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请律师有用吗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用吗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否则就不可能有刑事律师的存在了。
但是,律师提供服务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知识的服务,不像是有形商品交易活动可以显而易见对价。那么如何让律师无形的服务“有形化”,让接受服务的当事人看得见,这是每一个刑事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刑事案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诉讼流程进行,而刑事诉讼又是一个相当专业且复杂的过程。许多当事很能难搞懂其中的门门道道,即便手上捧着一本《刑事诉讼法》,也很难进行实际操作。就如同病人拿着一本“外科手术操作指南”,仍然不敢动刀一样。大部分遇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会想到请律师,但同时又担心请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经过多方咨询,不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觉得心里没底,怕“花钱请了律师,结果还是判了刑,赔了夫人又折兵”,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更是觉得会不会是江湖骗子。实际上,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不可以承诺办案结果的。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如何能够在不承诺办案结果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放心把案件交给我们呢。我想到了“工作可视化”,有效辩护五化标准之一。
前几日,和律所胡主任一起接待了施某的家属,在接待之前,听说家属们已经在县城里委托了律师,但觉得不是很满意,于是来到武汉准备找律师咨询一下。在接待开始时,胡主任询问案子目前到了哪个阶段时,家属表示不能确定是否到了法院,有可能还在检察院;当询问案件以什么罪名起诉时,家属表示可能是非法拘禁,也可能是故意伤害;当询问刑事立案是哪里的公安机关办理时,家属们莫衷一是,有家属说A地公安,还有部分家属说是B地公安。
对此,我和胡主任一头雾水,忍不住问道“这些信息之前的律师没有告诉你们吗?”家属仿佛终于听到一句能够答得上来的问题,一时炸开了锅,“那个律师根本就不管事、那个律师根本没起到任何作用、什么信息都不告诉我们、他是政府的律师,帮政府说话、律师说案件涉密啥也不能告诉”。听到这些,我们大概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我不了解前任律师到底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没有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委托人。但是,这样做显然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是不满意的。我想,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1.律师把事情做了,但没有及时和当事人进行反馈,导致信息不通,家属误认为律师不办事;2.律师把事情做了,也和家属反馈了,但是反馈信息太有限,律师认为刑事案件所有信息都不能透露,只告诉家属做了相应工作,详细情况一笔带过;3.律师没有及时启动相应工作,导致无法和当事人反馈信息。
先说第一种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的律师会存在这个问题,我也被这个问题困扰很久,现在仍然有一些苦恼。这类律师往往认为,对案件尽心尽力负责,把案件办好就行了,当事人对法律不懂,说了也白说,没有必要反馈信息。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咱们靖霖刑事机构徐主任讲过,有效辩护的“五化”标准,其中之一就是“工作可视化”,意即律师的工作内容需要让当事人看得见,这是达到“有效辩护”所必需的一项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每项工作之前,最好跟当事人说一声,在完成工作后,再向当事人反馈一下办理情况。反之,即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误认为是其通过其他途径(比如找熟人等)才对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和律师产生矛盾,不利于当事人与律师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种情况。该类律师可能是担心当事人会把从律师这里获得的案件信息以各种途径进行传播,从而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所以才选择守口如瓶,拒不透漏任何信息。我认为这种方式其实也不妥,毕竟当事人请律师介入的原因之一,就是想获得一个对等的信息,至少案件到了哪一步,涉嫌怎样的罪名,可能判处怎样的刑罚,是需要告诉当事人家属的,这也是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范围之内的事情。并且,这也是工作可视化的必然要求,不仅如此,我们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让当事人家属有参与感,比如可以安排他们去做谅解赔偿的工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类的,或者如果当事人家属有一些社会资源,也可以让其在合法范围内去获得一些案件消息,协助律师办案,这无疑是锦上添花的事情,也让当事人家属焦躁的心理得到一丝抚慰。
第三种情况。该类律师较少,收钱不办事或者懈怠办案的律师,较之以前,可以说大大减少了,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存在这种情况。一种原因可能是承办律师执业不久、资历尚浅,不知道该如何办案,处在一个边学边办的状态,这类律师倒是还有更正空间,比如可以邀请其他资深律师一起合办案件,或者积极请教其他有经验的律师;另一种可能性是该律师责任心较低,这是不可原谅的一种情况,收取了律师费却没有尽责办事,这在各行各业都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了,各个律师的情况不一样,个人也没有足够力量去改变大环境。对律师个人而言,只能从做好自身出发,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进而有可能的话,对周围同事带来积极的影响,正能量、负责任的律师多起来了,法治的光芒也就更加明亮,极少数不太光明的律师自然就无处遁形,失去生存的空间,法律服务市场也会越来越健康。
总之,重视工作可视化,拉近律师与当事人之前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切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践行徐主任有效辩护五化服务标准,使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服务过程中感受到温暖,感受到律师的专业,感受到法治社会的脚步正在悄悄走来。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什么用
都说屁股决定脑袋,但屁股决定脑袋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么。各人有各人的职业定位,不同的职业定位决定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不同的思维模式决定了不同的看待问题的角度。司法机关倾向于找有罪的理由,律师就倾向于找无罪的理由。
当一个案件发生之后,你不请律师,法官检察官也会秉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做出比较公正的判罚的。但有一个问题是,检察官站在追诉犯罪的立场,立场决定思路,也就是说,当同一个案件事实既有可能推断出有利的结果,又有可能推断出不利结果的时候,检察官会倾向于做不利的推断。这个绝对是没错的,但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公平。
打个比方,用一根木棒打了一下就把人打得颅骨骨折,同一个案件事实,公诉人会倾向于讲被告人打击他人时力气极大,只用一下就把最坚硬的颅骨打到骨折,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大。但辩护人可能就倾向于讲,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无力反抗,可以轻松继续加害的情况下,没有继续施加伤害,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扩大伤害后果的故意。
这两种观点是基于同一事实推断出的,而且也不能讲谁说的是错的,在法庭上,从来没有绝对的非黑即白,虽然法律规定公诉机关要全面搜集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但检察官再公正,身份决定了他是不会费尽心思为被告人找寻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思路的。律师就刚好相反。这个就能回应,既然法官和检察官都懂法,我们还要律师干什么?
按照题中所述案情,司法机关不会管别的,只要你动上了手,然后有人受伤达到轻伤,哪怕你是去拉架不是去打架,也会倾向于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不会过于积极地挖掘案件有没有无罪的可能。
我觉得呢,在劝阻他人打架过程中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还是很有辩头的。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可以从哪些来地方着手辩护。
辩护必须立足事实与法律,故意伤害罪的罪状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所以案件最重要的突破点应该是劝架行为是否属于伤害行为,受害者的身体损害到底是被击打造成的击打伤还是在挣脱过程中造成挣脱伤,也就是从行为性质及因果关系着手。
还有一个是从犯罪主观层面着手,就是在拉架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受伤,如果不是直接实施击打,那有没有可能是过失致人受伤?因为过失致人损害的话必须达到重伤才构成犯罪,致人轻伤也是无罪。
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在场人证能提供证言,全面还原案发当时嫌疑人到底有没有过直接击打的行为。如果能证明没有直接击打行为的话,我觉得是坚决不能认罪的。一旦认罪,司法机关就会很放心地定罪,大不了到时候给个缓刑,事情就算处理掉了,只是嫌疑人会背一个犯罪记录。
这个案件辩护的切入点还蛮多的,题主能提供更多信息就更好了。
@是奥拉啊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先分享一次经历。一次去看守所办事,回来打车的时候遇到一个大叔,想跟我一起拼车,想便宜点,我看着挺可怜的,就同意了。
上车后问我是不是律师,我说是的。然后他跟我说讲述,他的儿子被关在里面,已经几个月了。他是从东北过来的,已经来了两个次了,但是都没有见到他儿子。我跟他说,进看守所之后,家属是不能见的,只有律师能见。他说他不知道他儿子犯什么事了,问公安,公安只说是诈骗了,还说他儿子不老实,不主动供述,其他人都没有关,就关了他儿子。他现在很着急,想知道到底怎么回事。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只有律师能提供帮助吧。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甚至律师本身也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很多当事人还会问到很实际的问题,能否办理取保?能否不起诉?请律师之后能少判多久?尤其是当事人及家属认为自己本身是无罪的,寄托全部的希望于律师,最后仍然被判处刑罚,就认为请律师是无用的,请律师还是被判刑了。但这些说律师无用的是请了律师,下次如果遇到事情,他们可能还是会请律师,这就是人的心理。
一、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行业本质上是服务行业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行业本质上是一个服务行业。提供的是知识服务,知识本身是无形的。除了成功无罪辩护,使得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外,这一显而易见的结果,其他的结果如何律师如何量化自己的作用呢?法院也不会告诉被告人,因而律师的工作,你的量刑轻了多少。
律师提供无形的知识服务,其作用潜移默化于每一方面。不然为什么我国要实现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保证每一个被告人都有律师。
刑事辩护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我国每年的无罪率只有0.01%,这一概率确实很低,但不是0。有概率就有希望。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是这0.01%呢。一方面认为自己不应当构成犯罪,一方面不请专业的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为自己脱罪呢?
罪轻辩护,通俗的说就是把重罪辩护成轻罪。这就更加的专业了。我国刑法目前有483个刑法罪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些专业的法律人之间都存有争议。作为不是专业的当事人,如何为自己的罪轻辩护呢。
实务中,大多数辩护是量刑辩护。公、检、法也都是法律人,不会罔顾法律。但公、检天然是入罪思路。公安花费大量的精力侦查,他们是为固定当事人犯罪证据,不会是为当事人脱罪的。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是追求入罪的。如果没有律师作为另一方权衡,法院的天平也不是完全是平衡的。多数案件,犯罪事实是无争议的,这时要求律师能够帮当事人脱罪,只能说是强人所难,那最后的结果肯定是不如意的,这能说是律师无用?这种情况下,律师所做的主要是量刑辩护。我国量刑都是有一定幅度的,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可以,二年可以,三年也可以,法院只要在三年以下判,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当事人来说,确实实在的要被多关押。量刑辩护,律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其中的作用无法直接被衡量出来,因为无法比较。法院也不会告诉被告人,因而律师的工作,你的量刑轻了多少。如果时光可以重来,请律师或不请律师两种结果可以对比,可以得出有用或者无用,可惜的是,时光无法重来,所以未知的事情无法预料。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向办案机关传达出当事人想要说的话,尽最大的能力为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律师的工作内容
能够提供给当事人看的见的作用,便是律师为当事人案件所做的一系列工作。
1、会见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无法与外界联系,本人及家属都急需律师会见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律辅导。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辅导,疏通其突然被羁押而处于焦虑的心态,法律辅导使其更好的面对公检法。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情,让家属知道其是因何事被羁押。查验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等。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阅卷之后,可以与当事人核对证据,找出疑点,梳理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律师需要及时的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的进展。会见是贯穿始终的必要性的重要工作。
2、阅卷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便有了阅卷权。刑事案件的卷宗属于国家秘密,家属是无法看到的。通过阅卷,了解指控的事实以及证据。在现在的法治社会,每一项指控必须有证据支撑。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查看办案机关的指控是否有确实的证据。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要点,制定辩护思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与办案机关沟通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了解案件进程,发表意见,提供线索等引导办案机关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监督侦查和审查起诉。在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时,可以提交不批准逮捕申请。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检察院不起诉的概率比法院无罪的概率大。关于量刑可以与检察院协商,提出当事人具有哪些从轻、减轻的情节,降低对当事人的量刑建议。
在法院开庭前,也可以于开庭前与法官沟通案情。法官开庭前阅卷主要都是针对当事人构罪的材料,为消除法官可能会有的先入为主的观点,可以事前发表对当事人不构罪、罪轻的观点。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无论在哪个阶段,律师都可以结合案情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争取从羁押状态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当事人获得暂时的人身自由。随着刑事理念的不断转变,不批准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比率逐渐有所提高。
5、协调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是否与被害人联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及如何取得谅解。当然,不是每个人案件都适合与被害人联系,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考虑是否推动。
6、撰写法律意见
律师需要撰写很多的法律文书,如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逮捕申请、管辖权异议、不起诉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辩护意见等等。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撰写不同的法律意见。通过撰写意见,一方面可以发表律师的专业看法,另一方面可以用法言法语传达出当事人想说的话,让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内心意思。
7、出庭辩护
辩护的“总攻阶段”当属出庭辩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本质上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刑事诉讼日趋完善的今天,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观点之争,能够使法官认识到案件到争议焦点,进而从辩方角度去检验控诉内容,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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