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以后还能请律师催款吗
法院开庭后还可以请律师辩护吗还能起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开庭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人或者家属希望再请律师辩护的现象比较常见。是否还可以请新的律师辩护?有些被告人或者家属会有这样的疑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宣判前,被告人还有权再请新的律师辩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
开庭后再请新的律师辩护,还能发挥什么作用?作为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应该考虑的。
如果法院已经开过庭,但是庭审程序还未结束,尤其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节或者检察院要补充侦查的,辩护律师尚可以参与庭审的主要环节,依然可以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辩护,为时未晚。
如果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律师已经无法再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发挥的作用必然会有一定的局限,但在部分案件中依然可以有一定的作为。
以笔者刚办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为例:案件在结束庭审之后,被告人吴某的家属才于2018年2月26日委托笔者为吴某辩护。接受委托之后,笔者于2月28日到法院查阅了卷宗,包括庭审过程的全部笔录;3月1日,到看守所会见了吴某,向其了解了案情和核实相关证据;3月2日,笔者再到法院查阅相关卷宗;3月3日,笔者再次会见吴某。经过查阅卷宗和会见吴某,笔者发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金额有误,庭审时吴某及其律师也没有提出异议。3月4日,笔者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就吴某的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院对吴某适用缓刑。10月31日,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吴某得以免于牢狱之灾。
就笔者的经验,法院开完庭后再介入案件的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和开庭笔录,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有充分理由的,可以针对特定问题申请补充开庭,律师依然可以对案件的结果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有极少的法院在庭审后不允许被告人再更换辩护律师,这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权坚持自己的委托,维护自己的辩护权,辩护律师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促使法院纠正错误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院执行期间还需要请律师吗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怎么说呢,通常来说律师在执行阶段并不能发挥多少作用,一个案件经过审判后,在判决书生效后才会进入到执行阶段,而在执行阶段当事人自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请不请律师作用不大。
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是很简单的事情
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只要持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生效证明和判决书就可以到立案庭去进行申请执行立案。
其中唯一麻烦的是,要找到下判决的法官去开具一份生效证明,只要去之前打电话联系一下看能不能找到法官,因为法官要开庭很多,有时候去几次不一定见得到人,要么在刚上班就等着,找到后开始了判决生效证明就可以直接去申请强制执行。
如此看来是没有必要请律师,但是如果为了推进案件的进度或者自己不愿意跑,请一个律师也是可以的,毕竟有的程序和沟通方法比当事人更加熟悉。
如果一个律师说可以在执行阶段帮助查询财产线索多半是不真实的
当一个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自然有多种办法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财产的查封,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通常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房产线索,查询车辆线索,而这些对律师来说虽然规定可以查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更容易被刁难。所以一个律师如果侧重于表达能帮助查询财产收集执行证据通常不可靠。
但是,请一个律师可以在执行阶段及时和法官联系,从侧面了解一些财产线索后帮助法官核实,能一定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是否需要在执行阶段请律师代理,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在执行中能发挥作用,而且许多案件的代理应该是包含了执行阶段的。如果是单独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执行,其实没有多大必要。
犯人已经被移送到检察院了,这种情况还可以请律师吗
用犯人这个词似乎很不合适,一个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之前都不能确定涉案人员有罪,在这个阶段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绝对不能称为犯人,称为犯人是有罪推定根深蒂固的表现,目前的法律讲究无罪推定,虽然有罪推定仍然有着深远影响。
刑事案件在每一个阶段都可以选择请律师,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这项权利。本人与近亲属均有这项权利,只是本人或者家属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辩护律师介入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后也会做大量的工作。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
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就可以持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检察院复制全案卷宗材料,注意是全部案卷材料。
目前检察机关的通用做法是给辩护律师一个光盘,里面有案件的全部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给视听资料。之前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因为监控视频对案件至关重要,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充分沟通,又找到法律依据。我们的理由主要是视听资料是案卷材料的一部分,应当提供给辩护律师,这是权利,不容侵犯。后来承办检察官经向领导请示将视听资料让我们复制。
目前的司法环境阅卷难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只要律师的理由正当基本都会获得同意。刚做律师的时候确实存在办案机关为难律师不让复制全案卷宗的情况,之前辩护过一起22个被告人贩卖、窝藏毒品的案件,当时一个市的检察院非常强势,只让律师复制辩护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材料,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近年来这种情况基本再没有遇到过!
复制完全部卷宗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分析,从而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比如侦查机关取得其口供是否采取违法的手段,是否有刑讯逼供、威胁、引诱、胁迫等。证据的真伪性有时辩护律师很难判断,只能通过律师会见了解情况,不利的证据通过合适的方法予以推翻。
嫌疑人深处高墙之中,身心难免烦躁,内心充满恐惧,对于一个人来讲,深处那样陌生的环境,一般都会不安。他们迫切想要了解外面的情况,内心脆弱的人根本无法承受。律师是为了帮助嫌疑人,使他们有辩解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另外带去家人的问候,让他们树立信心,不至于内心崩溃。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嫌疑人权利的延伸,一些权利他们无法行使,比如阅卷权,律师来帮助他们行使,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研究全案卷宗材料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会发现或多或少的问题,从而确定取证方案,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取证充满了风险,但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还是要在合法程序下大胆取证,一方面需要借助办案机关的力量,比如调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需要辩护律师走访调查,取得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取证时一定注意全程录音录像,告知证人做伪证的法律风险,确保取得的证据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另外,询问证人时禁止任何嫌疑人家属在场。
四、可以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1、绝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针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一个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侦查阶段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证据确凿充分,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可能不会犯错,否则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一定会全面审查各种证据,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也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有必要检察官也会前往看守所提审嫌疑人,当然也会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当梳理完案件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经过向领导汇报或者召开检委会,只要没有特别明显的错误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旦绝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就会到此结束,不存在审判的问题。
2、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类案件的前提首先是确实构成了犯罪,这是一个首要条件。如果根本不构成犯罪,就不适用这一规定。
举个例子也许能更好地说明此问题。比如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也就是刚好入刑,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拿出5000元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证据材料,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不足以指控犯罪。就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一次一个月,两次为限。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要用够两次退侦的权力。
当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就会无罪释放。当然,如果案件结束后侦查机关发现有新的证据,还是可以再次侦查移送到检察院的。
五、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一般被取保的概率大大降低,但如果确实发现案件可能是无罪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辩护律师一定要提出取保的申请。
另外,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变更强制措施的途径,如果案件并不重大,犯罪嫌疑人恶性并不强,变更强制措施没有再犯的危险性,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以上简单列举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其实律师的工作绝不仅限于此。
说了这么多,还是那句话,不差钱就为家人请一位律师辩护,毕竟律师是羁押人员权利的延伸,权利是靠争取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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