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孑可请律师吗
因为贩毒被判无期应该如何上诉
是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认定的从犯还是次要分子?有没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你什么情况都不掌握,提问没用啊。
看情况,估计被告庭上已经供了事先知情了。信不信的已经不重要。再说,一案13人,他供不供也关系不大了,四五六个人还有可能有攻受同盟,13人啊,是13人,最后的晚餐也是13人,不出“叛徒”,他们可以去作见证了。
一审的时候自己为什么不请律师么,多人犯罪的案件,最后从犯的轻重判断,法官、合议庭对你的印象很重要,好律师可以引导你正确的认识罪与罚。毒品案子,里头门道很多,对于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家庭来说,好律师的辩护绝对物超所值。刑事诉讼,对于被告方,就像歌里唱的那样,“有些人,一旦错过就不再”。
作为毒辩律师,那些年,我们一起办过的“毒贩子”
关键词:制造毒品罪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专业律师刑事辩护
就团队办理过那么多起涉毒案件来说,就目睹及听闻的涉毒案件来说,我们见过处于象牙塔顶端的高校化学老师没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被毒枭忽悠去做制毒师傅,协助突破制毒技术瓶颈;也见识过孝子因家里老母亲身患癌症急需用钱,铤而走险,选择走上贩毒道路,深陷其中后不可脱身;目睹过为满足女友大手大脚花钱,而贩毒赚快钱,真应了那句“忘了他吧,我贩毒养你!”;代理过因吸毒而被免职的缉毒民警,因需赡养七八十岁高堂,喂养嗷嗷待哺的婴儿,中年男人最终也走上贩毒歧途,赚钱养家;听闻过四个年轻人制毒,毒品合成中,反应釜爆炸,四人死了三个,最后一个因出门买方便面而得之幸存,被警方抓获后,高呼“天要亡我”,不知此乃不幸中的万幸;见过长年累月贩毒的小毒贩,因受母亲规劝,被老母亲用绳子捆着手带到看守所自首。了解过两个老人上网课学制毒,交了十几万“学费”,被诈骗后,打110报警。至于那些因性涉毒,因钱贩毒、因治癌吸毒的案件就多到数不胜数了。
说起吸毒人员,常人的印象应该是瘦骨嶙峋、满身烂疮,手上拿着一支针筒注射到大腿,躲在一案阴暗角落里抽搐的那些被社会遗忘的人;说起毒贩子,大概就如《毒战》中那些为了钱财,腰里别着枪,四处流窜的亡命徒;说起毒枭,或如《绝命毒师》里的老白,为了利益而深入毒渊之下,沉溺权力与控制欲,不能自拔。盖而言之,在普通群众眼里,毒品犯罪嫌疑人多应是那些把头颅挂在裤腰带上,或是在遭受警方堵截时拔刀相向,为了获取暴利而不要命之人。那么现实中的毒贩子形象究竟是怎么样呢?假如官员、明星、富豪、禁毒警察、成功民营企业家以大毒枭、毒贩子的角色出现,我们又是否会感到意外。
普通群众对毒贩子的接触当然就很少,对其也是避而远之,对毒贩的刻板印象形成于新闻报道。也许可以说对毒贩子最了解的应是三类人,毒贩自己、缉毒的警察以及为毒贩辩护的律师。作为一名毒辩律师,基于立场不同,常常站在了办案人员的对立面,但由于长年累月与毒贩、毒枭打交道,所以对毒贩也是颇为了解。现实中的毒贩子究竟长成啥样?我想以我所接触过的那些案件为例,谈谈现实生活中那些也许会颠覆我们以往认知,改变我们传统想法的毒贩子形象。
拿团队亲办的几个案例来唠嗑。25岁的小李是个高富帅,从小崇拜军人,家里经营酒业,父亲老李是当地知名的民营企业家、慈善家,高中毕业后,小李不顾家里反对,参军入伍,都说“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但小李身上靠着身上的一股狠劲,在军队没几年就已经考核成为特种兵,并代表所在的军区与其他国家的特种兵比赛,斩获了头筹。退伍后,家里安排他到美国留学,殊不知,在留美期间,受到大麻氛围的影响,染上了毒瘾。学成归国后,被老李安排到酒场做技术工人,这一折腾,没想到小李还自创酒蒸馏技术,拿了三项国家专利。就是这么一个智力、体力、财力、颜值均在线的小伙子,还是没能够戒断他的大麻瘾,回国没多久,就靠着国外的朋友通过邮寄包裹给他的大麻来“续命”,最后他就干脆“自食其力”自给自足,上暗网学习大麻大棚种植,买来一堆工具,巧夺天工地把自家别墅“装潢”得像一个野外天然森林。老李看着儿子日渐堕落,几经教诲后,终于忍不住拨打了110吓唬小李,以为警察叔叔来随便训诫一下就完事了。但让老李没想到的是,刑法里不仅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更有“制造毒品罪”,这下倒把小李送到看守所里去了,父爱如山演变成了“大义灭亲”“借刀杀人”,父子关系一下跌到冰底。让人意外的是,听说小李种植大麻技术了得,是圈内的顶尖高手,北京的人工种植大麻专家还专门来看守所向他请教。身困高墙之内的小李每天在看守所内看《圣经》来洗涤心灵,后来还是原谅了父亲。一审被判三年半后,小李也果断地选择“不上诉”。
类似的,我们也曾办理过一个案发缘由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小周的上家是老黄,小周经常到老黄那里买回毒品后,再倒卖出去赚取差价,这次小周收了下家的钱款好几个星期了,但一直发不出货,下家威胁小周赶紧拿毒品来,要不然就得让他挨刀子。小周心急如焚,可远在云南的老黄一直都说货还没到,小周以为老黄肯定想坐地起价,事情有猫腻,这下倒把小周逼急了。他千里迢迢飞到云南找老黄,对老黄可是死缠烂打、寸步不离。老黄对这块甩不掉的膏药也是无可奈何,但始终被纠缠总不是办法,老黄想到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妙计让自己脱身,他拿起手机给警方报案,说小周意图贩毒,警察呼啸呼啸地来了。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家属肯定是希望被抓的家人能够早点出来,律师能够多出点力,然后法院少判几年。我记得我们曾代理过一个零星贩卖毒品的案子,办理案件中遇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当事人的老婆很“幽默”,当我们首次与她洽谈委托事项时,她小心翼翼地低声细语,说能不能让法院对他丈夫判重一些,这个奇葩的要求,真让人大跌眼镜,颇为不解,对她的个人品格极为鄙视,老公刚进去,就想着划清界限,早点跑路。后来,我们才了解到原来她丈夫不仅贩毒,而且毒瘾极大,她曾多次劝丈夫戒毒,但丈夫对其都是不理不睬,她真希望法院能够对她丈夫判重一些,然后就能够让他在监狱里戒毒完了再出来。站在人伦的角度,细心想想,她也确实很爱她丈夫,出事后耐心给他找律师,还如此的用心良苦,真是难能可贵。尽管如此,法院最终轻判了她丈夫八个月有期徒刑,我们做到了有效辩护,而对她的奇葩要求,就只能委婉拒绝了。
世间夫妻情侣既有携手相助,也有背后捅刀。小陈与女友林某长期吸毒,可以将他们视为因性而组建的毒鸳鸯,但他们却一直长跑了八年。某天,小陈和林某说,要不然双方都把毒戒掉,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林某嘴边答应了小陈,可背后却是依然死性不改,甚至红杏出墙。这下倒把小陈惹急了,劈里啪啦就是一顿家暴,随后的同居生活,家暴如柴米油盐,不可或缺。林某终于忍无可忍了,在小周出外时,在他的背后里放了冰毒,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我们办理的涉毒命案中,印象比较深刻的一起涉毒命案,涉毒数量足足有260公斤冰毒,当事人的身份是一个小饭店经营者,涉毒被抓也很意外,因其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最后也在其被羁押的第三十七天获不捕释放。除了代理过小个体户的案件,我们代理过成功企业家涉毒的案件,这同样是一起关乎人头能够保住的命案,他被抓归案后,被办案机关查封、没收的财产超过千万元,曾经营连锁店超过七家,在当时来说,其财产在广州可购买数套房产。最终,办案人员认为其所获取的财产均来源贩毒获取的利益,但实际上是否就是毒资呢?这至少是存疑的。
在这么多起毒案中,最让我感觉到唏嘘的是另外一起成功企业家涉毒的案件。女子吴某是个学霸,早年在英国留学,毕业后被派遣到墨西哥分公司做外贸,由此吴某认识了当地的墨西哥商人契某,二人迅速擦出火花,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吴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便回到国内发展,在香港与内地经营服装外贸,莫看吴某是一名文质彬彬的女子,企业可是做得红红火火,在香港及广州都置业了好几套房,按照当时的情况,这无疑就是职场女强人。可一切都随着契某的重新出现而发生了变化,契某来中国投资外贸生意,主要通过货运的方式将中国生产的轻工产品通过海运的方式运输至墨西哥。一天,契某称自己有时得先回去墨西哥一趟,请吴某帮他运一批货物,吴某看在是曾经恋人的份上,就欣喜地点头答应了。半个月后,契某打来电话让吴某帮忙租用仓库,并办理货运手续,将货物出库至货船,当吴某让员工将货物运输到码头时,警车上的警笛拉响,侦查人员从集装箱内查获了相当于1.87吨的海洛因的芬太尼。这起案件在黄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在办案检察官明察秋毫下,得以查明吴某是被他人其他的无辜人,最终在37天释放,而契某早已逃之夭夭。释放后的吴某依然没有摆脱被捕时的噩梦般的场景,几次恋爱后,都以失败告终,每到谈婚论嫁时,男方得知其曾涉毒,都对其委婉拒绝。吴某至今形单影只,呜呼悲哉!
如今,当回忆起团队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案件故事如电影桥段般一帧一帧投放在荧幕。与其他人一样,我们也会想他们为什么会涉毒,为什么会冒着掉脑袋的风险去干这种事,难道喜欢金钱真的就可以让人忘记到被杀头的风险?有罪抑或无罪,毒贩子抑或普通人,身份、形象、职业、学历也许就没那么重要了,无业地痞会涉毒,成功企业家会涉毒,坏人会涉毒,好人也会涉毒,社会上每个单独的个体都是潜在的犯罪者,这本身就与形象、职业无关,而决定是否会陷入毒品犯罪旋涡的,《黑冰》谢幕前的经典台词“其实一切都是机会而已!”试图作出了回答。在此先不论其解释得是否对错,但作为专业人士,我们介入案件越久,对于某些涉毒人员,反而会愈确信其是无辜者,愈觉得其有可能是受害人。
贩卖毒品之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免于起诉)
贩卖毒品之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免于起诉)
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本案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根据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原则,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书,被公诉机关采信,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明晰的认识。
对侦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辩护人持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侦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王某卖冰毒30克,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理由如下:
(1)没有物证。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不相吻合,且完全相反。在侦查卷宗第9页张某的供述,侦查人员问:你在王某那里买了多少次冰毒,每次多少,价格都是多少?答:我就在王某手里买过了5次冰毒,前四次我买的冰毒都是一小包大约三分左右,其中两次每袋300元钱,两次花了500元钱,最后这次是花1200元钱,买了一克多点的冰毒。并详细地讲述了与王某交易毒品的过程。在侦查卷宗第28页王某的供述,我总共在张某那里买了4次冰毒,前两次是5克冰毒,每次花3500元。第三次买10克冰毒,花7000元,第四次买10克冰毒,花8000元钱。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王某卖冰毒30克的事实,证据不足,王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供述的虚假性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不应被采纳。
二、侦查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张某处购买四次冰毒10余克,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
本案起诉意见书中称:2010年10月至12月间,张某先后多次贩卖毒品10余克给赵某,只有被告人赵某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根据《刑诉法》46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对被告人供述的第一起罪行不能定罪量刑。
在侦查卷宗第16页赵某的供述,侦查人员问:你在张某手里买过多少次毒品?一共四次。第一次从高某手中购买两小袋冰,每袋有五、六分重,赵某给了高某1600元钱,此次赵某说,高某打电话称对方“大哥”,她觉得高某是从张某那买来的。第二次又在高某手中买了一包冰,给高某900元钱。在车里高某接一个电话,赵某看了一下高某手机中的已拨电话是张某的,认为是张某卖给他的。第三次是三袋半冰(一克八分,不到两克),她说给张某2500元钱。第四次是五袋冰、四粒麻谷,她说给张某4700元钱。12月29日凌晨又在张某手里买了五袋冰、九个小红豆,她给张某4700元钱。侦查卷宗第22页,侦查人员问:你在张某处买多少次?答:我认识张某是通过高某,我在他俩手里共买了四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只有赵某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能够佐证,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是指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足以认定。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旨在证明被告人张某向王某及赵某贩卖冰毒的所有证据都形不成证据链条,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故该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王某卖冰毒30克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张某处购买四次冰毒XX克,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所提供的全部证据,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张某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公诉机关,实事求是,审慎甄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作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采纳。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小勇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