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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请的律师二审还有机会改判吗

请律师 作者:计雁风 2022-06-19 17:34:00

二审改判几率大吗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个一审时候,控辩审马大哈,二审律师还原了当事人自首情节的案件。

2012年间,姜某未经日丰公司、伟星公司等公司的同意,在其家中生产了一批假冒的“日丰”、“伟星”管,并购买这些品牌的包装盒进行包装,然后假冒成这些产品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之日,一共销售了64万多元。

被抓后,姜某家属来到办案机关处,代其缴纳了20万元。

这个案件中,对于姜某的到案经过,办案机关出具了《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表示姜某是拘传到案的。由于有这些书面材料,一审的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就没有仔细审查姜某究竟是怎么到案的,就是直接判决了,以姜某“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态度较好”为由,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六万。

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换了一个律师,这个律师会见了姜某之后,发现了一个令其非常吃惊的细节,那就是姜某是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由其亲友陪同,到办案场所交待了问题后,然后才被拘起来,送往看守所的;可是《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却说其是拘传到案的啊,姜某的讯问笔录也没有说到其是亲友陪同到案的啊,卷宗里也没有姜某这些亲友的证言啊,这是怎么回事?

由于姜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究竟是电话传唤到案,还是拘传到案这个问题,涉及到姜某能否成立自首,非常关键,于是二审律师找到当时的陪同亲友,向他们核实了姜某的到案经过,这些人均明确表示,当时姜某确实是在他们陪同下到了公安局的。

为什么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就构成自首呢,在这里普及一下?

对于什么叫自首,很多人都能脱口而出,不就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嘛,可是这只是典型的自首情形,在司法实务当中,还有很多准自首情形,可就隐蔽多了,这就要求律师心细如发,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要知道,在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中,有时候,成立自首与否,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能否少坐几年牢,能否判处缓刑的事情,实在马虎不得。

当事人接到电话后,其本人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还是自由之身,接到电话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案配合调查,也可以选择不到案,甚至逃逸。当事人在可以到案,也可以不到案的情况下,选择到案了,因此视为自动投案,这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得到肯定的答案后,二审律师就向法院提出一个申请这些亲友出庭作证的申请,并申请法院向当时办案民警核实了一下,当时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接到二审律师的申请后,就找到二审的检察官商量,决定由检察官找当时的办案民警核实一下,姜某究竟是怎么到案的。

不久,检察官便收到了一份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大概意思是说,2012年某月某日,他们配合当地的工商部门执法,发现姜某涉嫌销售假冒日丰管,数量比较大,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于是当天就立案了,第二天办理了拘传手续,打算去抓姜某,可是手续出来后,没有亲自去抓,就打了一个电话给姜某,叫姜某来一趟公安局,姜某就过来了,言下之间,姜某确实是电话传唤到案的。

在侦查阶段,对于一些刑期不是很重的案件,办案民警知道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联系的,就打电话给当事人,或者打电话给其家属,由其家属代为传达,叫其某月某日到办案场所一趟,配合一下调查;接到通知后,当事人拒不过来的,办案民警下一步就是拘传了。这是极为常见的。

当然,这个案件中,为什么姜某明明是电话传唤到案的,办案民警却偏偏写成是拘传到案呢,由于办案民警在二审时提交的《情况说明》没有对此进行说明或解释,估计只有办案民警自已才知道了。

考虑到双方无冤无仇,在侦查阶段,姜某还通过家属缴纳了20万元的违法所得呢,办案民警针对姜某的可能性不大。估计当时的办案民警没有考虑到到案方式的微小差异,涉及到自首吧,就没那么细致了。

根据出庭亲友的证言、办案民警补交的《情况说明》,二审法院很爽快的改判了,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减少一年,但是始终没有对姜其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中,如果二审的时候,姜某能够补交罚金,说不定其可以适用缓刑的,由于姜某在侦查阶段,缴纳了20万元的违法所得,估计其已经没有能力及时补交罚金了。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一些刑事案件当中,找到一个专业、细心的律师,还是挺关键的;专业、细心与否,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看守所或监狱少呆几天。当然,前提是这个案件有辩护空间,鸡蛋里挑不出骨头,没有辩护空间,找什么律师也没有用。

红星新闻|刑辩律师:王振华案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进行宣判,最终结果引发公众广泛讨论。许多网友认为王振华5年刑期太轻,陈有西律师在法庭上不应该为他做无罪辩护,因为此举“突破了道德底线”。

而在6月18判决后的第二天,陈有西律师又发表公开声明称,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并在声明中否认了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鉴定结论。由此再次引发轩然大波。

对于公众日前关注的焦点问题,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曾为张扣扣辩护律师)、斯伟江(曾为李庄辩护),就法院量刑判决、二审预期、律师辩护权等进行分析。律师认为,王振华案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虽然陈有西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超出常人认知,但律师的辩护权更应得到保护。

红星新闻:对于陈有西律师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从而受到公众指责,您怎么看?

邓学平:我之前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供职,与陈有西律师是同事。但我对此案发表看法与陈有西没有关系。很多人不知道,去年底我已经离开京衡了。一个人发表观点可以基于事情本身,而不一定非要声援谁或者针对谁。同样的,我们看一个人的观点,主要还是应当看他说的是否在理,而不是搞阴谋论或动机论。这些年的很多热点法律事件,我都有发出自己独立、理性的声音,坚持向社会普及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我认为任何人都有获得基本辩护的权利,这是法律的程序正义。对于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法院可以不采信,但不能不让律师说话。最近海口中院就粗暴驱逐律师一事,正式认错道歉了。所以,常识需要不断重申,反复重申。

当然,大部分理性的声音是能够接受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辩护的。在王振华一案中,很大一部分批评的声音聚焦在律师的辩护策略和发布的声明上。这涉及到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和尺度问题,这是另外一个非常复杂的律师伦理问题。我个人认为律师可以庭外发声,但需要基于事实、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公共性案件中,律师庭外发声尤其需要把握分寸,避免失言。

我昨天写的文章《王振华案:沸腾的舆论和迷失的辩护》也是纯粹为了捍卫辩护权本身。一个案件不能因为公众愤怒,被告人就不能聘请律师,或者说律师就不能给他辩护。我主要是想普及这样的法治观念。我的这篇文章并没有涉及具体案情,也没有涉及律师声明的事。

红星新闻:目前王振华已经明确表示要上诉,后期会面临二审,您认为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邓学平:最终判决还是要法院作出,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只能进行预期的猜测。我认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维持原判可能性非常大。甚至二审是否开庭都不一定,法院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只要求检察官和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即可。另外我看到女孩代理律师计时俊也在申请抗诉,我认为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可能性很低,因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最终量刑都被法院采纳了,再去抗诉没有正当性。

斯伟江:我认为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因为检察院也不会抗诉,法院在判决时已经采纳了检察院意见。二审估计就是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根据上海普陀区法院审判长所述,王振华对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周艳芬为案件发生制造了条件,最后他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对于周艳芬的判决情况,您怎么看?

邓学平:我没看判决书,法院应该是将两人认定为共同犯罪,并且都认定为主犯。周艳芬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但小女孩是她介绍过来的,所以法院可能认为她起到的作用很大。也就是说,没有周艳芬,就没有后面王振华的猥亵。而在没有恶劣情节的情况下,判处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也是顶格判的,如果认定王振华情节恶劣,最高可判15年。关于“情节恶劣”,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但这并不代表审理案件的法院不能进行解释和认定。不过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在适用兜底条款时确实比较保守和谨慎。

斯伟江:关于王振华的五年刑期问题,其实主要还是看本案有没有恶劣情节,即把女孩处女膜搞破算不算恶劣情节,如果算的话就应该判五年以上,但检察院和法院认为不算,所以最高只能判五年。所以争议就在这里。我今天看到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的分析,猥亵儿童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象”(不满12周岁等)、“后果”(造成被害人轻伤等)、手段(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性手段)等,行为人使用上述手段实施犯罪时,应当理解为“其他恶劣情节”。我认为李翔教授的观点还是有道理的,这样的话,法院确实判轻了。

红星新闻:对于法院给出的判决依据,陈有西律师都给否决了。从已有的公开信息来看,您认为王振华犯罪的核心事实是否成立?

邓学平:在法律上有个概念区分,叫做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一个人实际做了什么,这只有上帝和他本人知道,如果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法律事实就是依靠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只能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判决。但证据有时候是很难收集的,司法办案经常面临证据短缺,特别是像猥亵、强奸案,很难有目击证人,甚至很难有直接的客观证据。但没办法,这个案件最终怎么判定,一定还是要根据在案证据。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当然了,法律事实最终要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律师辩护意见对法庭只是一种参考,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

红星新闻:王振华在法庭只承认对小女孩进行了搂搂抱抱,但不承认对小女孩造成过任何伤害。那么判定猥亵的边界在哪里?

邓学平:法院判案要综合全案证据,不完全是根据被告人口供。从公开信息来看,小女孩下体轻伤二级,如果是王振华造成的,就说明王振华接触到女孩下体了,并且把女孩搞伤了。如果按王振华所说只是楼楼抱抱,也要看搂抱的地方在哪里。如果抚摸了女孩的臀部、胸部、阴部等敏感的地方,法律也能认定为猥亵。在法律上,拍小孩裸照、拿黄色录像给小孩看、把自己生殖器暴露在小孩面前,类似这样的情形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所以,猥亵的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吗二审改判几率有多大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二审是对被告人权利的救济,具有重要的价值。那么,

什么是刑事二审程序?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二审的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几率有多大?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罗致洪特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以供参考。

一、什么是刑事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二审的期限是多久?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刑事案件进行二审

改判几率有多大?

人没有

新证据

,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罗致洪指出:上诉是否改判,需要结合案件

一审判决

具体情况而定,主要集中在一审

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

规定,第二审

人民法院

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

缺席判决

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刑事案子二审

可以不开庭审理吗?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审做出判决之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不开庭审理,这时候会改判吗?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

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可以开庭,没有条件的就可以不开庭。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或者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尽量从一审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进行阐述,争取二审能开庭审理,这样给二审改判多一些机会。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些刑事案件,在二审的时候一般都是会进行开庭的,很少有情况会不开庭,但是要开庭的话必须要满足条件,一般是被告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提出异议。无论是否公开

开庭审理

,如原审

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违法法定程序的,都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后,私信给小编。有空的时候将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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