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原告方请几个律师
2019年3月:怎样打官司民事诉讼流程简介
2019年3月:怎样打官司?民事诉讼流程简介
——揭开“打官司”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民事诉讼、打官司、流程、立案、审判、执行、上诉、诉讼费、审限、律师、法官、失信人、老赖
引言:我从事法律工作7年多,经常遇到有人问“可不可以打官司”、“要不要请律师”、“打官司要多久”、“打官司贵不贵”诸如此类的问题,看来人们对“打官司”这件事还是比较陌生,但是生活中又可能遇到某些事需要通过“打官司”去解决。如果您也有类似困惑,那么,请看这篇文章,我将尽可能通俗易懂的为您介绍“打官司”是怎么回事。
在介绍“民事诉讼流程”之前,我们先需要对“诉讼类型”有个初步了解。所谓诉讼,可以理解为在法院解决纠纷,这些纠纷可以概括为三大类:民事、刑事、行政。
1、民事诉讼,发生在平等主体(如个人、公司)之间,常见的有合同纠纷、侵权、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知识产权、股权、破产等。本文内容仅针对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国家对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指控。这里特别提示一点,“刑事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有本质区别,犯罪的在档案里会留下“案底”,违反治安管理一般是在公安网络系统内有记录。
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正文:民事诉讼流程
一般可以将诉讼流程分为三大块:立案、审判、执行。当你决定“打官司”后,先要将你的“私事”列入法院“公事”,这就是“立案”。
一、立案环节
1、怎样才能“立案”?
(1)立案难到立案易。国家2015年5月4日出台立案登记制后,立案变的比以前容易太多,之前俗称“立案审查制”,那时的立案庭“权力”蛮大的,不少人想打官司却苦于无法立案,基于“立案难”的状况我国实施了“立案登记制”,立案时只做“形式审查”(只审查“可不可以告”,不审查“能不能告的赢”),只要符合《民诉法》起诉条件就可以告,带着材料(如起诉状、证据、证件、钱/银行卡)前往管辖的法院/仲裁申请立案,立案部门会审查材料并处理。
第1种,立案部门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材料齐全的,7日内立案+通知交诉讼费。
第2种,立案部门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缺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第3种,立案部门审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2)立案易到诉前调解。如今立案变的容易,法院受理的案件太多,法院负荷过重,有的法院采取了变通手段,如受理起诉材料后并不是“直接立案”而是进入“诉前调解阶段”,一定时间内调解不成功的才进行立案。
(3)立案判断标准,一个案件究竟有没有立案,可以用“有没有交诉讼费”来判断。
2、怎样是符合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段话翻译成大白话可以理解为:谁;告谁;告什么、有什么证据;到哪里告。
3、怎样写起诉状?
起诉状的拟定和证据的准备都比较专业,对案件后续审理直接产生影响,所以一般可能找律师代理。实在是要亲力亲为的,可以参照如下格式。
(1)标题,一般为“民事起诉状”。
(2)诉讼当事人,按原告、被告逐一列明,当事人是个人的要写“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实际住址、联系方式”,当事人是公司的要写“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3)诉讼请求,尽量“具体、明确”,这两点是肯定要达到的,比如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可以写为本金多少、利息多少或计算方式如何,我个人觉得诉讼请求还应该做到“务实”,也就是结合自己的证据来提要求,不能漫天要价,动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几十万”是不可取的,因为诉请会与诉讼费直接相关。当然,如果您是打“劳动争议”的官司,诉请标的额倒不会影响收费,劳动诉讼收费固定,一般10元。
(4)事实与理由,一般按时间顺序描述事情前因后果,可以参考学生阶段的“记叙文”,再列明依照法律规定应得到何种赔偿,与诉请对应。
(5)文尾,此致什么法院,具状人亲笔签名按手印、落款时间。
4、怎样准备证据?
起诉时法院只要求有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可以了,起诉立案后举证期内可以再补充提交证据,过了举证期的证据由法官视情况处理。有的人可能在立案时只拿出一部分证据,想把关键证据保留到开庭的时候提交,这样搞“证据突袭”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对方如果对你提交证据的时间提出异议,那你就很被动了。既然诉诸法院、对簿公堂,那就尽量把事实摆出来、把证据列出来,光明正大的辩论。所以,我还是建议在立案时尽量将全案的证据准备妥当,并列好证据目录,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
5、怎样交诉讼费、交多少?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法定的,可通过网络搜索诉讼费计算器来查,一般视标的额大小而定,还是比较便宜的,如标的额10万,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先交,后期由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决定谁承担、承担多少。原告拒绝交费的,视为撤诉。
二、审理环节
1、分案。
法院立案后,立案庭会将案件移交审判庭的具体某位法官承办,承办法官在分配到案件后,先需要将诉讼材料(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送达对方当事人。与此同时,法官会安排一个开庭时间,鉴于法院现在案件过多,开庭排期往往在分案后1个月左右,具体情况以承办法官安排为准。
2、送达副本传票。
这里的送达是指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这是打官司的必须流程——即通知对方,毕竟打官司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当事人之间,法院是居中裁判方,所以原告立案后,法院要将“原告起诉”一事通知到被告,这样被告就知道“自己被告了”,为提高效率,法院一般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一同送达。就送达方式而言,一般如下操作。
方式1:现在法院首选打电话喊被告来法院拿材料或者邮寄给被告,这就是法院要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的用途。
方式2:如果对方不来、邮寄也失败,法院则要直接送达,当面送给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实际中的这个工作相当复杂、繁琐,所以原告方当事人一定要积极寻找、主动配合,不然你让法官去找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真的是很为难他。
方式3: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则采用“公告”送达,这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后不论被告有没有实际知晓自己被起诉都视为他知道了,公告的方法可以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公告的时间要求比较长,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不能随意采用,是一种别无他法的兜底送达方式,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3、举证期。
举证期是法院规定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尽量按规定提交。
4、答辩期。
答辩期是法院给被告准备应诉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你可以在此期间写好书面答辩意见寄给法院,也可以开庭时当庭答辩,书面和口头的方式都可以。
5、开庭审理。
法院会给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上面会写清楚时间、地点,带着案件所有相关材料(原件尤其要带)、证件(如身份证,法院安检、法官核查身份会需要)按时到场即可,当然提前一两天联系确认一下更为妥当,以免出现你兴冲冲的跑过去却发现取消了。如果当天确实有正当理由去不了,比如严重疾病,一定提前联系法官,争取改期,如果临时才耽搁的一定要及时和法官联系,争取体谅,否则很可能面临“原告缺席视为自动撤诉”、“被告缺席审判”的后果。一个案件,开庭审理是很关键的一步,这个环节尽量不要出岔子。开庭的具体步骤,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第1步,程序事项。庭审纪律、告知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
第2步,实质审理。按照固定顺序来,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官询问双方发问;双方辩论;最后陈述。有点类似写议论文的“总分总”结构,先各自摆明观点、再举证和辩论证明、最后总结观点。这个阶段该说的、想说的一定要说,但不能太啰嗦或老是重复,最好提前充分准备,写有书面意见或列有书面提纲。如果实在是感觉意犹未尽的,庭后可以补充提交书面意见。
第3步,尾声。法庭询问是否调解,这个按照自己意愿回答即可,最后查验庭审笔录后签字确认,如果觉得有明显出入,可以征询书记员意见后修改,修改处需签字按手印。
6、如有反诉。
(1)反诉的要求。反诉是被告在本诉应诉的同时,反过来向原告主张权利,但是反诉是有相关要求的,如反诉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管辖法院与本诉的同一,最重要的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给付货款,被告可以反诉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自己损失,但被告如果说原告找我借过钱我要反诉他,这样是不行的,借钱一事被告不能提反诉但可以另行起诉。
(2)反诉的时间。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法院裁判。
开庭完毕后,法院会制作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的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时间、方式会在裁判文书文尾载明,具体流程还是要联系承办法官。
8、审理时间。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3个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特殊情况的还可以扣除一些时间,如调解期、公告期、鉴定时间等。实际中,法官一般很忙,一个案件可能超期多时没有结果,这还是要自己多过问、多联系、多催促。实务中的“超审限”问题很普遍,一般不建议过分纠结这个问题,一来法院现状如此,案多人少确实忙不过来,二来超审限与案件结果是两码事,不会因为超审限就可能改变案件结果。
9、上诉的。
按规定时间和流程及时办理,当面送上诉材料的,如果法院不出回执或没有开上诉费缴纳单据,要稍加注意,万一上诉材料被弄丢了,法院说没有收到上诉材料,恐怕会很麻烦,你就需要证明自己真的上诉了,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出现。既然已经说到这里,稍微多说一句,法院办事的时候稍加注意,最好做到“办事有痕迹”,如法院出了书面材料或你采用邮寄方式都很稳妥,但是当面递送材料又没有书面凭据或佐证的,还是小心一点,强调这一点是听闻了同行的“血泪教训”的。总体来说,现在法院法官的素质还是挺不错的,不过我们办事时自己多加注意、多留小心总不会错的。按规定办好包括缴纳上诉费的上诉事宜后,等着二审法院通知就行了,这个时间可能有点长,比如动辄几个月没有动静,是正常现象,因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间要传递卷宗,这种公对公的事务确实有点慢。
10、二审。
上诉案件二审是在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一般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二审环节比较简单,反而不像一审那样正儿八经发传票、开庭,一般电话口头通知当事人去做个“调查”就差不多了,调查完毕回去等结果就行了。
三、执行环节
1、协商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出来后,胜诉方可以直接联系败诉方履行判决义务,双方自行联系解决就行了,稍加注意一些手续即可,如打款帐号主体尽量是裁判文书上的当事人。
2、强制执行。
(1)申请强制执行不用交费用,请大胆、及时的申请吧。如果败诉方不理睬或拖延,那胜诉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立强制执行案件,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过后两年内均可申请,所需材料以法院具体要求为准,一般会要“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证明、生效判决书、当事人主体信息材料”等。
(2)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法院现在的执行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也有很多种,包括执行或变现财物类的,如“被申请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通过这些措施还是执行不到对方财物的,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将对方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来打击“老赖”,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申请执行人要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追索自己的款项,就算对方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也可以采取一些让对方生活受限的措施,如有些法院推出“老赖专属电话彩铃、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子女教育受限、法院当地大屏幕播放老赖信息、直播抓老赖”等,让其体会一下当“老赖”的滋味。
四、其他问题
1、官司能不能打赢?打官司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证据和法律事实。
2、法官公不公正?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依法办事的,法官也不是摸着脑袋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他也要分析证据、事实、法律等。如果你认为一审裁判不公,还可以上诉。
3、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1)这个答案是肯定的,毕竟打官司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就拿这篇文章所说的流程而言,一般人根本不清楚,上面这些流程中也有没有说到的地方,比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即便你熟悉了流程,在具体的流程中遇到障碍如何解决、如何和法官沟通也是问题。
(2)代理费。有人说请律师只有一个坏处就是要花钱,其实现在风险代理的模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当然,如果诉讼标的额实在太小,那就还是不要请律师了,不然得不偿失。
(3)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设立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可以申请法援的案件类型如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具体申请条件和要求可以咨询当地司法部门。
以上,就民事诉讼流程简单的进行了一个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忙。实务操作中也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具体以当地法院和承办法官的指示为准。
全文完。
郭雪蕾律师17702792869原创,转载请标明出处。
2019年3月
同一律所不同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同一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关于“同一律所不同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同一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这事,之前也有不少人问过我,平时我就直接回复不可以,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确实也有不少律所是这么做的。
理论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律师职业伦理角度来说,这事其实挺不道德的,至少我们的律所不会这么做的,公司也是有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的。
如何找合适的律师打官司
普通人想找到合适、靠谱的律师是非常困难的,困难在以下方面,
第一是不知道去哪里找律师,第二是如何挑选律师,第三是遭遇巨大压力情况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随便抓住一棵稻草就以为是“救命”的良药,殊不知这棵稻草不但不可靠而且还有毒。
每个行业都有自身形成的特征和规则,墙外的人只能看看表象、看看热闹,对律师群体的印象要么来自影视剧,要么来自坊间的传言,这种认知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肯定是不客观的、不准确的,这种前见一旦带入后续律师的选择中去,肯定会导致结果的重大偏差,实现不了客户的目的。最可悲的是,有的客户被卖了,还在为别人数钱。具体一点就是,行业鱼龙混杂,有的律师在策略制定上失误,为转移自身矛盾,用一些没有根据的、揣测的污名帽子扣在司法机关头上,滑稽的是,客户却信也为真。
普通人找律师的渠道:熟人推荐、互联网搜索、住所地线下咨询,我简单说一下这几种渠道的弊端。熟人推荐律师往往靠信用背书,作为律师来说,熟人推荐是委托率最高的,但是熟人推荐的律师是否可靠。我们需要思考两个问题,A、这位律师和熟人是什么关系,是否是司法掮客?B、这位熟人之前有没有委托过这位律师打过官司,案件类型是否相似?C、这位律师办理过哪些具体案件。
通过互联网搜索的律师,就拿某度来说,前排全是广告位展现,谁舍得砸钱,谁就能排在前面。有的所完全就是流水线操作模式,营销部门负责揽案子,诉讼部门负责做案子。好比医院看病和开药的不是同一个医生,不知道这药你敢不敢吃。各位读者可以自己某度搜索律师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实践验证。
直接去律所找律师,前台小妹随便叫个律师和你谈,对眼前这个西装革履的律师毫不了解,一口听不懂的专业术语,你嗯嗯嗯的点头和摇头,留下满肚子的怀疑和纠结。
那到底去哪儿找律师呢?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文章指出,
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
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不但是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更是提供了一个观察律师风采的窗口,眼前这位律师办理过哪些案件,过往代理思路,办理案件的发改率等指标,这些都是我们在挑选律师特别需要关注的。可以在互联网社交网站上,看到很多律师称自己多么专业,天天搞着噱头蹭流量,但你看他们代理的案件屈指可数,甚至有的都不是律师。再废话一句,不要看这个人说了什么,看过他做过什么。
下面开始演示:比如你已经在和眼前这位律师再和你谈委托,你可以去全国律师执业信息公示平台核验身份。
如果你要委托一名建设工程领域律师,那么我们去用专业的数据库进行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比较卡顿,但是数据比较齐全,北大法宝和威科先行都不错,但是需要付费,聚法案例有搜索数量限制。想到一个小插曲,硕士毕业答辩的时候,某法院副院长是我的答辩老师,我说中国裁判文书网非常卡顿,他以为我说假话还批评了我,估计是法院内部裁判文书网速度很快,让他产生了误解。
当然法律数据库还有很多,笔者就用免费的裁判文书网进行演示如何选择一名建工律师,选择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案由”“重庆市”“2021”(年份)“中级法院”,然后对现有的数据进行整合分类,主要从代理思路、发改率判断,就可以选出几个靠谱的律师。
大多数愿意为玄而又玄的所谓“关系”付费,其实是在为生命、自由、尊严、财富做赌注,从我的执业经历来看,大多数“关系”也就是一句安慰人的空话。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刀口向内,司法部门进行大力整顿,几乎没有人愿意为了三瓜俩枣冒着职业的风险去做铤而走险之事。希望有法律服务需求者,不要因为慌乱被外相迷惑,要用最真实的数据去判断。
当然,对于简单的案件没有必要进行繁琐的检索,大多数律师都能应对。但是这句话也很矛盾,普通人不一定具备判断案件难易的能力,有时候直觉和常识是反科学、反理性的,每一套行业都有它独特的运行规则,需要专业的行业教育和训练。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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