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周边请婚姻律师找谁
去哪里找打离婚官司的律师
现在律师很多,线上有,线下也有,作者本人也是离婚律师。线上的律师到处都是,线下的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去找。
律师在线上创办网站、微信公众号,互交平台回答问题等,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普及婚姻法,也可能是宣传自己,招揽业务。这也是律师的生存之道。但是,并不是线上的每一个”离婚律师”都是专门做离婚业务的律师,有的可能根本不是律师,可能是在校大学生或知道一些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法律工作者(非律师)。为此,当事人仅仅凭线上的宣传,尚不能完全信任律师。
当事人想委托专业离婚律师代理自己的离婚纠纷,最好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面谈或电话详细咨询,只有通过事先的咨询,才能判断该律师是否专业。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赣州婚姻家事律师-赣州离婚律师-赣州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律师-南康瑞金赣县信丰大余上犹崇义安远龙南定南全南兴国宁都于都会昌寻乌石城赣州婚姻离婚律师-
近日,上海法院判决的一起“假离婚”案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以离婚补偿款名义向女方转帐近294万用于购学区房。但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那么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女方拿走的高额钱款又该如何处置?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女方在离婚前多次与男方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在离婚之后,女方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可以体现出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男方转给女方的294万元,是男方变卖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而来的。最后,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男方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因男方当庭撤回要求女方返还294万元的钱款,法院也予以了准许。
(赣州离婚律师南康离婚律师瑞金离婚律师赣县离婚律师信丰离婚律师大余离婚律师上犹离婚律师崇义离婚律师安远婚律师龙南离婚律师定南离婚律师全南离婚律师兴国离婚律师宁都离婚律师于都离婚律师会昌离婚律师寻乌离婚律师石城离婚律师)
律师观点
本案的结果是,女方和男方已离婚是既成的事实,无法改变。但是《离婚协议》当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言下之意,就是男方还可以另案起诉女方要求返还钱款,这对于女方来说是赔了“老公”又折兵。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为了购房优惠政策、出国移民等目的而选择“假离婚”,签定的《离婚协议》是不是均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呢?其实不然,笔者曾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了将近200个有关“假离婚”的真实案例,结果是大多数法院都认可“假离婚”导致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从而认定《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根据该协议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理由是:《离婚协议》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个整体,需要考虑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财产分割条款之间互相影响,彼此牵连,不能将与财产相关的条款单独拿出来评价其效力问题,仅仅因为目的的违法从而否定协议内容的效力是行不通的。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假离婚”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也有被法院否定的。如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是达到了某种不当目的,但是双方又另行签订了其他协议否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还是很有可能否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的。在本案当中,虽然双方没有再另行签订了其他协议否认《离婚协议》,但是本案的证据比较充分,且男方转给女方的钱款,是男方变卖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而来的。所以,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还是会认可“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根据该协议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之间确已构成“假离婚”,为了防止一方假戏真做,笔者建议,可以另行对《离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补充约定,以此来证明双方离婚的行为是真,但财产分割是假。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财产重新分割的目的,或者即便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对《离婚协议》进行重新约定,至少也要对双方进行协商“假离婚”的过程保留证据,为自己挽回部分财产损失。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十年,承办本领域范围内案件和项目千余宗,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调解技能。
赣州婚姻纠纷律师、赣州离婚彩礼纠纷律师、赣州婚姻家事律师、南康瑞金赣县信丰大余上犹崇义安远龙南定南全南兴国宁都于都会昌寻乌石城赣州婚姻离婚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有: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只要以夫妻一方个人的名义所欠即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经另一方签字、认可。
(赣州离婚律师南康离婚律师瑞金离婚律师赣县离婚律师信丰离婚律师大余离婚律师上犹离婚律师崇义离婚律师安远婚律师龙南离婚律师定南离婚律师全南离婚律师兴国离婚律师宁都离婚律师于都离婚律师会昌离婚律师寻乌离婚律师石城离婚律师)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一是购买住房、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共同生产经营”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等。还有经营的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涉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十年,承办本领域范围内案件和项目800余宗,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调解技能。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