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请律师吗
检查院签了认罪认罚书了,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这个问题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直接回答说要请,也不能直接说不要请,这都不是一个成熟律师该有的回答。
那么到底是要请还是不要请呢?我的回答是,要看你签这个认罪认罚书时主观方面是怎么想的,情况不外乎也就以下几种:
1、你是真心觉得你有罪,犯错了,确实该罚,而且检察官给的刑期你觉得也还比较合适,不偏不倚,甚至比你预想的还要低一些,能接受。
这种情况下,我建议是不要请了,不要去浪费这个律师费,如果你摸不清楚检察官跟你谈的刑期是高是低,你可以花点咨询费找个律师咨询一下这个认罪认罚是否划算,自己有没有被坑?但一定要找有良心的律师,千万别找坑子律师,鉴于这行水太深,大家很难分清哪个律师有良心,哪个律师是坑子,我建议大家信得过的话,可以找我(摸着良心),知乎上的其他律师也可以找找看。毕竟我交流过的知乎律师,大部分还是比较靠谱的。
2、觉得自己有罪,犯错了,该罚,认罪认罚了,但是认完之后,感觉检察官给刑期的有点高,后悔了。
这种情况下,我的建议是可以找,但是最好还是先咨询一下,看看检察官给你的刑期是不是在一个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内,如果偏离标准很严重的话,是有可能适用新的量刑建议适用刑期的。
但是这招要慎用,很可能会惹恼检察官,因此不是偏离标准特别多的情况下,签了就签了吧,看看律师能不能和检察官一起说服法官方为上策。
3、觉得自己没罪,但是在公检的政策忽悠之下,认罪认罚了。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只要条件允许,那必须请律师,尤其是当事人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被一忽悠,签了个认罪认罚。即使最后可能是判个缓刑,但背个案底不难受吗?
曾经代理过一个客户,借款不还型合同诈骗罪,其实就是客户借钱中稍微夸大了一下个人资产,借的多了一些,后面经营亏损还不上钱了,于是被公安拘留,检院批捕,忽悠着签了认罪认罚。
后面找到我,我了解了一下,借的钱全部用于了生产经营,没有转移没有大额奢侈消费没有将资金用于赌博犯罪,欠钱后也并不是真的不还,只是后面实在还不出了,而且商业投资金额远大于借钱金额,这妥妥的就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啊。
问他为啥签,他描述大概如下,公安就问他了他几个问题:1、你欠了钱没有2、你夸大事实,隐瞒真相实际你没那么多钱了没有?3、你欠钱了不还对不对?4、对方有损失对不对?5、看看诈骗罪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别人基于错误认识转钱给你,导致损失,那就是诈骗犯罪。
别说,这么一忽悠,别说普通人,就算是律师,不是专门搞刑法领域经济犯罪的,都说不定要上道,所以客户稀里糊涂的就把认罪认罚给签下来了。
对于这种案件,翻盘概率极大,即使认罪认罚了也能撤回,继续和检察官谈不起诉,检察官那边如果谈不定,那就法庭上见,只要一起无罪案件,那这对检察官仕途影响可就大了。所以对于这种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只要不是太缺钱,必须找律师。钱没了可以再挣,案底背着除非死了,否则一辈子都没法消除。
魔都八年从警转律师,汉盛律所执业,欢迎业务合作或咨询,咨询不免费。
被告人你认罪认罚,是否同意律师做无罪辩护
这个问题本不应该成为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却成了拷问被告人及家属的问题。
公诉人或者法官通过讯问被告人:你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将如何应对?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是对自己认罪认罚的否认,所以公诉人往往会因此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撤回量刑建议,提高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假如被告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则法院直接不予采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然后当庭让辩护律师难堪。
被告人做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能做无罪辩护吗?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司法实践中,问题大大的。当公诉人或者法官抛出这样的问题时,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应对呢?
个人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31条第二款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本来就没有问题的问题,却成了制约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问题。
个人认为,在认罪认罚问题上,律师应当庭前跟被告人协商好。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确实认为无罪,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做量刑辩护,而量刑辩护就是同意被告人的认罪认罚。
至于如何应对公诉人或者法官提出的:你是否同意辩护人的意见,根本就没有问题,直接表明同意。
因为辩护人做的是骑墙辩护,不止做无罪辩护,在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之后,还可以对量刑部分发表辩论意见。
刑事案件当事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还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很多人认为罪轻辩护就是自首、认罪认罚就可以了,法院自然会轻判。
的确,自首、认罪认罚是可以从轻、减轻判罚的量刑情节,但具体法院会轻判多少?
律师应如何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笔者参办的案件予以说明(仅列辩护观点,证据暂不予公布):
提醒注意的是,罪轻辩护并非只是强调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是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
将可以最大化适用于当事人的从轻、减轻的幅度予以释明,
不能完全将皮球踢给法院。
案件名称:张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600多万)
一、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40%基准刑
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且在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一直能够如实供述,其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具有一致性。其自首对于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起到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二、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明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同意认罪认罚,公诉人在庭上亦明确张某某系认罪认罚。根据《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可以对张某某减少30%的基准刑。
三、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系以合作形式发放高利贷,明知张某某缺少偿还能力仍然高息向其出借款项,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40%基准刑
张某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内容略);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内容略)
另外,公诉人在庭上亦同意辩护人意见,指出《合作协议》虽然名为合作但实为高利贷协议,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高利贷协议,李某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诈骗金额,应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认定张某某的涉案金额为80万元
首先,
张某某供述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中,均指出基于《合作协议》的购销项目,李某某共向张某某转款约80万元,并非《起诉书》认定的600多万元
其次,
《起诉书》认定李某某向张某某共计汇款600多万元,其依据是李某某出具的真实性存疑的《转账明细表》,该证据在未经法庭质证、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进行佐证的前提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检察院两次退侦出具的两份《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两份《补充侦查报告》,检察院对于李某某提供的《转账明细表》的真实性,以及张某某涉案数额的认定,在两次《补充侦查提纲》中均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司法审计。
但是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明确的司法审计要求,均以“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审计人员沟通”“对李某某的收款账户进行查询”为由进行回应,并未依法进行鉴定。因此,本案对于张某某的涉案数额,在没有司法审计鉴定的前提下,不能以该真实性存疑的《转账明细表》作为认定的依据。
再次,结合张某某与李某某之前存在300万元借款的事实(约定月息8%),
且该借款属于明显的高利贷行为。故《转账明细表》中的借款以及回款,可能系不同事由下的借款与还款的混同,难以认定张某某未归还的借款全部属于《合作协议》项目下的借款,不能将上述款项全部认定为诈骗所得。
综合上述情况,《起诉书》认定张某某合同诈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张某某的涉案金额为80万元。
所以,刑事案件即使是做罪轻辩护,也并非只是认罪认罚,律师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整理、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将可以最大化适用于当事人的从轻、减轻的幅度予以释明。
即使认罪认罚,也要争取“最轻”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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