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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除了大家都知道的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的权利,要求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权利外,只要符合条件,还有以下几个权利可以主张:
1、请求家务补偿金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条法律在今年实施后已经有判例支持。
2、请求过错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家暴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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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多分财产或者要求对方不分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过错的,也可适当多分给无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4、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经济帮助,或者是提供住房等其他物质上的帮助,双方协商不成的话,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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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维护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每一个受害者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家暴零容忍!希望世间无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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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什么时候做出处理?
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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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7民终2137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8月05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曾经是夫妻,两人有一个儿子翠娃娃,现年7岁左右。
2017年,小美和小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对于儿子翠娃娃,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中是这样约定的:“婚生子翠娃娃归男方抚养,男方不向女方要抚养费”
2019年,小强再婚,因为小强是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机务段职工,经常出差,再婚后,翠娃娃就继母和继外祖母照顾。
2020年1月,小美将翠娃娃接回到自己身边照顾。2020年4月,翠娃娃反复出现眨眼、仰头等症状,后经医院确诊为抽动症。
2012年,小美就提起了变更抚养权之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小强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其工资表显示,其每月工资数额不等,近15个月工资总额为112904.18元,平均每月工资数额为752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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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翠娃娃与母亲即原告小美生活时间较长,其父小强已再婚,就家庭生活环境而言,由原告小美抚养翠娃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翠娃娃患有抽动症,由亲生母亲照顾亦更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被告小强系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机务段职工,有固定收入,平均每月工资数额为7526.95元。根据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数额,翠娃娃的抚养费应为每月2000元为宜。
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本院依法保护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冯某2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2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提起上诉,小强认为一审判决拿自己15个月工资做估算,其中有两个年终奖节加,还有加班费等,不符合每月基本工资,而且自己每月还要支付母亲赡养费等。小强在二审期间还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条以及赡养母亲的协议来证明一审判决的抚养费过高,那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生子小强2014年出生后,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再婚的实际情况及孩子生活环境判决翠娃娃由被上诉人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抚养费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近15个月的工资,计算平均工资为7526.95元,并据此判决上诉人给付翠娃娃抚养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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