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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请律师有些好处

请律师 作者:计雁风 2022-06-22 11:40:05

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的意义

通过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咨询,我发现存在很大一部分人都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似乎就很大程度可以让有罪的人无罪或罪轻、羁押状态变为取保候审,实则不然,具体以下展开。

一个刑事案件往往都会经历三个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大多数人都是在家属被拘留后或会找律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侦查阶段(严格来说应该是逮捕后),因为这段时间人会被羁押于看守所,家属见不到,会很担心,所以急于寻求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说说嫌疑人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吧!

A:他/她大概会在里面关多久啊,我怎么能见到他/她?

B:他/她是不是过几天就会放出来,只是抓他/她去问话?

C:他/她差不多只拿了XX元,只做了XX事,会被判多久?

D:委托你,你能保他/她出来吗?

E:能不能取保候审?

F:我儿子在里面会被欺负吗?天气冷了,他在里面有没有衣服的?

G:委托你辩护,要多少律师费?

综合我碰到的(部分)这些问题来分析,大体上可以归纳出家属的担忧之处。

1、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况及法律认定,涉及的罪与罚;

2、刑事诉讼的过程是怎样的,羁押在哪?羁押多久?为什么羁押?

3、嫌疑人在里面的物理和心理的处境与情况。

4、还有就是律师费问题。。。

那么委托律师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我认为有三点

一、购得心安

人被抓到看守所后,为了避免串供、毁灭证据,整个侦查阶段家属是不能见的。侦查阶段,说通俗一些就是公安机关寻找证据的阶段。而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即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当家属得知亲人被刑拘后,可能不一定感到意外(可能对其犯罪知情甚至参与),但一定会担心,担心涉及的罪名、金额、量刑以及在看守所的情况。

如果聘请了律师,律师在这个阶段无疑成为了当事人(嫌疑人)与委托人(家属)沟通的桥梁,嫌疑人缺乏什么物资、有什么请求、需要叮嘱家人什么都可以跟律师说,包括家人想带什么话给嫌疑人,律师均可在法律许可范围传达。

去年我在一次会见中,嫌疑人交代完基本犯罪情节后委托我向其妻子交代几件事:“家里宽带快到期了让我老婆及时缴费;支付宝电费的缴费步骤是...她从来没弄过需要教她;燃气卡在床头柜第二个抽屉;再要留意儿子小学班群里布置作业的消息;还有别忘了每个月按时还房贷”。

听他说这些,我有被触动到,这些事情并不算大事,但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有这些“小事”,我也知道即便有些事情不交代,外面的人依然会处理,但这些事情在他本人看来就是一份担忧与不安,交代完才会舒坦。

二、保障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委托律师最为重要的因素,并不是所有案件律师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能保证嫌疑人不会被负面效果所影响,这就是权利的保障。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告知嫌疑人法律赋予的权利,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涉及的罪名,提供法律意见。在可能存在执法人员违法取证的案件中,若没有律师,嫌疑人也无法将其遭遇及时传达出来。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和控方同步掌握案卷的证据线索,寻找突破点和矛盾处。对于证明力不够充分的证据和案件本身存在的疑点及时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协商沟通寻找合适的处理方案。

审判阶段,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证据取舍,形成全面有效的辩护思路,在开庭前与嫌疑人沟通,核对是否存在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矛盾点,筛选证据,并告知其辩护思路。就开庭审判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嫌疑人,确保嫌疑人冷静、不慌乱。

我们知道警察天然是打击犯罪的,检察院具有提起公诉权。可以说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没有律师,那么嫌疑人是在被追诉犯罪过程中注意保障其权利;具备律师,则嫌疑人是在保障权利前提下配合公诉机关调查犯罪。

当然警察、检察官会秉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准则做出较为公正的结论。但问题是,警察站在打击犯罪的立场,检察官站在追诉犯罪的立场,而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又决定不同的思路,也就是说,当一份证据有可能得到有利于行为人的结果,又有可能推断出不利于行为人结果的时候,控方会倾向于做不利的推断。而公安和检察院只要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证据取舍是没错的,但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公。

三、脱罪可能

讲到这里,很多人都有个误区,就是请律师就可以无罪、罪轻,最好是取保候审把人保出来。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如果律师都能这么神通广大,还要法官、检察官干什么。刑辩律师首要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其次才是有无罪、罪轻的结果可能。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不是律师能决定的,根本还在于客观上嫌疑人做了什么、触犯了什么罪、具有何种情节,这是客观事实;再就是证据上,公诉机关掌握和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有哪些,足以证明嫌疑人做了什么、触犯了什么罪、具有何种情节,且证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法律事实。最后司法机关再根据法律事实作出法律判断,才是最终的结果。

为什么说脱罪可能,如果你确实犯了罪,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如果你没有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被认为犯罪了,搁谁谁也不服,当然需要和控方对簿公堂了,这就需要律师查依据、找证据来和控方对峙。

举个例子,也是我办的第一个刑事案件——诈骗罪。

何某通过网上应聘找了一家卖药的销售公司上班,通过微信加人聊天,冒充医生向全国各地不特定人推销男性保健药品,后该公司被公安机关一窝端了,经查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药品也不符合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要求,销售人员也无医师资格涉案人员21人,涉案金额458万,均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我作为何某辩护人,查阅案卷后发现每单诈骗的完成是受害人先微信支付200-500不等的定金给销售员后,售药公司通过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尾款,而诈骗金额主要集中在尾款部分,可指控中的诈骗金额组成依据来源是与该公司合作的快递公司有顺丰、中通、京东的快递单号,我在案卷中仅看到有顺丰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并没有看到其他两家物流公司的银行流水,于是与检察官沟通,该部分诈骗金额证据链缺失不应该被认定,检察官也采纳了我的意见,何某涉案金额直降数十万,最后因金额不在“数额巨大”范畴,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被判处刑罚。

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律师越早介入越利于更全面了解案情,同时能够让外面的人安心,让里面的人定心,有效地为委托人和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此外,根据查阅案卷及分析全案证据,核对嫌疑人的口供,通过与公诉机关的博弈发现矛盾和突破口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家属被刑事拘留后,为什么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

家属被刑事拘留后,为什么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

文|吴斌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你的家属被刑事拘留后,你是否会六神无主?你是否会心神不宁?你是否会坐立不安?其实这些情绪,大部分家属都会有。毕竟很多当事人及家属都是头一回遇到这种“烦心事”。为了帮助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有些家属甚至会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希望可以用钱摆平;而这些家属往往在花了大价钱并且在找“关系”失败后,才会退而求其次地想起去寻找律师帮助。

当然,还是有相当多的家属,是积极主动地托熟人介绍律师、通过身边的朋友介绍律师或者通过网络找律师。无论是找关系失败后找律师,还是因为相信法律直接找律师,作为家属的你,都需要选择合适自己的律师。俗话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一、家属的疑惑

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当事人首先会被侦查机关送到经办派出所或者刑侦大队等讯问场所进行第一次讯问,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在24小时内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讯问,之后会被移送看守所羁押。

当然,想找关系的家属,基本都想掐在这个时间点赶紧托人找关系“捞人”或者“拆数”,但笔者见过很多这种托关系“捞人”失败的例子,最终都是以花费大量金钱为代价且还起不到任何作用,最后没办法了才想起找律师,但此时,往往已经囊中羞涩或者不愿花太多钱委托律师。当然,最糟糕的是把案件搞成了“烂尾”,才想到找律师进行补救的。可谓:可怜之人亦有无奈之处。

笔者接受过很多当事人刚被抓,家属通过电话或者面对面咨询的案件,大概归类起来有这么几种必问问题,比如:家属能不能会见?会不会很严重?家属想取保候审,要怎么申请?什么时候会判刑?会怎么判?判多少年?等等。

家属这么一问,如果笔者很快告诉你,要判十年以上,你会觉得靠谱吗?如果笔者说判一年以下,你会觉得很欣慰吗?笔者并不是心理专家,也不是“神算子”,报喜不报忧更不是笔者作为律师的职责。如果笔者给你法律意见,你就自认为可以自己当辩护人,那你就太天真了。如果真的那么简单,还要律师干啥,那就更加不会存在很多家属花重金委托律师的事情发生了。更何况,即使你遇到这些法律问题进行百度,以及买两本刑事法律书籍,你都未必能搞懂案件的真正实质性辩点以及对当事人有利的点在哪?

因此,家属简单的咨询,笔者也未必能做出一个很精准的判断以及回答,再者,家属介绍的案件情况,也并非案件的全部内容,也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因为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讲求事实,讲求证据、讲求法律依据以及讲求辩护策略。无论案件是无罪,还是罪轻,都需要笔者亲自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针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也可以理解成医生的问诊),才能深入案件了解案情,并在笔者亲自办案过程中,吃透案件,以此制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以及每一阶段、每一步的辩护思路以及辩护工作,并在办案的过程中,笔者会争取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并针对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供公检法参考。因此,这些都是结合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奥秘之处,三言两语并不能得以概括,所以外行人以及家属了解以及提供的案件情况,都有可能是比较片面的。

换一句话说,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问题就摆在那里,就看家属想怎么解决?如何解决?

二、刑事律师介入的必要性问题

1.律师介入前的一些琐碎问题

有些家属对律师的了解甚少,一咨询或者一问问题就是律师费多少?能不能取保候审?胜算的概率有多少等问题?其实,还没深入了解一位律师,就直奔收费主题,是不恰当的。

毕竟,律师在不了解涉案人数、不了解基本的案情、不了解案件所在地,很难判断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所需付出的办案时间,也不知道案件的办案难度以及其他办案成本;因此,很主观、很片面地以律师费多少去委托律师,以收律师费多少去衡量律师的好坏,其实是极其片面以及不恰当的。

律师需具备敬业精神、执业操守,具备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强大的抗压能力等,面对刑事案件以及各种大案要案,可以应对自如,并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制定出不同的应对策略以及应对技巧。

2.侦查机关黄金救援时间的重要性问题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有黄金救援37天一说(可参考:笔者的原创文章《刑事案件侦查阶段:37天黄金救援时间的重要性》),笔者经办的多起案件,均在37天内得以成功取保候审。最近,成功取保候审的是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并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且当场形成辩护思路以及辩护策略,解决了当事人多天未能破解的疑惑,毕竟很多涉案当事人均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法律专业性问题只是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懂;在看守所里面的“半仙”也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胡乱给意见;因此,笔者的及时出现,无论从心里上,还是从法律专业问题上,都可以一定程度上浇灭当事人头上的那股“焦虑感”。

笔者会见完后,立即赶往公安机关,并针对案件情况与经办警官进行沟通,了解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情况以及办案思路,并根据在看守会见了解到的案件情况,阐述辩护律师的法律观点以及意见。

随后,根据在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从公安机关了解的办案思路以及涉案事实、涉案证据等之后,笔者认为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很快笔者就开始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当然,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想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难度是相当之大的,但笔者并不因此而气馁,而是制定周密的辩护策略,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时打下基础。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能批准取保候审也是非常好的。

当事人被刑拘的第30天,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笔者将事前已经撰写好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并面对面约见了经办检察官,并根据案件情况,阐述了当事人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在当事人被羁押的第37天,检察院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逮捕决定。很快,公安机关就做出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家属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终于在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

3.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以及确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问题阅卷是考验一名刑事律师专业功底的最好考题。比如在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中,如何才能实现快速高效的阅卷,捕捉有效案件信息,并制作阅卷笔录,随后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显得尤为重要。这个过程,用简短的文字并不足以概括。但,总的阅卷笔录思路就是根据刑事案件的八大证据种类进行质证,并寻找辩护要点,整理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观点。

举个笔者经办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件。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第一次会见后,笔者就得出初步判断,当事人是无罪的。笔者对多达355卷的案卷材料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的讯问笔录里面存在大量被公安机关诱供的情况出现,且对主观上的明知问题明显违背常理。并查阅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否能对其定罪量刑,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出货单、快递单、现场扣押的物品、电脑主机、司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能否确定当事人有罪的问题。如果确定不了当事人有罪,且当事人也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理应作为首选。

笔者办理这种类型的案件,会根据阅卷情况以及阅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安排去看守所进行会见,就阅卷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证据材料等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阅卷情况以及会见核实的情况,撰写《法律意见书》以及面对面约见经办检察官,就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交流笔者的观点,并了解经办检察官的办案思路,争取获得更多的辩护信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走好每一步,并做好每一步的辩护工作。

4.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问题

当然,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审判阶段就不需要再另行阅卷。

如果审判阶段有新的证据材料,那必须要提前跟法院沟通,安排进行阅卷,以免遗漏其他对案件有利的证据材料。

笔者根据自己的经办经验,在审判阶段时,会提前跟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先行沟通辩护观点。随后,针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情况,撰写好《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发问提纲》以及《质证意见》等。

在开庭审理之前,笔者会提前安排好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会见沟通,让当事人了解开庭流程以及开庭时需注意的有关事项,做足开庭的准备以及需注意的有关细节,以争取一个较好的判决结果。并在会见时,提出笔者的主要辩护观点、辩护策略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等。依法依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争取获得一个较好的庭审效果,让判决结果向笔者以及当事人所期待的方向发展。

当然,有些家属或者当事人并不知道开庭的真正奥秘是什么?笔者总结如下影响开庭效果的若干事项:开庭纪律、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自行辩护的能力、当事人开庭时的应对能力、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的发问策略、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观点以及辩护律师的综合辩护策略等。

当然,刑事案件的实际办案过程,比本文所阐述的内容复杂、多变。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较强的沟通技巧以及随机应变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说了这么多,你是否知道了为什么要委托专业律师?但无论家属做什么选择,均要根据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以及本着理性思维进行抉择,切勿冲动消费以及盲目消费,毕竟刑事案件具有不可逆性,错过了关键环节,很难进行弥补,即使能弥补,家属以及当事人所付出的代价都会相当之大。

自由不易,且行且珍惜。

关键词:吴斌律师、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当一个人确实犯了罪,请律师的作用和意义在哪里

作为刑事律师,我经常会遇到很多紧急的咨询。

“蔡律师,我的某某被抓进去了,您能不能取保、让他/她尽快放出来?”

“蔡律师,我的某某是冤枉的呀,您一定要帮帮他/她!”

“蔡律师,您什么时候有时间可以进看守所看看他/她?”

还有人问我,“律师都是帮坏人辩护的吗?”

还有人问我,“如果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犯了罪,律师还帮助他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还有人问我,“一个人犯了罪,有法院来审判就可以了啊,还需要律师做什么?”

相比单纯的进行学术式的论证,用实例来论述,可能更加真实可感。

因此,我想结合我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来回答上述这些问题。

当事人的父亲心急火燎的找到我的时候,当事人(也就是这位父亲的儿子)刚刚被羁押。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在一家建筑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全面管理,由于进入社会没多久,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引诱,先是跟自己的上司领导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将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运出去销售中饱私囊,上司领导调走后,索性自己又“单干”了几次,“获利”颇丰。

半年后,警方在调查该工地上另外一宗与此无关的失窃案件时,由于当事人是该工地上的现场负责人,于是将当事人叫去问话,以协助调查这宗失窃案件,当事人以为警方已查到自己的头上,遂和盘托出、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由此案发。

在委托我后,经过紧张紧急地工作,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终于从看守所的高墙暂时走了出来。(本案之前我已写过一篇办案手记,详细经过可查看《为什么刑事案件靠关系一定解决不了问题》)

取保候审只是案件走向向好的的一个信号,但不代表案件终结。

在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数月之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随后我联系检察院查阅关于本案的卷宗,以期尽早研究案件具体证据材料,尽早思索后续更加具体的辩护思路。

数日后检察院联系到当事人和我,让我们第二天一同到检察院。我问负责联系我的检察官助理:“具体是什么事?”

检察官助理含糊其辞,只笼统答曰是关于当事人案件的事。

第二天,我带着关于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和当事人一起,来到检察院。

我拨通检察官电话,是他助理接的。我说:“您好检察官,我们到了检察院。”

他让我们一起在大厅等一下。

等了一会只听见大厅有人喊:“蔡律师,请您来这边。”

我回头,只见一名穿制服的男性,遂随他来到大厅旁一间办公室。

“您好,我是某某检察官的助理,我叫某某,今天把你们请过来是打算这个案件准备走认罪认罚程序(这个程序通俗地讲,就是针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方面也没什么问题的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然后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据此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都会采纳),想问问你们的意见。这是材料,你们先看看。”

我把材料拿过来看了看,发现上面对我当事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过仔细一看,我又发现检察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有疏漏--少了一个对我当事人有利的情节。

我立即说:“你们在事实认定方面对我的当事人少了一个关于自首的情节,这个有问题,你看能不能把这个事情和承办检察官反映一下。我先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这份认罪认罚的材料我们就先不签署,过几天我们再过来签署。”

检察官助理先是一愣,随即颇为强横的说:“不行,我们检察官每天都很忙,没有时间再来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么你们今天就签署,要么你们就不签署,我们重新调整量刑建议,那可能比这个要重得多。”

我反击道:“你们目前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建议都是基于没有自首这个情节的基础上,但是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肯定属于自首,因为当时警方在调查另外一个失窃案件,并没有发现也没有调查到我的当事人的案件,只是我的当事人在协助警方调查这个失窃的案件的时候,自己主动承认了与这起案件完全无关的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检察官助理随即又说:“即便是自首,按照法律规定,那也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啊,也没说就一定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啊。

我说:“没有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有自首情节存在的,就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见与我不能争论出个结果来,检察官助理索性说:“你们签不签吧,不签就算了。”

为了缓和气氛,我只好说,这样吧,我跟当事人商量一下,您稍等片刻。

我把当事人带到另外一间办公室,跟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一下有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并指出如果检察院不认定自首这个情节,我们到了法院也要争取法院认定。当事人经过考虑,还是决定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毕竟这对他有利,其他的后面再争取。

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我又对那位检察官助理说:“希望你们再考虑我的这个当事人的自首情节,他这种情况肯定属于,我这里也有一份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你们。”

检察官助理的态度终于有所好转,说:“好吧,我会把你的意见跟承办检察官反映的,你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我们也会参考。”

临走时,我又问:“这个案件你们检察院准备什么时候移送法院?”

检察官助理答:“明后天的事吧。”

我于是做好在法庭上争取对当事人有利情节的准备,尽管这可能更困难些。

过了两天,我跟检察院联系,这次接电话的是承办检察官,一名女检察官。

我问:“检察官你好,我前两天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你们这边是什么意见呢?不知道您的助理把律师的意见跟您这边说清楚了没有?”

检察官答道:“说了说了,您的法律意见书我们也认真看了,经过研究和汇报,他的这个行为确实属于自首,我们将予以认定。”

我又问:“那我们已经签署了有期徒刑一年的、缓刑一年六个月认罪认罚具结书,加一个自首的情节,是不是要再去一趟检察院?需要重新签署具结书吗?”

检察院说:“不用了,你们到时候开庭的时候再补签一个就行了,另外,基于您的意见,我们准备将他的量刑意见改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电话沟通快结束的时候,我问:“这个案件检察院准备什么时候移送法院?之前听您的助理说就这两天?”

检察官回答道:“这个可能还要等几天,因为您提的这个新意见,我们的起诉书等一些法律文书都要重新制作,这几天应该不会送过去。”

不知是过了一个星期还是十天左右,我联系法院,想看看案件移送没有。

法院回答,刚刚移送过来。

我赶紧过去阅卷,我看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其他材料,新认定了自首,量刑建议也从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修改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终于松了一口气。

没过多久开庭,由于前期准备的比较充分,法官也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和意见。

开庭之后大约十多天,判决书下达:判处当事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最后,回到本文的题目:当一个人确实犯了罪,请律师的作用和意义在哪里?

答案是:当一个人确实犯了罪,请律师的作用和意义就在于,让他受到公正的惩罚,既不被错判,也不被重判,而是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当一个犯了罪的人被错判或重判跟本身无罪而被判有罪在性质上并无甚区别,都是冤枉,而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正。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情况紧急请电联13720241951(微信同号)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2、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3、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4、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5、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6、阮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7、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8、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9、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0、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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