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周边请刑事案律师有哪些
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文首发于吉安郭平华律师个人网站:
1.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吉安律师郭平华解答: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问: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吉安律师郭平华解答: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目前,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已调整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无事项范围限制。
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3.问: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吉安律师郭平华解答: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已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您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一般设在各地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您也可以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办理,那里的工作人员会具体指导您申请法律援助。您还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者通过“江西法律服务网”申请法律援助。
吉安市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由吉安律师郭平华(联系电话:18179602015)收集整理如下:
江西省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城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主任:陈琼
电话:0796-8335359邮编:343000
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9号
电话:0796-8341148邮编:343000
主任:林杏
周鑫13608201680570216杨建武13608201080728899
青原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行政服务中心东侧正气路
电话:0796-7071558邮编:343000
主任:汤亮
杨小云13608201181750241
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吉安县二七路与富川路交又处为民服务中心
电话:0796-8433041邮编:343000
主任:朱和平
施金辉1360819980523627肖雅沁13601201981095573
蔡艳艳13608200781509732
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洪先路劳动保障大楼
电话:0796-8689348邮编:343000
主任:周益平13608201380702397
周晓专13608201181724042
峡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峡江县普正大道峡江县司法局三楼
电话:0796-3690265邮编:331400
主任:胡自平
廖学艺13608201380462374郭文军13608201680947066
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永丰县老政协二楼(永丰县中医院斜对面)
电话:0796-2510148邮编:331500
主任:陈四英1360820108118761
张水平13608201280201997刘琳13608201581228655
肖金根13608201680362292肖洁13608201881030633
泰和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220号
电话:0796-8638966邮编:343700
主任:聂冰莹
薛蕴钊13608201680286033肖莉13608201181454935
李裴装13608201781637965肖如坤13608201780324056
刘晶13608201780324056
遂川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右侧
电话:0796-6318106邮编:343000
主任:邓建华13608200680806555
陈晓阳13608201480590172胡红军13608201780183694
郭圣彬1360820158038684
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万安县芙蓉镇文教路法律服务超市内
电话:0796-5812348邮编:343800
主任:欧阳志东13608201480850250
黄贻辉13608201080472163叶天华13608201280762454
邹耕耘13608200680276185薛闽13608201421333563
谢慧芳13608201781307052李士艳13608201881031178
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新干县中山路6号
电话:0796-2600148邮编:331300
主任:吴贱林13608201981091645
李爱军136085200180737797吴金花13608201481413495
吴忠华13608201380372219周爱国13608201580686882
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永新县湘赣大道299号
电话:0796-7730540邮编:343000
主任:贺新华13608199380138307
肖鸣13608201180685800陈泥13608201680351609
彭正荣13608199180557703周聪平13608200280139854
刘铭13608201080497612贺振飞13608201080990177
陈章平13608201580213501
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吉安市安福县环城北路39号
电话:0796-7620148邮编:343000
主任:周云飞13608198980507848
刘定军13608200380827782彭志强13608200680393015
井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井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
电话:0796-6890148邮编:343000
主任:尹倩
彭芸安:13608201880068053
刑事案件如何找律师
在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尤其是被羁押后,大多数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找关系。其实也可以理解,毕竟我们所处的是一个躲避不开的人情社会,而且不夸张的说,有人好办事儿的观念已经刻在骨子里了。
不否认的是,有时候关系是比较有用。但是,同样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首先容易被骗,耽误时机;其次,办事儿的人容易翻车,事后容易被“出卖”,遭受两茬罪,比如前一阵子刚判决的大理寺王员外案,拔出萝卜带出泥;最后,容易被拒,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后,司法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托关系走后门变得越来越难,很容易走进死胡同。
所以,在关系行不通或者找不到关系时,找律师成了家属“治病救人”的最后寄托,可以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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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有些家属在意识到要委托律师时,又往往没有头绪,不知从何处下手,尤其是身边没有律师朋友,而且案件又在异地时,几乎是两眼一抹黑。那么,如何找到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呢?就成了横亘在家属面前的一个拦路虎。
本期,作者就常见的找律师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分析,希望有需要的人能有所参考,少走些弯路,能躲些坑避些雷。
通过亲友介绍律师,几乎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了,也算是另外一种“找关系”。如果亲友中有人是做律师的固然好,如果没有的,亲友的亲友说不一定就是律师或者认识律师,所以还是要多打听一下。
当然,有的家属碍于情面,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会控制知情范围,无形中又减少获悉律师信息的概率。
亲友推荐的律师的好处是,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律师的信息,更加“知根知底”,而且可以减少被骗的几率。就算被忽悠,也有中间人居间沟通,能挽回些经济损失。
事分两面,话分两说。正因为是熟人推荐的,家属基于信任,往往不会较真儿,很多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甚至不签合同,更不要说去深入如调查律师的执业方向,专业水平等信息,后续出现矛盾时,又碍于熟人的情面,打掉牙往肚子里吞。
在上期文章《
你为什么不可以请律师?
》提到,承办人员推荐律师是违法违纪行为。然而,实务中家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渠道,在和承办单位沟通时,主动要求承办推荐或者承办铤而走险主动推荐,也是时有发生,这里也分析一下其中的利弊。
既然是承办推荐的,多多少少和承办是相熟的,至少是有联系的。在此情况下,好处当然是案件沟通比较顺畅,信息比较灵通、结果也许会比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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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处呢,也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因为和承办关系密切,在案件遇到阻力时,律师往往不敢据理力争,更不要说“撕破脸”奋力一搏了。还有,正是因为信息灵通,有些不良律师会利用信息差,向家属索要额外的钱财。
如果是被羁押的,家属一般会去看守所送些钱和衣物,相关知识可以参考往期文章《
你应当了解的看守所之财物接济
3分钟带你解读刑事拘留通知书的8大秘密
》。在看守所附近,有很多律师和黄牛,他们“慧眼识珠”,能快速分辨出哪些是家属,进而会主动搭讪并提供“热情帮助”。所以,不要怕找不到他们。
其实,在公检法单位和看守所周边都不乏大量的大大小小的律所和黄牛,以看守所为例,只是因为看守所周边更加的典型。
在这些热情的人群中,80%的都是黄牛,只有极个别的是律师,而且是专门做看守所会见的律师,俗称会见律师、生活律师。因此,我们分开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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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黄牛。借用一句电影台词,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那么有看守所的地方就有黄牛。这些黄牛熟悉环境,了解看守所政策,消息灵通。除了要预防吹牛放炮认识谁谁谁、找关系能搞定骗钱之外,对黄牛介绍的律师也要留个心眼儿,因为合作律师的范围也是非常广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水平参差不齐。
再说一下会见律师。会见律师常年驻扎在看守所附近,其地利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只是会见,所以费用不高,工作特点是短平快,以量取胜,薄利多销。但,也恰恰是短平快,对于复杂的需要出庭的案件不是太热衷,一是影响挣钱效率,费时费力但效益不见得高,二是久疏战阵,对自己业务能力没有信心。当然,不管能力行不行,见钱就挣忽悠人的另说。
无论是各大网站、论坛、app,都有法律板块,可以直接找到一些律师或者间接找到一些律师。如某度、某狗、某乎、某吧、某律网、某法网、某城……
这里主要提醒一下,这些平台找到的律师,都是与网站或平台有合作关系的,交了广告费的,他们只占律师群体的很小部分。这些律师的注意事项及利弊在《
网上法律咨询的那些小秘密
》里有详细论述,有兴趣的可参考,在此不再赘述。
其实,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登录各省市司法局或律协的网站查找,这些官方背景的网站,其真实性还是比较有保证的。
但是,无论哪一类律师,都要见个面或者实地考察一番,千万不要被所谓的光鲜亮丽的头衔、数不胜数的“成功”案例所迷惑。既然出现在公共网络上,你就当是打广告就行了。至于广告,不说广告广告吹牛放炮,响声越大东西越孬吧,多多少少还是有些夸大的成分的。
整体来说,律师服务市场和家属的需求信息是不对称的,不管用什么办法找到律师,就算迈出了第一步。至于如何判断一个律师是否靠谱,我们下期再聊。
吉安律师李清泉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取得决定性胜利
【案情简介】
此案系李清泉律师在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时代理,当事从收到裁定书后,连连感谢李清泉律师庭前及庭审时所付出的所有努力。
基本案情:刘某以银行流水,向法院起诉肖某某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肖某某向其借款40万元,法院根据原告刘某的申请,冻结了肖某某的存款、相应财产及账号。
【办案情况】
此案原告提供了的银行流水,似乎铁证如山,但是根据肖某某(委托人)的陈述,这40万借款很可能根本不存在,肖某某写了借条,但是并未借款,而是案有案,另有玄机。作为肖某某的代理律师-----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李清泉律师委托人肖某某某认真沟通,多次商量,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指出原告的破绽。有诸多证据证实刘某提供的由肖某某出具的借条、不足以证明肖某某向刘某借款40万元的事实。
【办案结果】
承办法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后自觉理据不足,还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据此解除了对被告肖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目前委托人肖某某出击,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刘某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肖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李清泉担任其一审阶段的一般代理人,后参加庭审调查。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与原告根本不认识,不存在任何关系。并非好友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实则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之前也根本不认识。纵观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根据不能提供任何与答辩护人存在任何关系的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QQ等等。若系多年好友,至少在这些方面总能够保存丝毫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且被答辩护人诉称前后出借42.4万元给被告,前前后后相隔时间长,不可能连最基本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都没有。再者是即使是朋友关系,前后几笔大额借款出借,原告亦未让被告写下借条。而真实情况系原告与被告之前并不认识,双方并无任何关系。
二、原告称通过三次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借款,其真实非民间借贷关系,而实则部分转账是个人还款,部分转账是代为投资。法院查明事实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诉称,款项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现被告对此三笔银行流水记录进行详细描述事实经过:
第一笔:2017年9月9日刘某某通过银行向我银行账户存入20万元,其20万真实原因是刘某某作为曾某向郭某(我表哥)借款150万的担保人,刘某某作为担保人代替曾某归还20万的借款,郭某授权我作为收款
第二笔:发生在2018年4月8日,刘某某以丈夫王某名义转账20万元给我。这是刘某某委托我投资到曾某名下的。我2018年1月时在曾某处投资了50万元,曾某答应月息7分5,利息比较高,一段时间来曾某按时付利息给我。刘某某是我同事,觉得受益比较高,所以就委托我投20万元到曾某名下,后面对应的这20万元,只要曾某付了利息给我,我就会付利息给刘某某。
第三笔:发生在2018年8月2日,刘某某转2.4万元到李俊账户,李俊是我多年朋友,于2018年7月31日刘某某以归还信用卡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只是借用两天,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2018年8月2日她归还给我4万元,因当时被告代刘某某持有曾某出借款需支付利息1.6万元,所以借款与利息相抵扣,刘某某通过银行转2.4万元给我。
以上事实有证人郭某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曾某与郭某民间借贷案佐证。
三、原告仅提供银行存单,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借贷合意,且几笔借款数额巨大,相隔时间长都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
原告仅依据银行存单、交易明细主张成立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依法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期限、借贷金额、利率及款项交付等承担证明责任。原告诉称分三次合计转账42.2万元,且约定月息2.5分,原告却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归还借款29.85万元,其与出借资金相差巨大,且在事实理由中载明被告多次催促下偿还一万,两万也并未提供银行流水进行证明。其次,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与存款凭证时间相隔久且金额巨大,在正常民间借贷的情理当中,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的请求,而本案中,出现三笔大资金出借且时间相隔久远却并未提供任何借条或聊天记录进行佐证,有悖常理。
四、被告一直在银行上班,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一直有银行余额节余,根本不需要大额借款。也没有大额借款的动机和目的。
从被告提供的银行证明可以看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银行账户内一直是有资金存余,且其间根本没有理由需要大资金借款。被告一直在银行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故应当结合被告经济实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和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五、查明原告通过转账记录进行虚假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再根据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告与原告在此之前根本不相识,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均系其它法律关系与案外人借贷资金往来有关,与本案民间借贷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通过捏造事实将被告诉至法院,其已是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李清泉律师
联系电话:18296627362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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