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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请千山区债务合同律师

请律师 作者:节英华 2022-06-21 23:22:05

天津债务劳动合同律师刘丽薇

刘丽薇律师是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天津市律协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北商会会员,天津市河西区律师行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河西区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河西区跨区对口支援宁河区服务团队成员,河西区“社区法律工作室”法律服务团成员。

刘主任于2012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13年从业以来代理各类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数百起,且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对劳动用工、合同审查等方面十分娴熟。刘主任法学专业知识牢固,理论功底深厚,法学思维敏捷,办案能力强,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善于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处理各类法律事务。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在办案过程中,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肃、认真、审慎的态度,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并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及尊重。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全力以赴。

欠款律师函

作者:律寒网。专业代发律师函平台。千余名合作律师,快速解决您的法律纠纷。转载请注明出处。

致:xxx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局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接受XX(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X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得知:

委托人四川AA纸业有限公司与贵方山东BB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签订一份XX复印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AB-FPP-201805-005。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贵方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2019年7月18日,委托人与贵方对货款进行对账并于当天出具了盖有双方公司公章的对账单,截止2019年7月18日贵方欠委托人货款1200000元。委托人与贵方于2019年10月26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贵方拖欠委托人货款1200000元,贵方从2019年11月起半年内偿还完毕,每月还款不低于20万元。委托人与贵方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按照还款协议,贵方截止到2020年4月,贵方只偿还了50万元,尚有70万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委托人提交的买卖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书、以及转账记录予以证实。

二、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与贵方签订买卖合同,贵方从委托人处购买高强瓦楞纸,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人在交付货物后,贵方应及时清偿货款,履行义务,贵方长期拖欠委托人货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约。2019年10月26日双方就贵方拖欠委托人货款达成还款协议后,贵方更应按约履行答应委托人的还款义务。

三、委托人要求:在收到本函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剩余货款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贵方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贵方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湖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联系电话:XXX

二0二0年六月十五日

[成功案例]朱斌律师:家庭借款合同纠纷,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欠款

一、案情简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于19年7月初旬与被告签订一笔20万元借款合同,用于家庭消费,贷款期限36个月,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依约发放贷款。然而截至2019年4月起,被告并未依约归还偿付款项及利息。因此,我方当事人委托朱斌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对合同、放款凭证等证据的收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款项。

二、文书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

某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李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67758.75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止的利息12436.2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止为人民币2455.96元。

3、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16132.55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超过月利率2%的标准,原告当庭放弃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实际支付律师费,原告当庭放弃有关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67758.7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6775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T20180705160000672xxxx”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整,用于家庭消费,贷款期限36个月。前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是,被告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未依约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2019年7月23日,其未还本金为167758.75元,利息、罚息、手续费、逾期违约金合计为14892.25元。

鉴于以上情况,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原告贷款资金安全,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贷,要求被告清偿未到期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为防范原告的资产损失,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具状如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原告诉请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超过月利率2%的标准,因此原告当庭放弃超出部分,仅主张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放弃有关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实际支付。

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起诉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贷款合同(由《家庭消费贷贷款申请表》、《A公司家庭消费贷贷款核准确认书》组成),

证明1.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事实;

2.证明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还款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手续费等;

证据2、放款凭证,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李某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5日,在原告的营业场所,被告签署了《家庭消费贷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贷款申请信息》、《A公司服务申请表》、《A公司家庭消费贷贷款核准确认书》等合同文件,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指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贷款利率每月1.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装修”。发生违约行为,贷款人可要求借款申请人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或者将约定的合同利率(手续费率)调整为同期适用的利率(手续费率)上浮20%立即执行。被告在所有文件上捺印,原告在《A公司家庭消费贷贷款核准确认书》中“贷款人”处盖章。2018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于兴业银行的账户转款人民币20万元。

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共偿还贷款本金32241.25元,支付利息29532.42元。

另查明,被告名下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某花园2栋A座的房产,建筑面积73.24平方米,登记核准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文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等超过年利率24%,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原告主动下调,主张按月2%的标准计算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7758.75元;

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67758.75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朱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深圳市罗湖区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秘书长、南极圈/中友会/前海厚德创业导师,曾先后担任深圳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中国水务集团专项法律顾问和华润深国投信托专项法律顾问。

朱斌律师执业十余年经办各类争议解决案件过千宗,擅长离婚纠纷、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优秀的出庭辩护技能、严谨细致的证据分析、精彩有力的辩护词赢得了客户以及公检法的一致认可。

在公益方面,朱斌律师作为专家嘉宾,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提供了百余场法律专业授课!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服务委托人的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您有法律咨询需求,欢迎关注私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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