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请风险律师吗
实务杂谈|关于风险代理律师费的那些事
风险代理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可以定义为律师与委托人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律师费用与案件结果挂钩,待案件判决(裁决)或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胜诉或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或者直接以具体的数额给付全部或者部分律师费。按照风险代理占全部律师费的比例,可以分为全风险代理或者半风险代理。
一般情况下,在法定的情形或者合同当事人具有明确约定时,原告是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但法院是否支持由败诉方直接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案件都以风险代理律师费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为由判决驳回诉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发生时另行起诉。
如在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陈某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浙民初13号)中,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本案所涉专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基础律师费+胜诉风险律师费+执行风险律师费。基础律师费20万元,胜诉律师费30万元、执行风险律师费最高不超过40万元等。2019年3月18日,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所收到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2019年6月18日,北京某(杭州)律师事务所收到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
一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出律师费15万元,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因此,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5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20)桂民终825号)中也作出类似判决。在该案中,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律所按照实际债权回收净值或非现金值按比例收取律师费费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虽然约定,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根据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需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双方约定的计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决未支持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该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
之所以出现上述判决,我觉得可能与“填平原则”有关。在我国民法领域,尤其是侵权领域,填平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填平原则讲究的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且以实际损害为主。一般情况下,在作出判决(裁决)时,委托人尚未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因此风险代理律师费不属于委托人已经实际损失的部分,故争议解决机构一般不予支持。
但这么判决(裁决)势必会留下一个尾巴——当事人或者律师在费心劳力解决完主要争议之后,还要再去解决另外一个关于律师费的争议。这对胜诉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尤其是对风险代理律师费与执行结果挂钩的当事人或者律师来说,势必要耗费更高的成本去处理案件,且需要考虑执行回款数额无法确定、回款是需要多次执行还是一次执行、每次执行的期限是多长、针对风险代理律师费起诉时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等多种不确定因素。
那什么情况下才能让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直接支持风险代理律师费呢?
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支持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需要满足一个条件: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具有确定性。
在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某与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京03民终19258号)中,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定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条件是: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基础代理费35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150000元至乙方,各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甲方将剩余款项支付至乙方账户。
一审时,原告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诉请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律师费35万元。实际上,在判决作出时,因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但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金额为35万元,是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支出,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故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龙某对第三人承担的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此后,某被告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剩余款项支付至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本判决为二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该笔费用必然发生,剩余20万元律师费虽然尚未支付,但由于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具有确定性,故一审法院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及判决结果,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实际上,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类似的判决。在江苏某工业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56号)中,2017年8月28日,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20万元;本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60万元,判决或调解生效三日内支付30万元,通过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实现第一笔债权,将尾款30万元付清。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江苏某律师事务所账户转款60万元,附言载明律师费。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其支付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江苏某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且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经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故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请求江苏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判决或调解生效3日内,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向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支付30万元。本判决为二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该笔费用必然发生,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请求江苏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该笔30万元律师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实现第一笔债权后,应向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付清30万元余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约定该条款时,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能否通过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实现第一笔债权尚不确定,该条款项下30万元律师费的支付属于附条件支付,应待该笔30万元律师费支付条件成就时,方对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本判决,江苏某工业有限公司应向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债务,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鉴于本案一审过程中,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江苏某工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申请了财产保全,足以促成所附条件成就,亦即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于剩余30万元律师费的支付义务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保全情况及判决结果,江苏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剩余60万元律师费虽然尚未支付,但由于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具有确定性,故原审判决该部分费用应由江苏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并无不当。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想要法院在一审时即支持要求败诉方承担风险代理律师费的请求,应当在拟定委托代理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量约定在获得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即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
二、尽量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为具体数额而不是比例。
三、如果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与执行结果挂钩,一定要做诉前财产保全。
不过,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黎某某、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桂民终839号)中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该案中,黎某某与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西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某、黄某某律师为黎某某2提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活动,代理费为47万元,于第一笔结案款到黎某某账户之日起3日内支付。
在该案一审中,黎某某对被告的部分资产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项保全足以促成所附条件成就,亦即原告黎某某对于该47万元律师费的支付义务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保全情况及判决结果,原告黎某某的47万元律师代理费虽尚未支付,但由于该部分损失的发生具有确定性,再加上原告黎某某已支付了5万元的律师费,故对原告黎某某主张由被告唐某、娄某某赔偿该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但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上述该协议并未明确各程序阶段的具体代理费金额,而将尚未发生的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支付的代理费预先作为必然发生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则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且黎某某实际仅支付了5万元,虽然协议约定黎某某系在收到本案第一笔结案款后支付全部代理费,但在代理费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不排除双方变更代理费金额的可能,故本案现仅对黎某某已实际支付的代理费予以支持。
所以,无论对于委托人还是律师来说,对于确定请求对方支付律师费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要想法院支持全部律师费用都由败诉方承担的请求,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不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
毕竟,
我好,你也好。
材料来源: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原告和被告可以请同一个律师吗
编辑:左岸
实践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一个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聘请律师的时候,正好看中了同一个律师,双方都想委托这个律师。这种情形下原告和被告能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呢?
答案是不可以,律师的职责是帮助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一个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本质上是冲突的,如果律师同时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无疑是左右手互搏。这种情形下,聘请律师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另外,一旦允许这种情形,原、被告就会为了拉拢律师,而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这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在同一个案件中,是绝对不能允许原、被告聘请同一个律师的。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律师接受同一个案件中的原、被告的委托,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实际上不止律师会受处罚,如果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也会受到处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不管是法律明确规定,还是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不能聘请同一个律师的。
被告人有必要委托律师吗
有必要,但有些真的没必要。
:刑事案件最大的特征是信息不对等,不请律师,就没人帮你看卷,相当于怎么死的都不知道。如果把公检法这几个机关看作一个整体,那么被告人可能面对的就是某种意义上的“一言堂”,没人帮你发声,没人作为第三方监督办案机关的行为。
说真的我不是很喜欢做刑事,但在执业初期被迫做了不少刑事案件,其中还有好几个不能也不会公开的敏感案件。为什么,因为刑事案件痛苦啊,如果说民事案件考验律师的理论知识、头脑灵活程度,那刑事案件还要求律师有耐力,够仔细,精通人情世故,还有极强的责任心。
刑事案件短的要三个月,但大多数会以年为计数单位。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案情进展要去不断的会见当事人,要与公检法斗智斗勇,要阅数量巨大的卷宗(去年一个案子,由于第一被告人二审才委托,检察院不拷贝卷宗,一审律师因为案件敏感不敢给,我到二审法院一张一张的用手机拍下来的,近三百本,每本两百页,拍了整整两天,何其痛苦,更痛苦的是还要在二审法官、法官助理之前把卷宗看完)。之后,为了厘清思路我还要痛苦的写案子的审查报告,汇总意见。由于刑法真的太散了,各种司法解释、各种会议纪要,各个部门出的规章都要去翻完看完。最后,从大海里捞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办案机关的程序瑕疵,非法的证据,再去谈判。
所以,被告人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肯定有必要;但是如果请的律师随便马虎一下(特别是有时候做援助案的,看到对次在庭上现场阅卷的了),对案子无实质帮助的,真的完全没必要,省点钱交罚金、退赔,减刑来得更直接。
记住几个原则吧
只让你认罪认罚且说不出具体原因的律师不要;阅完卷后找不出证据问题、程序问题不要;只说自己有关系,跟谁都好,一聊案子和法律就扯开话题的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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