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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死刑上诉必须请律师吗

请律师 作者:第彦红 2022-06-19 19:43:00

刑事案件起诉前应该请律师吗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评价素材的大量案件事实形成于公安机关等的侦查阶段,对最终定罪量刑起相当重要作用的法律意见形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案件虽然最终由法院进行审理,但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在后程序的司法审查都以在先程序形成的材料和意见为重要基础和关键前提,在后办案机关(如法院)想要对在先办案机关(如公安、检察)形成的意见进行推翻哪怕修正均会遭遇来自在先办案机关的阻力甚至重大阻力。

由此,公安、检察两个诉讼阶段所递进构成的审前程序对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应地,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能够最大程度凝聚检律共识、厘清控辩争点,其对中国式刑事诉讼的重要性堪比甚至超越乐谱之于演奏、底稿之于绘画。

然而,一些当事人家属忽视公安与检察阶段的辩护,审前信关系平事、庭审找律师翻盘:岂料满地走的不是“关系”而是骗子,在近年来的刑事司法高压反腐态势下,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任何违规干预甚至过问打听均被记录留痕并追责,那些自称有渠道能找“关系”的人往往是利用委托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各种包装自己的假掮客、真骗子;至于那些经常出现在影视剧中的在刑事案件起诉后辩护律师当庭扭转乾坤的情况,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现实中,相较于辩护律师在公安、检察阶段尽早介入案件、尽早开展辩护工作而言,其辩护难度增加、辩护空间压缩,当事人的“冒险”成分也就更大。

所以,一旦陷入刑事案件,本着对当事人自己负责的态度,越早找律师介入案件诉讼程序、越早开展辩护越好:让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利用公安、检察、法院三个诉讼阶段,全流程地系统铺开辩护工作,全面参与和监督三个阶段对案件的三轮法律审查与结论形成,对刑事诉讼国家机器的推进层层进行三重立体化的、递进式的辩护阻击,而非仅仅在最后的法院阶段才“一锤子买卖”般地对公安、检察阶段已由办案机关单方面形成的结论进行推翻;给辩护律师更充分的辩护空间,多一个阶段,多一些时间,多一重辩护,多一分机会!

每每遇到信关系不信法律、到了起诉之后才找律师临时抱佛脚、由此使自己的亲人错失在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中把握好证据评价、事实认定、量刑协商等“改命”时机的委托人,心中总是一声叹息:辩护人错过了好成果,当事人更是蹉跎了好时光。

作者介绍:

郝赟律师,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专家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法学)硕士。

在学术刊物等专业平台发表专业研究文章数十篇,多次在各级、各类论坛及研讨会获奖、授课、受邀发言。

擅长刑事辩护、代理与控告、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防控;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刑民行交叉、商事法律事务、涉案财产处置。承办经济金融、涉互联网、数据信息、票据证券、银行税务、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领域案件。

联系方式及微信:13260156137;个人微信公众号:“应用刑事法学”;邮箱:yun_hao@foxmail.com。

专业研究:

1.论文《论刑民行交叉案件中法秩序统一性的分层逻辑:由高利转贷罪展开》,发表于北京大学《刑事法判解》第2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2.论文《探寻刑法上占有目的非法性判断的民法根据:诈骗罪中的刑民交叉认定》,发表于中国法学会法学创新网,在南京大学第三届刑辩经纬论坛暨刑民交叉中的企业(家)刑事风险管控研讨会发表主题演讲;

3.论文《刑法解释中民事前置法的界定与作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发表于北京大学《刑事法判解》第2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4.论文《论金融犯罪违法性的跨法域权衡判断》,获第五届鹭岛刑事法论坛暨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控制与金融犯罪辩护研讨会一等奖;

5.合著《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6.系列专题研究论文《刑民行交叉案件的规范目的辩护:以案为索聚焦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秩序犯罪》,在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及专业论坛、研讨会授课十余场;

7.合著《金融从业犯罪风险与防范》,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

8.论文《商业创新被扩张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备位辩护方案: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市场秩序逻辑》,发表于《中关村》2021年第8、9期,在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授课;

9.论文《论债权之受领权能作为财产罪中的占有形态:网络犯罪的适用》,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第6卷第2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10.系列专题研究讲座《由票据市场刑事法律风险源的识别与应对谈金融市场的刑事合规与辩护》,在专业论坛、研讨会及多家票据金融平台为律师、银行金融企业及从业人员授课十余场;

11.论文《大数据的微研判:精细化标注赋能刑事合规实效化》,发表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

12.合著《刑事司法大数据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13.论文《套取承兑汇票出让他人贴现的刑法学分析》,获第三届中国票据研究中心高峰论坛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票据市场发展高峰论坛三等奖;

14.论文《“砍头息”型“套路贷”的定性辨析》,获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第五届警察刑事执法论坛暨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三等奖;

15.论文《担保贷款上高利转贷罪否定论》,获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司法保障研讨会优秀奖;

16.论文《论诉讼时效对物权请求权的不适用——评<民法总则>第196条第1、2项》,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科大法学》2019年第1期;

17.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第四届中德刑事法研讨会综述》,于2018年获官方发布;

18.论文《紧急避险责任阻却一元论之提倡》,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学》2018年第2期;

19.论文《核心卡特尔之本身违法原则研究》,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术论文大赛优秀奖;

20.论文《“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界定》,获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届国际法论文大赛二等奖......

联系方式及微信:13260156137;个人微信公众号:“应用刑事法学”;邮箱:yun_hao@foxmail.com。

劳荣枝一审判死刑要上诉,改判几率有多大

“连一只鸡、一只鸭都没杀过”,身上却背负着七条人命

,逃亡20余年的

劳荣枝

迎来了

死刑判决

据媒体报道,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12月,劳荣枝案一审庭审中,检方曾指控被告劳荣枝涉嫌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和安徽省合肥市与法子英(另案处理)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本案判决书中使用了两个“特别”和三个“极其”来形容本案,即: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此次一审宣判死刑后,劳荣枝当场哭了,她说,

“这些事不是她的本意,不符合她曾作为一名教师的人格。”

劳荣枝当庭表示要上诉。

提到劳荣枝这个人,现在的年轻人对她都不甚了解,甚至连她的名字都没听说过,对她做过什么那是一点都不清楚。那么,这个叫做劳荣枝的女人,为什么会被叫做“女魔头”,她到底犯下了什么样的罪恶?

以下是中国新闻网整理出来的劳荣枝案时间线:

理清了劳荣枝案始末,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本案背后涉及到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

1、劳荣枝案件已经过去20多年,是否过了法律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例外情形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劳荣枝虽然潜逃20余年,但是其伙同男友残忍杀害他人的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有网友提出:如此罪大恶极的人,应该立即判处死刑,为何还有律师为她辩护?

一个人有没有罪,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够判定

并非舆论说她有罪就有罪,舆论判她死刑就应该判她死刑。

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

。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

最终会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

,会被判处死刑,只是一个推测,最后未必。即使这个推测基本上没有问题,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

本次劳荣枝的律师是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对于可能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部门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对其予以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综上可以看出,刑事被告人审判阶段有自行辩护权,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

除了自行辩护外,还会有律师为其辩护,要么委托,要么指定

因此,劳荣枝应属于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定情形。

3、劳荣枝为何要上诉?改判几率多大?

一审宣判死刑后,劳荣枝没有认罪伏法,当庭提出上诉,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是被法子英利用、胁迫。对于劳荣枝的上诉理由,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她居然还敢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会出现3种结果:

1、原判决无问题,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进行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审。

上诉是劳荣枝的权利,任何人不会剥夺,也不能剥夺,这种权利不会受到舆论的左右。

劳荣枝上诉改判几率有多大?

有专业律认为,

本案二审改判几率很小

。二审判决中的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从司法实践来看,

二审改判的一般前提条件,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回到本案,在劳荣枝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到几个细节:

1、劳荣枝和法子英对熊某一家三口实施杀害时,劳荣枝称担心指纹留在现场,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

2、在刘某和梁某被害案中,劳荣枝独自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非常冷静地完成了取款过程。然后打电话告知法子英,钱已到手,随后法子英将两人杀害。

媒体在采访本案公诉方时,公诉员对劳荣枝本人评价很高,认为劳荣枝这个人思维非常缜密,反侦察能力特别强,

这些细节都是在审讯时,劳荣枝思想偶有松懈时不小心透露出来的

。因此我们很难理解劳荣枝的被利用、被胁迫?

“这些细节性的证据都能证实劳荣枝在四起犯罪中积极出谋划策,以及与法子英之间就犯罪形成的相互配合的关系。”有专业律师认为,从这几点分析,

公诉机关认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成立有共谋的共同犯罪,与法子英不区分主从犯,对7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亦不存在问题

就本案公开的情况来看,

根据相关报道中庭审细节的披露,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绑架、抢劫和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且在犯罪中积极锁定犯罪对象、为犯罪的事实提供智力和物理上的帮助,系主犯。

这是一场迟到了20年的庭审,但正义不会缺席。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公诉意见书用四个“极”字,直指杀害7人的罪大恶极。

天网恢恢,逃无可逃,突破了人性与法律的底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据媒体报道整理,图源均为网络图源,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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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刑事律师为你解答

通过上诉是可以启动二审程序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一般的案件都是可以上诉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定罪与量刑,因此上诉是作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那么,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

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由此可见,盗窃犯罪的被告人在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法律规定是不能加重处罚的,但是不包括上述六种情况。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和民事诉讼不一样,刑事案件一审不服的,如果要上诉的,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不过刑事诉讼上诉期限是很短的,这点上诉人是需要注意的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进行在线咨询。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刑事案件一审不服如何上诉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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