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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刑事请律师法斗士

请律师 作者:首昊焱 2022-06-19 18:43:00

刑事辩护铁律师:律师,请给我勇气

原创李铁祥律师

时间坐标2019,距今已六七年了。

经电话联系,二女一男来到我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大概二十五六岁、二十七八岁样子。

经沟通了解,一男一女是两口子,另外一个女的是他们的朋友。这个男的已经在这个女的家里躲藏了上十天,今天是这位朋友在网上百度找到我,带他们两口子过来咨询的。

案情是这样的:男的在一家钢铁制品公司工作。有一家废品回收公司,负责人姓韩(化名),韩某与公司内的同学合作,大白天用行车将钢铁制作废品装上大货车,几个査验环节相继参与,一路关卡通通放行,这个男的也参与其中,分了二三万块钱。现在,公安已将姓韩的抓了,公司内部参与人员,有的被抓,个別的投案自首。而他呢,先是在宾馆内躲了几天,担心公安查,就又转到这位陪同的女士家中躲藏上十天。这位女士考虑这么躲藏也不是办法,又担心窝藏犯罪,遂在网上百度寻找专业刑事律师。

这个男的说,父母年老体弱,母亲是家庭主妇,父亲退休一月2000多,现在给别人公司干保安,一月1000多元。自己结婚时间不长,小孩不到一岁,媳妇没有工作,在家带娃。一家人的生活都抗在自己肩上,他一坐牢,这一家人就完了。所以,他特别害怕坐牢,希望李律师想方设法救救我。

他们讲,现在厂里有几个同事都被公安刑事拘留了,罪名是盗窃。他感到自己处境也很不妙,自己也参与了,进号子的同事肯定会把他供出来,公安也肯定在抓他。现在自己犹如惊弓之鸟,胆战心惊。

听完他们介绍的情况,我判断涉嫌犯罪了,虽然公安刑事拘留写的罪名是盗窃罪,但我认为这里面很可能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如果能争取改变定性,那判缓刑的可能性会很大,有希望可以不用坐牢。

他们先回去,一家人要商量,下不了决心。过了两天,他们又来,我给他分析利弊,一种方案是像现在这样躲藏,但这样事情没完没了,没有工资如何生活,东躲西藏还要生活开销,经济压力也大,精神上担惊受怕,压力也大;而且公安机关一定会发布网上追逃,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说不定哪一天就被抓了。另一种方案是,律师陪同去投案自首,首先你要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之后,可能会关进看守所,这期间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前一种方案,是躲藏一被抓,就没有自首这个从轻情节。后一种方案,是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争取自首这个法定从轻情节。两套方案,熟重熟轻,利害得失,你自己权衡。在律师的分析下,终于下定决心委托,请律师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我们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沟通和咨询辅导。

第二天,我陪同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刑侦大队大队长接待,之后将他带进专用审讯室进行审讯。看着这么个大男人望着律师那求助的眼神,好似一个刚上幼儿园的小朋友,可怜巴巴的望着父母的眼神,“妈妈,放学早点接我”。我安慰他说,不要担心,你实事求是,知道的就知道,不知道的就讲不知道,不要编,不要猜,不要估。一句话,如实交代。说话之间,公安干警就把他带入审讯室。

也许有人问:公安干警讯问,律师可以在现场呀!我要说,那一定香港电视剧看多了,那是戏,那是香港。在这里,警察讯问嫌疑人,一般来说律师不可以在现场。

没多大一会,警察叫我过去一下。警察讲,他可能心事重重,欲言又止,呑呑吐吐,不好生讲。我立马跟着警察过去到审讯室。呵,我还是第一次进到审讯室,只见是一个布置过的房子,上面有射灯,中间一把专供嫌疑人坐的凳子,他双手上铐,对面一张办公桌,警察就坐在桌前审讯。估计还有录音录像设备。我看出他有严重的畏罪心理,家庭条件差,思想顾虑重。我讲:要放下思想包袱,放下压力,将自己参与其中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争取自首,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别无选择。

我离开后,警察讯问很顺利。第二天就送进宜昌第一看守所。随后我也及时多次会见,并申请取保候审二次,在37天得以取保候审;案子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又及时阅卷并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此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应定盗窃罪。公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改変了罪名,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此案经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律师细致的辩护工作,他被判处缓刑。

这个案子,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个男人犯罪后那种诚惶诚恐的焦虑情绪,家庭经济困难,经济压力大,思想包袱重,畏罪心理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邦助他释放心理压力,又符合法律规定,又对他有利,也符合律师的职业伦理和操守,给出一个务实的可行方案,又不使律师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实在是考验着律师的刑事辩护功底扎实不扎实。律师这个行业,实话讲,就是急人之危急人之难,才能收律师费,才能受人之托,也才有忠人之事之说。

对于他来讲,具有沉重的畏罪心理,焦虑、恐惧、压力、抑郁、紧张,无所适从,度日如年,惶惶不可终日,不知如何选择一条正确的道路。这时候,律师的法律分析和专业能力,就是他的救命稻草,律师要引导他走正确的路,给他最适合的又是法律允许的建议,邦助他鼓足勇气,下定决断,跨过那道坎。

湖北刑辩律师

李铁祥

,湖北前检察官公诉人,近30年刑事法律生涯,办理了诸多重大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18986830158(微信号)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商务大厦12楼

半年收获千万粉丝,“刑法小王子”罗翔化身段子手,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张三

前段时间,看见一个奇怪的热搜,“衣衫褴褛的老太太26岁的罗翔”。

罗翔是谁?

他有个响当当的外号,叫“法学界郭德纲”,也是“法外狂徒张三”的创造者。

他是正儿八经的刑法学人,毕业于北大法学院,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所所长。

听过他课的人都知道,在一番硬核普法之后,他往往还会传递严肃的、混杂着哲学和人性思考的法治理念。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法律背后,一定是会有哲学基础,会有人性基础的。”

2020年3月9日,“罗翔说刑法”正式入驻B站,靠着极尽幽默与犀利的普法视频,他在年轻人聚集的B站上光速出圈,不到6个月,就收获了上千万粉丝,成为B站第二个解锁此成就的UP主。

1977年,罗翔出生在湖南省耒阳县一个普通人家。在耒阳,罗翔的同龄人们基本只有两条出路:北上,去读书;或者南下,去广东打工。当然,后者要比前者多得多。

1995年,18岁的罗翔考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这个“小镇青年”平生第一次走出湖南本省,来到北京。

为了补贴家用,罗翔在研究生时就开始在一些机构当老师。

渐渐地罗翔觉得,能影响到未来可能在司法体系工作的学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这也让他坚定了当老师的念头。

后来,罗翔如愿进入了中国政法大学。

当老师的前些年,罗翔并不像大家现在看到的那样温和。

他的的口头禅一度是“WhoCare?关我什么事?”。他甚至有点看不上身边的同事,觉得他们能力不行,碰到同事犯了小错误,罗翔就直言不讳地指出来。

罗翔看不上身边的同事其实也有原因,他刚到政法大学不久,就被评为“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

“张三把李四踹到河里,李四好不容易拽到一个救生圈,路人甲实在无聊,就拿石头砸救生圈,最后这哥们儿死掉了。”

“现在请问,张三把人踹到河里和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罗翔解释法律概念时,总会先讲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小故事。

他的课堂座无虚席,每次选课都要抢。

有法大学生说:“每次去上课都得去早点占座,去晚了,门卫那里的板凳都让人拿光了。”

那时的罗翔也挺“红”,但还只是在学校里,真正出圈,是有人把他的讲课视频传到视频网站上。

1月30日,B站举行的“2020百大UP主”颁奖典礼上,罗翔摘得“年度最高人气”奖。

当他上台领奖时,弹幕上全是这个画风……

显然,在不少网友看来,罗翔的获奖实至名归。

而对于罗翔来说,用“火出圈”来形容他的2020年,一点都不过分。

去年3月初,罗翔在视频分享网站哔哩哔哩上注册了账号,很快他便火遍全网。在注册5天后,粉丝增长到170万人。

有人说,看他的视频不关弹幕,你连本尊都长啥样都不知道。

罗翔爆火的秘诀或许就在于其富有创造性的讲解以及不动声色的幽默。

在罗翔的视频中,他对相关法律案例内容的讲解生动幽默,不少粉丝认为这样的方式如同单口相声,所以“刑法届郭德纲”的爱称也不胫而走。

一件西装、一副眼镜,罗翔每每以一个解释法律条文的故事或者案例作为课堂的开场白。在这些“搞笑”案例的背后,他的课堂总是给人启发,激发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讨论。

比如最为著名的“粪坑案”:

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一个冬天,一名妇女遇到了图谋不轨的歹徒。妇女奋力将歹徒推进了一个粪坑里。歹徒往外爬时,妇女一脚踩到他手上,把他踢回了粪坑。歹徒接连爬了3次,都被踢了回去。

罗翔问:“大家觉得这名妇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有人同情歹徒,说踩第一脚是正当防卫,后面几脚应该算事后防卫。罗翔解释,在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一般人标准。

什么是一般人标准?罗翔让大家代入思考:“如果你是这个妇女,你踩几脚?如果是我,我就踩四脚,老子还得拿块砖往他头上砸!”

并不忘提醒大家:“砸的时候注意别把粪溅到自己身上。”

在他的视频里,出现最多的主角,叫张三。

张三发现马航的飞机常出故障,就劝李四坐马航的飞机,还给他买机票,果然飞机掉下来了,张三构不构成犯罪?

张三和女友接吻,将女友前不久镶的金牙卷到了自己的口里,请问,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剥夺他人钱财吗?

以至于张三也火了,被网友称为“史上最惨纸片人”,甚至还给他建了个账号“张三的传奇一生”。

最近,罗翔又出圈了。在接受《我的青铜时代》的采访时,罗翔没有像法考视频那样一如既往的活泼搞怪,而是沉思着,缓缓道出自己年少时所面临的不堪。

回忆起自己的26岁,他至今难言。

2003年,罗翔在北大读博,天桥上看到一个衣衫褴褛、白发苍苍的老太太,到处问路,但路过的人都爱理不理。

罗翔走上前去问,原来老太太要去某家法律援助中心,但罗翔自己也不认路。罗翔帮忙打电话问到了地址,老太太兜里拿出一张小纸片,要把地址记下来。

在得知老太太已经走了几个小时之后,罗翔表示自己可以打车带她过去。听到这里,老太太噗通一声就跪到了地上。

在车上,已经拿到律师执照的罗翔,好几次欲言又止。他想打听到底是什么案子,让老太太如此犯难,可又担心惹上麻烦,最终还是没说出口。“话到嘴边,又憋了回去。”

车子一到目的地,老太太就让罗翔赶紧离开。并对他说道:“真的很感谢你,你就不用陪我上去了,别影响你的前途。”

于是,罗翔离开了。

而此后他的前途,一片平坦又顺遂。

可他,寝食难安。

他难以原谅自己,一个标榜着“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工作者,却在需要他挺身而出的时候,下意识地退缩了。

正是罗翔的坦诚,才有了开头的热搜,“衣衫褴褛的老太太26岁的罗翔”。

网友纷纷评论说:

“这种在别人的故事里无能为力的感觉,想哭了已经。”“年轻时谁没怂过,明明想帮忙却怕东怕西,遗憾终生……”“真的,不敢随便插手一件事情,哪怕到现在也是一样的。”

在罗翔身上,我们看到了一种很重要,但很多人都欠缺的品质:自省。

罗翔说:“张三是每个人内心的阴暗面,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张三。”

第一次与内心的“张三”狭路相逢,是在罗翔上小学的时候。那时他当过一段时间的小组长,结果只当了两周,就被老师撤掉了,“因为我利用当小组长的便利,让同学替自己写作业。”

原来人是很复杂的,罗翔发现,“当一个人拥有权力的时候,即便你努力想要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但总有一种力量会把你往下拽。这就是人为什么要反省自己,并且期待制度对你进行约束的原因。如果没有约束,当你变成权威的时候,也许不是对你的祝福,而是对你的咒诅。”

后来他经常在课堂上向学生总结:法学人很容易陷入技术主义,脱离社会常识高高在上谈法律,陷入自我封闭。因为学识的武器仅仅只是包装,真正内在的力量,还是心中的正义和勇敢。

课堂外的罗翔,最喜欢的依然是读书、思考。但他不像在象牙塔里待久了的书呆子,相反,他对现实的理解超过了大多数人。

他在给同学讲《圆圈正义》时,把正义比作理想中完美的“圆”。

“我们无论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那个完美的圆。”

但罗翔紧接着又说:“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不代表圆这个概念就不存在。”

“因为它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素材来源:青年文稿、21世纪英文报、桌子的生活观、B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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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转账为什么是涉嫌洗钱的高危活动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微信:olajie手机:18617320573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

导语:

帮助他人转账,是不是一定为法律所禁止?为什么该行为会属于高危的行为?

正文:

某歌手因为涉嫌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资金800余万,非法获利3万多。

涉嫌的罪名,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

应该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择一

,区别在于具体转移的资金到底是犯罪所得还是其他涉案赃款,是在电信诈骗活动结束前还是结束后参与等等多种情况综合判定。

笔者认为,判定这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的证据基本没什么问题。

因为如果他是收取费用帮人转账,比如收费3万帮人转800万,这个基本事实,办案机关就

可以判定(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明知在帮助参与“洗钱类”活动

(注意,这里是洗钱类活动,不是直接指刑法中的洗钱罪,洗钱类活动的概念更广,包括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什么判定其主观明知没有问题?

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额资金帮忙转账、过账、过桥,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基本都会被判定主观上明知资金来自犯罪团伙,这种判定来自于对于普通生活常识的总结,而早在2009年,最高院就出过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本质上也是充分结合生活实际场景设定的一些可操作性的原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提到,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司法解释中还提到了“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是针对市场上一些支付或者交易机构而言,而对于个人而言,除了亲友间帮忙转账,陌生人之间并没有专门的合法转账业务,因此不存在手续费一说。在该案例中,800万收费3万,好处费大概在千3左右,这个价格不算“贵”,但是行为人收费、且转移的资金额度达到800万,该两项事实,基本已经背离生活中正常的行为规范,在当前打击电信诈骗、打击两卡类犯罪的官方宣传如此普遍的情况下,没有合适理由帮助他人大额转账收取费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资金为犯罪资金就成为大概率事件。

委托转账或者帮忙转账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

而根据《洗钱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洗钱类犯罪中的明知,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其中推定情形,其中第二款第四项提到“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该条

实际上是针对一些类似于支付结算机构或者类似功能的机构的规定,比如一些持有合法许可的支付结算机构,为了非法牟利,收取高额的转账手续费为一些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平台转移资金,

此时,该类支付结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就会涉嫌主观明知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相关违法犯罪。

而该规定的第六项“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实际上是针对现实生活中亲友间帮忙转账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亲友间相互委托,出于各类理由帮忙转账,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比如张三欠李四钱,但是张三和李四关系很差,因此张三委托双方共同的朋友王五每个月帮其还款,张三将相应资金转给王五,日常生活的复杂性导致法律无法也不应该禁止该类委托转账,即便王五从中收取张三一定但不高的费用,或者张三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导致王五收取的资金涉嫌帮助转移赃款,也无法据此判定王五主观上有犯罪故意,除非张三给出的佣金或者好处费明显过高。

但是,如果把这个帮忙转账或者支付的场景,切换到非法跑分平台的场景下,结论就会完全不一样

,比如王五专门提供为不特定的陌生人转账或者支付的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也就是成为一名跑分客,此时,王五的行为就超出了普通的亲友互助的范围,陌生人之间的帮忙转账并收取费用,并不符合当前社会的基本生活常识,

其收取费用高低,就不再重要,一旦资金本身存在涉嫌犯罪问题,该类行为就极易被指控构成帮信罪

,或者洗钱类犯罪。(第一,是由于当下社会生活习惯中,金钱作为一种敏感物品,陌生人之间帮忙转账就不符合生活习惯;第二,不特定公众之间的转账或支付行为,本身已经有支付结算相关许可制度和法律法规,已经属于一种特许经营行业,普通人本就无权进入,这也是生活常识之一)。

《洗钱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关于主观明知判断问题的其他规定,也有许多可以值得深度研究的地方

。其中还提到“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实际上也是根据普通生活常识得出的一个判断经验,即亲友间因为个人事务、工作需要协助转账,本身不为法律所禁止,比如有的公司通过财物人员或者老板个人账户发放工资或者支付多个供应商款项,此种属于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所管辖的范畴,但是如果超出了这些合理的需求,将巨额资金分别存放于多个账户或者在不同账户间频繁划转,这类行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涉嫌帮助洗钱或者帮助网络犯罪转移资金。当然,除了发工资和支付供应商货款,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合理但是不合法的情况,比如某些银行卡持有者希望刷流水,方便日后正常的贷款或者消费,因此加入互助群相互转账提高流水额度,此种情况下,如果接收到涉嫌网络犯罪的资金,是否要认定主观上明知,笔者认为存在较大的争议,以后具体撰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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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以下当事人皆为化名)

1.东北H某某数字货币传销案,涉案金额2.3亿(轻判五年)

2.湖南Z某某涉非法集资案(缓刑)

3.涉案近8亿、涉案范围在全国20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4.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5.MM理财传销犯罪案(轻判三年)

6.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

7.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犯罪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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