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报案后可以请律师吗
派出所报警不予立案。但是个人认为可以构成诈骗罪。可以直接找刑事律师起诉吗
作为前检察官,现律师,从实务角度回答下你吧。
首先,先要搞懂立案这个逻辑基点,只需要有犯罪事实发生就可以了,这个基点决定了做为控告一方,初期的证明责任还是很低的,等于只要有线索证据犯罪事实的发生,公安机关一般都会立案的。
其次,既然这样了,为何很多经济类犯罪还是立案控告难呢?因为诈骗与民事欺诈极其相似,很有可能是刑民交织的状态,执法者启动刑事程序较为慎重,同时,也基于这种特殊性,给予一线人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很多刑事控告久拖不决。
最后,聘请律师也只能帮助分析证据,整理法律意见,然后复议复核。具体还是要公权力介入的。不过目前我们国家体制设置上还有一个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这个程序以前作用不大,现在作用较强,因为检方在极力推广立案监督数据考核,往往走这个程序会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整体来说控告确实较难,尽量找专业人士辅助,不要把程序浪费了。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去报案,可实践中很多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是不予立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往往有其理由。要弄明白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要先明白立案的条件。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存在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对某些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例如:故意伤害只是造成了轻微伤,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一般不会立案;诈骗、盗窃等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犯罪,达不到的也不会立案。
二是要有一定的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这个时候的证明条件并不需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但报案人也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并不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一定会立案,还要满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除了以上两个条件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一般会让报案人去有权管辖的机关报案,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还是不给立案,该怎么办呢?可以从以下三个途径来解决: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在确实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议、复核,往往能够立案。复核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后也没有结果,别急,还有第二招。
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不同的系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例如某市某区公安机关不立案,向某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通常需要控告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经过这一步,如果还不能立案,可以尝试第三种途径。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但注意,实践中法院办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特别少,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有类型限制(如侵占等特殊类型),二是被害人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所以这条路是少有人走通的。
如果通过以上三个途径还不能解决,可以找律师进行刑事控告。律师会从专业角度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分析,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正当合法,控告人也不用耗费精力非要去刑事立案,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本文来源:山东刑事律师
由公安局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集体诈骗案,受害人是必须要请律师吗
1---集资诈骗案追赃的法律原则,集资诈骗的钱是否能够追回,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如果集资诈骗受害者人数比较多、提供线索也比较多自然是有机会追回来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什么不能刑事附带民事,就是判了,也无法执行,给法院增加执行的难度。
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集资诈骗追赃存在的问题,集资诈骗案子往往涉及到追款,犯罪嫌疑人退赃,受害人总希望把自己辛勤的劳动成果通过律师追回来,其实,非常难。本来就被骗了,眼睁睁地盼望钱回来,结果又花了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谁能保证你的损失能追回一部分?别说全部。
所以,我想一般的律师也不愿意接手,钱追不回来,对被害人来说无疑更是如同雪上加霜。
集资诈骗案子往往款不容易追回,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挥霍了。所剩无几。有的骗子认可挨押,也不外吐,没有挥霍的剩下了也不愿意拿出来,有的买车,购房子还贷款等等,到骗子手里的钱,如同虎口里的肉,想要回来如虎口夺食。一个字就是难!
3--法律有空白区域,所谓追赃,就是司法部门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去追缴回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这些赃款日后都是要全部清退给受害者的。但是,除了部分赃款被嫌疑人挥霍一空以外,很难追赃到位。我国在追赃问题上存在的这些法律制度上的空白,缺乏对公检法追赃问题的监督,司法实践中,检法两院一般指望公安去追赃,公安案子侦破了就非常不容易了,赃能不能追回,怎么样追回,难度太大,加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好,集资诈骗案也好,传销组织诈骗案件也好,之所以受害人去投资,主要是财迷心窍,以为有高息等等,自身主观上是有过错的,钱没了才报案,开始高息做诱饵初次尝到甜头时,向亲属都不透露。受害人是不会主动报案的,只有被逼的走投无路。才被迫找公安,往往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定的可乘之机。
所以即使聘请律师也得分情况而定。检察官已经代表国家,维护被害人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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