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没钱请律师就坐牢吗
醉驾会不会坐牢
醉驾会被判刑,此时驾驶人触犯的是刑法规定的
危险驾驶罪
也有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就包括了
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就是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一百毫升含八十毫克以上。只要经交警人员检验,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几乎无一例外地会被移交公安机关,由法院进行定罪量刑。
但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
醉驾行为不一定都会被判为有罪
,法院会综合考虑驾驶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比如醉酒驾驶人刚坐上车,就被交警拦下检查的,就不需要定罪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你对这些专业知识不懂的话,建议您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昨天咨询的一个顾客,法院都已经判下来再来找我们律师,我们也无能为力。再次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发生醉驾,一定要尽早联系律师,律师提前介入准备材料才有可能争取。特别是有公职或者想不留案底的顾客,一定一定一定要引起重视!
遭遇醉驾是这八种情况,一定要找律师处理了
一般的醉驾其实是不需要律师处理的,因为一般情况都不严重,但是如果你是以下的这八种情况,就必须要找律师处理了,不然判刑很严重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般需要争取减刑缓刑,为自己的情况据理力争,当事人自己是不知道如何解决的,所以一定要找刑事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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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也有技巧看完,醉驾无须坐牢(一)
《徐律师的刑案笔记》
2017年,刘某酒后驾车途中与路人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后经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液检验报告书》记载,刘某血液浓度为208.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一审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参见刘某危险驾驶案(2018)皖12刑终字103号)
对于任何一起醉驾案件,《血液检验报告书》无疑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做无罪辩护,势必要从这份报告入手。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
应当全程监控
,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
要当场登记封装
并立即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
不能立即送检的,
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
,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在3日内送检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涉及四个关键点:①血样采集保存应当全程监控;②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③立即送检,特殊情况下三日内送检;④血样按规定低温保存。
1、上述规定强调了血样应当规范提取并及时送检,原因在于如果血样如果不规范提取和保存(①血采应当全程监控、②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
那么检材有可能被替换,辩护人可就其同一性提出质疑;
如果不及时送检(③立即送检,特殊情况下三日内送检),
那么检材有可能受污染,辩护人可就其安全性提出质疑。
2、上述规定同时强调,如果检材不能及时送检应当低温保存(④血样按规定低温保存),原因在于如果不按规定保存,
血液会发生腐蚀变质,产生乙醇。
所以有可能检材中的酒精成份并非当事人饮酒所致,而是血样保存不当造成。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冷柜、冰箱或者专门的保管室存放血液样本,
如果达不到血液存储标准
,没有设置24小时设备等,
就无法证明检材未受污染,也无法证明检材属于被检测人,辩护人可以对于鉴定意见提出合理怀疑。
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血样按规定低温保存,应参考卫生部《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该标准规定了血液的存储要求,适用于一般血液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存储。
其中就包括储存温度:2℃~6℃,血液存放区连续储存血液≥24h时,应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备,血液和血液成分应储存于专用的血液储存设备,血液储存设备应有可视温度显示,应有温度超限声、光报警装置等等。
3、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85条第三项的规定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理醉驾案件上存在这些违法程序时,辩护人有理由就检材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合理怀疑。
在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抽血后,没有按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延迟送检,不能保证血样不被污染的情况下
,会被认定程序违法,
据此作出的《血液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没有检验报告书,
那么被告当事人完全有理由对事实提出合理性怀疑,而法院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本案二审,刘某被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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