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请律师
无罪辩护成功摘两罪 ——夫妻双双“入狱”,讨债讨入刑
本文为原创,根据笔者所带刑事团队真实案例撰写,以期与大家探讨进步。
“我不上诉,张律师、黄律师,判决量刑我觉得是公正的。”吴女士透过远程视频平静的陈述她的决定,之后陷入沉默。“姑娘”,她叫笔者,“感谢你们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拿掉,我女儿是从哪里找到你们团队的呢,幸好找了你们,我同监室的伙伴也想找你,你的电话号码我能给她吧”。
透过这一幕,笔者的思维已回到第一次会见的场景。枣阳看守所,视频中的女人泪流满面,异地羁押半年后第一次见律师的吴女士泣不成声,反反复复强调“我和老赵(吴女士的丈夫)是冤枉的,姑娘,我儿子还没结婚,女朋友会不会因为我们不要他了”。看守所安排的半个小时会见在安抚吴女士的情绪中结束了。疫情期间,会见的时间弥足珍贵。第一次会见没有获得预期中的案件信息,作为律师,除了同情,更多的是“脑壳疼”。
好在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和黄律师随即前往检察院拷贝案卷。看到起诉意见书,笔者只觉脑壳更疼了。吴女士被认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及5起寻衅滋事案。吴女士看起来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女人,如何被认定为恶势力首要分子,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回到武汉,笔者静下心来,紧锣密鼓、夜以继日的阅卷,分析证据与证据体系,终于在案卷被翻到最后一页时,笔者坚信看到了曙光,正如律所窗外闪烁的灯光。笔者团队全体成员都完成阅卷工作后,召开了三次专案讨论会,经过激烈的争论,思维的不断碰撞,最终形成了统一意见。笔者团队认为,这起案件的重点在于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及两起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问题。
带着阅卷过程中形成的疑问,笔者和黄律师在枣阳看守所附近住下,用连续三天分六次每次一小时的集中会见,进一步捋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的是疫情状态下的会见,受制于远程会见设备数量,每次会见均限时半个小时,在此我们特别感谢枣阳看守所每次为我们协调一小时的会见时间。往返于枣阳、武汉近20次的会见,笔者总是能感受到温情,或是看守所干部带来的,或是附近在餐厅忙忙碌碌的热心阿姨带来的。
案件背景
2013年—2014年期间,民间借贷泛滥,几乎全民放贷。吴女士应未来亲家邓某邀约,将自家和兄弟姐妹7家的存款合计近千万出借给邓某经营的湖北某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2015年—2016年期间,投资公司大量应收账款未收回,邓某将部分投资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吴女士抵偿部分债务,由吴女士自行清收,后邓某为躲避其他众多债权人消失无踪直至案发提供证言后再次消失。吴某、邓某亲家不但未成,吴女士及其丈夫还为索债屡遭诉累,最终被债务人刑事控告。
起诉书指控,吴女士在对债务人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带人采取了滋扰、跟踪贴靠的方式,形成了以吴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隙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笔者就这起案件中无罪辩护成功两罪之一的敲诈勒索辩护过程予以叙述,以求能与大家探讨。至于被认定不成立的非法拘禁辩护过程,如果大家有兴趣探讨,笔者在后期再予以整理呈现给大家。
受让债权清偿与否,受让人吴某与债务人争议不下,引发敲诈勒索控告
指控事实
2013年左右,彭某、陈某1找陈某2借资,陈某2找金某借钱,金某从邓某处借款20万,金某向邓某出具借条。后彭某、陈某1分两次通过金某、陈某1向邓某还了20万本息,金某告知邓某销毁借条,邓某未及时销毁。被告人吴某从邓某处拿到此借条,邓某告知吴某该借条的借款人金某已还清此款。
2015年,吴某持借条找金某要债,金某告知吴某借条的借款已还清,此后,吴某仍安排李某、金某2、杨某等人找金某讨债,并滋扰金某及其妻子。期间,金某告知李某、金某2、杨某等人该借条的借款已还清。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7日,吴某安排李某、金某2、杨某等人把金某带到襄阳市樊城区某酒店,看管金某并向其要钱。2015年7月6日,因李某强行拿走金某车钥匙,金某报警。期间,陈某1、彭某、陈某2到酒店向吴某、李某等人出示银行流水证实借款已还清,但吴某、李某不认可。后金某被迫支付吴某、李某10万元。
辩护过程
起诉书的指控乍看严丝合缝,我相信读者们读到这里,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告知已还款的情况下仍恶害相加使之交付款项,怎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您有这样的疑问,那么笔者希望与您一起重新走过辩护的历程。
(一)通过会见发问,获得关键证据线索
在问吴某怎么有金某向邓某出具的借条时,笔者团队了解到邓某向吴某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时交付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而公诉方证据中的10万元借条不是吴某受让的债权对应的借条。
随后,笔者团队请家属收集与本案七起案件相关的全部文件。笔者团队在这些文件中发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借条》。
(二)详细比对公诉方、辩方证据,揭开指控证据的面纱
通过反复的阅卷、反复的会见核对,随着团队成员脱发越积越多,我们揭开了指控证据体系的面纱。
1.指控被告人吴某从邓某处拿借条时邓某告知吴某该借条的借款人金某已还清,证据只有邓某的证言。一则邓某的证言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二则邓某关于借条被吴某强行拿走且已告知还清的证言与其向吴某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矛盾;三则邓某尚欠吴某巨额债务未清偿,具有提供不利于吴某证言以逃避债务的动机;四则书证《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客观证据,相较于主观的言辞证据,证明力更强。因此,上述指控不成立。相反,吴某讯问笔录中的辩解与书证印证,证实吴某获得债权是基于邓某合法转让。
2.吴某受让的债权,债务人金某及证人陈某1、彭某、陈某2陈述已向邓某清偿,是转让人邓某欺骗了吴某,还是四人做了虚假陈述?
笔者团队在公诉方证据中发现了一份不同寻常的银行流水,这份邓某名下的银行流水只有两条往来,正是金某、陈某1陈述的向邓某还款的记录,由此暴露出公诉方指控逻辑的致命之处。
(1)此银行流水没有加盖银行章,来源不明。
(2)此银行流水两条往来时间间隔近20天,这20天之间和之前、之后的银行流水呢?显然,这不是一份完整的银行流水。
(3)一条10.8万元的流水往来是金某向邓某转入,另一条10.4万元流水往来却是现金存入,没有存入人姓名,仅显示是南漳县支行存入。
(4)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这两笔10万元转入或存入邓某账户的时间是2013年4月23日、2013年5月14日,根据吴某持有的借条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吴某于2014年11月23日受让的邓某对金某的债权发生时间为2013年7月2日,且转让通知书中明确受让当日该笔债权债务尚未清偿。还款怎么会发生在出借之前呢?只能说明邓某与金某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吴某受让的债权与债务人主张已还款的不是同一笔。公诉方的证据在辩方证据比对下,出现了严重的时间逻辑错误。
(5)虽然金某、陈某1、彭某、陈某2证言均陈述已还清吴某受让的款项,但笔者已阐明几人陈述的还款时间与出借时间之间逻辑错误客观存在,且陈某1、彭某为实际用款人,陈某2为借款中间人,金某为吴某的债务人,都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提供虚假陈述逃避债务的可能。
以上5点可归纳为债务人的陈述及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债务人已向邓某还清了吴某受让的债权。
3.陈某1、彭某、陈某2到酒店向吴某、李某等人出示银行流水证实借款已还清,这一指控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陈某1、彭某、陈某2陈述曾到建设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出示给讨债人员证明债务已清偿。公诉方证据中拟证明还清款项的上述银行流水是邓某名下的,按照生活常识,只有本人才能到银行打印出本人名下的银行流水,三人是不可能在邓某失踪的情况下到建设银行打印出邓某名下银行流水。因此,三人的上述陈述真实性不可靠,不能证实三人曾向讨债人员出示过银行流水。
再者,即便债务相关人员口头向吴某、李某陈述已清偿债务,吴某持有借条与债权转让通知书,其有理由相信债务相关人员是为推卸还款责任的一面之词,有理由相信金某并未偿还其受让的20万元。
4.起诉书指控吴某安排李某、金某2、杨某等人把金某带到襄阳市樊城区某酒店,看管金某并向其要钱,金某被迫支付10万元,相关证据情况如何呢
(1)金某、陈某1、陈某2、彭某陈述金某被李某、金某2、杨某带到酒店看管,虽然酒店提供了金某、李某当时的入住记录,但居住在两个不同的房间,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入住的两个房间之间不具备看管与被看管的条件。而本案被告人李某、金某1一致陈述,金某因拖欠其他人款项,被非法拘禁在襄阳火车站附近的酒店,后因担忧继续被拘禁,金某找到李某、金某1请二人保护,此种情况下才出现酒店的入住记录。笔者团队经过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发现金某确实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尚有巨额债务待执行。
(2)金某交付10万元的时间是在离开酒店后第二天,且转账备注为代陈某1还款,是在意志完全自由状况下通过网银还款,不是在恶害相加情形下交付。
(三)庭前会议提交关键证据,公诉方针对性补充证据
第一次庭前会议在提供证据环节,笔者与黄律师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条》提交至法庭。并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证据交换意见时,对公诉方证据中的银行流水三性提出异议。
正式开庭前,法庭通知笔者,公诉方补充了邓某名下完整的建设银行流水及邓某、金某、陈某1、彭某、陈某2的陈述。此时笔者团队反思是否应当在庭前会议上提交关键证据,提交是遵守法庭的要求,提高庭审效率,但是提交后必然会面对所谓的被害人、证人言词证据的改变,可能会导致真相更加扑朔迷离。判决后,审判员特意就笔者曾向其提出的这个问题予以回复,辩护人你们应该相信法庭会综合评判案件的证据,不会因为你们提交了证据公诉方针对性补正而去偏向一方。事后想来,是笔者狭隘了,惭愧。
笔者团队进入新一轮的单个证据研读、核对及证据体系分析。
1.从完整的银行流水来看,首先,邓某与金某之间有多笔往来;其次,有多笔南漳县支行现金存入或ATM存入邓某账户的款项,未显示存款人姓名;最后,金某、金某妻子、陈某二一致陈述除彭某、陈某1之外,南漳县还有其他人通过陈宝军向金某借款,金某又向邓某借款。因此,银行流水中南漳支行现金或ATM存入的人不单单是陈某1、彭某,即完整的银行流水亦不能证实相应的现金存入是陈某1、彭某代替金某向邓某还款。
2.庭前会议之前,邓某、金某言辞凿凿的陈述当时二人之间出具了两张10万元借条,一张10万元借条在清偿后销毁了,吴某索债时出示的是另一张未来得及销毁的10万元借条。在笔者团队提交了吴某持有的一张20万元借条之后,二人的陈述又一致转变为吴某索债时出示的就是这张20万的借条。
3.邓某前后三份笔录关于金某还款时间、途径的陈述自相矛盾。其第二次笔录对着两条银行流水否定了第一份笔录的陈述,第三份笔录又对着完整的银行流水否定了第二份笔录的陈述。关键在于与其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明确的转让时款项尚未清偿矛盾。
4.陈某1、陈某2、彭某三人庭前一致陈述到建行打印了银行流水到酒店出示给讨债人员,庭后补充言辞证据却一致变为三人没有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陈某1陈述其出示的是还款凭证但无法提供还款凭证。
总之,补充证据后公诉方的证据体系矛盾之处颇多,仍不能证实金某已清偿了吴某受让的款项,不能证实几人向吴某等人出示了还款凭证,也不能证实金某是在恶害相加的情况下支付了10万,而根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条吴某有理由相信其受让的款项尚未清偿。
(四)腊月二十五、二十六两天庭审,逻辑的向法庭呈现笔者团队观点
2020年腊月二十四,笔者团队在枣阳看守所完整了庭前两天的会见,高铁到谷城北站后乘出租车前往老河口,窗外雪花飞扬。笔者内心无比平静,享受着这一刻的放松。
在两天的庭审中,笔者及黄律师从吴某债权获取的基础合法、证据无法证实此债务已清偿、证据无法证实金某在酒店处于被被告人看管以及向吴某出示过还款凭证、金某支付10万元处于意识自由状态下,通过庭审发问、质证论述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未对金某实施恶害迫其交付10万元。
2022年3月看到判决书中未认定敲诈勒索罪,笔者心中的石头落地。笔者刑事辩护之路已进入第九年,将来也会一直敦促自己及团队坚守初心,对案件以细致的态度抽丝剥茧,始终保持着对证据的敬畏之心,以证据为根本。笔者作为撰稿人,尚是新人,如有表述不当,还请大家多多包涵,也请大家批评指教。
太原找律师需要多少钱,最近打官司一定要看
最近在太原找律师,第一次打官司可能不知道律师的收费情况如何,是极有可能被律师坑骗的,所以你们找律师前一定要提前了解律师的收费情况,以下是我整理的太原律师的收费情况,你们可以参考
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20000元。
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6%
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
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
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
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5%
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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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帮助广大蕲春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科学面对疫情,2020年2月18日,在蕲春县司法局组织下,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和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合计25名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决定成立“战疫”爱心公益律师团,从2020年2月18日起为在蕲春居住、生活、工作的居民朋友提供免费电话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广大居民来电咨询,同时希望广大居民朋友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生活行事,为早日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共同努力。律师团名单及电话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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