刚一到案就可以请律师介入。那么我国的公民可以享受这样的权利吗?
其实是可以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往往对于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对于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而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独立的诉讼权利,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除聘请辩护人外,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还规定了,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据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但应当指出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曾经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包括在刑事案件未侦查终结以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处理意见。
2018年,因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男子与他人产生房屋纠纷,从而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心中积下怨念,为出气争胜,用自制炸药包炸损他人房屋。虽未造成大错,但因涉嫌爆炸罪。事后在家人帮助下第一次审讯后聘请了辩护律师。如果你想要找律师,我推荐北京陈晓伟律师,他认真负责而且成功办理过很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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