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请律师要提供什么证明
毒品犯罪定罪需要具备哪些证据
1、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二是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是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五是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六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八是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九是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但是,将技侦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存在问题。如将监听或特情人员举报发现的线索记述为“群众匿名举报”,将手机信号追踪记述为“尾随跟踪”。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①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国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虽然对证据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应当注意就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依旧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如较为常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应当具有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证实毒品采用何种方式高度隐蔽的证据。
②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一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
二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
四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根据起获毒品的不同位置、保持起获毒品时原始包装样态对毒品进行送检,出具送检流程表。
二是根据委托要求,出具委托检验鉴定书。
三是根据起获位置保持原始包装分别予以鉴定,出具毒品检验报告。对于一人涉嫌多笔多种毒品犯罪,或是多人涉嫌多起毒品犯罪案件至关重要。
(4)证明涉毒资金往来及执行财产刑应当具备的证据
由于毒品犯罪多具有金钱利益关系,且所涉及的罪名多罚金刑和没收收财产刑,故在毒品犯罪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资金情况应列入必须进行的侦查工作之一。
一是调取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所等地搜查扣押的银行卡必须到银行进行查询,如果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应当将对方账户一并查询,以确定钱款来源及去向,深挖犯罪。
二是对于尚有余额的银行账户应当及时冻结,以便收缴赃款及今后财产刑执行。
(5)查明犯罪性质、深挖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
有些毒品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查获了毒品,但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其持有毒品的目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往往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犯罪性质,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应受刑罚处罚的力度,因此抓住每一个线索开展工作是毒品犯罪侦查所必需的。
—是犯罪嫌疑人手机。手机作为现代化普及的通信工具,也成了毒贩实施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作案工具,由于手机具有其内部信息可被恢复、通信运营商管理通话记录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查阅犯罪嫌疑人手机、利用照相方式予以固定、调取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话清单、对手机进行鉴定应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硬性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是交通、住宿记录。有些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购毒、接毒、运毒的过程中乘坐飞机或者火车,现阶段,飞机与火车均系实名购票,查询便捷,因此调取航班记录、乘车记录可以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运行轨迹,进一步查明案件性质,也有利于深挖犯罪。
(6)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二是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上调取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三是犯罪嫌疑人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书面材料,除了调取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外,还应调取相应的解除、释放证明。
2.特殊毒品犯罪案件需要额外取得的证据
(1)未抓到现形的贩卖毒品案件
有些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而是在其住所地查获大量毒品,是否能够取到其曾有贩卖毒品行为、是否系以贩养吸人员的证据是其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一是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全面搜查,此类人员往往在贩毒时记账。特别是针对其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应当及时检验、查阅。二是对与其同居人员展开询问。三是查找可疑的购毒人员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
(2)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飞速发展,采用快递方式运毒也成了毒品犯罪分子泽的作案方式.这类案件的定罪难度主要集中在对在外省市寄运毒品的犯罪人的认定,因为与收货人往往和毒品同时被查获不同,寄运人被抓获时与毒品处于分离状态,有的甚至系在外省市被抓获,且均对寄运毒品的事实予以认。而移移送审查起诉时有罪证据往往仅有收件人对寄件人的指认这一单一且易发生变化的主观证据。
(3)乘坐客车运等运输毒品的案件
由于长途客车运输业存在运营过程中实名购票,车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长途客车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跨省运输的首选交通工具。一是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是否乘坐该长途车、何时上车、随身携带何种物品等问题,第一时间询问司机、售票员、同车旅客,并让其辨认犯罪嫌疑人.二是应当调取该长途客车的始发站、终点站和运行轨迹。
(4)走私、制造毒品案
一是应当及时扣押作案工具。
二是应当调取边防检查人员、犯罪工具提供者、房屋出租人等证人的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三是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记录。
辩护律师结合亲办不起诉案,分析“毒贩妈妈”类案中不起诉必需证据
何天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在上篇文章《辩护律师结合亲办同类不起诉案件分析“毒贩妈妈”不构成犯罪》着重分析了李芳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刑事案件更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理要求,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在于公检机关,而非行为人。换言之,检察机关指控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其需要向法院提交合法、充分证据材料,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应按照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行为人无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同时,若行为人或者辩护律师发现有利于行为人的证据也应当积极收集并提交。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审核公安机关提交案件材料,并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提供公诉的标准。若经过判断,公安机关最终提交所有在案证据都未达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行为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行为人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定不起诉。简言之,前两者在法律上一般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讨论行为人死亡等情形),而第三种情形不起诉,则是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鉴于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条件,而依法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毒贩妈妈”案件就是属于第三类,检察机关认为李芳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李芳不认可检察机关的结论,认为其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李芳不构成犯罪的论证在笔者上篇文章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主要结合笔者近日办理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类似案件从证据的角度做出分析。
简单回顾下此类案件主要辩护思路,本案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最为核心的是《武汉会议纪要》关于行为人出于个人医疗目的,即使是违反了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非法贩卖我国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但是因行为人使用管制药品具有合法性,管制药品不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关于需具有毒品的非法使用的特征,该管制药品不应当被认为是毒品,而是药品。本案因为客观上没有毒品,故不可能构成关于毒品类案件。
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其要求的前提是需要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患有相关的病症。在“毒贩妈妈”案件中,关于这点内容,笔者认为是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有多家医院都已经确诊了龙龙患有罕见的癫痫病,并建议龙龙服用氯巴占。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有本案如此充分的证据,笔者结合近日办理行为人涉嫌走私毒品成功不起诉案件,梳理关于如何证明行为人患病的相关证据:
1.行为人到医院就诊的病历,就诊单、住院记录、处方笺以及购药记录(包括在医院购药记录以及其他网络平台购药记录);
2.若缺失医院确诊报告,可以收集行为人的亲朋好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3.行为人关于自己精神状态的记录,例如住所的小黑板、笔记本等可能关于其自身病情的描述;
4.行为人的微信等各种软件聊天,电脑上网记录,这里面可能存在行为人是否经常查阅患有抑郁症等信息。
根据笔者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很多行为人因为患病的原因,往往都不愿意通过医院进行就医,而是私下通过网络翻墙的方式购药,这就导致了在实务中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患病的事实,在这种亲下,则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搜集大量的证据材料。
在证明行为人患病的事实之后,其逻辑下一层就是需要证明行为人购置该药品的确实是用于治疗行为人所患有的疾病。关于这点事实的证明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正面的角度就是:
1.辩护律师可以梳理出医院开具的病历、处方笺、医嘱等证据材料,若在这些证据材料中显示是在医生专业建议下服用该药品,这种证据可以更加直观证明行为人购药的目的;
2.行为人向出售药品的人往往会介绍其病情以及购药的目的等或者行为人在了解某种药品时,会加入相应病友群、购药群,而这些购药群中也会表露出其购药的目的;因此,这些聊天记录对行为人购药目的也有较为充分的证明。
反面的角度就是:
若控诉方认为行为人购买涉案管制药品是用于非个人医疗目的,那么则需要审查控诉方是否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这些材料之间是否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若没有,则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行为人购置管制药品是用于医疗目的。
“毒贩妈妈”案件中,李芳购买氯巴占用于治疗龙龙的癫痫的证据是充分的。据新闻报道,有多名医生在医嘱中就明确建议服用氯巴占及相应服用剂量,并且在其病友群以及代购人员相应的证据也能相互印证该事实。
而笔者近日办理同类案件中,关于行为人购药目的缺失了医院诊断证明以及相应医嘱,检察官并就此提出意见认为行为人购药用于治病的目的证据不足。为此,笔者以医院病历事实记载、处方笺、行为人与出售药品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多份间接证据相应印证之下,论证行为人购药的目的性,并结合公安机关没有提任何证据能证明我方当事人购买管制药品是用于吸食或者提供给他人吸食的目的,并与检察官反复沟通之后终获得认可。
上述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事实,其一便是行为人患有相应的疾病,再者便是行为人购药的目的是用于个人医疗所用。在此前提之下,不管行为人的行为是涉嫌购买或者出售该管制药品,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精神,该涉案管制药品具有合法使用性,其都应不能被认定毒品,也就自然构成相应的毒品类犯罪。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候,首先应当和行为人了解其是否患有疾病以及相应的证据,以及行为人购买涉案管制药品的目的以及相应的证据。若经过核实,行为人确实存在患有相应的疾病则需要审核在案证据是否已被收集相,若没有公安机关没有收集,辩护律师则应收集相应的证据线索向办案机关等申请调取相应的证据以便证实行为人购药的合法性,而这种证据是与检察机关沟通行为人是无罪的前提以及基础。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何天云律师关于“辩护律师结合亲办不起诉案,分析“毒贩妈妈”类案中不起诉必需证据”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一审涉毒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开庭前准备基本工作目录
作者:曹春风律师(原创)
一、复制全部案卷证据(除了审查起诉阶段从检察院案管部门复制到的以外,还要注意一退、二退后补侦证据的复制,更要注意案件到了法院时,公诉机关是否重新编排案卷序号以及全部证据页码的变化,防止质证时出现阴差阳错,尽可能的获取公诉机关的举证提纲或者目录)。
二、准备庭前会议工作提纲(尤其注意是否启动排非程序、调取鉴定内档、调取技侦、特情、控制下交付的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据,是否申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问题、管辖权异议问题、申请调取关联案件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问题、检举立功线索问题等)
三、检索、查询与本案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法条、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家学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论文及相关专业文章、省级法院、中级法院内刊(包括省市两级级检察院)中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文章(含审委会、检委会委员的专业观点或文章)、相关典籍、承办法官、检察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等
四、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注意前科、再犯、累犯以及一贯表现等)
(二)被指控罪名(重点从刑法原理上界定行为属性)
(三)被指控事实细节及认定的相关情节
(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事实
(五)公诉机关引用的法律及背后的法理
(六)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及自我辩解理由
(七)对追诉时效的审查
(八)对管辖法院的审查
(九)证据材料形成经纬(含侦查程序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情况、自身的合法性、证据之间的印证情况、证据向、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情况等)
(十)案发经过及抓捕情况(重点是案件来源)
(十一)对控方证据的初步反驳意见
(十二)对被告有利情节方面的分析
(十三)对被告不利方面及初步应对措施
(十四)对相关罪名的排他性分析
五、辩护的总体设计方案
(一)找到辨点以及对辨点的风险评估
(二)辨点之间逻辑关系的处理
(三)确定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对回避被驳回的风险评估与对策
(四)确定是否申请庭前会议以及庭前会议己方需要解决的问题方案的形成
(五)确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的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
(六)确定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被驳回的应对预案
(七)确定是否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八)确定辩护策略的设计以及与其他出庭律师分工方案
六、举证提纲的拟定
七、质证提纲的拟定
八、询问提纲的拟定
九、辩论提纲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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