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说帮我请律师
派出所调解室人员给你介绍的律师靠谱吗
对此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不知道。因为派出所调解室工作人员给你介绍的律师,你并不认识,如何判断是否靠谱?
如果题目换成:由派出所调解室工作人员给你介绍替你方辩护的律师,这种做法靠谱吗?本人的回答是:不靠谱。
选择刑事辩护律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对该律师的信任问题,因为你把嫌疑人的将来都托付给了律师。而对律师的信任包括两个方面:人品和专业能力。一般说来,人品好的律师专业能力也不会差,基于对委托人负责的出发点,人品好的律师也会专心研究业务,做过几个案子后,专业也不会太差。
对于派出所调解室工作人员所介绍的律师,你根本不了解其人品,业务能力也不了解,你能轻率托付吗?另外,律师对于自己的客户都非常在意,你直接找到律师,律师更愿意对你负责,而通过派出所调解室工作人员所介绍的客户,律师可能还要考虑该工作人员的因素,对你直接负责的想法就会弱一些,因为该工作人员也算律师的半个客户,律师工作的责任心就会差一些,所以,要自己找律师。如果没有熟悉的刑辩律师
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真的就是没事了嘛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可以说,上述两句,是笔者执业以来接受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作为一名靠办案子吃饭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上面两句话是格外刺耳的。
这不是明摆着要来砸我们的饭碗吗?
反过来站在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笔者在此也大胆猜想,若是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句话,想必也会比较迷茫吧?
?可连警察都说没有必要。
?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话还能信吗?
请是不请,反正且得纠结一阵儿呢。
在此,笔者仅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要说客不客观,恐怕在谁看来,一名律师说有必要请律师,令人信服度都会打些折扣罢。不过本人虽恐有立场倾向,但也并非信口雌黄。
至于本文言之有理与否,还请各位读者看过再做评论。在笔者看来,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
要说“小动作”为何?参考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规定即可知晓,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赘述了。翻翻这些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不就是这些“小动作”搞的鬼吗?
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
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办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来看,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
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
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侦查机关均将立案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也就意味着
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当真抱着如上想法,其也不过是普通办案人员中的一位,至于案件能否被批捕,又会否被送到检察院,这些均不是说出此言的办案人员能够一人决定、掌控的。而
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检察院,甚至被诉到法院后,这时当事人家属再为没有及早请律师介入而后悔时,早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站在辩方的角度,笔者认为,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
上述两例真实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律师所扮演的沟通桥梁是有多么重要。
二、帮助当事人识破“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的伎俩
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诱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你认罪,我们就在起诉意见书中帮你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嘛”、“你把这笔交代了,那笔我就不给你算了嘛”、“你说了,我们马上就给你办取保,你看隔壁那个小王不就是的嘛”……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三、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太过繁杂,考虑到笔墨有限,笔者暂略捡一二为例。在笔者看来,在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核实自己所言与笔录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属于注意事项中的重头戏。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在侦查阶段
,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始终称自己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并肯定的对我们表示,自己对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说的。
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一看笔录,上面赫然记载着“我知道是毒品”几个大字,后面还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亲笔签名及捺印。为核实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查看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才知道,原本的对话是这样的:
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侦查人员又问“你现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现在知道了”
试想,本案若没有律师介入,单凭当事人一句“我没有说过知道”这样略显苍白的解释,法官再不核实的话,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后果。因此在笔者看来,有一名律师时刻提醒你注意审查笔录内容,并在能够及时核实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点实在重要。
,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当然,笔者上述所言仅是律师能够所起众多作用的几个小点,
言之未尽之处,还烦请各位同行朋友完善、补充
话已至此,还是希望那些当事人家属在听到文首那两句话时多留个心眼。至于请不请律师,还请您慎用手中那份不可逆转的选择权。
看守所里面的监管让家属请看守所里面推荐的律师,帮我们打点公安局的人员,其他按照法律程序走,可信吗
一、所谓的打点,其实就是行贿
涉嫌构成行贿罪
二、哪有打点公安局的
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官说了算,到了一审法院,法官说了算,万一上级检察院觉得这里面有猫腻,走个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又要加入。
所以你说公安局的人有什么好打点的?
三、所谓推荐的律师
律师法明文规定介绍案件不能给回扣,而且你所提到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回扣的问题了,律师也一起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四、万一在押人员的案子有疑点,推荐的律师有胆子提无罪辩护吗
可能不敢,毕竟是公家给他“介绍”的案子,不然就是和公安局、检察院对着干,以后他还想在当地接生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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