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吗
律师会为杀人犯辩护吗
你可能对刑事辩护的工作有些误解。
我们就假定一个刑事案件中,不对证据、事实提出异议,那辩护律师还能做些什么?
哪怕没看到实际卷宗材料,昆山龙哥案大概也算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了,想必大部分关注法律事件的人,也都知道这个事件的辩护点在哪里了吧?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伤害(主要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最主要的辩护点,它的问题不在于证据、事实如何,而是要说服司法机关和经办人员这个案件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而不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比如我们曾经办过一个案件,一个酒吧保安在阻止两帮客人吵架时,客人不理保安,随后保安叫了几个人围着酒吧门要教训刚才那个不给他面子的客人,客人就从酒吧前台拿了一把水果刀冲出去,把一个保安捅成了重伤。
这个案件的证据也很确凿,公安以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立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本来想以防卫过当起诉,但最后我们成功说服了检察官认同这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最后作了不起诉决定。
其他的,再比如有个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哥哥不肯赡养母亲,跑去把他哥哥的小车开走了,充当赡养费。他哥哥报案盗窃。
同样事实清楚,但是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啊。
同样一个行为和犯罪事实,在刑法中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导致最终的处罚大不相同。
比如,同样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是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还是诈骗罪的个人犯罪?
分别在同一天的下午16时,18时,20时在同一地点实施抢劫,这成立多次抢劫(十年以上)还是单次抢劫(3-10年)?
被人叫去打架,你带了一根木棍,现在检察院指控聚众斗殴,那携带木棍斗殴算普通斗殴(3年以下)还是持械斗殴(3年以上)?
你上网买了一把气枪,鉴定为枪支。这是买卖枪支罪(3年以上)还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未达入罪标准,无罪)?
还有,非法经营柴油,涉案数额几十万元,这能否成立“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可能很多律师在作罪轻辩护时只会提未遂、从犯、认罪、家庭困难这种日经观点,但实际上,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作罪轻辩护的理由也不相同。
比如上面那个因为哥哥不赡养母亲而开走哥哥车的,从罪轻辩护的角度,就是犯罪动机出于善意,是自助行为,与通常情况下盗窃是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私欲有明显区别。
比如非法行医罪中被害人自身体特殊体质(比如某种药物过敏)原因导致的死亡,无论是从因果关系能否成立,或者是论证多因一果不能成立“情节特别严重”,也都是技术活。
这是近年来试行的制度,有些类似美国的诉辩交易,同样是控辩双方就具体案件的量刑进行协商。
但是,如果没有律师参与,你怎么确定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对自己最有利的?
或者,如果案件本身的证据比较单薄,或者案件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情节显著轻微之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官是拿认罪认罚来哄你认罪以免自己要做不起诉,太麻烦。当事人是不知道的。
我们以前办过一宗销售假药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购未经我国审查的进口药,查到的假药只有7瓶,当事人认罪,控方以简易程序起诉,后来我们坚持做无罪辩护,理由是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不能动用刑法去惩罚。最后也被法院支持了。
如果你代理一个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通过民事案件起诉肇事司机赔偿,还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哪种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利?
如果一个公司的员工卷走了公司的一笔钱,公司找到你,目的是让你帮忙追回钱。你是直接建议公司去报刑事案件,还是先让公司进行内部调查?如果报案,是报盗窃罪,还是报职务侵占罪?
如果一个当事人想投案自首,让你陪着去,你要建议他做什么准备?
你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对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你要怎么应对?直接找公安报案?去找执行法官?还是别的?
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做的事情其实还有很多,不一一细说了。
刑事辩护是为了钱,但并不仅仅是为了钱。我们还有法律援助,还有刑事辩护全覆盖,最终目的是让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因为,
刑事辩护是必需品,不是奢侈品。
如果为死刑犯辩护一定会输那么为什么死刑犯也要请律师
谢邀。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先搞清楚,律师在代理死刑犯前,知不知道一定会输?
别说律师了,就算提问者,估计也不敢在法院判决前说,哥们,你死定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A制造毒品1吨,B贩卖毒品40kg,哪个会判死刑?
俩人都远远超过了死刑的量刑数额,但因为A的案件中9个犯罪嫌疑人,他排第三,为了体现量刑梯度,判了死缓。
B的案件中4个犯罪嫌疑人,他排第一,死刑只能是他的了。
我专注于代理刑事案件,也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很有成就感(不能承认民事指导律师放弃了我)。如果能把案件细节挖得细一点,再细一点,找的理由再多一点,就可能绝处逢生。
作为一个真的代理过死刑改死缓案件,现在还有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可能要改死缓的律师来说,我太清楚死刑在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和律师的心理压力了。
上述例子里的B,就正在死刑复核阶段。但因为我们找到了其他理由,法官正在考虑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我们找到的理由,在代理之前家属并不知道,如果律师放弃给他辩护,那么,这个理由就永远都用不到了。
从被刑拘的那一天起,犯罪嫌疑人被不断地告知,哥们你这情节够死刑了,哥们你没有啥从轻情节了,或许他会灰心丧气一阵子,或许他会说我认命了,但是在一审判决明确写着死刑立即执行,发到他面前的时候,他仍然会哭喊着,要求上诉。
知乎法律群里,我们也会一边说,毒品犯罪死了都不冤。另一方面,大家仍然会认真讨论,找证据间的矛盾,事实认定上的错误,从业务研究的角度,想给每一个案件更轻的结果。
每一个案件,检察官不想输,律师也不想输,所以大家只能拼一拼,不管谁输了,只要尽了全力就好。
张宇鹏:死刑犯的申诉权在哪里
?前几日接到一个客户咨询死刑复核案件,客户咨询的问题是死刑犯到底能不能申诉。
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当事人家属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二审法院告知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当事人家属聘请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律师告知家属要等死刑复核程序结束才能申诉。等待数月后,当事人家属得到二审法院通知,当事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家属质问律师,律师答未接到任何通知,事后才拿到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
虽然当事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当事人家属还是想搞清楚到底哪出了问题。
法律规定不是有申诉权吗,二审法院让我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律师让我等死刑复核结束申诉,死刑复核一结束,就核准执行了,那还如何申诉救人?律师、法院是不是都在骗我?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我参与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死刑复核调研项目,接触了很多死刑复核案件。此后,虽然我一直办理刑事案件,却很少再接触死刑复核案件了。客户的咨询让我重新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近亲属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申诉权。他们遇到的问题不是有没有申诉权,而是申诉无门。
第一个问题是死刑犯的近亲属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申诉。
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二审裁判文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死刑案件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二审的判决、裁定属于终审的判决、裁定;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只看这两点,那死刑案件的二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家属就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了。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五十九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按照上述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死刑案件的申诉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后提起。
第二个问题是向谁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按照上述规定,死刑案件的申诉应向核准的人民法院提起。
好像问题解决了,法院和律师都没有骗人。但实践中死刑犯的家属想提起申诉仍然会遇到一个终极障碍,即死刑犯的家属和律师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会做出核准裁定,等知道时,家属已和亲人生死两相隔。
这里有我同事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定的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作出,执行时间为10月28日。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后4个月的时间里,仍然在会见当事人,仍然在和法官沟通不予核准的意见,法官却始终未告知律师早已做出了核准的裁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6月17日起,当事人的律师和近亲属都可以提起申诉了,但法院没有告知他们核准裁定已经做出,法院甚至可能没有将核准的裁定告知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
十年前,死刑复核程序就如蒙着一层面纱,让人看不清,摸不着。十年后仍然如此,我们还是在原地踏步,死刑犯的申诉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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