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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遗嘱能请律师代写吗

请律师 作者:区静柏 2022-06-19 18:49:00

自书遗嘱需要律师代写吗

自书遗嘱需要律师代写吗?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就当然地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1.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4.遗嘱如须涂改、增删、订正时,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

自书遗嘱写完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所以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严谨,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所以应尽量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家属、同事,而应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法律只会保护懂法的人,懂法需要自己学习或者购买服务。如有疑问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北京薛律师联系电话:电话13661247699同微信

老人立遗嘱,子女可以帮忙代写吗

您好,可以选择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老人立遗嘱,子女可以帮忙代写,但是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老人联系律师代书遗嘱,为何遗嘱会无效这种情况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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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法务小鹏,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老人愿意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身后事安排妥当。然而,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尤其是代书遗嘱,因其由他人代书,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影响或者改变立遗嘱人对于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的真实意思,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基本情况

郭大爷出生于1950年,有三个姐姐,作为家中的独苗一直备受父母的偏爱和姐姐们的照顾。家中老宅动迁时,父母以郭大爷尚未成家、女儿们已经出嫁为由,将家中动迁所得的房子给了郭大爷一人。

郭大爷成家后育有一子小郭,儿子四五岁时郭大爷与妻子离婚,自此独自生活。之后,郭大爷置换老房购入两套新房,一套给儿子小郭当做婚房,另一套自己养老自住。

不久,郭大爷患上了绝症。儿子小郭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几个姐姐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端茶倒水、洗涮打扫、做饭洗衣、就医陪护……念及多年来姐姐们对自己的照顾和付出,郭大爷深觉亏欠她们太多,便想着把自己住的房子分给姐姐们,作为这些年来的补偿。趁着自己意识尚清,郭大爷联系了两位律师,来医院为自己立个遗嘱。

遗嘱现场

郭大爷

当初父母把房子给了我,我卖房子的时候,也没知会姐姐们一声,就把钱都自己花了。父母生我们姊妹四个,我不能把爸妈的东西都一个人占了。

我要把我名下的房子给姐姐们,给她们每人1/3,就当是谢谢姐姐们这么多年来一直照顾我。律师

除了房子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需要处理?

郭大爷

我唯一要处理的就是房子。

没有其他要处理的了吗?比方说有没有银行存款、股票、金银首饰要分配?

郭大爷

确实有还有点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好用来支付我还需要支付的费用。

保管的意思是什么,是指支配使用吗?

郭大爷

嗯,支配使用也可以。

随后,两位律师整理了与郭大爷的笔录,归纳的遗嘱内容为:

房屋归三个姐姐按份共有,各得三分之一产权,存款在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后由三个姐姐均分。

两位律师为郭大爷办理了代书遗嘱,向其宣读后由其本人签字,还用手机拍摄了订立遗嘱的全部过程。

本图片来自于:律视立好遗嘱两个月后,郭大爷病逝。后事处理完毕,三个姑姑拿着律师代书遗嘱要求与小郭分割房产和存款。小郭完全不认可姑姑们持有的遗嘱分配方案,认为就算是父亲要报答姑姑们多年来的照顾之情,也不至于把财产都给了姑姑们,一点都不留给自己这个亲生儿子。协商无果之下,郭家三姐妹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郭大爷代书遗嘱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形式上看,郭大爷的代书遗嘱确有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两位律师以及郭大爷本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故郭大爷的遗嘱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

除了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更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的反应立遗嘱人本人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中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

本案中,郭大爷在一开始陈述遗嘱内容时,仅仅就其自己名下的房屋作出安排,见证律师在郭大爷明确表示只有一套房产需要处理的情况下,再三追问有无存款需要处理,该行为是见证律师对郭大爷不必要的引导。不论见证律师是出于其专业性,希望在一份遗嘱中将其财产全部安排妥当,还是因为其职业惯性或其他因素,该引导均改变了郭大爷本意中要分配的财产范围。而在对存款的分配方式上,郭大爷明确表示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保管一词在法律上有很明确的意思解释,而见证律师将保管定义为支配使用显然加入了自己的意思,改变并违背了郭大爷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尽管郭大爷的遗嘱形式上亦符合法律规定,但遗嘱的表述中,仅有涉及房屋的继承处理反映了郭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

存款部分的处理系见证律师加入自己意思后引导郭大爷的作答,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据此,

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郭大爷名下的房屋按照其遗嘱,由郭家三姐妹各三分之一继承,郭大爷的存款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唯一的继承人小郭继承所有。

遗嘱是唯一能够反映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名下财产处分方案的表现形式,

其核心应当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明确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对于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代书遗嘱的情形下,因遗嘱内容非被继承人直接亲自书写,而由被继承人陈述、他人代书完成,在叙述、理解、落笔、再表达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掺杂进代书人的意思,对此应当予以严格界定。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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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中部分内容摘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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