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请律师多少钱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费用20万起步-50万 是正常收费吗
自己作为律师来说,个人认为选律师就像选车一样,同一款车型,一般有超高配,高配,中配和低配之分。
一般来说,性价比最高的就是中配车,选律师亦如此,但某些案件类型特殊。
能达到50万以上这个收费标准的,就要看是什么类型的案件了。
一般来说收费能达到这个标准的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委托人是不差钱的主,即使拿100万换几个月自由也愿意那种。
比如众多上市公司高管,某集团公司总裁,某资金平台负责人。。。。对这些人来说100万也就是夜总会的数次消费而已,即使是一个轻微案件,他们也愿意花大价钱摆平。
涉及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并且是主犯。
经济纠纷案件所需要工作的活特别多,尤其是对相关公司财务数据所形成的审计报告进行细细研究并提出质证,说实在的,这类案件我认为收50万~100万是合理的,因为实在是太累人了,而且办理此类案件律师要求必须是复合型人才,既要懂财务知识也要懂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有的时候还需要律师对数字有一定的敏感度。且此类案件定集诈和非吸完全就是天壤之别,如果能改变罪名,那么律师拿这么多理所应当,变不了罪名,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就怕某些刑事律师装阔佬,拿了这类案件案卷都不看一下,就想着找关系去处理,或者按照一般刑案进行辩护,延误时机,因小失大。
辩护律师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知名度的辩护律师是律师行业的奢侈品.
此类律师接案件接到手软,有时间去评估每个案件能给他带来的价值。对于低收费的案件,他们大概也是不想去接的,所以抬高案件委托价是聘请他们的唯一手段,但是此类律师能起到一个多大的辩护作用还真不好说,毕竟奢侈品并不一定真正实用。很多大律师在接这类案件过程中也并不是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的,大部分的工作实际上都会交给律师助理去处理,否则他们怎么会有精力去办理如此之多的案件,有人会说这些大律师他们有关系,但是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在现在这种反腐打黑除恶的大背景之下,刑事案件关系能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少了,举个例子来说吧,我所的某高级合伙人,从律师制度刚刚与市场挂钩的时候就开始做律师,做了几十年律师了,家中政要无数,认识副国级领导数位,但就我亲眼所见,在很多刑事案件中,他也是无能为力的。
回到主题,刑事律师对案件收20~50万是否合理?除去我上面说的情况,个人不偏不倚的说,对绝大部分当事人来说,选中配车就可以了(以下简称“中配律师”),甚至比高配车可能效果还要更好,中配律师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配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案件处理已经较为老练。
2、中配律师收费一般不会太高,一个一般案件三阶段下来,20万以内一般可以搞定。
3、中配律师较为负责,这个金额的案件基本上还是比较重视,会参与全程的办理。
4、中配律师也积累了一定的社会人脉,虽不如那些大律,但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且现在这个社会背景,人脉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
写了那么多,也毛遂自荐一下,魔都八年从警转律师,汉盛律所执业,欢迎业务合作或咨询,咨询不免费。
毒品犯罪辩护实务之四:毒品案件中“毒品折算”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毒品犯罪,在个案的具体量刑上,不仅多以涉案毒品的数量作为入罪标准,且毒品数量又系个罪量刑升格的依据。特别是在案件涉及多种类型毒品的时候,因各自类型的毒品数量不一,这也导致毒品数量上的累加与否,直接影响案件所适用罪名的量刑幅度不同。所以,毒品数量的折算与否,如何折算等,又是毒品案件辩护中的要点之一。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曾发布《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型毒品意见》),其中对部分新型毒品的数量折算问题进行了标准统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中,亦专门就毒品数量认定问题进行解答。现律师根据上述两个司法文件,并综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以及结合最高法、最高检的一些答复、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就毒品数量的折算问题进行简析。
实务中,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在近几年,新型毒品时常在涉及一、二代毒品的案件中出现。在前述的《新型毒品意见》、《武汉会议纪要》之前,关于一案涉及两种类型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并无明确的规范指引。如《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该规定也没有明确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能否进行数量折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将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计算,也有的地方是将涉案毒品中毒性(或者数量)最大的毒品认定毒品数量,将其他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在《新型毒品意见》中,其实已经规定,对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一定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中所确定的比例,只是“暂定”。此后,就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中,已经将部分新型毒品与海洛因的定罪量刑的折算标准进行了更正,这也是在毒品案件辩护中,寻找折算依据时,需要注意最新规定中的变化。
在《大连会议纪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法研[2009]146号,2009年8月17日)一文中,也明确答复四川省高院,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可以将案件涉及的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但该《答复》虽认可按照比例折算,但并未明确折算对象是何种类型的毒品。按照在该《答复》之前的《新型毒品意见》的规定,或者《非法药物折算表》,也均是按照与海洛因的比例进行折算。此后,实务中也基本上遵循了将海洛因(俗称“一般等价物”)作为折算参照对象的处理原则。
随后,在2015年出台的《武汉会议纪要》中,明确案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武汉会议纪要》还规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
举个例子,被告人涉嫌贩卖海洛因15g,氯胺酮400g,那如何认定毒品数量?根据前述规定,2016年的司法解释已经将氯胺酮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明确,那按照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俩看,应是10:1,那就是折算成海洛因40g,加上前面单纯贩卖海洛因的15g,那被告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为55g海洛因。
这也可以看出,根据折算后进行累加的毒品数量,完全可能对被告人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这也反映出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势。
2019.09.17
成都刑事律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数量应当怎样折算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云律师
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毒品数量折算?
对不同种类的毒品进行数量折算,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有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毒品犯罪的数量问题应按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数量折算: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如该种毒品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如该种毒品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毒品数量折算标准将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值,再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的相当值予以量刑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同档次的数量规定进行折算,得出特定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属“其他毒品数量大”,与海洛因50克以上对应,那么贩卖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克相当于贩卖海洛因0.5克。如果毒品犯罪案件中毒贩贩卖50克海洛因、50克摇头丸(苯丙胺类毒品),则可以确定相当于贩卖海洛因75克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数量。
2.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无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两种以上的毒品中有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有的是没有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予以累计。处理时,应以处刑较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余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重处罚。
三、一种毒品中含有不同毒品成分应如何折算。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四、行为人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多种行为,对不同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应如何折算。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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