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请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
朱永杰 | 业主维权,咋就成了寻衅滋事
小区业主维权是个难题。相比之下,业主一盘散沙,想对抗物业公司,基本上是以卵击石。但是,也不排除有个别业主,极富斗争性,不见出输赢决不罢休。这样,矛盾就会激化。到底是物业公司理屈?还是业主词穷?问题也许比较复杂。如何化解这个问题?
目前,郑州市的一例业主维权案例,亟需引发关注,有望通过司法审判,给广大业主维权提供有效参考。
据9月7日大河客户端报道,郑州市管城区布厂街南段的一家小区,2016年5月一家新的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产生矛盾,期间,业主欲成立业委会,未果。今年2月8日,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升级,一些业主将物业公司的大门用水泥、大沙、砖头进行封堵,致使该公司无法办公。
今年7月,管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业主吕某和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对其提起刑事诉讼。9月6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两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样,事情就闹大了,业主和物业公司角力升级引发了刑事诉案,如果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这两位业主可就惨了,不仅仅是改写人生走向问题,更会为日后的再诉和上访买下伏笔。
公诉机关认为,2018年2月4日,被告人吕某和王某,伙同其他业主因对两人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不满,欲更换该小区物业公司。吕、王等人煽动小区业主参与封堵物业公司办公场所大门。同年2月8日17时许,吕某和王某等人使用砖头、水泥、大沙封堵物业公司办公场所大门,并使用废旧自行车将该大门堵死,致该公司无法正常办公。期间,物业公司多次报警及向街道办事处寻求帮助。物业公司因办公场所大门被封堵,被迫停止办公长达近一个月,造成小区内垃圾无法清运,部分业主无法缴纳水电费,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同年3月5日11时许,物业公司返回办公场所时遇到吕某和王某等人阻挠,后物业公司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吕某和王某抓获。吕某和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王某的辩护人从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了异议,认为王某等人是因其所在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未兑现其进驻小区时的承诺,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不满,进而双方引起纠纷,该纠纷性质应当属于民事争议的性质,即使存在过激行为,也只能是民事侵权纠纷,不应当以刑事案件定性处理。
具体原因是,本案引发有多种诱因,除了物业公司的原因外,还与街道居委会和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不到位有一定关系。本案从矛盾萌芽产生至案件形成,经历了长达一年多的时间,社区居委会本应做好矛盾转化工作。但是,社区居委会领导却没有化解矛盾,没有做好稳定工作。特别是,社区业主召开了多次业主代表大会后,社区居委会更应当因势力导,促成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但社区居委会未能把业主热心社区物业管理的积极性引入到正确轨道上来,致使其事态进一步恶化。如果业主委员会能够依法产生,本案将不可能形成。所以,鉴于本案的形成存在多种诱因,与社会上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王某自身具有多种从轻减轻的情节。辩护人呈请法庭如果给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话,也应给予较轻的刑罚,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拘役较为适宜,并在判决生效之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吕某的辩护人说,在该案中,因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不断恶化升级,被告人和其他业主不断地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事实上,正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矛盾更加尖锐,被告人和业主只有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维护大部分业主及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和追求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后果的故意。从客观上来说,被告人堵本小区物业公司的门,以及被抓获时,有公安人员在场,并没有发生群众的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被告人反而阻挡业主不让业主做违法的事情,公安机关也能够控制局面,更没有造成人员的伤害。至于小区垃圾没及时清运和被告人堵物业门更是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正如法律专家所言“要像防洪水猛兽一样防治冤假错案”,所以,希望合议庭判决被告人无罪。
请注意,庭审结束后,该小区的一位业主说,如果管城区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积极作为,及时让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可以通过正当渠道维权,普通的维权事件怎么会酿成一个刑事案件?也不知道这些不作为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何时能站到被告席上?
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都是在陈述事实,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做支撑。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公诉与辩护,需要双方紧扣法条,一是一二是二,才能见出分晓,在这里不细究。笔者倒是对辩护人提出的“正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矛盾更加尖锐”颇感兴趣。毕竟,业主委员会胎死腹中,跟社区居委会和所属街道办事处有很大关系。如果业主委员会成立了,有了自治机构,还会有所谓的寻衅滋事行为吗?
不知道涉案的物业公司到底因为啥让业主不满意,尤其让王某和吕某不满意。如果其服务仅仅是让王某和吕某极少数人不满意,并由此导致二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抓获二人进行刑事处罚,那就是在维护正义。如果是相反,物业公司的服务被绝大多数业主投诉,仅仅是王某和吕某责任心更强,勇于站出来维权,那么此事就跟寻衅滋事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何况,一年多的维权,并没有得到居委会和办事处的重视,导致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导致刑事指控,这里面的因与果,还是必须要理清的。也就是说,将来有一天,被告席上应该站有居委会和办事处。建议辩护律师好好查找和钻研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别放跑一个坏人,该是谁的法律责任就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因此,此案的判决结果,我们非常期待。如果能够引发巨大关注,也正好为广大业主上了一堂普法课。如果你能挤出时间给与思考,那就又为法治进步增添一束光,一分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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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这种情况可以委托律师打官司吗为什么
突然刷到这个,看了都是律师回答,我这个“犯人”来回答一下。在看守所七个月,遇到四人罪名寻衅滋事的,只有一个请了律师。
在公安阶段律师一共来了两次,一次是家里人刚请的时候,律师来会见询问案情,一次是批捕前来告知他会努力的,这个没什么好说的,正常程序。有意思在下面。
检察院阶段,检察官来提审了姑且叫舍友吧!并且告知过两天来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却迟迟不来,舍友就让管教通知家里需要会见律师。律师也按约来了。
律师:听说你要会见我,是有什么事吗?
舍友:检察院来提审我了,和我说马上签认罪认罚,这个要签吗?
律师:这样啊!为什么这么问?你是不想签吗?
舍友:不是不想签,检察院说这个可以签、也可以不签,我心里没谱,所以找你来给个建议。
律师:这样啊!那签吧。认罪认罚是......签了可以从宽处理,我在帮你辩护辩护、争取争取。
过了几天,检察院来签了认罪认罚,两年。大大超出了舍友的预期。舍友预期一年多一点点。大家劝他先不签,他想想律师说的话还是签了。
然后律师又来了!
律师:上次你说的认罪认罚,也可以不签,到法院签也一样。
舍友:我靠!我都已经签了。
律师:这样啊!
舍友走的是简易程序,没多久就开庭了。开庭律师没来。我们还以为法院阶段家里没请律师呢。判决书也很快到了。两年。
突然有一天律师来了。
律师:你上次说认罪认罚是两年是吧!到时候开庭还可以辩护......
舍友:大吼,我庭都开完了。
律师:这样啊!那上诉吗?
舍友:上诉会减刑吗?
律师:一般不会。
舍友:那上个屁。
有意思的是,他父亲被律师游说居然上诉了。当然维持原判。
真实事件,没有抹黑律师的意思。
张一鸣律师办案日记:碑林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有感
作者:张一鸣律师
碑林看守所位于长安区,到长安一中后再往南行走约2公里。如果不是本地律师,这个地方还真不好找,毕竟看守所驻地跨区了。
今日下午,我与杨鹤律师来到了碑林看守所,会见一起抢劫案的嫌疑人。现在看守所会见比较难,我们是在上周二刚过凌晨12点,通过陕西公安公众号抢到的预约号。
和往常一样,看守所审查了我们的律师证原件、健康审查意见书、委托授权书、会见介级信以及48小时核酸证明,才能顺利进入视频会见室。
只见视频会见室里陈列着两张办公桌、三个板凳、两块大屏幕,还有一台没插电、没有空调遥空器的挂式空调。桌子、地板一层灰,会见环境令人堪忧。
视频会见室里,除了我们以外,还有一位同行律师也来会见他的嫌疑人。他屁股还没坐定,看守所民警便告诉他手续里没有健康审查意见书,所以不能会见嫌疑人。没办法,他只有悻悻而归。
这次会见,是刑事二审开庭前的会见,按照我们的流程,沟通案情、告知庭审程序、了解看守所的表现、安抚情绪、普及法律、表达家属的关心等等。
与嫌疑人的沟通较为顺利。如果视频中的嫌疑人没有穿着蓝马甲,我们永远不会联想到对面20余岁的大男孩是一个犯了法的抢劫犯。
犯罪很多时候就是一念之间,无非就是“酒色财气”等因素所引起的。铁窗之内,是无尽的悔恨;铁窗之外,是泪流满面、望眼欲穿的亲人......
律师,往往办得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
特别说明:本文为张一鸣律师原创文章,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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