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被告不能请律师
为什么很多当事人打官司不请律师
在北京某基层法院做法律咨询志愿者近三个月,主要任务是在立案庭给当事人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因为找志愿者做咨询基本都是不愿意找律师的,因而比较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我接触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案件法律关系清楚。不愿意找律师的案件多集中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纠纷。这一类案件并不像一些商事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当事人觉得事情很简单,我有理自己就能说得清,何况许多当事人在诉讼前自学了大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实体问题较为清楚,即使对于程序问题不太懂,在我国这样一个诉讼指挥权由法官掌握的庭审模式下,障碍也不是很大。当然也会遇到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但取证较有难度的案子,会建议当事人寻找一个律师,毕竟一些经验是我们这些学生不具备的。
2.没钱。遇到了一个替老伴咨询工伤的老奶奶,咨询过后过了一周老奶奶又来了,说是老伴工伤住院期间由于医院医疗事故去世了。准备再立一个案,把医院给告了。涉及到许多与医学有关知识,心里比较犯触,故建议她找专业律师咨询,她说老伴前期治疗已经花的倾家荡产,哪还有钱找律师啊。我有一种何不食肉糜的尴尬。。最后帮老人算医疗事故赔偿金,对于数学并不好的我差点把我算吐了。所以真心建议对于一些涉及身家性命,比较复杂的案子,经济条件尚可的话还是找一名靠谱律师。当然,很多当事人已经因为纠纷至穷,走到起诉这一步真是没什么钱了。
3.消费观。这一条属于经济条件尚可甚至较好的人不请律师的理由。国人习惯消费买实物,但不习惯消费买服务。这就好比许多开好车住豪宅的土豪不愿意交物业费一样,律师说到底也是服务业,提供法律服务,许多当事人觉得你跑跑腿、动动嘴就挣我好几万简直是明抢,不如亲自上阵。他们没有看到他们花钱其实购买的是律师的智慧与经验。此外,很多当事人会觉得,我花了钱,你都不保证我能赢,我买这种服务干嘛。
4.当事人与律师不信任。事实上一个律师同时会代理很多案子,当事人会觉得交了钱没见过律师几面,咨询起来也就是电话里三言两语的应付,不值。因而律师无用论、律师骗钱论,一传十,十传百……但这只是表象,具体不信任深层次原因待我走上工作岗位再回答,现在不敢妄言。
5.兴趣。你以为每天挤爆立案大厅,吵吵嚷嚷的人是什么人,是一帮在帝都因户口拆迁红利暴富的大爷大妈,他们已经厌恶了以跳广场舞打牌作为晚年消遣,他们将目标转移到了法院,一言不合就起诉,二言不合就开始在法院拍桌子瞪眼,三言不和就躺地不起就哭哭嚷嚷,他们手里总是高举着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官媒刊登的有关依法治国报道的报纸,只要不立案,就是司法不为民做主。只要判他输,就是法官收了对方的好处。拜托,不会因为您爹给国家第一代领导人送过牛奶就一定会立案。拜托,您标的额不到1000块钱的案子,法院也至于收好处?现阶段存在大量浪费资源,自以为掌握了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以打官司为晚年兴趣、消磨时光的人,你让他请律师,那不是剥夺了他的兴趣?
被告人是否可以不请律师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是非常普遍,但也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因自身能力强,资金困难、不信任刑事辩护律师、自暴自弃等原因,不愿意聘请律师辩护,希望能够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能否自行辩护呢?下面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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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是可以行使辩护权,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所谓为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实质上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如张三从被公安机关第一次问询或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时起,就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了,无需别人授权,直到自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份消失时止。
综上所诉,犯罪嫌疑人有权自己为自己辩护,只是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对法律了解不多,案件处理、法院庭审等经验不足,自行辩护的效果往往是非常不好的,有条件的,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的,可向法院申请指派无偿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帮助。
行政起诉,法院不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律师巧应对
船舶被扣押,请求返还提起诉讼均被拒,维权无门!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的朱某多年来经营一家采砂企业,2019年12月3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繁昌派出所以其船舶涉嫌违法采砂为由将朱某带回调查,次日铜陵市义安区采砂管理办公室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委托扣押朱某案涉船舶,随后朱某多次请求该采砂办出具扣押船只的行政决定或返还船只,均遭到了拒绝。时至今日,该案涉船舶仍处于扣押状态,给朱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将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诉至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本以为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尽快解决问题减少损失,没想到在立案的环节就遇到了重重困难。
当事人首先通过现场立案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而后又通过邮寄立案的方式通过EMS向法院又再次寄交了诉讼立案材料。但不论何种方式,都没能拿到法院的一纸《案件受理通知书》,最后只等来了法院的一通电话,告知该案需要政府协调,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便再无下文
。在现如今已施行立案登记制的诉讼环境下,当事人的诉请依然这样被不明不白的被挡在了法院的门外。案件久久不予立案,案涉船只返还遥遥无期,朱某更是从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获悉,即将对所有的案涉船舶实施破拆,当事人为了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即刻委托了国恒弘毅拆迁团队的苏黎明、高飞律师予以诉讼维权。
区法院不作为,依法依规找中院。
苏黎明、高飞律师团队接到案件之后,立马剖析案件焦点,确定目标制定方案,为了避免船舶被破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回转的局面,当务之急是解决首要的立案问题,启动诉讼程序:
首先,区法院不作为已成事实,如何通过上一级法院改变眼下局面?
律师团队再次前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调取立案庭不予立案时的谈话笔录,随后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受理申请书》,请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律师团队在申请中详尽阐述了主要观点及法律依据:
第一,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对案涉船舶的扣押行为系受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委托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
第二,区法院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立案材料之后,以需政府协调为理由一再拖延立案。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故律师团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该立案申请系符合法律规定。
此举引起了中院的重视,通过中院对区级法院的施压,区级法院最终作出了一份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
再次,区级法院作出书面的裁定后,案件下一步如何进行?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以该船舶扣押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理由,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
律师团队收到该份裁定之后,即刻提起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对案涉船舶实施的扣押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两个关键点,详尽阐述了主要意见及法律规定,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2020年11月24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至此,本案的第一战“立案难”取得了胜利,当事人及律师团队成功迈进了诉讼程序的大门。
“立案难”一直是诉讼程序中的一大头疼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改善司法环境,我国采取了立案登记制,即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并且更是以扩大行政诉讼立案范围等种种方式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但制度的层面的改革完善不等同于立马解决了诉讼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本案即是一个切实的例子,区法院收到材料之后声称案件涉及政府等种种原因而不予立案,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立案登记制度,当事人明显属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却被一拖再拖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
针对这样的情况,律师首先要确认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和实质条件,在此事实基础上与不予立案的法院进行交涉与沟通,若仍不能解决问题,则可以进一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在整个过程中最主要的是律师团队要把握住当事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并且走出的每一步都有具体有效的法条加以支撑,切实做到每一项诉请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找到立案困境的突破口,才能达到当事人想要的诉讼效果。
上诉人:朱某
委托律师:
苏黎明律师,安徽国恒律所事务所
高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
受理法院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2020)皖07行终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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