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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调查律师可以请律师吗

请律师 作者:令代桃 2022-06-21 19:22:05

律师也是高危职业被监察委带走立案调查的律师们,涉嫌哪些罪

浙江律师王驰涉嫌行贿罪被监委调查

2019年8月13日,中共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信“越乡清风”发布通告: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驰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嵊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王驰简历:男,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1978年12月出生,200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群众,现为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02年8月至2009年10月,浙江盾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在家待业;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浙江宏大控股有限公司法务;2010年4月至2016年3月,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至今,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山西律师郝建华严重违法被监委调查

2018年8月,据山西省监委消息:山西省监委对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建华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

经查,郝建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帮助服刑人员违法减刑,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涉嫌犯行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郝建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广西律师覃宗安、谢军、夏全勇接连被查

2019年5月17日,据来宾市监委消息: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宗安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军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

此外,据来宾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来宾市纪委监委对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庭长、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全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夏全勇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涉嫌行贿罪。给予夏全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安徽律师路某构成行贿罪被判刑

2019年3月28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就阜阳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0月1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将被反映人路某涉嫌行贿问题指定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初核后决定对路某留置调查。

经法庭审理查明:路某,女,42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法院遂以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所主任治晓冰涉嫌贪污公款

潜逃十年终自首

2019年3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2019年3月9日,律师事务所主任治晓冰主动与西城区纪委监委取得联系,表明其目前居于吉林省长春市并愿意投案自首。

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治晓冰伙同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朱某某,利用编造虚假合同等方式,将该银行支付给某印刷厂的公款73万元贪污。

全国律协通报:诱导当事人行贿法官被处分

除监察调查,纪委也可对律师从业违规行为进行通报移送:

2019年5月22日,全国律协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3月份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21件案件。其中,四川省自贡市律师协会因代晓慧律师诱导当事人行贿,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全国律协副会长、新闻发言人蒋敏介绍,2019年年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律师协会接到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的函,反映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代晓慧律师为影响二审判决结果,向委托人提议行贿法官。经自贡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代晓慧律师确有主动向当事人提议行贿法官的违规行为。2019年3月22日,自贡市律师协会给予代晓慧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蒋敏还通报称,湖南省律师协会因贺可群、旷斌斌律师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给予两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据了解,2017年8月3日,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贺可群律师、旷斌斌律师因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明知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仍办理该类案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家人被纪委带走约二十天,协助调查,可以请律师么

1.什么是留置?

2.形式拘留/留置,要具备什么条件?

3.留置,后果严重吗?

4.留置,有什么程序?

5.留置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6.留置后,关押在哪里?

7.留置,会告知家属吗?

8.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留置通知书》?

9.家属没有接收到告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10.留置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11.被留置后,家属应该做什么才能帮到嫌疑人(被调查人)?

12.留置时间是多少?

13.拘留/留置超期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14.留置期满后,会放人吗?

15.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16.委托律师可以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吗?

17.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做什么?

18.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1.什么是留置?

如果犯罪嫌疑人(《监察法》称“被调查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则由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批,对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双规”、“双指”,但也是一种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2.采取留置要具备什么条件?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3.留置,后果严重吗?

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提出监察建议、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四种处理。只有第四种才是最严重的,即涉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的家属可在前期咨询律师,或者在移送检察院后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等。

4.留置,有什么程序?

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后,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送往留置场所执行。

5.留置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也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件或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由调查人员签名、盖章。

6.留置后会关押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送往法定的留置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法律还没做出详细规定,一般不会移送到看守所羁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移动到检察院后,羁押场所会转至看守所。

7.留置会告知家属吗?

留置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或留置的机关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8.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留置通知书》?

办案机关在执行留置后,有条件的一般采取电话通知家属来领取告知书,没有家属电话的,一般会根据嫌疑人或被调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挂号信邮寄,邮寄时间较慢,可能存在邮寄地址错误或者户籍地无人接受,因此家属可能没有及时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况。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除办案机关能够直接联系上家属外,很多情况下家属都不知道人已经被留置以及关押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到监察机关进行查询。

9.属没有接收到《留置通知书》,也不知道人关押在什么地方该怎么办?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留置的,由于一般并非送往看守所羁押(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一般会送往看守所羁押),而是送往“监察委办案基地”等留置场所,家属可通过监察委办案部门了解具体留置场所,但仍无法见到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场所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以及医疗服务。

10.留置以后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没有法律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即此时家属和律师均无法见到公职人员。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会转移至看守所,此时律师可以正常会见到嫌疑人。

11.被留置后,家属应该做什么才能帮到嫌疑人?

从实践中看,嫌疑人在被留置后,家属能够做的很少,且家属一般不具有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往往着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师提醒您,作为家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病急乱投医,在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关系,谨防被骗子或者法律“串串”骗取财物。

2)尽快到留置场所送些衣物、被褥及生活费,让嫌疑人知道家属已经知道被留置的消息并在关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紧张过度或失落。

3)如果家人系公职人员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法律未授权律师可以介入监察委办案环节,但是家属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

12.留置时间是多少?

公职人员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省级、国家级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延长期限。(监察法没有规定可以延长几次)。

13.留置期羁押了,家属该怎么办?

根据《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解除的,近亲属有权利向将监察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现实中往往家属并不懂法,建议聘请律师帮助起草申诉书、进行法律咨询等。

14.留置期满后会放人吗?

实践中留置期满后放人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另外一种情况下是在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下采用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况外大部分被转为逮捕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根据2018年10月份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监察委案例的公职人员犯罪案件,当然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俗称“放人”)。

15.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家属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案件。)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例如在刚被留置后专业律师介入,就可以防止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仍旧是以口供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会对案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16.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吗?

教授嫌疑人改变口供或翻供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辩护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但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让嫌疑人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与办案单位沟通,将案件中对自己有利的特别是无罪、罪轻的情节有效地传递给办案单位并记录在供述当中,为律师之后做无罪、罪轻辩护打好基础。

17.留置期间,律师可以做什么?

针对被留置的公职人员(被调查人),目前《监察法》并未授权律师可以在留置期间会见公职人员,或者担任被调查人的辩护人等。但是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进行申诉等服务,为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继续聘请律师介入赢得时机、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础。

18.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公职人员在留置期间,当不适合继续留置情形发生时(比如危及生命的疾病、怀孕等),是否应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目前《监察法》对此没有规定。

监察案件,律师能做什么法纳刑辩

法纳刑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后,各界对律师在监察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存在不同看法。从内容上看,监察法并提及律师,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不能介入。实际上,律师在监察案件中仍可大有作为。

一、侦查阶段

从监察法第五章规定的流程来看,立案前后的流程大致是:受理线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案件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涉嫌违纪违法案件,另一类是涉嫌犯罪案件。两种类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前一种案件的处理由监察机关自主决定,律师不便介入;后一种案件的处置虽被称为“调查”,但本质上与原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一致,律师应当积极介入。

那么,律师在监察案件的调查阶段如何介入呢?

从监察法的规定来看,虽未禁止律师会见,但监察部门往往以“于法无据”为由拒绝律师的会见申请。此时,律师无法通过会见介入案件,但仍可尝试行使以下权利: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亲友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践中,虽然调查阶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律师仍可与家属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2、了解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情况。监察案件之所以不允许律师会见,主要是担心有碍调查。不过,了解涉嫌罪名等情况并不会直接影响案件调查,律师可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

3、申请解除留置措施、提示留置期限。辩护律师可向调查机关提出建议,申请解除留置措施。此外,从目前监察法的规定来看,留置由监察机关自行决定,不受外部监督。在此情形下,有可能产生超期羁押的情况,律师应及时提醒办案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但是,根据监察法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律师可据此推断被立案人已被留置、计算留置的期限。

4、提交罪轻与无罪的证据。律师收集到的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可以提交给监察机关,帮助监察机关早日查清案情,维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利。

5、关注留置场所,及时提出意见。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一般需要在县区一级以上监察机关指定的地点执行。如果留置未在法定场所进行,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6、代理申诉、控告。监察机关办案过程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可以到监察委内设的监督室等部门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二、审查起诉阶段

监察案件移送审查阶段后,“被调查人”转变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权利由刑事诉讼法赋予。由于监察案件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可关注一下几点内容: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块的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申请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2、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监察案件的敏感性,辩护律师应积极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沟通,协调会见问题。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律师的会见权利。

3、申请非法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排除。监察案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且由于调查阶段完全不公开,可能存在调查不规范的情况。

根据监察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或者会见发现存在违法取证等情况的,可以申请调取录音录像。

至于律师能否直接通过阅卷取得录音录像,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过往的检察自侦案件中,不一定会将录音录像附卷。

4、申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根据监察法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如果出现监察机关未全面收集证据导致案件真伪不明等情况,辩护律师可申请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5、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根据监察法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案件属于刑诉法中的不起诉情形,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申请。

三、审判阶段

监察案件的审理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审理流程一致,可参照自侦案件进行辩护。譬如,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该条说明,证据“三性”及证明标准的质证并不因其为监察案件而有不同。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监察案件审理的特点是调查、移送审查、审判的时间相对缩短,有效减少了高羁押率的负面影响。不过,这种快节奏的审理也可能导致某些诉讼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监察案件的审判阶段可以关注以下问题:

1、案件的证据问题。根据监察法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法并未区分立案前的证据与立案后的证据,而是一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一般认为,立案前的调查程序不及立案后规范严谨,辩护律师可重点关注立案前证据。以谈话笔录为例,笔者认为立案前的谈话笔录须重新收集,否则不宜作为有罪证据使用。

2、申请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自己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不过,刑诉法中的“侦查人员”是否包括监察案件的“调查人员”?笔者认为,“调查人员”与“侦查人员”并无实质区别。调查人员以不属于“侦查人员”为由不出庭时,辩护律师应当据理力争。

关于律师在监察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较大的空白。监察法实施细则正在修订当中,新的刑事诉讼法很有可能会在明年通过。笔者期待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除了考虑到打击犯罪的需要,也能考虑到正当程序原则的客观需要。

-END-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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