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请律师能不判刑吗
好消息醉驾被抓,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
好消息!醉酒驾驶被抓不要慌,只要你未造成损害后果且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的话,是可以不起诉的,真的不是在开玩笑!
2021年6月5号凌晨1点多,湖南一位副校长酒后驾驶被抓,后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14.8毫克,也就是传说中的醉驾,按照相关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了,可以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但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驾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所以免于起诉,有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们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照这么说,醉酒驾驶只要态度好没撞到人,那就是轻微的,因此长沙市检察院的做法也并无不当的。
那么问题来了,那些同样被查而且态度良好的,也没有造成后果的,但是被判了6个月的,留了案底影响了子女前途的人,他们这个该怎么算?以后是不是醉驾被查只要态度良好,认罪认罚就没事了?此刻的我一脸懵逼,有些话就在嘴边说不出口,只能用“握操”,来表达此刻心情。
突然想到以前我爹曾经问过我“人大还是法大?”当年很认真的回答了“法大于人”,我记得当时我爹笑笑无语,现在知道答案了。
我不知道你们看完了,啥想法?
醉驾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六种常见情形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3号]中列举的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二是救治病人型,三是睡觉休息型,四是隔时休息型,五是尚未驶出型,六是被醉驾追尾型,可以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践中,醉酒驾车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视为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没有其他损害后果,认罪悔罪。此种情况下免于刑事处罚比例很大。
广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485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刘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其酒后驾驶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既往工作表现、悔罪态度及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量刑偏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湖北监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勇系初犯,醉酒程度为85.22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提出的的辩护意见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本案被告人王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2、驾驶摩托车,占比例不小
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鉴定出血液中乙醇浓度不高,此次犯罪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3、挪车:在小区、停车场挪车。
2017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程涛与朋友刘某等人在潜江市进餐、唱歌时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程涛一行人等在襄荆高速纪山服务区休息,因车辆停靠位置挡住后放车辆通行道路,程涛驾驶号牌为鄂F×××××白色越野车在挪车的过程中,撞上服务区内中海油加油站的加油机护栏,导致加油机护栏受损。民警在调查过程中提取程涛血液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程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2mg/mL。
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涛在服务区短距离移动车位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人程涛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涛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3、夜深人静、路上其他车辆很少。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豫的行为应依照此规定量刑处罚。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张豫有坦白情节,醉酒驾驶时行驶在偏僻路段,行人较少,刚行驶200米左右即被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张豫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豫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4、亲人突发疾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突发情况下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吴晓明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系因亲人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都较小的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5、主动放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祥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祥玉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李祥玉驾车行驶一段距离,主动放弃醉驾,参照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李祥玉的醉驾情形属于睡觉休息型,公安机关出具的李祥玉无犯罪记录证明,显示李祥玉系初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中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祥玉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6、尚未驶出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并被告人徐某驾车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各省市醉驾的不起诉、免罚、缓刑标准
小安律师:曾就职于公安系统,办案千件。公众号同名。v:ay033247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并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大部分省份出台了规定,对醉驾的不诉、免罚、缓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大都选择不公开,甚至加密。
下文对部分公开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整理,仅供参考。
浙江省:八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免罚和相对不起诉: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上海市:六种情形的规定
危险驾驶之“缓刑适用”
1.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情节的,区分情形适用缓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同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六)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2.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五)项的单项情节的,可酌情适用缓刑;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
3.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该条第(一)至(五)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于具有《意见》第(七)项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苏省:八种情形的规定
(一)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
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4.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6.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湖南省:十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4.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5.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8.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9.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10.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湖北省:八种情形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天津市:八种情形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川省:九种情形的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刑法库”公众号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1.无证、无牌照的;2.载人的;3.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4.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5.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6.高速公路上驾驶的;7.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8.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9.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辽宁省:八种从重情形的规定
参看: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哈尔滨市:十一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适用缓刑、免罚和相对不起诉:
1.曾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2.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处理或者又犯新罪的;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或者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5.驾驶营运机动车、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等特种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的;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驾驶机动车的;7.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无机动车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8.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9.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10.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呼和浩特市:八种情形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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