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仲裁可以请律师吗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不请律师吗
亲朋好友遇到急事,想找你借点钱周转一下,但是到了还款时间,对方却一直拖欠不还钱,更有甚者玩失踪,起诉吧,小额借款律师费又贵,不起诉,钱更难要回来。相信有很多朋友有面临过这种情况,那民间借贷纠纷是否需要请律师呢?其实完全看你的证据材料充不充足:
第一种情况:
如果你持有借条、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你完全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请律师和不请律师效果、流程差不多。
第二种情况:
如果你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备注有借款等信息)等证据材料,你可以选择自己去起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因为你的证据材料大致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你可以自己去法院诉讼,但是因为借条写明律师费由对方承担,所以你也可以考虑找律师代为诉讼。
第三种情况:
如果你持有借条、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钱是
现金交付
的,那么建议你直接找律师。
一是因为案件存在一定复杂性(缺席判决或者公告判决的情况下败诉可能性比较高);
二是因为借条约定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原告这边的经济压力小点。
第四种情况:
如果你有借条,也掌握对方身份信息,但是没有转账记录,对方电话打不通,微信不回,人失踪了。建议你找律师,这种案件比较复杂,委托律师是比较安全的。
请律师的费用是比较贵的,但是请律师是有较多好处的,比如:
一是方便高效。
起诉前期关于提交起诉状、收集证据等操作,律师可以详细地告知你如何进行和收集,而不需要你自己摸索,大多数人对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诉讼都并不熟悉(比如我自己的许多客户对诉讼时效都不了解),所以自己诉讼的话可能会花费较大时间和精力,而请律师的话会更方便高效。
二是提高执行的成功率。
律师可以和法官进行长期有效的沟通,比如起诉老赖以后对方还是不还钱,律师就可以帮助你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都有利于后期执行的顺利的。
关于请不请律师,还是要依靠自己进行各方面的权衡,可以在起诉前就案件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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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本作者为欠条说职员,欠条说平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包含电子借款合同签约、自动仲裁、在线诉讼、身份信息协查等相关服务,具体相关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平台客服。
网贷逾期后被仲裁了怎么办告诉你正确的方法
近期有不少网友都遇到了被仲裁的情况,很多网友非常慌乱不知如何应对,也有更多的网友选择了不理会不作应对,这样做的行为是对你很不利,那么遇到网贷仲裁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围绕这个网络仲裁话题我们来做一下解析:?什么是网络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形式。
?网络仲裁的性质网络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在诉讼之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行为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很多网贷平台都知道自己的业务不规范不合规,然后知道自己没有办法通过正常流程法院起诉,所以在放款的时候会在合同当中,偷偷的加一项仲裁协议。很多朋友可能没有在意,也并不知晓有这条仲裁协议存在。
?被网络仲裁了如何应对?逾期之后被网络仲裁了,大可不要担心,仲裁委也是要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仲裁的,你正常参与答辩就可以,同步做好证据搜集,答辩准备,然后有理有据的反馈就可以。参与仲裁答辩的时候不用过分担心,即使最好仲裁的结果你输了,要落地到执行阶段,也必须是要申请通过法院而执行的。要是你对仲裁结果不服,比如有砍头息,阴阳合同,年化率高于15.4%等等这样的情况出现的话,还有被暴力催收的行为等问题,只要你证据确凿认为对方的裁决是错误的,那么你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网贷平台能选择仲裁的方式而不是起诉,就证明他们心虚,有错在内,你要做的就是要把能找到的证据全部都收集好,他们一定会有违规的地方,借款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还款记录等一个都不能少,被搭售的保险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必须要折算进本金里,年化率必须是在15.4%以内,超出的部分可以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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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诉讼案件如何有效主张律师费
当前,借款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往往也希望债务人、担保人一并承担律师费,但在实践中难免产生一定争议。比如,律师费尚未支付能否主张?风险代理案件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律师费较高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关于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律师费以及如何主张,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进行限制,应当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一是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包括实现债权中的律师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涉及债权债务金额较大,相应的律师费用金额也较大,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借款合同可以约定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需要强调的是,在借款合同约定实现债权费用时,应约定包括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方便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律师费。
二是担保合同约定律师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还可以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还可以另行约定。可见,对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法律均规定了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均可以对实现债权的费用予以细化,明确包括债权人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债权实现而涉及的律师费。具体约定方式参照上述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建议债权人在约定律师费时,明确约定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债权人的律师费,尽量不要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一是债权人所有诉讼请求不一定得到全部支持;二是从具体生效法律文书来看是否败诉可能存在争议;三是案件可能根据当事人意愿调解结案等。
债权人除了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之外,还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约定律师费。具体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事项、聘请律师名单、费用收取方式、支付方式时间、税费发票、费用涵盖范围(是否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等)。具体约定律师费,一是为了避免债权人与律师之间产生律师费的争议,二是方便得到法院支持律师费的主张。
有的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往往已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彼此十分信任,认为没有必要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口头约定律师费收取方式或比照《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收费,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法院认为,从雪域律师事务所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签订的有效期自2004年9月5日至2007年9月4日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载明的“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应另行收费。本案债权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虽然已经聘请了雪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因其并未与雪域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事项签订代理合同,更未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原审法院认定吉庆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审案件代理费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律师代理费用的数额应当依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意来确定,原审法院在委托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雪域律师事务所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自行依据《西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试行)》作出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债权人在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时,应当提供详细的证据证明律师费发生、支付情况。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发票、电子汇划收款回单等转账凭证,以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的律师,与实际参与案件庭审的代理律师也应当一致。通过提供上述证据,以证明律师费产生、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相关案例:
方归、颜偿治、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方东洛、吴文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5号)法院认为,本案中,债权人颜偿治与债务人香山公司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过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等;保证人方归在向颜偿治出具的《担保函》中亦明确承诺保证责任范围包括颜偿治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在上述协议均有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颜偿治为实现其债权,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蔡长基、吴金城两位律师代理其参加本案诉讼,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蔡长基、吴金城两位律师作为颜偿治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活动,颜偿治向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24000元代理费,且该笔费用并不违反我国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颜偿治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224000元代理费发票,足以证明律师代理费已经实际发生,一审判决支持颜偿治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方归作为债务人香山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香山公司向颜偿治支付224000元律师代理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上诉人方归关于一审判令其承担颜偿治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观点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理解,其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是否支持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
对于已经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在得到法院支持时相对比较容易,毕竟律师费已确定实际发生。倘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或仅部分支付,全额主张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在法院最终判决、执行完毕前,律师费往往无法最终确定。但对于非风险代理的一般代理案件,若《委托代理合同》已有明确约定代理案件支付多少律师费,法院、当事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也能实际计算出确定、必然要支付的固定金额的律师费,一些法院则会支持债权人主张的尚未支付的律师费。若有的法院既有判例认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才予以支持时,债权人也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一审案件在开庭前及时支付律师费;对于一审中律师费有争议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及时支付律师费。
相关案例:
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49号)法院认为,关于该笔律师代理费是否实际支付的问题。首先,苏州干将建行为追回本案讼争贷款提起诉讼,与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即使苏州干将建行尚未实际支付该笔费用,在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后,亦应当依照约定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也就是说,该笔律师代理费是必然发生的。苏州干将支行依据其与苏州易通公司的约定要求苏州易通公司支付该笔律师代理费应当予以支持。其次,该笔律师代理费已经实际支付既有“中国建设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予以证明,同时,苏州干将建行的代理人亦在二审期间证明其已经实际收到了该笔款项。因此,苏州易通公司主张该笔律师代理费由于苏州干将建行未实际支付,而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
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往往约定了详细的收费方式,包括每个环节的金额或比例。比如,1.约定《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支付一个具体的金额,该金额虽然固定但金额相对较小,主要为律师启动相关工作的前期费用。2.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支付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如法院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支付一定的金额或比例。3.一审开庭后支付一定金额或比例。4.如案件调解后支付一定金额或比例?如调解不成,一审胜诉(法院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后支付一定金额或比例?5.执行环节支付方式,若收回现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若收回非现金财产采取一定折扣折算为现金按相应比例支付律师费,等等。
根据上述风险代理律师费约定方式,在借款纠纷案件判决前或执行完毕前,实际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往往无法确定。债权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法院主张全额律师费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有的法院判定在本案最终执行完毕后另案主张律师费,有的法院认可截止庭审时已经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可见,债权人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聘请律师,由于在法院判决时律师费用尚未最终确定,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或仅支持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相关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法院认为,收费必须严格遵守体现风险代理原则。风险代理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的代理工作应负责至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的受偿为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费计算方式为: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乘以本级收费比例(收费比例详见《律师职业收费标准》)”内容看,双方通常情况下应是以最终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受偿时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作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用的。鉴于本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最终能够收回的财产额尚未最终确定,律师代理费认定尚无有效依据,且其他差旅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案件并未最终审结以及执行完毕,尚可能继续发生,故本案仅就借款法律关系予以认定,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本案对此不做认定。
实践中,律师费支付标准,经常由债权人和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难易以及债权人具体要求而具体约定。若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对案件要求高、案件执行回款困难的,往往律师费用相对较高。对于一些金融机构而言,借款纠纷标的额一般金额很大,对于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而言,融资金额更是以亿元为起步价。若约定以标的金额1%-2%作为计算标准,往往都是数百万的律师费。对于律师费是否过高,不应简单的以绝对金额判断,而是应当结合案件难易程度、案涉标的金额收费比例等综合判断。
债务人、担保人在承担债权人发生的律师费时,若认为律师费较高,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调减。法院可能会参照司法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予以调整,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倘若无论债权人聘请的律师收费无论多高均由债务人承担,则债权人会毫无顾忌的聘请优中选优的律师团队,债权人利益在优秀律师团队支持下得以全面维护的同时,债务人还要因此承担债权人的高昂律师费,两者的利益有待平衡。当然,若债权人想要充分维护自身权益,认为就应当重金聘请优秀律师团队,承受一些律师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另当别论。
相关案例:
阎洪平、四川金两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菁与金梅央、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2号)法院认为,关于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既有政府指导价又有市场调节价,采用市场调节价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本案所涉律师代理费即属此情形。本案系普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并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不需更多的工作时间和更高的专业水平,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与兰州银行协商确定的律师代理费数额却高达案涉标的额的6%以上,已经过分高于普通案件律师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不对此予以调整,则会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且债务人金梅央在一审开庭时就曾提出律师费过高的抗辩,而一审法院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二审期间其与另一债务人兰通公司又就律师费支付问题提出了上诉,故本院对兰通公司承担的案涉律师费予以调整。参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133号〕的规定,考虑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既代理了本案一审又代理了本案二审,故本院认定兰通公司承担的案涉律师代理费的数额为……
本文为Acelaw作者曾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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