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请的律师胜诉
花一万块钱找的律师,案件成功胜诉,曝光律师收费价格
找过律师的人肯定都知道,律师的价格是很不透明的,可能一个相同的案件,一个律师几千块钱,另外一个律师可能要一两万,不过的律师的价格不是越贵越好,也不是越便宜越好
之前离婚,想要一审判离所以看了很多的律师,案件也涉及一些财产所以律师的报价很不统一,有一万,一万八,还有一个律所主任要两万多,不知道如何选择了,就看律师跟我合得来不,选择那个一万块钱的律师,不是因为便宜,主要是觉得律师在为我考虑案件。前几天判决结果出来了,成功判离
之前找律师的时候做了许多攻略,因为多律师的价格做了许多了解,今天为大家进行总结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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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几种胜诉方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先说一下律师费的性质,实务界认为这是财产利益,故而才有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探讨。
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这个说明其实就是确认了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自然一下行文标准也借鉴这一点出发。
自然关于律师费的性质进一步探讨,不妨翻阅李永军教授的《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一般而言,律师费一般都是由委托人自行支付的(详情可参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谓“
谁请律师谁花钱
”,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不过亦然存在着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就在积极探索“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而这种积极的探索还在不断以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明文予以确认。
譬如最基本的就是遵循合同约定支付情况、知产诉讼权利人侧可主张情况,向滥用诉权方主张情况,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主张情况就各自有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
这些情况背后部分思考值得一提,由此则不妨撰文一叙。
1.合同明确约定争议承担律师费的条款情况。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这里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详细列明是受许可的。
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后续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有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当然有个前提是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合同守约方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实际上这一点为各地法院所认可,譬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21日)就认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知产诉讼权利人侧可主张律师费情况(非滥用诉权情况下)。
典型的就是商标、著作权、专利案件的权利人一侧可主张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这在我国对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著作权案件为例,不妨看(2018)粤05民终384号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润南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法院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的支持颇有可参考之处。
当然,这个案件比较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权利人在二审增加了赔偿维权费用3000元的请求,要求将二审的律师费也计入在内。侵权方则认为二审律师费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
自然关于民诉的司法解释的确提到如此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究竟如何?
具体到个案,法官关于林润南二审增加赔偿维权费用3000元的请求是否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做出了明晰判断: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林润南该诉讼请求系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一审法院确定侵权人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赔偿额的基础上,就诉讼过程中新增加的有关维权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审理。此类费用系原一审诉讼请求的延伸,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因此,林润南该请求应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新东方迅程公司认为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的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该3000元是否属于合理开支,本院结合本案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评判。
3.滥用诉讼行为案件的无过错方当事人主张的情况(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权利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另外几个月前刚出台的司法文件也旨在制止“版权流氓”滥诉之风。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被告可请求原告承担律师费”。
当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实也可以支持原告的律师费主张(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在上述情况之外,还有存在着并未约定,而法院方支持守约方向商事交易违约方提出支付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的情况,当然笔者认为这些其实也属于对上述第三种理由的展开,即类似于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情况。
试看最近刚出判决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陈某,双方于2016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该科技公司购买保温棉,货款金额为16万余元,并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签订后,该科技公司依约提供了保温棉,但陈某未足额支付货款,尚余60200元未付。陈某向该科技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月付清。但经公司多次催讨,截至起诉时,陈某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该科技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货款、利息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纠纷系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造成,原告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且该科技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证明了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律师费金额也属合理范围,故支持了陈某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还有个最高法的裁判,也同样采取“合同中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的观点(即
(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再审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试看说理,鉴于案涉工程已视为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故华宇公司关于其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里两个案件为何存在着合同无事先约定,而法院支持守约方向商事交易违约方提出支付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的情况呢?
从商事交易来说,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理应全面赔偿相应损失。至于诉讼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当事人为此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具有合理基础,其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可归于违约方原因造成,违约方对此也应当有所预见。
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未对律师费负担进行约定,但在一方存在违约情形下,判决由其对另一方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也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以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守约方高效、低成本解决商业纠纷。
额外地,在上面几种基本情况之外,还有沧海遗珠几种,翌日看了人民法院报的分享,不如一并罗列在下。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中的法定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的情况。
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有关“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规定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当然也包含着律师费。
这个情况其实是沿袭自《民法典》之前的时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5.担保权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按之前的《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上述《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这一规定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有关“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规定所继承,然而也有约定的自由。
6.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这里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当然,这里所强调的还是合理。
如文章最开始所叙述,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法院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此部分数据库不妨做实务调查,笔者个人相对关注北京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可参见北互法院的司法公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文书公开
7.人脸信息侵权案件由侵权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另外,笔者今天在朋友圈叙述说“分享一件有趣的事情,小区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上午突发要求居民办理人脸信息采集。我在居民群里表达对人脸识别滥用的担忧,又举出最高法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居民群中大众见有法可依,纷纷表达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看法,社区乃表示,这信息采集遵循自愿原则。通过这件小事,我感受到了公众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视,实在是好事!”
这个事件如果不当演变,会涉及人脸信息侵权案件。我们知道,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面部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自然,人脸识别相关的案件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已然越发增多,伴随杭州杭州人脸识别案在中国民众中引发的“个人信息滥用”的担忧,国家已然通过《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至于近来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新鲜出炉,亦然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笔者同学曾发一文《
中国信通院杨婕:《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出台——中国走出第三条路_通信世界网
》,我忙不迭对此进行了分享,她又在我朋友圈评论区说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读“催稿催稿”,她们珠玉在前,我自然慨叹崔颢之思,不过另辟蹊径,写一写此类案件的诉讼律师费承担也是好的。
说远了,回归到此类诉讼案件之中,人脸识别的采集纠纷但凡出现侵权情形,这就出现了另一种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人脸信息侵权案件由侵权方承担律师费。
刚生效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此条可见,信息处理者侵权时,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范围,除一般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还包括了调查、举证费用及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用。
这无疑还是将原本法院司法实践里面对律师费的理解“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予以类案明确。
个人认为是挺好的事儿,这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大法院对人脸识别被侵权方合理支出的支持力度,重在保护弱势群体,鼓励维权。
不妨想想,于人脸识别纠纷中,既然可以消除维权成本的后顾之忧,那么自然有利于作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配套,进一步保护相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但求(各方努力共同)守护权利和权力的边界。
颇好,此当浮一大白。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一审胜诉,二审再获胜,恒略律师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近日恒略律师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王女士投资了被告公司美甲项目,在履行全部义务后,发现被告公司并没有按时完成合作项目落地。在恒略律师专业不懈地努力下,最终取得一审胜诉,二审再胜,不仅为当事人追回建店包费用20万元及合作费15万元;还获得房租租金、押金、中介费、物业费、装修费等共计20余万元损失,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利益。
案件介绍
2020年9月17日,原告王女士参加被告公司发布会,被告称预先支付1千元即可锁定投资美甲项目,并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基于此王女士当场在线支付1千元决定投资项目。9月28日赵某代表被告通过微信与王女士洽谈美甲项目合作相关事项,并发给王女士三份电子版协议,要求王女士打印出来签字拍照后发给赵某,项目即可继续推进。王女士审查好协议后签了字,但协议上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通过微信发给赵某后,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各项费用,但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完成项目落地,赵某也以生病住院为由联系不上。
后被告公司张某接手了赵某的相关工作,并于11月26日当面与王女士重新签订了三份协议,王女士以为与先前的协议一致,没有细看直接签了名字。直到2021年1月23日才发现后期所签协议内容有出入,删除了原来协议中的很多优惠政策。
被告认为应以第二次加盖公章的协议为准
,并表示称删除部分优惠政策,是因为优惠是9月宣传中给予的,现场签约的客户才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由于员工赵某工作失误,导致未与王女士签订协议,后期王女士在11月26日签署正式协议时就赶不上这波优惠政策了。但是其未就11月26日协议内容删除原协议中的优惠政策向王女士进行说明。
无奈之下,王女士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了解案件整体情况后,恒略律师立即展开工作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梳理相关法条运用,找到案件焦点、积极搜集证据,迅速达成代理意见。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的不诚信及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的合作基础已丧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合同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一审取得胜诉,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732元,由被告负担。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您,在签订类似加盟合同前需要注意对公司资质等进行查证了解,其次在合同中应对商圈保障问题、管理规章问题、违约罚则、纠纷处理、合同终止处理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总之,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都要及时问清楚。只有在签约前仔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纷争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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