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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请律师的权利

请律师 作者:眭景明 2022-06-22 10:28:06

卢振科律师:刑事诉讼权利救济 申请法律监督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法律汇总

【作者: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团创始合伙人,广州电视台《律战行动》特约调解律师,法拉理评论专家。】

#家属没收到拘留通知书怎么办?

#家属不知道嫌疑人被羁押在哪里?

#律师不知道去哪里会见嫌疑人?

#办案部门拒绝告知案件基本情况怎么办?

卢振科律师

针对上述问题,整理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申请法律监督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条【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1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情况属实后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监督执行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对于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高法资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附规定全文)

□依法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与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申请调取证据权、代理申诉权和律师的人身安全

记者1月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已于近日印发,强调要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立案庭庭长姜启波分别介绍了有关情况。

郭锋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律师在严格公正司法中的积极作用,《规定》的出台,旨在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广大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

《规定》共10条,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在阅卷权方面,《规定》明确,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还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规定》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指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也是《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法庭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姜启波介绍了人民法院方便律师立案、参与多元化解和代理申诉等情况。他说,在立案工作中,人民法院大力倡导“绿色发展”,运用互联网技术,让律师更加便捷地完成立案程序,许多法院采取了网上立案、现场自助立案以及异地法院协助律师立案等方式,大大方便了律师立案。

姜启波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的律师信息库已于2015年11月16日开通,目前该信息库已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21000多条,录入律师个人信息80000多条。通过服务平台,律师可以完成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工作,该信息库将在适当的时间为全国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提供律师身份验证服务。(记者罗书臻)

法发〔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八、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处理。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的,要支持律师向申诉人做好释法析理、息诉息访工作。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

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答复。

【司法观察】保障律师八大权利,让法庭辩起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形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1月12日公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权等八大诉讼权利。此外,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服务。对于律师提交的各类申请,一般在3日内审核,作出回应。一份司法文件、一个服务平台,堪称法院系统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重要举措和最新成果。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实则是面向27万律师的沉甸甸的承诺书,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要“说到”,更要“做到”。

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确保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201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首次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形成。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诉讼上,律师和法官各司其职,一方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角色,一方担任中立的裁判者角色。表面上看,律师时时处处都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说话。实质上,律师和法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终极目标上是一致无二的。因为,若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那么任何冠冕堂皇的判决都不可能是公正的。诚然,法官应充分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和执业立场,律师也应维护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尊严和权威。两者应共同维护和提升职业尊荣,合力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也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律师权利的保障水平都堪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晴雨表,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律师权利的保障也在相当程度上维系着司法个案的司法公正,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一般而言,越尊重律师的作用,对律师权利保障越充分,那么越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越有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决。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侵犯和限制律师权利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律师行业长期存在的执业难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老三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新三难”问题还是存在。律师权利保障的严峻现实也使倒逼出台专门司法文件以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势在必行。司法机关有义务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发表意见权和人身安全权,认真对待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应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发言。《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对在法庭上发生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规定》明确,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要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律师。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要畅通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规定》明确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对律师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要人性化地从细节上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开辟了律师更衣室、休息室等,让律师更有尊荣感。

《规定》不只是一份上行下效的红头文件,更是面向27万律师的沉甸甸的承诺书。27万律师都有义务共同监督这份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承诺是否真正说到做到、是否落实到位。

期待《规定》的公布实施,真正为27万律师撑开权利保护伞,为重塑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提供推动力。(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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