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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能争取缓刑的机会大吗

请律师 作者:钭乐生 2022-06-22 01:37:05

缓刑辩护进阶篇 如何有效争取缓刑

刑事辩护结果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广义的无罪,包括公安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法院判决无罪;第二类是缓刑;第三类是纯粹的刑期减少。

显然,无罪是最好的结果,但是根据统计结果以及我们办案中的感知,大多案件都是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那么对于这些案件,争取缓刑就是最优的结果。

缓刑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使用条件虽然规定了四条,但只用关注几个关键词即可:三年以下、悔罪、非累犯

这些都属于基础内容,不多做解释,比较关键的是对累犯的理解。

累犯的基础理解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我们要特别注意几个点:

1)前后罪都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2)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3)前后罪都必须是在成年后发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们要注意一点:前后罪都必须是法条罗列的罪名。

四个重要问题

一、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

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议,但是目前已经不存在任何争议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二、前罪是数罪,包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部分罪名拘役部分罪名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的如何认定?

这取决于前罪中故意犯罪判处的刑罚类型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举例说明就是,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五年内又犯新罪,算不算累犯?答案是算累犯。

但如果前罪中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那么五年内又犯新罪算不算累犯,答案是不算累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盗窃罪是故意犯罪。

三、某些罪名入刑时有规定,既往存在相同犯罪行为时,可以降低入刑标准,那么该如何考虑累犯和重复评价的问题?

上海检察公众号75号咖啡系列发布过一个案例讨论,我放到这里。

被告人丁某某,2014年以来多次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2018年5月,因拉车门盗窃车内物品,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0日,丁某某再次采用拉开车门后上车行窃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对其本次所犯盗窃罪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量刑建议不当,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嘉定区检察院认为量刑建议适当,不同意更改。最终,嘉定区法院未认定丁某某构成累犯,对其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一千元。

郑飞观点: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丁某某案件的核心是累犯的位阶问题,即在考察行为之时就对累犯行为作否定评价,还是将累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如果我们在评价考察在后实施的行为时就已经认定丁某某是累犯,这就违背了先确定基准刑,后决定宣告刑的量刑程序。对行为定罪就是对行为过程当中所表现出来的主客观结合体进行评价,而对行为人量刑则是就行为人在整个行为事前、事中、事后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情节的综合体的评价。《刑法》第六十五条对一般累犯的定义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考察对行为人的具体量刑,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纯粹的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是累犯的位阶问题,我个人倾向于累犯和自首立功处于相同的位阶进行考虑。

回到丁某某盗窃案,是否认定其构成累犯,判断的重点在于后罪是否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上海市司法实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六个月既是拘役的最高点又是有期徒刑的最低点,二者之间并没有原则性的界线。在充分考虑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能够确定起刑点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之间,定罪后剩余情节才是量刑情节。本案中丁某某的犯罪数额为1000元,除去定罪的500元,按照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本案中还剩下500元没有评价,但是500元的数额不足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丁某某后罪不属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因此不构成累犯。所以我认为本案中法院裁判比较恰当。

虽然本案不涉及缓刑问题,但是关于累犯问题的分析思考,在其他缓刑案件中可以去尝试运用。

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如何去理解,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否都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那么问题出来了,公司类的犯罪,比如公司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但是也没有定为单位犯罪,该如何认定?对于这一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等公司类的经济犯罪没有按照犯罪集团来处理,如果起诉书中有提出犯罪集团的概念,那么辩护人应当对该罪名下的相关判决进行检索梳理,以及从法理上来解释何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辩护人在争取缓刑时,除了在法律上下功夫外,也要注意对情理和国家政策的运用,比如在今年疫情背景下,司法政策的六稳六保,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缓刑关乎企业的生死,关乎众多员工的就业,以及如果被告人是某些亲人的唯一抚养人,那么法院也会倾向缓刑。

当然,争取缓刑的方法很多,不囿于以上几种,但要保证一点,发表的观点起码可以说服打动自己,不要八股。

作者:汪令剑律师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微信:18221763326

邮箱:wangljlawyer@126.com

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几率大吗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只是暂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刑事羁押。取保候审后能否判处缓刑,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取保候审与判处缓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说判处缓刑的可能性相对大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犯罪请刑事律师辩护有用吗争取减刑的可能性大吗

刑事犯罪请刑事律师辩护有用吗?争取减刑的可能性大吗?

寻衅滋事罪,曾经是流氓罪中的一种,是指

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行为规定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中针对寻衅滋事罪是一改再改,最终确定

凡犯寻衅滋事罪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尤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也即是说,

只要行为人符合上述行为规定任何一种,都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后被处以一定刑罚。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如果行为了实施了上述中四种行为,但是又不属于情节恶劣或者严重,那么这时候是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

例如有个人随意殴打了小红,但是没有造成伤害,同时他又辱骂小明,属于情节轻微的那种,还强拿小东的冰淇淋来吃,一边吃一遍在公共场所闹事,只是没有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这种情况下虽然此人已经实施了寻衅滋事罪中客观表现的四种类型行为,但是都因为情节轻微,故而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分享完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小编现在来举个国晖案例,同大家分享下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惩处,还有争取减轻处罚的方法。

前段时间国晖刑事律师接手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据了解,被告人王某与魏某、黎某三人在某地以借打电话的名义向被害人秦某借用苹果手机一部,随后秦某被叫到某个偏僻角落,王某三人谎称秦某曾殴打过其小弟,强迫秦某以手机抵押赔偿医疗费。由于敌不寡众,秦某选择妥协。王某三人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并在第二日将该手机销赃,低价卖与他人2700元,之后将赃款分摊,王某、李某共获得700元,卫某分得2000元。

事情很快败露,秦某在王某三人逃离现场后立即就报了警,民警随即就展开调查,很快就将王某三人抓获,逮捕归案后公司机关向三人提起诉讼,其中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请求法院处以刑罚。

王某的家属在王某出事后迅速找到国晖刑事律师,请求国晖刑事律师帮忙为王某辩护,国晖刑事律师在深入案情后,认为王某虽犯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但是可以从三方面下手,为其争取减轻刑罚:

一是王某在犯罪时未满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二是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三是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社会危险性,综上,国晖刑事律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即是说,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国晖刑事律师紧抓这两点,在自身娴熟的辩护技巧下,最终法院采纳了国晖刑事律师的意见

,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拿硬要未成年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罚,但是由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可对王某从轻处罚,故而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前面小编有提到过,凡犯寻衅滋事者,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当时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同时王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罪名客观表现行为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且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无法辩驳。

这种情况下没有国晖刑事律师为其辩护的话,刑罚不会只有6个月之短。

寻衅滋事其实在未成年之间多发,无论是校园内外,像王某一样伙结他人强拿硬拿别人东西的行为,不在少数,因此,只要有人起身反抗,有人报警处置,寻衅滋事罪名便成立,刑罚无法脱逃。

网上有句话说:

“没有哪一桩罪恶是在理智的情况下犯的”

只有失去理智才会导致犯罪,在这里小编劝诫那些遇事缺乏自制或不愿自制的人,无论你是成年还是未成年人,都一定要冷静思量自己的行为会给自身和家庭社会带来什么后果,因一己之欲而犯罪,实在不值得。

同时,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如果没来不得控制好自己犯下了罪行,那么就好好表现,或者寻求刑事律师辩护争取减刑吧。多年来,国晖刑事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们出色的辩护技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

,犯罪想减轻刑罚,寻国晖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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